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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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2013,2014,2015年度)
研发费合理归集的解决方案_研发费用占比
什么是研发费?
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 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 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 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 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 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专家要求
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 报告。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 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 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认定提交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 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 财务情况说明书)。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款中主要产品(服 务)是指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 超过5 0 % 的产品(服务) 。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 , 0 0 0 万元(含)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 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 , 0 0 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 低于6 % 。
本月合计 本年累计
9,865.51
6,800.00
-
-
-
320.28
-
-
1,040.之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 产品(服务)收入核算
主要内容
高企认定中财务方面新旧政策对比
高企认定中财务部门配合事项 剖析财务准备资料
申请团队应注意的其他财务事项
高企认定中财务方面新旧政策对比
项 目 变 更 后 承担认定工作当年具备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 人员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 0 % ; 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 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工作1 0 年以 上并具备相关职业资格。 变 更 前 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 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 0 % ; 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中介机构条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38 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39 (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40 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2+36×80%+38) 41 (一)本年费用化金额
42 (二)本年资本化金额 43 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 44 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45 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41+43+44)
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 52 (当47-48-49≥0,本行=0;当47-48-49<0,本行=47-48-49的绝对值)15.44 166,764.24
10,551.20 -
26,427.13 -
46 减:特殊收入部分 47 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45-46) 48 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49 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50 八、加计扣除比例(%) 51 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47-48-49)×50
26,427.13 -
14,391.95 -
6,434.86 -
235.00 7,722.09
75% -
-
20 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21 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22 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23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24+25+26+27) 24 1.新产品设计费
25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26 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27 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12 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13 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14 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5 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39
(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40 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2+36×80%+38)
41
(一)本年费用化金额
42
(二)本年资本化金额
43 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
44 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45 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41+43+44)
46
减:特殊收入部分
47 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45-46)
31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32
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33
5.差旅费、会议费
34
(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
35 二、委托研发 (36+37+39)
36
(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7
(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38
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表单填报情况详解
行次
项目
1 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2 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3+7+16+19+23+34)
3
(一)人员人工费用(4+5+6)
4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
5
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
6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7
(二)直接投入费用(8+9+10+11+12+13+14+15)
8

27: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税务2020年)

27: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税务2020年)
一般情况下:1 >2>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10
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11
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12
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13
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14
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金额(数量)
15
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 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 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结转情况。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共计12张表格)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共计12张表格)
A10701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本年研发费用明细 研发 活动 直接 消耗 研发项 的材 目 料、 燃料 行次 和动 力费 用 专门用 于研发 活动的 有关折 旧费、 租赁费 、运行 维护费 专门 用于 研发 活动 的有 关无 形资 产摊 销费 中间试 验和产 品试制 的有关 费用, 样品、 样机及 一般测 试手段 购置费 勘探开 发技术 的现场 试验 费,新 药研制 的临床 试验费 费用化部分 减:作 为不征 设计 税收入 、制 可加计扣 处理的 定、 计入本 除的研发 年度研发 财政性 资料 年损益 费用合计 费用合计 资金用 和翻 的金额 于研发 译费 的部分 用 资本化部分
直接从事 研发活动 的本企业 在职人员 费用
研发成 果论证 、评审 、验收 、鉴定 费用
计入本 年研发 费用加 计扣除 额
本年 形成 无形 资产 的金 额
本年 形成 无形 资产 加计 摊销 额
以前年 度形成 无形资 产本年 加计摊 销额
无形 本年研发 资产 费用加计 本年 扣除额合 加计 计 摊销 额
1
2
3
4
5
6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7
8
9
10 (2+3+4+ 5+6+7+8+ 9)
11
12(1011)
13
14(13 ×50%)
15
16
17
18 19 (16 (14+18 +17 ) )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A0658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A0658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A0658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以前年度结转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一般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选择“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否则选择“一般企业”。

2.第2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纳税人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3.第3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填报第4+8+17+20+24+35行的合计金额。

4.第4行“(一)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第5+6+7行的合计金额。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5.第5行“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发生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2022年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介绍

2022年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介绍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目录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的研发费用以是否形成无形资产为标准,划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加计扣除。

