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147-04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大纲.doc
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CCAR-147培训)的现状及发展探索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 (简称 147培训 )是 由民航 当局依据航空规 章 147部认证并全程监管 的培训模式 ,是 国际上通行 的民航 机务维修 人员 的培养渠道。各个国家或地 区都根据各 自的实际情况制定 147部 航空规章 ,目前影响最广泛 的是美 国的联邦航 空条例 FAR一147和欧 洲的欧洲航空安全条 例 EASA一147,中国民用航 空条 例 CCAR一147 就是在充分借鉴 FAR一147和 EASA一147的基础上结合我 国民航特 色 制定 的。CCAR一147培训可分为 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 、民用航 空 器机 型培训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基础培训 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项 目培训 。
物 流 。
口,实时查询物流状态 ,企业间合作也可以在 网络平 台上短 时间 内迅
(2)受计划经济影 响,铁路仍然存 在重安全轻经 营,还 没有建立 速完成 。信息化 是现代 物流企 业生存 的前 提条 件 ,是仓 储管 理 、装
现代企业营销 的理念 ,无法调动各 方面的积极性 。货运计划仍 然以月 卸 、运输 、配送 、订单处理 的自动化基础。 目前 ,铁路运输企业 的独
采取联运方式合作共赢与专业物流服务企业的合作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物流服务根据不目前货物运输的多样化需求和爆发性增长是任何一种运输方式同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物流的设计规划实施管理控制执行都难以独立完成的因此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优点相互联合供应链策略等服务充分利用专业物流企业灵活多变适应市场能力取长补短以联营方式与公路水路等其他运输方式进行合作借助强客户资源多的有利条件架起铁路运输企业与客户的桥梁增强公路运输的机动灵活来实现门到门运输从而逐步形成铁路物流的产铁路货物运输的市场竞争能力
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大纲
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大纲
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大纲
一、课程目标:
本课程旨在为学生提供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养他们具备民用航空器市场竞争力的修理技能。
二、课程内容:
1.民用航空器机型介绍
(1)飞机类型
(2)发动机类型
(3)主要部件
2.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流程
(1)故障检测
(2)维修方案的制定
(3)维修工具和设备
(4)修理步骤
(5)测试和校验
3.航空器材料和构造
(1)材料和性能
(2)结构部件
(3)腐蚀和损伤的检测与修理
4.飞机电气系统的维护和修理
(1)电气系统的基本原理
(2)线路和接线
(3)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维护
(4)故障排查和修理
5.民用航空器安全生产
(1)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2)安全事故的统计和分析
(3)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
6.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民用航空器运行和维修相关法律法规
(2)航空器维修标准规范
三、教学方法:
本课程采用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提高操作技能和应用能力。
四、考核方式:
本课程采取考试、实验操作、论文等多种形式,以测验学生对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掌握程度。
AC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大纲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号:AC-147-02颁发日期:2006年05月09日批准人:蒋怀宇标题: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大纲1.目的本咨询通告的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维修基础培训机构)制定教学大纲提供指导。
2.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47部第147.4条、第147.17条、第147.27条制定。
3.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申请CCAR-147部批准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的培训机构以及已经获得CCAR-147部批准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机构。
4.撤销备用5.培训大纲使用说明5.1本大纲将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的内容划分为了17个模块。
这17个模块为:●M1.数学●M2.物理●M3.电工基础●M4.模拟电子技术基础●M5.数字电子技术基础●M6.维护理论基础●M7.维修基本技能实践●M8.空气动力学基础及飞行原理●M9.人为因素●M10.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M11.涡轮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M12.直升机飞行原理、结构与系统●M13.活塞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M14.燃气涡轮发动机●M15.活塞式发动机●M16.螺旋桨●M17.机械制图5.2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申请的培训类别及培训专业按照下表的要求选择模块内容设置课程。
下表中每一专业对应的划“X”的模块是该专业应当设置课程的模块。
5.4本咨询通告将培训科目及内容按照教学深度的不同分为了三个培训科目及每一知识点的培训深度,编写各自的教学大纲。
5.5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每一模块的内容制定各自6.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大纲。
民用航空147基础培训
关于举办“CCAR-147维修人员职业教育培训”的通知中国民航飞行学院CCAR-147学校是中国民航局批准的“CCAR-147维修培训机构”。
现面向全国招收CCAR-147维修人员职业教育培训学员,预计2014年10月10日正式开学。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CCAR-147学校现已获得了147基础培训全部专业(ME-TA/PA/TH/PH、AV)的培训资格。
