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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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1103修订稿

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1103修订稿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评估行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据此采取进一步管理与服务措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运用各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通过纳税评估评价和估算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并为其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提高税法遵从度,以达到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第三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缴纳的各税种的纳税评估,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源管理的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税收管理员的素质结构、能力水平和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合理安排人员力量,因地制宜地开展评估工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评估人员负责纳税评估工作,不断提高纳税评估专业化水平。

对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重要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以及难度较大的纳税评估分析工作,可由上级税务机关组织专业评估人员实施。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六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所评税种纳税期限届满之后进行,税款属期以当期为主。

第七条纳税评估工作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并运用纳税评估平台开展和规范纳税评估工作。

第二章纳税评估信息第八条纳税评估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工作中需要的各种涉税信息,是确定纳税评估对象以及对其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的客观依据。

包括基于税收征纳关系形成的各类信息和来自征纳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的信息等。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1.03•【字号】•【施行日期】2005.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监控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宁市税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税源管理信息及各种涉税资料,运用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法和手段,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定,辅导纳税人自查自纠,处理涉税异常,为稽查环节提供信息,同时提升纳税遵从度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纳税评估的对象是实行查帐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条纳税评估实行日常评估、专项评估和特定评估相结合的分类管理。

(一)日常评估是指申报期过后,评估人员借助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通过对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数据的审核和指标测算,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作出初步分析判断,将零申报、未申报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进行纳税评估工作。

(二)专项评估是对非零申报、未申报企业,每季度根据税务登记内容进行分类,按行业和经营规模计算出评估参数指标的峰值和平均值,查找异常申报区间范围,依此确定税收监控警戒线和纳税评估对象,进行纳税评估工作。

(三)特定评估是指对上级交办、部门转办以及重点税源等评估对象的评估。

第五条纳税评估人员应当在一个纳税评估周期内,即本次申报征收期结束后到下一次申报征收期结束之前,完成对当期纳税评估户的纳税评估并作出纳税评估报告。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评估时间的,须经区(县)局主管领导批准。

如选取户同期正在进行汇算清缴或税务稽查,应终止纳税评估工作。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1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增强对纳税人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税款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用量核定与调整等情况,进行审核分析、综合评定及分类处理的管理工作.第三条纳税评估分为税源监控评估、审核评估和专项评估三个阶段。

税源监控评估是通过计算机数据处理(CTAIS)监控税源变化。

审核评估是根据计算机和人工评析成果开展评析、核实、认定、处理。

专项评估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征管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章纳税评估对象第四条纳税评估对象为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所有纳税人。

第五条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认定后,列入专项管理的企业,不作为当期纳税评估对象。

第三章纳税评估工作职责第六条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管理科和征收管理科分别负责对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并对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税收政策管理科和征收管理科负责对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七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在管理分局、税务所设置纳税评估岗位(调查分析岗、评估检查岗、评定处理岗,人员少的可将职责合并)。

一、调查分析岗职责(一)根据计算机数据和人工分析结果,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分析,找出存在的疑点问题。

(二)向金税工程认证管理岗位索取纳入评估企业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和向金税工程报税管理岗位索取纳入评估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三)查询打印CTAIS中纳入评估企业的税款缴纳状况资料。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综合评定和监督,并据此进行税务管理的一种制度。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时所遵循的操作流程和规范。

以下是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一、评估对象确定1. 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将其作为评估对象确定。

纳税人的申报包括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材料。

2. 纳税信用记录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将其作为评估对象确定。

纳税信用记录包括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报税准确性、及时缴纳税款等方面的情况。

3. 基准评估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基准评估情况,将其作为评估对象确定。

基准评估主要考虑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产能利用率、盈利能力等因素。

二、评估指标测算1. 评估指标制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评估对象确定,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可以包括纳税申报合规性、纳税信用等级、税负水平等方面。

2. 数据采集税务机关应通过纳税人申报、财务报表、银行记录等途径,收集纳税人的有关数据。

数据采集应遵循数据来源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

3. 数据分析税务机关应通过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评估。

数据分析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三、评估结果处理1. 综合评估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评估数据进行综合评估,并计算其评估得分。

