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立宪主义的产生与发展李勇,310010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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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立宪主义的产生与发展李勇,310010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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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立宪主义的产生与发展内容摘要:立宪主义作为一种依据宪法治理国家的重要的政治原理,在现代社会控制系统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立宪主义从总体上提供了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与有效机制。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看,立宪主义价值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积累的共同财富。

关键字:立宪主义权利文化基础自由立宪主义的基本元素:《美国独立宣言》说: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未来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民中间成立政府。

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应得被统治者的同意。

孟德斯鸠指出:只有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被限制的国家才会有政治自由。

但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执政者往往都滥用权力。

……未来不让权利得以滥用,必须制定以权力抑制权利的社会形态。

美国开国时期的政治家杰斐逊提醒我们:信赖,在任何场所都是专制之父。

自由的政府,不是以信赖,而是以猜疑为基础建立的。

我们用制约行的宪法约束,受托于权力的人们,这不是出自信赖,而是来自猜疑。

……因此在权力问题上,不是倾听对人的信赖,而是需要用宪法之锁加以约束,以防止其行为不端。

另一位开国元老麦迪逊则指出:在设计一个让人管治人的政府时,……你必须首先给予政府治理人民的能力,然后保证政府能治理好自己。

以上都是足以传诵千古的至理名言,它们表述了立宪主义的真谛,用当代日本宪法学学者芦部信喜的话说,近代立宪主义宪法,是以限制国家权力、确保个人的自由权利为目的。

近代宪法既是自由的法底秩序,……以自然权思想为基础。

要将此自然权予以实政法化都是人权规定,就是构成宪法的核心的根本规范。

而是要维护这种根本规范的核心价值,则是人类的人格不可侵原则(个人的尊严原则)。

一:中国现代立宪主义的起点立宪主义从广义来说,是依宪法的政治,因此,也可能有古代、中世纪的立宪主义,但从狭义来说,是指以近代宪法为依据的政治,它有时被称为“立宪民主主义”。

立宪主义的内容有:(1)保障在自然权利思想体系上延伸出来的基本人权。

立宪制的发展趋势

立宪制的发展趋势

立宪制的发展趋势立宪制是一种政治制度,它通过文件或法律这样的宪法进行监管,以限制政府权力。

立宪制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主要政治制度之一,其发展趋势是国际政治和国内政治发展的结果。

首先,立宪制的发展趋势是民主化。

随着世界范围内的政治体制变革,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采用立宪制来确保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立宪制为政府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保证政府的权力不被滥用。

民主国家的多竞选、言论自由和公民的参与度也促进了立宪制的发展和完善。

其次,立宪制的发展趋势是司法独立的强化。

在立宪制下,法院有责任维护宪法的权威,并对政府和公民行为进行监督。

因此,司法独立是立宪制能够正常运转的基础。

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司法独立,通过改革法院制度和司法体系,以确保宪法的实施和权威。

同时,国际上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跨国司法合作,司法体系的国际化也促进了立宪制的发展。

第三,立宪制的发展趋势是权力分立的完善。

权力分立是立宪制的核心原则,它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分支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

随着国际政治文明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权力分立,以确保政府的权力不被滥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同时,权力分立的完善也意味着政府职能的分工明确,提高了政府的效率和公信力。

第四,立宪制的发展趋势是多元化和包容性。

在立宪制下,国家必须尊重各种不同的宗教、文化和民族群体的权利和利益。

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多元文化的社会建设,采取多元文化政策,以确保各种少数群体的权益。

通过包容性的政策和手段,各种少数群体的利益可以得到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也可以得到维护。

总的来看,立宪制的发展趋势是民主化、司法独立的强化、权力分立的完善以及多元化和包容性的提升。

这些是国际政治和国内政治发展的结果,也是立宪制不断进步和完善的重要驱动力。

在未来,立宪制有望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更广泛的推广和运用,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史略

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史略

大会上通过的《俄罗斯 1.建立了人民政权: 俄国十月革命胜 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 建立了人民政权: 利。 和国根本法(宪法)》是 2.创立了新型宪法: 苏俄的《和平法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 创立了新型宪法: 苏俄的《 》《土地法令》《被剥削劳动人民权 土地法令》《 令》《土地法令》《被剥削劳动人民权 宪法。它确认了苏维埃 利宣言》 1918年 月制定《 利宣言》;1918年7月制定《俄罗斯社会 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 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 1924年 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1924年1 基本原则,确认了劳动 月制定苏联第一部宪法;1936年通过新 月制定苏联第一部宪法;1936年通过新 人民当作主以及十月社 的苏联宪法: 的苏联宪法:标志着社会主义宪法已经 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成果, 巩固并发展到了较为成熟的高度, 巩固并发展到了较为成熟的高度,产生 规定了国家发展的社会 很大的影响。 很大的影响。 主义方向,对俄国及全 3.1924年蒙古的第一部宪法诞生,之后 世界革命和进步力量为 1924年蒙古的第一部宪法诞生 年蒙古的第一部宪法诞生, 各社会主义国家大宪法相继诞生, 各社会主义国家大宪法相继诞生,从而 捍卫和争取社会主义有 使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更加趋于完善。 使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更加趋于完善。 着深远的影响。
(二) 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第一节 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18年苏俄宪法 1918年苏俄宪法 1918 年苏俄宪法: 三、宪法的发展 年7月全俄苏维埃代表
第一节 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三、宪法的发展 (三)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资本主义—社会主义— 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民族主义 魏玛宪法一九一九年八 继社会主义宪法产生后,民族主义宪法因 继社会主义宪法产生后, 月十一日 德意志国民团结其种族, 德意志国民团结其种族,一德 殖民地的崩溃而相继产生, 殖民地的崩溃而相继产生,如印度和印度 一心共期改造邦家, 一心共期改造邦家,永存于自 尼西亚等国。其特点: 尼西亚等国。其特点: 由正义之境, 由正义之境,维持国内国外之 和平,促进社会之进化, 和平,促进社会之进化,爰制 1、维护民族独立和自由; 维护民族独立和自由; 兹宪法。 兹宪法。 2、探索适合本国的宪政体制; 探索适合本国的宪政体制; 3、推进了现代宪法内容、形式等方面的发 推进了现代宪法内容、 宪法发展趋势 展。 1、民主——法西斯——民主 民主——法西斯 法西斯——民主 2、罗斯福推行新政—— 罗斯福推行新政—— 行政权扩大通过委托立法实现 对司法改革的“宪法革命” 对司法改革的“宪法革命”性影响 3、一战后德国基本法的制定开创了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新趋势