学员完成法规规定的全部147课程并考试合格后,将获得中国民航总局批准的“147基础理论培训合格证书”和“147基本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学员在取得147培训合格证后,可免维修经历直接参加CCAR-66部基础执照考试。
全部模块考试通过者,将可获得“民航维修人员基础执照”。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招收计划专业:ME-TA/TH (学制一年半)名额限制:24名二、招收条件:1.身体条件满足“机务维修人员体检标准”(见附件二);2.理工科大专以上毕业, 年龄在18-25周岁,机电相关专业、英语三级以上优先;三、报名时间及报名方式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4年10月8日报名方式:请填写“147学员报名表”(见附件一)并传真;或直接填写好“附件一”的报名表发送E-MAIL至“jlp1224@”。
四、联系方式:联系人:蒋老师0838-5183781申老师0838-5183784传真:0838-*******地址:四川省广汉市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航空工程学院中国民航飞行学院(CCAR-147学校)2014年7月中国民航飞行学院147学员报名表机务维修人员体检标准一、体检标准:1.一般要求:1.1 应具有正常生理功能,敏捷的反应能力、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1.2 恶性肿瘤或影响生理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2.精神、神经系统:2.1 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2.2 药物、酒精成瘾不合格2.3 癫痫病不合格2.4中枢神经系统血管性、变性性、代谢障碍性、炎症性疾病或损伤不合格。
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大纲(一)2024
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大纲(一)引言概述: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是民航行业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大纲,分为五个大点,详细阐述了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的相关内容。
通过本培训,能够使学员掌握机型和部件修理的基本知识,提升其在民航行业中的专业能力。
正文:一、机型介绍1.1 不同类型飞机的分类和特点1.2 机型编号及其含义1.3 机型改进和升级的重要性1.4 不同机型对修理项目的要求差异1.5 机型相关规定和标准的了解二、部件修理项目概述2.1 部件修理的定义和重要性2.2 部件修理项目的分类及其特点2.3 部件修理项目的流程和要求2.4 部件修理项目的标准和质量控制2.5 部件修理项目的安全和环保要求三、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内容3.1 机型相关知识的学习和掌握3.2 部件修理项目的实操培训3.3 机型、部件修理项目的案例分析3.4 相关工具和设备的使用培训3.5 机型、部件修理项目的考核和评估四、培训师资和资源保障4.1 培训师资的要求和选拔4.2 培训资源的准备与管理4.3 培训设备和场地的配备和使用4.4 培训计划和进度的安排4.5 培训效果的评估和改进五、培训后的总结和展望5.1 培训效果的总结和评价5.2 培训师资和资源的完善建议5.3 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的持续改进5.4 培训成果的可持续利用和推广5.5 未来发展方向的展望和规划总结:通过本文档的阐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的重要性和相关内容。
通过对机型和部件修理项目的学习和实操培训,学员能够提升其在民航行业中的专业能力,为航空器的运行和维护提供可靠保障。
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完善培训师资和资源,持续改进培训内容和方法,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并为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培训大纲
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147-04R1颁发日期:2011年1月1日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大纲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大纲1.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第147.30条制定,目的是制定机型/项目培训标准,规范机型/项目培训工作,以利于维修人员机型/项目培训水平和人员素质的提高,保证飞行安全。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取得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以及已经取得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
3.撤销:自2011年01月01日起,撤销2005年11月2日颁发的AC-147-04《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大纲》。
4.说明: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大纲是民用航空器机型或部件修理项目培训类别的培训机构制定各自的教学大纲的依据文件。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大纲中规定的培训要求,包括培训等级、培训方式、培训学时等内容制定自己的教学大纲。
5.机型培训要求机型培训分为机型I类培训和机型II类培训。
每一类的机型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习培训两部分。
— 1 —5.1理论培训要求5.1.1机型培训的培训内容按照培训目标的不同分为以下三个等级,分别定义如下:等级1:了解AMM手册的系统描述部分中关于飞机结构,系统和动力装置的概要知识。
课程目标:经过培训,学员能够:a)识别关于飞机结构,系统和动力装置的安全警告。
b)明确飞机维修手册和维护实践对于飞机结构,系统和动力装置的重要性。
c)对于飞机系统达到一般了解。
d)对于动力装置特性达到一般了解。
e)识别飞机维护中需要的特殊工装和检查设备。
等级2:熟悉控制,指示等系统,了解重要部件的位置和功能,掌握勤务及一般排故的知识和技能。
课程目标:在等级1培训要求的基础上,经过等级2培训后,学员还应能够:a)在接近飞机,动力装置和系统进行维护工作时,熟悉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AC-66-02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号: AC-66-2咨询通告生效日期:2003年1月1日批准人: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要求1. 总则1.1 目的本咨询通告的目的是结合CCAR-66部有关要求,制定机型/项目培训标准,规范机型/项目培训工作,以利于维修人员机型/项目培训水平和人员素质的提高, 保证飞行安全。
1.2 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发布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制定。