综合评估应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各项评估指标,进行加权处理。

2. 结果审核税务机关应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审核过程应遵循审核程序规定,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结果反馈税务机关应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纳税人,并告知其评估得分、评估等级等相关信息。

结果反馈应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确保纳税人对评估结果的了解和认可。

四、结果应用和监督1. 税务管理税务机关应根据评估结果,对纳税人进行相应的税务管理措施。

税务管理包括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纳税监管等方面。

国税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推出通知(doc 29页)

国税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推出通知(doc 29页)

国税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推出通知(doc 29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2005-03-11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2.06•【字号】赣国税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3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2(略)二○○五年二月六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信息技术和科学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分析,并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的一项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条纳税评估主要对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纳税评估主要内容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重点是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数量)和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等。

第四条纳税评估应按照依法、规范、效能、客观的原则,采取人机结合的方法,按照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案头审计、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省、市国税局负责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综合协调和考核检查;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各税种纳税评估的指导及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测算;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发布。

各设区市国税局在省局发布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纳税评估指标峰值。

县(市、区)国税局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计算机自动筛选第六条系统预置评估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选用指标,根据评估对象不同分类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方案

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方案

一、工作背景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收入质量,防止税款流失,根据国家税务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1. 深入推进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2. 发现和纠正纳税人纳税申报中的问题,确保税款应收尽收。

3. 优化税收征管流程,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4. 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增强纳税遵从度。

三、工作内容1. 评估对象本次专项纳税评估的对象为本地区所有从事成品油生产、销售的企业,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等。

2. 评估内容(1)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2)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非正常销售成品油行为;(3)纳税人是否存在逃避税款、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3. 评估方法(1)数据分析法:通过对比分析纳税人申报数据、第三方数据等信息,发现疑点;(2)现场核查法:对存在疑点的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获取证据;(3)约谈法:对纳税人进行约谈,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核实申报数据的真实性。

4. 评估步骤(1)准备阶段:组织评估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评估任务和要求;(2)实施阶段:对评估对象进行数据分析、现场核查和约谈,发现问题;(3)处理阶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包括调整纳税申报、追缴税款、处罚等;(4)总结阶段:对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形成评估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四、工作要求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工作;2. 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评估工作有序开展;3. 严格执行评估程序,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5. 及时总结评估经验,不断完善评估工作方法。

五、工作保障1. 人员保障: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干部组成评估队伍;2. 经费保障:确保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3. 信息保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评估工作效率。

六、工作期限本次专项纳税评估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结束。

总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总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税法遵从,强化税源管理,规范纳税评估工作,降低税收风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申报纳税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综合判断其纳税遵从风险(以下简称“风险”)程度,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服务与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依法实施、专业管理、分工制约的原则。

第四条纳税评估应在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三年内进行。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统筹安排纳税评估工作任务,实施一次评估、各税联评,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评估后发现新线索的,可再次实施纳税评估。

同一年度内,对列为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再实施纳税评估。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评估工作平台,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制约,实现纳税评估过程控制和任务推送,共享信息资源和评估成果,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税务机关要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加强纳税人、税务机关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强化数据质量管理,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已有的信息,税务机关不得再向纳税人重复采集;确需补充采集的,应提出采集计划,实行统一采集、部门共享。

第二章初步审核第八条初步审核是指税务机关运用各类涉税信息,分析识别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风险,确定纳税人风险等级,明确风险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运用纳税人申报纳税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发票使用信息和税务管理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以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针对纳税人规模、行业(产品)、税种等风险发生规律,建立纳税评估风险指标体系,制定风险识别参数,建立风险特征库等,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第十条初步审核可采取计算机和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

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

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对象确定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

第十条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

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

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9.23•【字号】吉国税发[2002]185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2〕185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各征收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岗位的调整,明确岗位责任,严密各岗位工作的衔接。

各相关部门之间要经常沟通情况,工作中要相互配合,将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收购农产品业务证明单(略)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保证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的推行使用,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运用计算机对采集到的纳税评估企业相关涉税数据进行自动分析,判断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否正常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条本系统适用于实行电子申报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其他商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手工录入申报数据运用本系统进行纳税评估。

第四条纳税评估范围凡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必须按月进行纳税评估。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和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均应纳入纳税评估范围。

