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的基本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学习本章的现实意义
为了更好地履行保险合同,维护保险双方主体利益的合法权益,在保险实践中形成并逐渐规范了一些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已成为保险学理论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保险实务运行中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本章结构图
⒊1 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
就是讲诚实,守信用,双方如实公布与保险有关的信息,严格履行义务。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
某日,刘某为其先生李某投保了终身寿险,保额5万元。投保之后一年半,李某因“帕金森氏综合症”死亡。刘某拿着保险单、被保险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承保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给付身故保险金5万元。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被保人李某在投保前4年已查出患有“帕金森氏综合症”,期间已有5次因帕金森氏综合症和脑动脉硬化症住院治疗。但投保人在投保时却未告知被保人身体病况,在投保单关于“最近健康状况及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下列疾病”的询问栏内全部填“否”。没有如实告知被保人李某投保前患病住院的事实。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做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决定。刘某不服,诉之法院。刘某诉称,在保险代理人甲登门承揽业务时,其已经如实告知了被保人以前患病的情况,但甲说“没事,不影响承保”,并积极帮刘某填写好投保单后,交刘某
签字。如果有错,也是甲的错,他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在保单上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该项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否则要对告知不实承担法律责任。刘某现年35岁,系某公司职员,是个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在投保单上签字,表明她对上面告知事项的肯定。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毫无疑问应由投保人自己承担,而不管其告知的内容是否由自己亲自填写。投保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按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003年的梅艳芳案
1990年,买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2002年,找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因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梅艳芳去世后,保险公司拒赔第二笔1000万港元保险金。
⒊⒈1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1、诚信
诚实+守信
诚实: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
守信(信用):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善意、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2、诚信原则
任何一项民事、商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订立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
3、最大诚信原则
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当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4、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目的
确保保险合同顺利履行,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⒊⒈2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告知
1、含义:狭义与广义之分
(1) 狭义告知仅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将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互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2) 广义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将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互相据实申报和陈述;(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取广义告知之意)
2、投保人的告知
(1)立法告知形式
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即法律对告知的内容不作具体规定,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相关的任何重要事实,都要告知保险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
询问回答告知: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告知。(中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采用)
(2)告知内容
订立合同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单中告知事项和健康告知书,一般涉及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职业、业余爱好、有无驾驶证、是否被拒保或要求加过费、是否吸过毒、最近健康情况、家庭病史、既往病史、是否经常体检等内容。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单通常包含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名称、身份证号码(或机构代码证)及相关关系等信息,包括保险标的的用途、地址、价值、使用年限、风险状况等详细信息。
投保人对于保险公司或其授权人员所问到的有关问题,都应如实告知。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当危险情况增加时,应及时告知保险人。
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保险人。
3、保险人的告知
告知形式
明确列示: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第十七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保证
1、含义
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及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或确认。
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投保人:应按时缴纳保费;维护标的物的安全;标的物发生损失时及时进行抢救,标的物出险后维护现场,配合保险人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它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2、保证的目的
控制风险,确保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订约时的状态之中。
3、保证对被保险人的要求更为严格。
4、保证的分类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指投保方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状态
如,投保人在为自己投保人身险时,做出自己过去与目前身体是健康的保证。这是确认保证。承诺保证:指投保方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动作、行为
如,投保家庭财产险时,投保人或被保人保证在保险期内不改变房屋用途。该保证
即是对未来的承诺。这就是承诺保证。
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如,汽车保险条款列明:“被保险人或其雇用的司机,对被保险的汽车应当妥善维护,使其经常处于适宜驾驶的状态,以防止发生事故。”
如,家庭财产险列明:“不准堆放危险品”。
默示保证:指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载明,但依据国际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上公认的保险游戏规则,订约双方在订约时心照不宣的保证。它是以往
法庭判决的结果和某行业习惯的合法化。(海上保险运用较多)
⒊⒈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常见情形
(1)由于疏忽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
(2)因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导致的误告;——误告(3)隐瞒重要事实,故意不告知;——隐瞒
(4)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欺诈
2、对于上述违反告知行为,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对于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以退还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