1.3 撤销自2003年1月1日起,由于CCAR-65AA-R1作废,所以根据其颁发的相关管理程序及咨询通告也全部撤销。
1.4 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经批准或认可的机型/项目培训单位及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人员、部件修理人员。
2.机型培训要求2. 1 机型培训分为I级培训(适用于航线维修放行人员)、II级培训(适用于定检维修放行人员)。
注:接受过II级培训的人员可放行完成航线维修的航空器,而只接受过I级培训的不可以放行完成定检的航空器。
2.2 机型培训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注:用于以盈利为目的机型培训单位的合格审定为CCAR147部的管理范围。
对于CCAR121部和CCAR145部的培训部门,其机型培训必须满足以下的基本要求。
2.2.1具有可满足培训大纲相应级别培训要求的教学能力和符合要求的考试程序;2.2.2师资力量应满足该级培训教学的需要;2.2.3教材内容应符合该级培训大纲的要求;2.2.4教学设施和教学材料应满足该级培训教学的需要;2.2.5实习操作部分可应用航空器原制造厂家所应用的机型维修模拟机或者已获CCAR-145-R2维修许可批准的该型航空器;课堂教学部分应配置计算机化辅助教学系统(CBT)。
2.3机型培训大纲2.3.1 I级培训2.3.1.1培训对象本级适用于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I类航线维修放行人员。
2.3.1.2培训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员应能够:(1) 了解在飞机及其系统附近工作时应遵守的安全防护措施;(2) 了解飞机主要性能,基本构造和机内设施;(3) 了解飞机各相关系统的组成,功用;(4) 理解自检设备(BITE)系统和其他信息系统显示的读数和指示;(5) 了解各系统中附件的功用、安装位置;(6) 了解各系统中航线可更换件的更换程序;(7) 掌握各系统的勤务要求、注意事项、日常勤务所需要的技术数据以及航线必检的项目和部位;(8) 掌握常见故障判断、排除方法和故障隔离方法;(9) 熟悉最低设备清单/外形缺损清单的查阅方法,理解最低设备清单/外形缺损清单中各系统放行标准的内容解释;2.3.2 II级培训2.3.2.1培训对象本级培训适用于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II类定期检修放行人员。
编 号:AC-145-13
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145-13下发日期:2004年3月11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技能培训大纲飞行标准司目 录1.依据....................................................................................................- 1 -2.目的....................................................................................................- 1 -3.背景和说明........................................................................................- 1 -4.适用范围............................................................................................- 2 -5.航空机械专业(ME)维修人员基木技能培训大纲...........................- 2 -6.航空电子专业(AV)维修人员基本技能培训大纲...........................- 8 -7.本咨询通告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解释.............................- 14 -8.本咨询通告自2004年4月1日起生效.......................................- 14 -1.依据本咨询通告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5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66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的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而制定。
(完整word版)AC-147-09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编号:AC-147-09颁发日期:2005年02月25日编制部门:FSD批准人:标题: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教学大纲编写指南1.目的为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制定教学大纲提供指导和说明。
2.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47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制定。
3.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申请民航总局批准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4.教学大纲编写要求4.1有效页清单有效也清单应当控制每次改版的情况,具体到每一页的版次和修改日期,每次改版应当得到质量经理的批准。
4.2修订记录修订记录应当注明修订版次,修订日期,修订内容说明以及插页人和插页日期。
4.3目录页目录页应当有内容和对应的页码4.4培训机构应当为每一课程编写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当涵盖培训大纲的内容。
对于差异培训课程也应当制定教学大纲。
(1)课程名称:能够表明培训课程的类别、专业、等级、型号/项目(2)培训课程编号:各单位应当为每一培训课程编制课程编号,该编号应当列在培训管理手册的培训课程清单中。
(3)总课时数:包括理论培训课时及实习培训课时(4)培训方式:教员授课、CBT 、实习、模拟机(5)培训对象:如果是差异培训,应当是已经过某一培训课程,并具备该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对于不具备该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但具备其他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参加差异培训,应当进行能力测试,测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参加差异培训。
(6)内容编号:应当列出培训内容(7)知识点:例如:环控系统应当分别列出引气、分配、压力控制、温湿度控制等知识点。
(8)培训课时:应当载明每一培训内容的培训课时数。
如果是理论培训的应当载明理论培训课时,如果是实习培训的需要载明实习课时数。
对于既有理论又有实习培训的两者的培训课时都要载明。
4.5机型及部件修理项目实习项目清单编写要求申请机型或航空器部件修理项目培训类别的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在其教学大纲中制定实习项目清单,实习项目清单的编写要求如下:(1)机型培训的实习项目清单应包括ATA章节、培训等级、主要培训内容简述、飞机机号、日期、教员签名等内容。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培训大纲.