两种方式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

需要注意的是,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及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同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税部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

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01除制造业外的企业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制造业企业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注:以上主体均不包括负面清单行业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前三季度(自2022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A0658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A0658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A0658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结转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填报纳税人本年研发项目中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2.第2行“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填报第3+7+16+19+23+34行金额。

3.第3行“(一)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第4+5+6行金额。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4.第4行“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

A0658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说明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列“研发项目”: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名称。

2.第2列“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填报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第3列“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填报纳税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第4列“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租赁费、运行维护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5.第5列“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第6列“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有关费用,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7.第7列“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

8.第8列“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填报纳税人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及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最新研发费用科目设置及明细表

最新研发费用科目设置及明细表

“高企”研发费用归集包括哪些内容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出具经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年的研发费用、近一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企业应对人员工资。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 (四)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五)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六)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八)其他费用。

为研发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发总费用的10%。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尽管用正列举的办法从八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且没有兜底条款,但企业在日常涉税处理实务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无法正确判断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的开发费用,比如对一些与八项费用相关或相近,或从会计核算角度应该一、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可以理解为:(一)“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必须是在职,非在职的临时外聘研发人员不可加计扣除;必须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管理和服务的人员,这部分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也不可以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加速折旧优惠条款(已经取消)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 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 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 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 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 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适当”可按苏国税发[1999]36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适当”可按苏国税发[1999]36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即可在国家规定同类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加速50%。 即可在国家规定同类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加速50%。 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 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 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 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 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新法加速折旧优惠条款: 新法加速折旧优惠条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 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 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 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 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 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 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配套文件: 配套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号)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大全汇总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大全汇总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大全汇总企业类型具体要求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执行时间政策依据享受优惠时间一般企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75%或175%2018.1.1-2023.12.31财税〔2018〕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企业可以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100%或200%2022.10.1-2022.12.31(2022年四季度)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制造企业(除烟草制造业)制造业企业是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00%或200%2021.1.1开始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100%或200%2022.1.1开始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及政府补助及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及政府补助及加计扣除

专项经费
自筹经费
合计
(四)政府补助会计核算 会计科目:递延收益 会计处理原则
与资产和费用无关:奖励 与购置资产相关 与补偿费用相关
收入确认时点,新旧变化
(四)政府补助会计核算 收到各类政府补助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递延收益 -辅助账[项目号:RD001] 100000 贷:其他应付款-合作单位 100000
(一)政策法规 政府补助税收法规内容
取得各类政府补助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下符合条件的,可作 为不征税收入
•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 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 算
按研发活动的承担着划分:
• 自主研发 • 合作研发 • 委托研发
按研发项目的资金来源划分:
• 政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 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 知 国科发火【 2008】172号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的通知 国科发火【 2008】362号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 2009】203号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扩大加计 扣除范围]
(一)政策支持 政府补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 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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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研发项目”: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名称。

2.第2列“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填报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第3列“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填报纳税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第4列“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租赁费、运行维护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5.第5列“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第6列“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有关费用,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7.第7列“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

8.第8列“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填报纳税人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及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9.第9列“设计、制定、资料和翻译费用”:填报纳税人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10.第10列“年度研发费用合计”:填报第2+3+…+9列的金额。

11.第11列“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填报纳税人研究开发费用中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

12.第12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填报第10-11列的金额。

13.第13列“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纳税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本年损益的研发费用金额,本列金额≤第12列。

14.第14列“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填报第13列×50%的金额。

15.第15列“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形成无形资产的金额,包括以前年度研发费用资本化本年结转无形资产金额和本年研发费用资本化本年结转无形资产金额。

16.第16列“本年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形成的无形资产计算的本年加计摊销额。

17.第17列“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形成的无形资产计算的本年加计摊销额。

18.第18列“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填报第16+17列的金额。

19.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填报第14+18列的金额。

20.第10行“合计”:填报第1+2+…+9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0列=第2+3+…+9列。

2.第12列=第10-11列。

3.第13列≤第12列。

4.第14列=第13列×50%。

5.第18列=第16+17列。

6.第19列=第14+18列。

7.第10行=第1+2+…+9行。

(二)表间关系
第10行第19列=表A107010第2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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