第二章 宪法的发展历史

第二章 宪法的发展历史
中国:《诗•小雅•北山》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路易十四:“我死之后,哪管洪水滔天” 科克:1610年的博纳姆医生案 “国王受法律的限制” 议会限制王权:征税权属于议会,非经议会批准,国王不得 征税
经济原因:商品经济与自由、平等观念的发展 个人财产的保障;契约自由与个人平等、自由;摆脱政府权 力的控制
(四)法国宪法
法国自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陆续 制定过许多部宪法,包括: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 1795年宪法(共和第三年宪法),1799年宪法(共和第八年 宪法),1801年宪法(共和第十年宪法),1803年宪法(《共和第 十二年元老院整体决议案》),1814年宪章,1830年的七月 王朝宪法,1848年宪法,1852年宪法,1875年宪法,1946年 宪法和1958年宪法 。

中央执行委员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从军政到宪政:孙中山的理论

军政:军法之治,用武力扫除宪政障碍 训政:约法之治,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教 导人民行使民主权利。

任何县完成训政并举行选举,成为自治县; 省内全部县完成训政,进入宪政初级阶段,选举省 长。

宪政:宪法之治,半数以上省开始宪政,国民 政府应还政于民,召开国民大会制宪
《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


照搬明治宪法,采纳传统的实权君主制,强调皇帝权力至高 无上。 有限的地方民主:


省谘议局决定地方政策、预算决算、税务、规章,答复督抚咨询。 资政院相当于中央代议机构,决定国家预算决算、税务债务、法典 制定和修改,选举+钦定 1909年江苏会长张謇建立国会请愿代表团,开始认识到税的重要, 建议不纳税主义,要求早开国会。 建立“亲贵内阁”,继续排汉,政府和社会严重对立。 湖广铁路借款协定损害地方利益,保路集团反对铁路国有化和中央 化,保护中国主权。

近现代宪法的发展

近现代宪法的发展
1、立法机关是保护和维持而非破坏的权力;因而“它不 是、也不可能对人民之生命和财产完全独断”。 2、立法机关是被赋予特定权力的“信托”组织。正如受 托人拥有财产,但必须为受益人的利益使用收益财产一样, 立法机关、政府拥有权力,但必须为人民的利益运用权力。 它从属于真正的主权者——政治社会。
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1762《社会契约论》)
君主绝对主权观
• 路易十四的名言:“朕即国家。” • 他的孙子路易十五也说:“主权是在我一人,立法权只 在我一人,我的人民只对我一人;国家的权利和国家的 利益,必然是与我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结合在一起,而且 只在我的掌握中。” • 英王詹姆士一世撰写《自由君主制之真正法律》,结合 君权神授论和博丹的绝对主权理论,形成君主绝对主权 观:国王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世袭君主具有绝对的权 力,法律的唯一来源就是君主的意志,任何对人民的誓 言或契约都不能约束他,他只对上帝负责。 • 霍布斯的完善:由君主掌握的主权源于社会契约。契约 是原初人们之间的契约,订立契约的结果是创造了主权、 政府和臣民,人民从未拥有过最高权力,主权不是人民 赋予或让渡的。
• 基于“公意”的“人民主权”将伦理与政治结合,从而 消解了博丹加于主权的道德限制。 • 人民主权学说把人民有权决定他们应当如何被统治的真 命题转换成了国家是一个最高政治和道德实体的假命题
• 在现代社会,再没有一个词像人民这个词那样被政府频繁地用来 对付个人了。个人是具体的,有不同的思想和利益,而人民则是 抽象的。个人能为自己说话,而人民却只能通过代表说话。个人 很难在人民的大范畴内受到保护……否定了个人的权利,人民的 权利也就被架空了。在捍卫抽象的人民权利时,个人利益就被抽 象掉了,而具体的权力就落入了独裁者的手中。 • 索尔仁尼琴:“永远是这样,不是某某人需要,而是祖国需要, 祖国需要什么,总有个什么官儿代替她知道并代表她说话。”

西方近现代民主主义的发展与演进

西方近现代民主主义的发展与演进

西方近现代民主主义的发展与演进近现代,西方国家的民主主义体系经历了持续不断的发展与演进,这一历程不仅是政治体制的变迁,更是人类社会的进步和思想的演化。

本文将从西方近现代民主主义的起源、发展与演进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起源西方近现代民主主义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雅典民主制度。

雅典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城邦之一,公民参与政治决策并享有平等权利,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出现的民主政治形式。

然而,古希腊的民主制度并不完美,政治权利只属于一部分公民,而非所有人。

随着古希腊城邦的衰落,民主制度逐渐走向式微。

发展随着中世纪的结束,欧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启蒙运动的兴起为西方民主主义的发展埋下了伏笔。