附件八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培训大纲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标司2002年11月编写说明1、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培训(基础部分大纲是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即CCAR-66AA 部而编写的。
2、按照CCAR-66AA 部第二十条的规定,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培训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专业学历,并从事所申请专业的修理工作在二年以上:或者取得上岗资格后,并从事所申请专业的修理工作在三年以上。
该大纲的相关理论培训深度与上述培训对象相适应,侧重于便于掌握和理解的定性分析方法。
3、CCAR-66AA 部第十九条规定: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共有六个,它们分别是:• 航空器结构(STR• 航空器动力装置(PWT• 航空器起落装置(LGRO• 航空器机械附件(MEC• 航空器电子附件(AVC• 航空器电气附件(EC4、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培训大纲以模块形式组成:+ 形成“航空器结构”修理人员执照培训大纲 + 形成“航空器动力装置”修理人员执照培训大纲“航空器起落装置”修理人员执照培训大纲“航空器机械附件”修理人员执照培训大纲“航空器电气附件”修理人员执照培训大纲+ 形成 + + 形成 + 形成“航空器电子附件”修理人员执照培训大纲 + 形成通用模块 (六个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培训大纲所共有机械类公共模块(四个机械类修理大纲共用航空器起落装置修理模块航空器机械附件修理模块航空器电子附件修理模块航空器动力装置修理模块航空器结构修理模块航空器电气附件修理模块5、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培训大纲中,采用三种知识等级标识(1,2,3表示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应掌握的知识深度和广度。
各知识等级标识应达到的要求如下:1级:• 学员应熟悉本科目的基本内容;• 学员应能概述本科目的有关基本概念。
2级:• 学员应能理解本科目的基本理论知识;• 学员应能概述与本科目有关的基本概念、工作原理、故障诊断以及维修技术等方面的问题; • 学员应能阅读、理解和描述本科目的原理图、线路图等;•学员应能较灵活地将学得的基本理论知识应用到修理实践中。
8 CCAR147维修基础META培训课程大纲-概述(学院)-推荐下载
CCAR-147课程大纲培训章节维修基础META培训标题大纲概述页号第1页共10页版本号00颁发日期2009.05.25大纲概述1.《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META培训课程大纲》是依据AC-147-2制定的,符合AC-147-2的基本要求。
2. 课程代码:B-01001.3.培训对象:有志于民航机务维修工作的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毕业生,或者理工科大专毕业生,以及非民航专业本科毕业生。
4.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META培训课程由以下28个培训科目组成,分别是:4.1 数学(B-01001-01)4.2 物理(B-01001-02)4.3 电工基础(B-01001-03)4.4 电工基础实习(B-01001-04)4.5 模拟电子技术基础(B-01001-05)4.6 模拟电子技术训练(B-01001-06)4.7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B-01001-07)4.8 数字电子技术训练(B-01001-08)CCAR-147课程大纲培训章节维修基础META培训标题大纲概述页号第2页共10页版本号00颁发日期2009.05.254.9 机械制图(B-01001-09)4.10 维护技术基础(B-01001-10)4.11 维修基本技能实训(B-01001-11)4.12 空气动力学基础及飞行原理(B-01001-12)4.13 人为因素(B-01001-13)4.14 适航法规和维修出版物(B-01001-14)4.15飞机结构(B-01001-15)4.16 飞机构件拆装实训(B-01001-16)4.17 飞机机械系统(B-01001-17)4.18 飞机机械系统实训(B-01001-18)4.19 飞机电气系统(B-01001-19)4.20 飞机电气系统实训(B-01001-20)4.21飞机电子系统(B-01001-21)4.22 飞机电子系统实训(B-01001-22)4.23 燃气涡轮发动机(B-01001-23)4.24 涡喷发动机及发动机系统实训(B-01001-24)4.25 螺旋桨(B-01001-25)4.26 螺旋桨实训(B-01001-26)CCAR-147培训课程大纲章节维修基础META培训标题大纲概述页号第3页共10页版本号00颁发日期2009.05.254.27 机务英语(B-01001-27)4.28 维修单位现场实习(B-01001-28)5. 