对其他商贸企业是否进行纳税评估,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五条纳税评估企业须传送或报送的资料纳税评估企业应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传送或报送如下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四)《税收专用缴款书》;(五)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赋予其进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定进口合同后五日内报送合同复印件。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9.22•【字号】宁国税发[2004]155号•【施行日期】200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宁国税发[2004]155号)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市局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全面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以及税务稽查选案、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对象确定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1目的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全面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以及税务稽查选案、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对象确定的科学性、准确性。

2适用范围凡依法对国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税收征管项目进行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具体包括:(a)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评估;(b)特定纳税人、特定行业(或类型)的纳税评估;(c)特定税收管理事项的纳税评估。

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暂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围。

3工作职责3.1 市局纳税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征收管理处,作为纳税评估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协调机构。

对各类实施专项检查的纳税人需要纳税评估的,由纳税评估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布置。

3.2 市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综合性管理制度的制定、协调,统一布置市局纳税评估计划,定期评估并公布税收征管质量及存在问题,集中审核并移送稽查和转让定价调查审计案源,指导和监督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5-10-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view.jsp?code=200510181341598578 ∙【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月十六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最新-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精品

最新-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精品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

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

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对象确定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

第十条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

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

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05•【文号】国税发[2006]119号•【施行日期】2006.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的特点,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强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一定程序、方法和手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管理工作,是全面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所得税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是当前税收征管中比较薄弱的税种,也是一个具有很大发展潜力和增长空间的税种。

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有效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也是2005年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的明确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和“依法治税”原则、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和优化纳税服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总结以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将它作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和核实税基的核心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对象、实施分析、约谈辅导、调查核实、评估处理、反馈建议和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等环节。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一、概述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规程。

二、纳税评估的目的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工作旨在:1.准确评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纳税风险,为税务处理提供科学依据;2.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确保税务执法公正、公平,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3.加强税收信息管理,提升税务运作质量和效率;4.推动税收征管创新和现代化,符合国家税收征管加强的要求。

三、纳税评估的方法国家税务局在纳税评估过程中,会使用以下方法进行评估:1.财务会计分析法:通过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分析纳税人的财务状况、财务活动情况、经济效益和税收风险;2.经济指标法:通过分析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利润率、资本金利用率、生产效率等指标,综合评估纳税人的经营实力、风险和贡献度;3.跨部门信息比对法:通过比对纳税人的交叉信息,如税务、海关、工商、旅游局等各部门的信息,寻找纳税人潜在的风险,整合信息数据,进行分析;4.审计法:通过查阅纳税人会计账册、银行对账单、发票和其他经济业务凭证,以及纳税人非财务信息,如税源关系、管理风险、合同协议等,对其进行审计,查找潜在的风险;5.实地核查法:通过实地核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资产、存货、设施、基础设施等情况,进行评估。

四、纳税评估的程序国家税务局在进行纳税评估时,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建立纳税人档案:通过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外部信息等进行登记备案,对其信息进行管理;2.评估纳税人风险:通过各种纳税评估方法对纳税人的财务、经济、交叉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估纳税人的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3.形成评估报告:将纳税评估结果形成书面报告,载明纳税人的财务、经济状况,以及风险评估结果;4.展开减免、退税、追缴等工作: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减免、退税、追缴等措施,并进行相应处理;5.监督检查: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监控和检查,确保其公正、公平且合法。

纳税评估规程

纳税评估规程

纳税评估规程
纳税评估规程是针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的一套程序和规范。

纳税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并根据其纳税情况进行相应的征收。

下面是纳税评估规程的内容:
1. 纳税评估的范围:纳税评估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包括个人纳税人、企业纳税人等。

2. 纳税评估的时机:纳税评估根据纳税人的报税情况和税务机关的监督情况进行,一般在每年的纳税期限之后进行。

3. 纳税评估的步骤:
a. 收集纳税信息:税务机关会收集纳税人的报税资料和相关
财务信息,包括纳税申报表、凭证和财务报表等。

b. 审查纳税信息: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报税资料进行审查,核对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c. 进行抽样核算:对于大额纳税人或涉及重要行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抽样核算,通过核算结果来评估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d. 发出纳税通知: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评估的结果,向纳税人
发出纳税通知书,通知其需要缴纳的税款金额。

e. 纳税人申诉:纳税人如果对纳税评估结果持异议,可以向
税务机关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其异议。

f. 处理纳税申诉: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根据调查结果来决定是否修改纳税评估结果。