启蒙思想家们强调人的自由、平等和权利,对君主专制进行了批判。

其中,卢梭、孟德斯鸠和伏尔泰等人对民主政治作出了重要贡献。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公民的主权,主张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并强调人民的意志应当成为法律的根基。

孟德斯鸠则在《法政论》中阐述了三权分立的观念,主张立宪制度是实现自由和权利保护的最佳方式。

18世纪,美国独立战争的胜利使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国家。

美国的宪政体制与民主价值观引领了西方民主主义的进程。

美国制定了独立宣言和宪法,确立了一届届公正和自由的选举制度,将政权交接的和平过程作为民主的典范。

美国的成功激发了其他西方国家对民主制度的追求,成为西方民主主义的范本。

演进西方近现代民主主义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危机。

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工业革命和现代化的进程对民主主义提出了新的挑战。

工业革命带来了城市化、阶级分化和社会不平等的问题,从而给传统的民主政治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人们开始反思自由和平等的定义,并提出了更加宽泛和包容的理解。

20世纪,西方民主主义面临了两次世界大战和冷战的考验。

纳粹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的崛起,以及斯大林主义的急剧扩张,对民主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威胁。

然而,民主主义在这些挑战面前并没有被击垮,反而通过反思和改革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简论我国近现代立宪历程

简论我国近现代立宪历程

摘要:自近代以来,中国社会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宪政思想,并且从清末立宪开始,各种各样的立宪活动从未间断过,这些立宪活动既体现出当时中国社会背景的复杂性,也刻画出了中国从君主专制向民主共和转变的历史轨迹。

关键词:立宪宪政共和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进入了近代化的历程。

法律的近代化和现代化也是在这一时期起步的,一百多年来,各种社会思潮、社会运动风起云涌,而从君主专制向民主共和的转变则是一系列思潮和运动的主线。

一、早期的立宪活动探索中国早期的立宪历史,一般要从清末开始。

鸦片战争的惨败,在士子学人中间引起了极大的思想震动,促使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开眼看世界,放下天朝上国的架子向西方学习,林则徐、魏源等人是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

到了1860年前后,中国的社会思想进一步发生重大转变,与洋务运动相伴随,中国开始派人出国了解西方,出使人员,带回了西方的先进思想,对后来改良思想的产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甲午海战后,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派,从救亡图存的目的出发,提出了一系列变法维新主张,并最终促使光绪帝于1898年下诏实行变法。

维新变法虽然失败了,维新派的思想却在国内迅速传播开来,并逐渐形成一个以宣传改良、要求实行君主立宪为政治目标的派别,被称为立宪派。

立宪派认为中国如果“政体不更”、“宪法不立”,则“武备、实业终莫能兴”,“新政”也不过是弥缝之计,终不能挽救民族危亡。

二、辛亥革命时期的立宪活动1894年11月24日,孙中山在檀香山建立了第一个革命派组织———兴中会,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建合众政府”为纲领,提出了与以往社会思想完全不同的主张。

在此之后,革命派会党如雨后春笋,革命派领导的革命运动也风起云涌。

革命派发起的一系列起义中,1911年10月10日的武昌起义无疑具有决定性意义。

起义后,各省纷纷独立,并组建了军政府,还有一些省份的军政府根据三民主义的精神,参照欧美各国宪法,制定了本省的宪法性文件,即各省约法。

后来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即以此约法为依据,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临时约法,也是在这部约法的基础上拟定的。

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确立与发展ppt课件

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确立与发展ppt课件
王的斗争趋于缓和,政局渐趋稳定,为英国社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2)经济:为工业革命创造了条件。17、18世纪英国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护知
识产权,拓展海外市场,保护英国经济的发展,为工业革命的到来创造了条件。 (3)对外:加紧了殖民扩张。君主立宪制确立以后,在资产阶级的推动下,英
国加紧了对世界殖民霸权的争夺,18世纪下半叶取得世界殖民霸主的地位。 (4)文化:推动了文化的繁荣。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推动文化的繁荣,出现了
(2)“光荣革命”(1688年) ①从形式上看,“光荣革命”是一场宫廷政变;从阶级本质上看,“光荣
革命”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对封建贵族妥协的产物。 ②“光荣革命”推翻了封建君主专制,实现了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愿望,为
英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开辟了道路。 ③革命后不久在英国确立的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度也为欧洲大陆和世界许
主体范围逐渐扩大,内阁日益权重。 ③从发展过程看:随着资本主义发展而逐步完善,是渐进的温和变革、民众的
斗争和政府的妥协相结合、尊重传统和遵循惯例等,体现了连续性、渐进性、创 新性的特点。如责任内阁制的形成、1832年议会改革等。
4.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的影响 (1)政治:维护了政局的稳定。《权利法案》颁布后,英国长期以来议会与国
《1875年宪法》 ③对民主制度的完善:1832年议会改革法案,1790年权利法案及其他修正案
小专题突破 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确立及发展
四、代议制体现的时代特征与价值取向 1.代议制体现的时代特征:从专制向民主过渡 ①观念转变:天赋君权到天赋人权;主权在君到主权在民。 ②制度转型:人治转向法治;权力政治转向权利政治;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
多数党领袖任首相的先例。 1742年,沃尔波尔内阁的政策遭到议会的反对,沃尔波尔辞职,创下了一个惯