培训等级定义本大纲对相应培训科目的内容规定了3个不同的培训等级,代表不同的培训深度和不同的培训要求。
147技能说明
CCAR-147基本技能培训说明一、民航法规规定:CCAR-147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培训大纲;CCAR-66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考试大纲;CCAR-147基本技能培训大纲,能够完全覆盖CCAR-66部规定的基本技能考试大纲内容。
按照147基本技能培训大纲培训的学员,获得CCAR147基本技能培训合格证后,可以替代CCAR-66部中基本技能(实做)考试成绩,不用再参加66部的实做考试。
(笔试和口试可以自学参加考试,技能考试必须参加培训后方可参加考试。
)二、147与66的差别:(1)准入条件不同:147:高中以上毕业的学员,就可以参加培训,并获得所在培训机构组织的评估考试,合格后,可颁发证书,成绩长期有效;66:航空技术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独立从事两年以上民用航空器维修的人员,才可以参加由考管中心组织的66部考试,考试合格获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成绩有效期两年。
(2)课时、费用不同:147:ME-320学时,A V-280学时;培训费用:15000元66:考点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培训学时(一般是152学时);培训费用:7900元(3)考试形式不同147:由培训机构组织考试,一般分成8-10个不同项目,完成一个项目就考一个项目,如果不及格,可以单独补考或重修这个项目(147规定,如果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再不及格,只能重修);根据CCAR-147部的规定:技能考试必须由民航总局委任的、至少两名考官进行,考试按照CCAR-66部规定的基本技能考试大纲进行。
全部项目合格,发给147基本技能合格证,并录入66部考试系统,成绩长期有效。
66:由考管中心统一安排考试,从考试系统中随机抽取一套试题,一般由2-3个项目组成,在3-4小时内完成,由民航总局委任的、至少两名考官进行,打分后,直接录入考试系统,如果不及格,三个月后才允许参加补考。
成绩两年有效。
三、147基本技能课程与“维修基础实习”课程的关系:对于本校本、专科学员,147基本技能课程覆盖“维修基础实习”的课程内容,因此,可以占用“维修基础实习”课时,并给予该课程成绩。
CCAR-147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
培训开展
• CCAR-147基础培训课程由厦门太古培训中心完成 • 对于成功完成所有模块培训且通过所有模块考试的学员,厦门太古
将颁发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可的CCAR-147培训证书 • 培训合格的学员,需要继续参加CCAR-66维修人员基础执照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 • 培训合格的学员,需要继续积累1年的飞机维修工作经验
• 本中心有专职教员近70名,培训范围涵盖了机型、基础执照、基本 技能、航空英语、人为因素及其它民航维修课程
北京君和圣公司简介
• 北京君和圣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综合性航空服务专业公司立 足于首都国际机场,在其成立之日便致力于成为航空服务业的领导 者。公司旗下拥有一所专业从事航空专业人才培养的高等专科院校, 坐落于河北秦皇岛北京外国语大学北戴河培训中心内,同时在航空 教育培训业务领域内与多家专业院校合作,为有志于航空梦想的学 子青年提供学习和就业的平台。已经为全国各大机场和航空公司陆 续培养输送了近千名优秀员工。
• 培训合格获得CCAR-147基础培训证书的学员由北京君和圣航空服务有限公 司安排至各大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百分之百包就业!
