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风电项目 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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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风电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强风电工程前期工作管理,促进集团公司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风电前期工作应坚持价值思维和效益导向,强化前期工作的总体策划和过程控制,重视前期设计优化和费用控制,为打造精品工程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电项目是指集团公司在国内开发的新建和扩建风电项目,境外风电项目可参照执行。前期工作管理主要包括风电项目的规划、测风、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项目申请报告阶段的过程控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专业公司所从事的风电项目的前期开发管理工作。参股公司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前期工作基本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所开发的国内风电项目应符合国家的能源战略和产业发展政策,境外风电项目应符合国家“走出去”战略和安全稳妥的原则。所有开发的风电项目均应符合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第六条 集团公司支持和鼓励风电项目的开发,风电项目开发要纳入省级地方政府的电力规划和集团公司的电源发展规划,对于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立项。风电项目凡是不符合战略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发展规划;凡是没有列入发展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展前期工作;凡是未批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一律不得走入核准程序;凡是未列入核准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列入投资计划。

第七条 集团公司的风电开发要以效益为中心,提倡规模化开发和分散式开发相结合的开发方式。对于风资源丰富,适宜大规模开发的地区,要注重发挥项目的规模效益,项目开发的总容量原则上要大于10万千瓦;对于分散式开发,要注重项目开发的质量,确保项目具有经济效益。

第八条 集团公司主张风电设备国产化,各风电项目所选机型应适合本风电场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一个风场(5万千瓦以内)只选用一种风机。所选用的设备应具备有功无功调节和低电压穿越的功能,开发的风电场应及时配套和完善风电场的风功率预测系统。

第九条 集团公司在风电项目开发的前期工作中,应高度重视对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问题的研究,项目建设计划应与送出建设计划同步,对于送出不落实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十条 集团公司风电项目的开发应贯彻 “强化规划、优化布局、细化前期、孵化效益”的思路。严格控制前期工作费用,注重项目的优化设计和费用控制工作,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坚持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信息化发展方向,不断提高项目开发管理的水平,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未经允许不得简化或省略前期工作流程。

第三章 前期工作的程序及内容

第十二条 风电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风电场规划选址、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风电场预可行性研究、风电场可行性研究、风电场项目申请报告共五个阶段的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风电场规划选址的主要工作:

(一)利用全国第四次风能资源普查成果,结合当地风电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气象观测数据等资料,开展风电场的选址及开发规划工作。

(二)参照《风电场场址选择技术规定》,对各候选风电场场址的风能资源、并网条件、交通运输、地质条件、环境影响等因素进行比较研究,规划风电场场址,初步拟定开发次序。

(三)所选风电场必须纳入地方风电发展规划,必须与当地经济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相符合。县级区域内资源储备超过10万千瓦的,必须编制风电场开发规划,统筹研究风电场的建设时序,集电线路、送出方案、道路交通、集控中心等开发建设方案。

第十四条 风能资源评估的主要工作:

(一)根据气象数据和其他资料初步判断该场址具备风电开发建设条件后,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气象观测管理要求开展测风工作。

(二)在获得测风许可后,可聘请设计单位或者专业机构设立测风塔。测风塔的布设应具有足够的代表性,能够充分揭示场址内风能资源分布情况。平原地区或地形较为简单的风电场场址,每一个风电场可布设1基测风塔,丘陵、山地或地形较为复杂的风电场场址,每一个风电场布设的测风塔应不少于2基。测风塔的高度宜与风机轮毂高度一致,不应小于70米。5万千瓦以上的大型风电场应根据开发规模和地形条件科学确定测风塔的数量及其位置。

(三)在测风时间满一年后,或采用插补延长的方法获得一完整年周期的测风数据之后,应聘请相关具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标准《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及《风电场风能资源测量和评估技术规定》进行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科学评价该风电场的风资源开发条件。

(四)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完成后,由分子公司负责组织进行内审,并判断场址的开发价值。对于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风电项目,分子公司应编制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并上报集团公司。在获得集团公司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后,可向当地省级主管部门或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工作:

(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编制单位的确定应符合国家关于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照《中国大唐集

团公司项目前期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每年年末及时将预可研招标计划上报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未列入招标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展招标工作。

(二)风电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风电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预可研报告中应明确拟开发场址的总体规模和开发时序,全面阐述本期风电场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其中重点是说明风能资源条件、工程地质条件、交通建设条件、并网接入条件等基本开发条件,并对风电场与规划的符合性、占用土地的合法性、环境影响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排查,确保项目建设依法合规,没有制约性因素,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和经济效益。

(三)预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首先应由分子公司进行内审,对于海上风电场或示范项目等重点风电项目,将由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组织内审。分子公司按照内审意见修编完善,并在征得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同意后,可委托国家认可的咨询机构进行预可研审查,取得审查纪要和意见。

(四)根据国家关于风电开发建设的管理办法,每年拟核准的风电项目必须列入国家能源局制定的当年风电开发核准计划中。分子公司应当在每年的三季度对完成预可研的风电项目进行梳理和排序,结合本公司的发展规划、投资能力和资金状况,筛选出建设条件具备、送出工程落实、经济效益好的项目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确认后,方可将次年的核准计划上报各地能源主管部门。未经集团公司确认自行上报的项目,将不得列入次年集团公司的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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