论博弈论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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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博弈论与行政法

【摘要】利益衡量无论是作为一种方法还是一项原则,始终贯穿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整个过程,行政法尤为如此。在丰富的、多层次的行政法律规范制定与实行的过程中,私人利益、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博弈无处不在,因此,博弈论与行政法之间自然或不自然就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笔者希望通过对行政法存在博弈的原因、博弈论与行政法的关联性以及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的阐述来揭示博弈论与行政法的联系。

【关键词】行政法;博弈论

一、行政过程存在博弈的原因

行政法是一种配置社会资源的机制。由于行政过程不能通过改变法定行为模式来改变利益格局,政府正不可避免地陷入一种介于私权保障与积极行政之间的尴尬境地。公民在私权不断遭到侵犯的情形下对于政府的信赖正逐步减弱,从而不再自愿于服从,自愿于忠诚。而政府在积极行政的要求之下又盲目地利用行政权力迫使公民服从与忠诚。于是矛盾出现了。究竟“套用”哪种于已更加有利的既定行为模式就自然成为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争执的焦点,博弈因此而起。[1]

二、博弈论与行政法的关联性

行政法的运行是一个典型的体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相互博弈的过程,总的来看,博弈现象与行政法制两者在价值追求、精神

实质、研究视角等许多方面有着高度的契合性。

(一)价值追求上的一致性

“利益均衡”是博弈论追求的核心价值,是博弈过程控制的主要指向,从而引导博弈主体实现“共赢”。

“平衡论”是继“管理论”、“控制论”之后发展起来的行政法理论,体现了现代行政法的本质,被认为是现代行政法存在的理论基础[2]。“平衡论”强调,平衡是行政法的基本精神,即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关系中,二者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

博弈追求的“利益均衡”与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之间具有的一致性,这使得将博弈的方法引进行政法成为了可能,“利益均衡”能够很好的契合“平衡理论”的实质。博弈方法的引进,有利于促进作为博弈规则的法律规范和行政政策公平、公开,并有利于优质的行政对策的产生和行政执法质量的提高,对于揭示行政法的价值取向也有重要意义。

(二)精神实质上的共通性

行政法制的过程能够看作是政府,个人,社会组织之间相互关系、利益分配的博弈过程,是一个彼此相互影响、相互妥协、相互对抗的过程。由于博弈现象与行政法制之间的关联性的存在,博弈作为思维方式可以被用来分析行政法治的运行机制,更好的协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看作是两个理性的主体,肯定行政相对人的对立利

益,能够促成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良性互动。

(三)研究视角上的相似性

博弈论的研究方法既是对现实的归纳和总结,又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认识和解释制度。许多专家将“制度”定义为社会的博弈规则,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3]因此,从总体上看,博弈论的研究视角主要在于“个体主义”。

目前在行政法研究领域,关于政府“理性人”假设的观念已经被广泛接受,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一样可以被视为具有理性的个体,因此,从个体视角出发,更能够使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处于和谐的地位上,有利于平和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改善长期存在的两者对立的状态。

三、博弈论引入行政法的注意事项

博弈理论引入行政法有利于确立行政法制的未来方向,有利于为行政执法机制提供指导,但并不能盲目的进行博弈,主要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至上

行政执法要放在法律之下,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理性也要在法理认可和允许的范围内才能够真正地达到

所预期的效果。行政主体于行政相对人在达成博弈协议的时候,要将其置于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思考和妥协,只有置于法律范围内二者才能够真正地实现理性,促成公平,正义。

(二)个体自治

博弈论主要是以个体理性为前提的,采取了个体主义的研究方法,强调各个主体有独立利益,为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自主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决策和行为,并为此自主负责,主体能够利用博弈信息,实施自主决策,并对其他主体的行为做出对策反应。建立这种个体自治的体系就需要在社会和市场经济中,个体能够真正地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政府要限制自身对于个体事务的干预,个体能够凭借自身力量完成的事项就不要去过多的干预。

(三)理性诚信

博弈论主张各个博弈主体都是理性的,形成一个理性的团体,但是这只是理想的状态,现实中,人们往往具有趋利性,很难在利益面前保持自己的理性,坚守自己的底线,所以,就需要建立诚信机制来维护这种秩序。树立诚信可以弥补立法之不足,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法治水平。有利于博弈主体之间建立和维持必要的信赖,促进相互的合作。达成同一行动和博弈均势状态,实现博弈均衡。

(四)个体自治

博弈论以个体主义为研究对象,强调个体的利益,为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方式,个体往往进行彼此间利益的权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处理好政府、社会组织、个体之间的关系,促进行政法制的完善,就要树立博弈主体作为个体的自

治意识和社会、市场自治理念,政府不能过度干预市场经济的运行,仅能在市场自身不能解决的前提下才可介入。四、结语行政法中的平衡理论为博弈论的引进提供了理论平台;博弈论为行政平衡理论提供了机制建设的理论指导。由于社会师不断进步与发展的,对平衡的追求也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参与博弈的行政法主体在理性选择的基础上,达成合作协议,促成共赢,对这一状态的不懈追求是行政法不断发展的过程,也就是博弈论在行政执法中不断发生作用的过程。

参考文献:

[1]杨临宏等.行政法学新领域问题研究[m].昆明:2006,1:18.

[2]袁曙宏.现代行政法本质上是平衡法[j].中外法学,1996(5).

[3]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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