论我国现行宪法

论我国现行宪法
中国近现代宪法发展简述
时间:2011-04-22 10:12:33 来源:数学小论文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缺乏立即召开由普选向前发展的需要了。这就是1982年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产生,中国近现代宪法发展简述。
四次修改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1982年宪法公布实施后,由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宪法的一些规定与社会生活的变化存在着明显不适应的情况。因而,自1988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先后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的序言和部分条文进行了局部修改和补充。
一、新宪法产生的基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为了争取国家的独立和民族的解放,进行了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至1949年秋,中国革命进入了一个根本性的历史转折时期,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即将取得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决定性胜利。革命胜利后将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把革命胜利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且规定建国后的大政方针作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以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把革命和建设事业继续推向前进,这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由于当时解放战争还在进行,土地制度的改革尚未完成,人民群众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遭受长期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尚未恢复,因此,缺乏立即召开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宪法的条件。论文格式,产生。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采取了过渡的办法,即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82年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新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专门召开了8次会议讨论,宪法修改委员会开了5次会议,有3次都是逐章逐节逐条讨论修改的,在历时4个月的全民讨论中,又经宪法修改委员会对该草案再次修改后,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于12月4日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

近代欧洲君主立宪制度的形成与变迁

近代欧洲君主立宪制度的形成与变迁

近代欧洲君主立宪制度的形成与变迁欧洲近代的政治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君主立宪制度的形成与变迁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君主立宪制度的诞生改变了欧洲的政治体制,为国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本文将从法国大革命到欧洲各国立宪的过程,探讨近代欧洲君主立宪制度的形成与变迁。

法国大革命是欧洲君主立宪制度形成的重要契机。

在18世纪末,法国国内经济不平等问题日趋严重,贫富差距悬殊,贵族和教会享有特权,民众遭受压迫。

这种不平等的状况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不满情绪,最终爆发了法国大革命。

大革命期间,法国国民制定了《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宣布“自由、平等、博爱”是法国立宪制度的核心价值。

随后,法国颁布了《1791年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度,国王成为国家的元首,但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国民议会成为决策机构。

法国君主立宪制度的确立打破了封建专制的体制,为欧洲其他国家的立宪提供了榜样。

19世纪初,拿破仑统一了整个法国,建立了拿破仑帝国。

拿破仑尊重法国大革命的成果,保留了君主立宪制度的形式。

然而,随着拿破仑帝国的扩张,他的强权统治成为许多国家的威胁。

欧洲各国开始反抗拿破仑的侵略,推翻了他的统治,并建立了民族民主政体。

例如,西班牙在拿破仑的侵略下爆发了独立战争,终于恢复了君主立宪制度。

其他国家也相继恢复了君主立宪制度,包括葡萄牙、比利时等。

这一时期的欧洲君主立宪制度的变迁显示了各国人民追求自由、民主的强烈愿望。

与此同时,英国作为欧洲历史上最早实行君主立宪制度的国家,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

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内战,国王查理一世被处决后,英国建立了共和国,但共和国并未持久。

随后,英国恢复了君主制度,但君主的权力被议会严密限制。

18世纪,英国议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宪法法案,限制了君主的权力,确立了国会的主权。

这些宪法法案确保了英国政治系统的平稳运行,为英国成为君主立宪制的典范提供了基础。

19世纪末,欧洲君主立宪制度的变革再次进入了新的阶段。

第一讲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讲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讲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公共财政与英国宪政制度的形成正如美国历史学家斯科特〃戈登教授所言,‚立宪主义的连续发展是一个无法追溯到17世纪的英格兰之前的比较晚近的现象。

宪政秩序的基本要素可以在更早的政体中发现,但直到那时为止,它的历史都是偶发性的并只限于少数情况。

只是从更晚的19世纪开始,它才扩展到英语世界之外,但从那以来,它的有效范围大大地扩充了。

虽然世界的大部分地区还在它的领域之外,立宪主义现在被当作模范的政治制度加以信奉,在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中,它被颂扬为控制国家的权力和保护公民的自由的统治形式,而在尚未采纳这种制度的国家中,它则鼓励着政治改革者们。

‛①英国是近代宪政国家制度的发源地与宪政理论的发祥地。

但是,从欧洲中世纪史与近代史的具体情况来看,英国似乎并不具备开创一种新型政治制度的优越条件:英国不是欧洲最早发展商品经济的国家,也不是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

早在12世纪,意大利具有得天独厚之条件的诸多城市如比萨、热那亚、威尼斯等等,就凭借海上贸易的地理优势有了发达的商品经济,并建立了城市共和国;因此,14世纪到16世纪的欧洲笼罩在所谓的‚威尼斯神话‛之下,威尼斯的共和国体制是欧洲各国竞相仿效的对象。

而‚最早的资产阶级革命‛当属发生在1566年到1609年之间荷兰的‚尼德兰革命‛,而不是发生在英格兰。

英国的宪政制度模①[美]斯科特·戈登著,应奇等译:《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页。

式一直到18世纪之后才得到广泛的赞扬。

①一、诺曼征服与英国宪政制度的起源作为一个历史范畴,英国宪政制度的形成远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而所谓之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也绝非一个孤立的事件。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原则,我们不能割断历史探寻英国宪政形成的原因,只能从英国历史上曾经存在的特殊封建经济、政治与社会体制中去寻找答案。

对于中国学者而言,封建制在一定程度上只是专制君主制的代名词而已。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3、“七五宪法”:



历史评价: (1)75宪法是一部很不完善且具有严重错误 和缺点的宪法。 (2)75宪法仍是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其原因 在于仍保留了54宪法的某些基本原则,如坚持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坚持无 产阶级专政(政治性质) (3)由于行宪时间短(3年)(实际上未得到 认真执行),其作用未得到发挥。