• ME-TA 航空机电设备维修专业
• ME-TA
2016.09 月- 2017.08
• 年满18周岁及以上 • 至少具备高中(含)以上学历 • 入学测试成绩:60分 • 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 参加厦门太古培训中心入学考试,经招生办公室审批并被录取者 • 体检合格
照含金量,提升就业竞争力。 • 最后带着满腔的自信和热情开始您的飞机维修工程师的职业生涯。
• 由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提供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标准的培训课程 • 在厦门太古培训中心进行专业团队的专业培训 • 拥有齐备的培训车间和飞机零部件,包括罗罗和普惠发动机、波音747起落
8 CCAR147维修基础META培训课程大纲-概述(学院)
大纲概述1.《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META培训课程大纲》是依据AC-147-2制定的,符合AC-147-2的基本要求。
2. 课程代码:B-01001.3.培训对象:有志于民航机务维修工作的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毕业生,或者理工科大专毕业生,以及非民航专业本科毕业生。
4.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META培训课程由以下28个培训科目组成,分别是:4.1 数学(B-01001-01)4.2 物理(B-01001-02)4.3 电工基础(B-01001-03)4.4 电工基础实习(B-01001-04)4.5 模拟电子技术基础(B-01001-05)4.6 模拟电子技术训练(B-01001-06)4.7 数字电子技术基础(B-01001-07)4.8 数字电子技术训练(B-01001-08)4.9 机械制图(B-01001-09)4.10 维护技术基础(B-01001-10)4.11 维修基本技能实训(B-01001-11)4.12 空气动力学基础及飞行原理(B-01001-12)4.13 人为因素(B-01001-13)4.14 适航法规和维修出版物(B-01001-14)4.15飞机结构(B-01001-15)4.16 飞机构件拆装实训(B-01001-16)4.17 飞机机械系统(B-01001-17)4.18 飞机机械系统实训(B-01001-18)4.19 飞机电气系统(B-01001-19)4.20 飞机电气系统实训(B-01001-20)4.21飞机电子系统(B-01001-21)4.22 飞机电子系统实训(B-01001-22)4.23 燃气涡轮发动机(B-01001-23)4.24 涡喷发动机及发动机系统实训(B-01001-24)4.25 螺旋桨(B-01001-25)4.26 螺旋桨实训(B-01001-26)4.27 机务英语(B-01001-27)4.28 维修单位现场实习(B-01001-28)5. 培训等级定义本大纲对相应培训科目的内容规定了3个不同的培训等级,代表不同的培训深度和不同的培训要求。
ATA104与ARJ21—700飞机维修培训课程开发
ATA104与ARJ21—700飞机维修培训课程开发在ARJ21-700飞机维修培训课程开发中,引入现代培训技术,使得使用人的培训大纲和支持材料编制时间最少,同时减少交付前维修培训教员培训的超前时间。
该方法很好的满足规章要求,并且提高了ARJ21-700飞机维修培训课程开发水平。
标签:ATA104;ARJ21-700飞机维修培训课程开发;ARJ21-700飞机维修培训大纲引言ATA104是以任务为导向的现代培训方法,将其引入到ARJ21-700飞机维修培训体系中,对于更好的完成培训分析以及培训课程开发具有相当的指导作用,下面将结合自己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介绍ATA104的具体应用方法并验证课程是否符合规章的要求。
1 机务培训课程开发与规章要求对于机务培训课程开发来说,最重要的问题是大纲的编写。
飞机维修培训按照目前CCAR147部规定,机型课程分为ME I、A V I、ME II、A V II类四类不同课程。
编写大纲就是确定这四类不同课程的培训知识点和知识点难度。
对于这个核心问题,局方于2011年1月1日,下发了AC14704R1予以规范。
其中明确规定:机型培训的培训内容按照培训目标的不同分为以下三个等级,分别定义如下:等级1:了解AMM手册的系统描述部分中关于飞机结构,系统和动力装置的概要知识。
等级2:熟悉控制指示系统,了解重要部件的位置功能,掌握勤务及一般排故的知识和技能。
等级3:全面掌握系统原理、系统操作、部件拆装、测试以及排故所需知识。
从上述描述文件中,我们发现AC14704R1 《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大纲》中对于理论培训这块的培训内容的要求偏向于知识点等级的分类,对于如何产生知识点却没有科学而系统的论述。
而ATA104则恰好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
2 ATA104的应用ATA104 《维修培训大纲编制指南》是提供了一种编制维修培训大纲的方法,这种方法简单来说,既是针对不同级别的维修人员所做的工作进行分析,明确工作中该级别人员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27•【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4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4号)《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已经2005年8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47.1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培养合格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147.2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为取得CCAR-66部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提供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其监督检查。
任何维修培训机构在获得有效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前,不得颁发本规定中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147.3条管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
民航总局负责国外和地区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签发与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内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147.4条定义培训大纲:由民航总局根据航空器维修和部件修理要求对申请CCAR-66部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规定的最低培训要求和培训内容。
