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材料填写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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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呈报单位”栏应填写呈报单位的党委(党 组)名称并加盖印章,填表日期应与呈报请示的时间 一致。 19、《干部任免审批表》应逐栏逐项填写,一般 不得出现空白。要签署党委及组织部门讨论决定的意 见,注明任免通知文号和时间,并加盖公章。
《干部学历(学位)呈报审批表》 填写及规范
1、“现学历”、“现学位”栏按照干部学历学位集中清理期间认 定的学历学位填写。 2、“拟更改学历”、“拟更改学位”栏中,大学专科填写为“大 专”、大学本科填写为“大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填写为 “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校学历在研究生、大学 或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市、区)委党校”;拟 更改的学位应注明取得学位的具体学科名称,如“ⅩⅩ学硕士 (博士)”。 3、“高中以后学历简历”栏填写高中以后参加的历次学历教育的 经历(包括拟更改学历学位的学习经历),起止时间填写到月。 4、“呈报单位意见”栏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填写具体呈 报意见并加盖党组(党委)公章。
三、具体材料的填写要求
《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审核规范及要求 《干部学历(学位)呈报审批表》填写审核规范及要求
《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及审核规范
1、“姓名”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用字 (包括少数民族译名)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2、“出生年月(岁)”按公历填写,年龄是计算 到当月的实际年龄。 3、“民族”要写全称。如:“汉族”、“土家族” 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 4、“籍贯”填写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 住地);“出生地”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籍 贯”和“出生地”按现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 或县的名称,如“辽宁大连”、“浙江嘉善”。直辖 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
二、基本信息填写规范及要求 出生日期 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应严格按 照干部档案记载为依据,一律用公历填写,单位及 本人均不得随意填写、更改。 参加工作时间 要以招工、入伍、毕业分配等档案材料上记载 的情况为依据。按照政策规定,符合更改参加工作 时间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更改,没有更改前仍 以档案原始记载进行认定。 入党时间 入党时间的填写应以档案中《入党志愿书》为 依据, 1982年9月6日以后入党的,入党时间填写支 部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其他时期入党的,依 据不同时间党章的规定进行填写。
(6)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同时填写,并写明何 学科学位。如,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 学位,就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学法学学士”(在一栏中 分两行填写,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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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的或以同等学历攻读并获得学位 的,按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如通过在职学习,先获得 研究生学历(无学位),后又以同等学历攻读学位,获得经济 学硕士,则在“在职教育”栏中填写“ⅩⅩ研究生、经济学硕 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毕业院校及专业”栏相对应地 要将两个毕业院校及专业填入(见下表)。
14、“奖惩情况”栏填写受区(局)级以上的奖 励和记功;受处分的,要填写何年何月因何问题经何 单位批准受何种处分,何年何月经何单位撤销或解除 何种处分。没有受过奖励和处分的,要填“无”。 15、“年度考核结果”栏中填写近三年的年度考 核情况。没有年度考核结果的,应采取写实的办法注 明。 16、“任免理由”栏应填写此次任免的具体理由。 如,“工作需要”、“任职年龄到限” 等。 17、“家庭主要成员及重大社会关系”栏填写干 部本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有关情况。已去世的, 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注明。 称谓、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 要填写准确。称谓的写法要规范,如,配偶为“妻子、 丈夫”,子女为“儿子”、“女儿” ,父母为“父 亲”、“母亲”。
12、“现任职务”栏中填写干部担任的主要职务; “拟任职务”、“拟免职务”栏中填写的拟任或拟免 职务,一律使用全称或规范简称。 13、“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大、中专院校 学习毕业后参加工作的,从大、中专院校学习时填起。 简历的起止时间填写到月。年份用4位数字表示, 月份用2位数表示,前后要衔接,不得空断。 格式如下: 1999.09--2003.07 ⅩⅩ大学ⅩⅩ专业学生,大学毕业 工作简历要按照干部在不同时期所担任的职务和 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分段填写。 参加过党校或行政学院学习15天以上的,在职攻 读学历、学位的,临时离开工作单位连续半年以上及 到基层挂职锻炼的,均应在本简历段后注明。
5、“入党时间”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1982年9月6 日以后入党的,入党时间填写支部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的 时间,其他时期入党的,依据不同时间党章的规定进行填写。 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需在“入党时间”栏内注明 民主党派名称或注明无党派,如“民建”、“致公党”、 “九三”、“无党派”等,不填写加入党派的时间。 6、“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 要根据档案原始记载如实填写,不能随意更改。填写时, 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年份用4位数表示,月份用2位数表 示,如“1981.05(30岁)”。 7、“健康状况”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填写“健康”、 “良好” 。 8、“照片”一律使用近期一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9、“专业技术职务”填写主管部门评定的中级以上的 专业技术职务。 10、“熟悉专业有何专长”填写干部所熟悉的工作业 务及专长。
干部档案材料填 写及规范
2012年1月
一、基本原则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干部部门及干部本人 在填写需要归入干部个人档案材料时,要以干部档案中原 始材料为依据,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符合规范要 求。由组织上形成的材料应有形成材料时间、组织印章或 领导签字。个人撰写的材料应有形成时间,本人签名。
11、“学历、学位”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 填写的具体要求是: “学历”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 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 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 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未经过学历认证的,不得 填写。 (1)“全日制教育”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 学历;“在职教育”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系专业”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专业。 (2)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研究生、 大学或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 校”。 (3)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 毕业生,填写“大学普通班”学历。 (4)高中及以下学历,“毕业院校及专业”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