第四次宪法修正案 一是在意识形态方面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列入 我国的指导思想 二是在经济制度方面调整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 政策和土地政策 三是确认了人权宪法原则 四是确认了公民财产权不可侵犯宪法原则, 五是在国家机构方面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 和国务院之“戒严”职权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 六是选举制度方面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包括特 别行政区代表,并将地方各级人大的每届任期统一规 定为5年 七是政党制度方面扩充了爱国统一战线的外延, 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其中; 八是健全了我国的国家象征形式宪法制度,正式将 国歌《义勇军进行曲》写进宪法典。






四、现代宪法的发展 (一)现代资本主义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魏玛宪法 (二)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三)宪法的发展趋势 1、宪法发展呈现出两方面的发展趋势 2、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公 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3、宪法保障得到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 关成为一种潮流 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 5、宪法形式方面的发展趋势






第三次宪法修正案 一是明确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 二是增加了我国法治建设目标 三是对我国的基本经济所有制度和分配制度进 行了调整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 营体制, 五是调整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 六是将危害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的活动” 名称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近代立宪运动》PPT课件

《近代立宪运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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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对危机的表现 清政府内部: 立宪派和反立宪派辩论结果是由 “保守改良转变为预备立宪” 立宪有三大好处:“一曰皇位永固, 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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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做法
△成立宪政编查馆; △筹建资政院和各省咨询局; △ 颁行《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9月) △辛亥革命逼迫溥仪立宪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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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宪法的发展趋势
1、内容上
1)公民权利的扩大,强调人权问题; 2)行政权力强化,权力向中央集中; 3)国家广泛深入干预经济生活、文化生活; 4)审查违宪制度完备; 5)宪法与国际法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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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式上
1) 渊源多样化; 2) 惯例和判例广泛重视; 3) 修改频繁; 4) 修改程序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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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宪法的特点
1、确立主权在民原则,民主共和是主流; 2、强调公民权利,特别是自由权,具有自由
主义特色; 3、限制国家权力主要在政治领域; 4、成文法被普遍采用; 5、主要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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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方现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现代宪法产生的标志 1、德国《魏玛宪法》 1)限制私有财产权; 2)限制议会权力; 3)扩大行政权; 4)加强国家干预; 5) 国际法倾向。
46精选ppt吾人行宪政之难犹在此理念与吾人行宪政之难犹在此理念与制度皆出自西域而非生于本土故中制度皆出自西域而非生于本土故中国之宪政理念源于传播中国之立宪国之宪政理念源于传播中国之立宪始于模仿始于模仿引自梁治平引自梁治平宪政宪政与分权与分权总序47精选ppt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地的宪法性文件一历史背景一历史背景二宪法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二宪法性文件的主要内容1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2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3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48精选ppt1

清末民初时期“立宪派”概念的形成与演变研究

清末民初时期“立宪派”概念的形成与演变研究

第30卷 第4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Vol.30 No.4 2021年4月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Apr. 2021文章编号:1008-8717(2021)04-0040-08清末民初时期“立宪派”概念的形成与演变研究戴 贺(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市 300387)摘 要:近年以来,随着预备立宪研究的深入,清末民初的“立宪派”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有人认为,所谓“立宪派”,是历史学的归纳总结,是一种文化建构。

这种观点有其一定的道理,上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区域史、社会史的引入,我们确实对“立宪派”概念进行了一定的重构。

然而“立宪派”一词并非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

“立宪派”一词源于清末的“立宪党”。

将“立宪党”一词纳入研究维度,不难发现“立宪派”是清末时期客观存在的政治实体,其概念的形成存在着历史基础,并非完全是历史建构。

除此之外,清末民初时期“立宪派”一词如何取代“立宪党”,成为指代这一群体的概念名词,也非常值得我们去探讨。

关键词:文化建构;立宪党;章太炎中图分类号:K14 文献标识码:AOn the Formation and Evolution of the Concept of "Constitutionalists" in the LateQing Dynasty and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DAI He(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Tianjin 300387)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study of preparatory constitutionalism, the "constitutionalists"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have receiv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Some people think that the so-called "constitutionalism" is a summary of history and a cultural construction. This view has a certain truth. After the 1980s,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regional history, social history, we did the "constitutionalist" concept of a certain reconstruction. However, the word "constitutionalist" is not a source of water, rootless wood. The word "constitutionalist" originated from the "constitutionalist party ". It is not difficult to find that the "constitutionalist party" is an objective existence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Political entity, and formation of its concept has a historical basis, not entirely historical construction. In addition, how to replace the term "constitutionalist party"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is also worthy of收稿日期:作者简介:2020-11-01戴 贺(1993-),男,河北唐山人,天津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近代史。

民主化进程:预备立宪的形成及发展

民主化进程:预备立宪的形成及发展

民主化进程:预备立宪的形成及发展民主化进程:预备立宪的形成及发展自古以来,人民对于政治权利的渴望和追求都是不可避免的。

在中国历史上,近代以来的民主化进程经历了一系列曲折的发展,其中预备立宪是重要的历史节点。

这一阶段的发展不仅为中国未来的民主化奠定了基础,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宝贵的历史经验和教训。

接下来,本文将对预备立宪的形成及发展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中国近代民主化历程。

第一部分:预备立宪的形成预备立宪是中国近代民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尤其是它的形成背景和历程,为我们理解中国乃至亚洲民主化进程的现实意义提供了很多启示。

1. 形势转变与知识分子的醒觉时至清朝末年,民间对于清政府的不满情绪逐渐升温。

鸦片战争后,各类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也让中国一步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此时,一批知识社会的精英开始逐渐醒觉,他们开始反省中国的落后原因,并提出了一系列包括君主立宪、科举废除等改革建议。