责任经理:是指维修培训机构中能对本单位满足本规定的要求负责,并有权为满足本规定的要求支配本单位的人员、财产和设备的人员。
质量经理:是指维修培训机构中由责任经理授权对培训工作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直接向责任经理负责的人员。
教员:经培训机构授权,按照培训机构管理程序聘任的从事该培训机构教学工作的人员。
国外维修培训机构:是指培训设施在国外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
CCAR-147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通知
CCAR-147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通知中国民航局公布了民航“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划首次将“通用航空规模快速扩大”列入民航“十二五”发展的主要目标,提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服务领域和规模,促进通用航空快速发展”。
从投资的角度出发,拥有先进技术与服务理念的企业将通过大规模投资或收购抢占先机,满足急剧增长的通用飞机需求,同时也将成为该行业的领航者与最大受益者。
据不完全统计,每架飞机所需要的维修工作人员数量在40人左右。
在未来20年,中国将需要2400架新飞机,到2022年,中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客机和货机总数将超过2850架,中国民机机队将壮大到目前的4倍。
在民航行业中,机务维修工作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是保证飞行安全的基础。
专业面广,工种复杂,技术难度大,质量要求高,是高风险、高技术、高投入的技术密集型的行业。
而且机务维修工作不仅仅是单纯的技术业务,包括职业道德、心理状况等也对机务维修人员的基本资格提出要求。
目前,中国民航机务维修人员的素质整体上还不高,尤其是高层次的技术人才相当缺乏,成为困绕行业发展的一大难题,加之此专业技术人员的缺乏,市场需求日益突出。
为了满足航空事业迅速发展对机务维修业务扩展的需求,拓展飞机维修人才的招收和培养渠道,。
经过18个月有关飞机理论学习和维修技能系统实践操作相结合、全面和专业的培训之后,通过中国民航局组织的CCAR-147/CCAR-66执照考试取得飞机维修执照,将成为合格的民航机务人员,取证学员全部安置就业。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企业概述四川空港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在近两年与民航企业共赢合作的基础上开展相关专业性强的培训,与航空维修公司、通用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公司等,拥有极为丰富的企业资源,建立了以西南为中心、以成都为基地、需求点、辐射全国的机场体系。
依托航空培训技术,本着“立足民航、服务社会、面向全国”的经营理念;行业介绍民航机务人员维修基础培训班包括航空机械和航空电子两个专业:其中,航空机械专业的英文代码为ME,航空电子专业的英文代码为AV。
AC-147-04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大纲.doc(参考模板)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147-04颁发日期:2005年11月2日批准人:蒋怀宇标题: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大纲1.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第147.30条制定,目的是制定机型/项目培训标准,规范机型/项目培训工作,以利于维修人员机型/项目培训水平和人员素质的提高,保证飞行安全。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取得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以及已经取得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
3.撤销:自2005年12月31日起,撤销2003年1月1日颁发的AC-66-02《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要求》。
4.说明: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大纲是民用航空器机型或部件修理项目培训类别的培训机构制定各自的教学大纲的依据文件。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大纲中规定的培训要求,包括培训等级、培训方式、培训学时等内容制定自己的教学大纲。
5.机型培训要求5.1机型培训分为机型I类培训和机型II类培训。
每一类的机型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习培训两部分。
对于机型I类培训的理论培训应当能够达到《美国航空运输协会104号规范》ATA104 LEVEL II的维修培训课程的标准。
对于机型II类培训的理论培训应当能够达到《美国航空运输协会104号规范》ATA104 LEVEL III的维修培训课程的标准。
并在培训过程中通过实物或模拟设备使学员了解以下内容:(1)制造厂手册的使用(2)部件位置识别(3)常见故障的排除方法和程序注:如果仅申请理论培训的维修培训机构可以不具备本通告第5.2段规定的实习培训要求。
5.2实习培训要求实习培训应当在实习教员指导下按照实习项目清单进行。
实习项目清单由维修培训机构根据具体机型和专业制定,但应满足下列要求:I类培训,通过实习,学员应能:(1)熟悉飞机制造厂的手册的使用方法;(2)了解对照飞机制造厂的手册识别各系统、部件的安装位置;(3)掌握飞机勤务工作的基本操作方法;(4)掌握根据工作单卡对飞机实施一般目视检查和详细目视检查的基本方法和技巧;(5)熟悉一般航线可拆换件的拆装方法;(6)掌握根据制造厂手册进行故障排除的一般步骤、程序和方法。
147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4号《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已经2005年8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147.1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培养合格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147.2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为取得CCAR-66部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提供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其监督检查。
任何维修培训机构在获得有效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前,不得颁发本规定中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147.3条 管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