4. 纳税评估的监督:税务机关会对纳税评估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 纳税评估的纠错措施:对于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错误或失误,税务机关会及时进行纠正,并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纠错教育和培训。

纳税评估规程的实施可以有效促进纳税人遵守税法和纳税义务,同时也能够增加税收的征收率和征收效益。

通过规范的纳税评估程序,可以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并减少纳税纠纷的发生。

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流程(通用流程)一、接收及分配任务 (3)(一)接收评估任务 (3)(二)确定任务分配方案 (4)二、案头审核 (4)(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企业 (4)(二)信息的收集与补正 (5)(三)案头审核 (6)(四)制作评估预案 (6)(五)预案评审,确定主辅评人选 (6)(六)合成小组评估方案 (6)(七)案头审核结果处理 (7)三、调查核实 (8)(一)实地核查 (8)(二)约谈 (9)四、评定处理 (9)(一)形成评估报告 (10)(二)评估结果处理 (10)(三)评估结果执行 (11)(四)评估结果反馈 (12)(五)评估结果存档 (12)整体描述:本纳税评估工作流程是指根据税源专业化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按照“用模找点”的思路,通过竞争与合作的“主辅评”工作模式,运用数据分析、实地调查、约谈的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调查核实的标准化纳税评估流程。

说明:1.本流程的文字描述在角色设计上定位于省局,各市局可根据机构设置参照执行。

2.流程图中通用流程以橙色线条显示,蓝色线条部分为基于大企业工作流系统流程的部分环节。

主流程:接收及分配任务-案头审核-调查核实-评定处理一、接收及分配任务业务描述:评估实施部门接收省局征科处发布的评估对象名单,制作评估对象清册,研究确定任务分配方案,向评估人员下达评估任务,成立评估小组。

涉及岗位:评估案源管理岗、领导审批岗操作规范:(一)接收评估任务评估案源管理岗接收省局征科处发布的评估对象名单,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

评估对象清册内容应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行业明细、主管国税机关、疑点信息、评估税种、评估所属期等信息。

(二)确定任务分配方案部门领导根据评估对象清册,研究确定评估任务分配方案,根据评估任务分配方案组织开展纳税评估,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小组人数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一般为2-4人。

二、案头审核业务描述:评估小组根据征科处下发的企业风险异常指标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以主管税务机关名义送达企业,通知企业评估事项,要求企业对异常指标进行复核并限期回复复核结果,在收到企业对风险异常指标的复核说明后,对企业说明的合理性进行鉴定与评价。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1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1
的纳税人; § 5、有审核审批和后续管理事项的纳税人; § 6、存在关联交易的纳税人; § 7、省、市级所得税重点税源纳税人; § 8、按申报差异综合评分法确定的纳税人 § 9、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中涉及的纳税人 § 10、其他需作为重点评估对象的纳税人。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1
第二节 评估疑点分析
§ 一、概念: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对 象的异常涉税信息,结合采集的第三方信 息、日常管理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及财 务状况等基本情况,审核、分析纳税人纳 税申报及其相关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基本评估判断的过 程。
§ 二、纳税评估对象 § 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账征收的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和企业所 得税纳税人。 § 三、纳税评估主要内容 § 是销售收入(数量)和增值税进、销项税 额、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等。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1
§ 四、纳税评估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依法客 观、规范效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1
续:
§ 对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重要涉 税事项的纳税评估,以及难度较大的纳税 评估分析工作,可由上级国税机关组织专 业评估人员实施。
§ 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 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 关实施,对其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分 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实施。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1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1
第一章 总 则
§ 一、概念 §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方法,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 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基本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以提 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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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
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

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

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对象确定
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

第十条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

利用
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

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直接确定对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评估对象的方法。

直接确定对象包括上级交办、责任区管理部门和税源监控分析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

第十二条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一定时期内可以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为主,并在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区(县)级国税机关确定为主。

省局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不同时期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由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具体评估对象。

县(市、区)税源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地实际情况,除上级下达的必评任务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工作量和实际税情自行调整并确定当前的重点评估对象。

第十三条省辖市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拟列入稽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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