其中,以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人为代表的呼声高涨,掀起了百年来的变革浪潮。

2. 外部因素的推动当时的国际形势也对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西方的民主自由思想和立宪政治成为中国知识分子的学术信仰。

而在日本明治维新后,引入注意怀疑制度,兴办典籍史志局,国会成立等措施,使得中国也开始向这一方向靠拢。

3. 保皇门阀派对民主化的反抗当年的大选拉开了袁世凯沙文土木会战,保皇门是中国传统的统治阶层,同样对于民主化进程充满警惕。

他们认为这种进程严重威胁了自己的根本利益,因此提出了一系列威胁反动派统治的主张。

第二部分:预备立宪的发展作为中国近代民主化进程的重要阶段,预备立宪不仅在理论上推动着中国政治制度的改革,更在实践中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代价。

1. 杂志出版与思想传播康有为和梁启超等一批知识分子,通过自己对于政治和法理的研究,创办《申报》、《民议报》等报刊,发表一系列论文和政论,提高百姓的民主素质,促进了近代中国思想的解禁。

《近代立宪运动》课件

《近代立宪运动》课件

近代立宪运动的起源
近代立宪运动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总理衙门和戊戌变法,它标志着中国社会对现代化和民主化的探索。
近代立宪运动的发展过程
1
戊戌变法
1898年,戊戌变法尝试推行维新改革,但遭到保守势力的反对。
2
辛亥革命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并提出了宪政建设的 目标。
3
五四运动
从近代立宪运动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重视社会变革、探索民主治理、坚持法治原则。

总结与展望
近代立宪运动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做出了重要贡献,我们应继续发扬其精神, 推动国家进一步发展。
《近代立宪运动》PPT课 件
了解近代立宪运动的背景与意义,以及其对社会和政治发展的影响。
背景介绍
封建专制
解体的封建体制使中国社 会面临深刻的改革挑战。
西方思想
新兴的西方思想对中国知 识分子产生了强烈的影响。
国家危局
政治动荡和社会不稳定使 人们急需寻求社会变革的 出路。
立宪的定义与意义
立宪是通过制定宪法来确立国家政治制度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它为国家建立 了法治基础,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1919年,五四运动促使着中国的知识分子更加关注宪政问题,并提出了更大的 政治诉求。
近代立宪运动的成果与影响
宪法制定
制定了各级宪法,为国家政 治体制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民主觉醒
引发了社会对民主制度、公 民意识和政治参与的广泛探 讨。
法治进步
推动了法律和法治体系的建 设,增强了法律保障的力度。
近代立宪运动的启示与思考

近代宪法思想基础知识点总结

近代宪法思想基础知识点总结

近代宪法思想基础知识点总结近代宪法思想基础知识点总结近代宪法思想是近代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到了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公民权利与义务、国家与社会关系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对近代宪法思想的基础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近代宪法思想的发展和起源近代宪法思想的发展和起源可追溯到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运动,该运动主张用理性和科学精神改革社会和国家制度,推动了君主专制制度向立宪制度的转变。

在这一背景下,近代宪法思想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

二、自由主义宪政思想自由主义宪政思想是近代宪法思想的核心,其主要代表是英国的《英国权利法案》和美国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自由主义宪政思想主张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限制政府的权力,确立分权制衡的原则。

1. 政府受限制的原则:自由主义宪政思想认为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应受法律的约束,国家权力不能侵犯公民的自由权利。

2. 权力分立的原则:自由主义宪政思想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并确立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关系,以避免权力集中和滥用。

3. 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自由主义宪政思想强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财产权等,确保公民享有公正的司法程序和平等的法律保护。

三、社会主义宪政思想社会主义宪政思想是近代宪法思想的另一个重要分支,其代表是苏联的《苏维埃宪法》和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社会主义宪政思想主张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宪政,强调人民的主权、人民代表制和社会主义法治。

1. 人民的主权和人民代表制:社会主义宪政思想认为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和代表制度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实现民主和人民当家作主。

2. 党的领导和国家权力制约:社会主义宪政思想主张党的领导是国家政权的最高形式,但也应通过发展宪法和法治来约束党和国家权力,确保权力不滥用。

3.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宪政思想认为法律是国家行政管理和社会生活的基础,法律应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的权利。

现代宪政的起源

现代宪政的起源

现代宪政的起源现代宪政的起源宪法通常被定义为描述政府形式及规制政府行为的规则之总体,不论这些规则是成文的还是非成文的,是以法律的形式还是以法律之外的形式。

这当然是个不错的,也很简明的定义。

但在更严格的意义上,宪法这一名称不仅描述政府的形式而且——至少在其每日之治理中——要限定其职权。

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对这种限定做了论述:“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

毫无疑义,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

”1(见中译本《联邦党人文集》(第49篇)P264,不过据达尔的看法,此篇为麦迪逊所作,见《民主理论的前言》中译本P16——译注)我们将这些“辅助性的预防措施”称为宪政。

宪政的传统起源于古雅典,到今天为止,其历史是漫长的、时常被打断的,也是参差多样的。

宪政的制度设计包含两种原则:“权力制衡”的原则和法治的原则。

针对可能的因政府权力越界对公民基本利益的侵害,基于两种原则中一种的制度安排被建立起来。

大部分制度安排基于“权力制衡”的原则,此原则对立宪者可以说是一尊膜拜的“神”。

此外,存在一种关于法律的理念。

从“法律是行为的规则”这个命题可以得出两个推论:法律是普遍的和可以预见的。

为贯彻这一理念,引入了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的原则,以下还将论证,司法审查的原则很大程度上也依据此理念。

