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额的比例低于70%,还能否享受15%的优惠税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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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15%的优惠税率吗
网友提问:
我单位是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我单位利用财政资金进行廉租住房的建设,该项目属于拉动内需项目,当年财政部门拨款1.5亿元。现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当地税务部门认为将财政拨款(不征税收入)计算在内的话,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就不足全部收入的70%了,不能再享受15%的优惠税率。我们认为不合理,请问有什么相关规定吗?
律师解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一项重要条件是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其主业务收入都必须超过全部收入即企业总收入70%以上。如果不能达到此条件,则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关于总收入口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