民航总局负责国外和地区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签发与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内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147.4条 定义培训大纲:由民航总局根据航空器维修和部件修理要求对申请CCAR-66部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规定的最低培训要求和培训内容。
责任经理:是指维修培训机构中能对本单位满足本规定的要求负责,并有权为满足本规定的要求支配本单位的人员、财产和设备的人员。
质量经理:是指维修培训机构中由责任经理授权对培训工作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直接向责任经理负责的人员。
教员:经培训机构授权,按照培训机构管理程序聘任的从事该培训机构教学工作的人员。
国外维修培训机构:是指培训设施在国外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
地区维修培训机构:是指培训设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
第二章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第147.5条 申请范围按本规定申请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包括如下类别:(a) 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b)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基础培训;(c) 民用航空器维修基本技能培训;(d) 民用航空器机型培训;(e)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项目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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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147-04
颁发日期:2005年11月2日
批准人:蒋怀宇
标题: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大纲
1.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第147.30条制定,目的是制定机型/项目培训标准,规范机型/项目培训工作,以利于维修人员机型/项目培训水平和人员素质的提高,保证飞行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取得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以及已经取得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
3.撤销:
自2005年12月31日起,撤销2003年1月1日颁发的AC-66-02《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要求》。
4.说明:
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大纲是民用航空器机型或
部件修理项目培训类别的培训机构制定各自的教学大纲的依据文件。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大纲中规定的培训要求,包括培训等级、培训方式、培训学时等内容制定自己的教学大纲。
5.机型培训要求
5.1机型培训分为机型I类培训和机型II类培训。
每一类的机型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习培训两部分。
对于机型I类培训的理论培训应当能够达到《美国航空运输协会104号规范》ATA104 LEVEL II的维修培训课程的标准。
对于机型II类培训的理论培训应当能够达到《美国航空运输协会104号规范》ATA104 LEVEL III的维修培训课程的标准。
并在培训过程中通过实物或模拟设备使学员了解以下内容:
(1)制造厂手册的使用
(2)部件位置识别
(3)常见故障的排除方法和程序
注:如果仅申请理论培训的维修培训机构可以不具备本通告第5.2段规定的实习培训要求。
5.2实习培训要求
实习培训应当在实习教员指导下按照实习项目清单进行。
实习项目清单由维修培训机构根据具体机型和专业制定,但应满足下列要求:
I类培训,通过实习,学员应能:
(1)熟悉飞机制造厂的手册的使用方法;
(2)了解对照飞机制造厂的手册识别各系统、部件的安装位置;(3)掌握飞机勤务工作的基本操作方法;
(4)掌握根据工作单卡对飞机实施一般目视检查和详细目视检查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5)熟悉一般航线可拆换件的拆装方法;
(6)掌握根据制造厂手册进行故障排除的一般步骤、程序和方法。
II类培训,通过实习,学员应能:
在I类培训的基础上,掌握按照制造厂手册进行功能测试、操作检查的方法及步骤。
5.3培训学时要求
各机型的培训学时应当根据具体机型和培训等级确定,但应当至少满足上述培训要求的需要。
对于运输类和通勤类航空器理论培训的最低培训学时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注:运输类和通勤类之外的航空器的培训学时应根据具体机型确定,并获得民航总局批准。
机型实习培训的时间应当根据具体的机型和类别的实习培训要求确定,其最低培训学时规定如下:
I类最低不得低于15天,II类不得低于30天。
对于已完成某一机型培训的学员,参加其它机型培训时。
如果两机型的机身、发动机系统、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技术上相似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降低实习培训学时,并获得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6.部件修理项目培训要求
6.1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分为理论培训和实习培训两个部分。
理论培训可以按件号或按子项目培训。
实习培训应当使用具体的航空器部件进行。
6.2培训目标
通过该项目的培训,学员应能够:
(1)熟悉并掌握该部件的构成,功用,工作原理;
(2)掌握有关测试程序,熟悉相应的控制和指示;
(3)掌握申请项目的相应维修工作类别的实施方法、程序及注意事项;
(4)熟悉专用工具和设备的使用;
(5)熟悉该部件适航性资料的使用方法和各种工作单卡的填写方法。
6.3培训内容
6.3.1适航性资料,包括部件维修手册、各类工作单卡。
6.3.2该部件的构成,功用,工作原理。
6.3.3该部件的修理工艺、设备使用。
6.4 培训学时
因航空器部件构型差异很大,故培训单位可视每一项目的具体情况安排培训方式、课时及实习时间,培训学时应足以保证学员完全掌握6.3要求的内容。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培训学时,并应当得到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