在人所珍视的根本利益中,财产占据显著地位,很自然地,“辅助性的预防措施”通过其制度安排,必须致力于保护财产权。

在古代世界,有产者依靠“共和政制”保护其财产不受无产者的侵犯;在中世纪,有产者主要依靠“王政”保护其财产不受皇权的侵犯。

但宪政还同样保护其他利益。

在公元前四世纪的雅典,存在一种制度安排以保护民主制不被僭主制颠覆。

在17世纪的英格兰,现代宪法创立之开端期,保护良心自由则是制度安排的首要考虑。

18世纪的美国宪法则对如何保护被控有罪的人给予了极大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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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立宪主义的产生与发展内容摘要:立宪主义作为一种依据宪法治理国家的重要的政治原理,在现代社会控制系统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立宪主义从总体上提供了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与有效机制。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看,立宪主义价值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积累的共同财富。

关键字:立宪主义权利文化基础自由立宪主义的基本元素:《美国独立宣言》说: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未来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民中间成立政府。

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应得被统治者的同意。

孟德斯鸠指出:只有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被限制的国家才会有政治自由。

但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执政者往往都滥用权力。

……未来不让权利得以滥用,必须制定以权力抑制权利的社会形态。

美国开国时期的政治家杰斐逊提醒我们:信赖,在任何场所都是专制之父。

自由的政府,不是以信赖,而是以猜疑为基础建立的。

我们用制约行的宪法约束,受托于权力的人们,这不是出自信赖,而是来自猜疑。

……因此在权力问题上,不是倾听对人的信赖,而是需要用宪法之锁加以约束,以防止其行为不端。

另一位开国元老麦迪逊则指出:在设计一个让人管治人的政府时,……你必须首先给予政府治理人民的能力,然后保证政府能治理好自己。

以上都是足以传诵千古的至理名言,它们表述了立宪主义的真谛,用当代日本宪法学学者芦部信喜的话说,近代立宪主义宪法,是以限制国家权力、确保个人的自由权利为目的。

近代宪法既是自由的法底秩序,……以自然权思想为基础。

要将此自然权予以实政法化都是人权规定,就是构成宪法的核心的根本规范。

而是要维护这种根本规范的核心价值,则是人类的人格不可侵原则(个人的尊严原则)。

一:中国现代立宪主义的起点立宪主义从广义来说,是依宪法的政治,因此,也可能有古代、中世纪的立宪主义,但从狭义来说,是指以近代宪法为依据的政治,它有时被称为“立宪民主主义”。

立宪主义的内容有:(1)保障在自然权利思想体系上延伸出来的基本人权。

(2)按社会契约思想的体系而制定民约宪法。

(3)防止专制权力的权力分立原理。

(4)采用代议制,即“间接民主主义”。

清末的君主立宪运动,虽然被辛亥革命所切断,但它既是中国君主立宪主义的终点,也是中国整个立宪主义的起点。

这场运动,其实可分析出“自上而下的立宪运动”和“自下而上的立宪运动”两条线索,其背后所依据的是两种颇不相同的立宪理论,但在民族危亡的严峻情势之下,在政治文化的传统语境之中,二者之间却有着一种共同的逻辑,而这其实又在迄今为止我国立宪主义的全部展开过程中,投下了深长的暗影。

梁启超的立宪主义理论:在理论上,除了前述的“自上而下”立宪运动中的立宪理论上的准备之外,同时也出现了促进“自下而上的运动”的立宪理论。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首推当时亡命日本,研习立宪理论,并通过一系列活动呼吁国内进行立宪运动的梁启超的立宪主义思想。

面对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中国的民族危机,梁启超所提出的“新民说”等思想,实际上乃是将国民家的形成作为当时中国的基本历史课题。

因此,他首先创造出作为新的政治主体的国民(“新民”)这一概念,提倡以此为承当者支撑起立宪体制,组织国民国家。

梁启超的这一理论,是从以下两个根本理论的推演而来的。

其一,是以国家有机体说和国家法人说为基础的国家论。

概括的说,就是“国家是一个具有人格的统治权主体”,由各个机关进行意思表达和行为,从而构成行使统治权的有机的整体。

这个国家有机体在于“君主、大统领、国务大臣、一切的行政,司法大小官僚、国会、进行选举的公民都是国家的机关。

”这里的国家论,特别是作为理论根据的国家法人说,吸收了当时日本的美浓部达吉博士的国家法人说。

其二,是基于以上的国家论的君主立宪论。

早在一个世纪以前,中国就已有了立宪与实施宪政的诉求。

而追求立宪与宪政对中国来说,虽然并不算是个新鲜事,但这个可称为“运动”的政治改革,却在中国曾中断了半个世纪左右。

直到20世纪末,承续追求宪政血脉的主张,才在中国如同“运动”般地复苏了起来。

同样,学术界在有关中国宪法或宪政的研究上,也可以说曾经发生了同样的断裂,直到国家领导人宣示了“法治”与“宪政”的重要性,这个研究课题才又成为新的热点。

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和1999年修改宪法的过程中,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重申了宪法具有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

紧接着,2002年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继续阐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强调要坚持这三者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不断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向前进。

”二:现代立宪主义的文化基础自然法哲学奠定现代立宪主义的基础,博林布鲁克的宪法概念是“宪法,只要我们妥当和精确地讲的话,我的意思便是,法律制度和习惯的集合体,它源于理性的某些确定的原则,指向某些确定的公共幸福的目标,它构成了普遍的制度,共同体同意依据它接受治理。

博林布鲁克的宪法概念重塑了一个古老的观念,即对于习俗的承认(而非经由理性考量的社会契约)和对公共幸福的追求(而非经由人民权利的授权),铸就了宪法合法性的基础。

也就是说,宪法只是原始状态的自然聚合,是人民对于聚合了原初的基本律法、制度与习俗三者的、一个早已存在的体制的承认.这种自然法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视角,将人自身“设想为自律的理性行为主体和目的本身”,人被塑造成为完整的、独立的、自足的原子式个体,而现代社会和被预设享有主权之人民通过自然契约和宪法契约所缔造之物。

于是宪法得以超然物外,成为悬在政府头顶之上,时刻约束政府权力之边界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当代立宪主义应当成为一个在真实生活的交流当中连续协商、相互尊重的过程。

而成熟巩固的宪政结构,一定包括“制度”与“文化”两个层面:所谓“制度”层面,关注的是基本的价值和普遍的原则,是确保公民评等参与的权利和向上流动的机会的宪政规则,是确保公民平等参与的权利和向上流动的机会的宪政规则,是一套开放的规范体系;建立规范的程序题词也就是现代立宪主义为平等交流所奠定的制度平台,它为行为主体所提供的自由,可称为“客观自由”,或“规范下的自由”。

所谓“文化”层面,关注的是个性化的生活和能够自由重新选择的权利,是不同民族、不同区域、不同风俗、不同价值之间,相互的承认、尊重、协商、信任;保护多元的文化价值也就是当代立宪主义为真正的心灵自由所奠定的思想平台,它为行为主体所提供的自由,可称为“主观自由”,或称心灵中的自由。

当代立宪主义应当注重个性的差异和变化,上至不同的民族性、区域性、语言性,下至每一个具体的个人,都应当得到关注、尊重和认同。

这是对活生生的人的关注尊重和认同——这就是文化主义对立宪主义提出的要求。

理性主义,人文主义,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说这些思想上的大爆炸与思维上的启迪构成了现代立宪主义的文化基础。

文化是从人类进化过程中衍生出来的,早在宪法产生以前文化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已经在社会中广泛存在。

宪法与文化的结合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实现的。

从宪法的基本属性看,宪法可以被看做是一种文化现象,它是近代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必然产物,用来规范和调整人们的文化生活。

宪法不仅集中表现了一个国家的民族精神,而其本身也是文化发展史的一部分。

文化属于宪法调整对象。

宪法调整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人类的精神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而且包括人类的文化生活。

文化生活中又包括人类享有的各种权利和自由,标志着人类文化共同体的实现。

三: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亚洲立宪主义更多地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的影响。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亚洲立宪主义的发展引人注目,这种发展不仅提高了亚洲的国际地位同时对世界的未来发展格局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对立宪主义发展趋势的分析有助于我们从整体上把握亚洲社会未来的走向,采取更有效的方法解决亚洲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

当今世界,亚洲是既充满活力又冲突多发的地区,也是一个以其丰富的文化、宗教和多样性感到自豪的地方。

在充满挑战与希望的21世纪,人们不仅要看到经济繁荣的亚洲,而且将看到日益富有人文精神、追求立宪主义价值的亚洲社会。

立宪主义是一种为美好生活所作的制度设计宪法的源流实际上是立宪主义者所信奉的“超验正义”,它们尽管为经验和理性所论证,但实际上却被认为是不证自明的道理。

因此,卢梭曾经引证马基雅维里说,“事实上,在任何民族中也没有过任何从不求助于上帝的特殊立法者;否则的话,法律便不会为人们所接受;因为尽管有许多良好的法律能被智者所认识,但是其道理却不足以说服别人”。

为什么?因为尽管法律以其理性设计而著称,但是实际上许多法律条款是难以纯理性来推演的――法律条文当中大量存在的例外条款逻辑上都是“反逻辑”的。

法律不是纯理性,“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这种经验来自于生活的积累,来自于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记忆,所谓立宪主义,实际上就是人们对于美好的生活状态的再描述――我们在理论上称之为设计。

Holmes大法官曾谓,理论之对于法律教条,正如建筑师之于建筑工匠,是其最重要的部分.那么,在立宪主义的宪法设计当中,它的三种源流是如何结合到一起的呢?我们发现,宽容是立宪主义的人本主义追求,有限政府是立宪主义的制度设计,而社会契约则为立宪主义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如果没有宽容,那么社会契约就丧失了基本的对话基础,因为任何契约都是一次妥协。

如果说人们之间的第一次宽容促成了宪法的制定,那么其后思想对思想、行动对行动的宽容则构成了现代宪法的核心――公民权利与自由。

然而,既然宽容的生活是多样的,它也同样是充满矛盾的,对于彼此冲突的利益和主张,究竟应当如何来确定其价值与重要性呢?例如,新闻记者的自由采访权可能与公民的私生活秘密权发生冲突。

再例如,新闻记者负有回答警察就安全事务进行调查的询问的义务,同时也负有不泄露消息来源的义务,警察的询问权可能与提供消息者对保密的要求权发生冲突。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我们设定指引规则,从中选择具有优先性的权利。

作为社会生活原则,社会责任要求每一个共同体成员在维持和推进共同体利益方面发挥作用。

一旦发生冲突,必须让共同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以此,新闻记者负有回答警察提问的义务。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公共利益为由而随意限制公民的自由权,因为政府本身并不代表公共利益的全部,它的存在应当是以广泛的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基础的。

假如政府对人民的限制过多,那么就会伤害到人们的创造力,人们合意的结果,既不是要维持一种无政府状态,也不是为了仅仅生活在“超稳定”状态。

就象一栋良居,外表华丽与否不是最重要的,其结构是否坚固,它能否为人们挡风遮雨,同时又不成为禁锢人们的牢狱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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