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3.04•【字号】•【施行日期】201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县、宿松县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就我省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16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包括已更名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三)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须对照《认定办法》中高企认定的8项条件。
三、申报程序(一)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二)网上注册申报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
未注册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简称“国家高企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选择所在市科技局(含广德县、宿松县,下同)作为注册信息管理机构,并提交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
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申报。
2.“国家高企工作网”提交材料。
申报企业通过“国家高企工作网”填报资料,生成导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格式文件,并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包括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人员情况说明,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相关附表),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皖人社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五项社会保险补贴。
以上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00元(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50元。
三、支持校企培训就业对接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与民营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积极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就业人数,给予培训院校或机构人均100元就业补助。
四、加大创业培训扶持力度免费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多层次、全过程、阶梯式的创业培训。
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分别按照100元/人、1000元/人、1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科技型规上企业认定标准
科技型规上企业认定标准
科技型规上企业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的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2. 企业必须是依法在本区办理纳税登记的企业,且无违规违纪等行为,近期也没有重大安全事故。
3. 企业必须有一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4. 企业必须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在内)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5. 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额的4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6. 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以上是科技型规上企业的认定标准,具体内容可能会根据地区和行业有所不同。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当地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政策文件。
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皖科策字[2000]007号
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正文:---------------------------------------------------------------------------------------------------------------------------------------------------- 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试行)(2000年2月20日安徽省科委皖科策字[2000]007号)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促进全省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行政部门是全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行署科技行政部门是负责本地区的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机关。
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三条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创办和经营,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科技产品生产经营业务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包括: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民营科技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
第四条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负责人一般应是科技人员,并且是企业专职人员;(二)企业中从事科学研究、科技新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和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管理人员占企业固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三)企业每年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投入不低于当年技工贸收入的2%;(四)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产品销售收入二项占全年总收入的30%以上;(五)企业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第五条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程序(一)填写“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科高〔2006〕205号各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精神,我们对原《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皖政[1999]48号),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安徽省人民政府管理全省各地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科学技术部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航空航天技术;(六)现代农业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八)环境保护新技术;(九)海洋工程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国家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四条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条件:(一)技术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产品属于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二)知识产权明晰,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三)实行单独核算。
(四)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
没有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其企业标准须在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备案。
(五)质量稳定可靠。
(六)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良好,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
国家和省火炬计划项目通过验收的,其项目产品视同高新技术产品。
第五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由研究、开发、生产该产品的单位(包括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的市(设区市,以下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单位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书》,并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3、反映该产品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用户的评测报告等。
民营科技型企业人力资源问题与对策
原标题 : 民营科技型企业人 力资源 问 题 与对策分析——以安徽省为例 收录 日期 :0 2 4月 2 21 年 4日
一
( ) 力资源危机 管理相 关概述 二 人 1危机 的概念。 由于侧重 点的不同, 、
研究的最佳年龄 区是 1 — . 5年 。 5 在这个最
佳年龄 区间之前 , 由于组织成员之间相处 危机 的定义也是多样 的。 根据 中国汉语文 时间不长,相互之 间也还不那么熟悉 , 成 化 可知, 危机 ” 以拆 分为“ , 机 ” “ 可 危 , 和“ ,
、
引 言
安徽省 民营科技型企业起 步于 2 0世 员沟通 水平 不高。相反 , 在最佳年龄区间 即危 险和机遇。 危机的出现是成功和失败 纪八十年代 , 发展之初数量 很少 , 发展 缓 之后, 由于组织成 员相互 了解和 熟悉, 在 的分水 岭。 赫尔曼认为:危机是指一种情 “ 慢。 随着 市场经济 的发展和经济全 球化 的 思 维 上 已经 形成 定式 , 织 成 员 之 间 的观 境状态 , 组 在这种形 势中, 其决策主 体的根 不 断深入 , 安徽 省民营科技型企业 的发展 点也容 易趋 同化 ,此时组织 容易丧 失活 本 目标受 到威胁 且做 出决策 的反 应时 间 当组织的年龄 很有 限, 数量和规模都不断壮大, 对安徽省经济 发 力。卡兹 曲线的意义表 明: 其发 生也 出乎决策主体 的意料之 展 和技术进步起 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 统 超过 5年 , 据 组织就会老 化 , 此时最好 的解 外。概 括起来说, ’ 所谓危机 指的就是在某 计, 安徽省民营科技 型中小型企业 的工业 决办法 就是通过人 才流动对 企业进 行改 个 不确 定的时间和社会环境 下, 对组织体
在数量上还是规模上 , 安徽省 民营科技型 好 发 挥 人 的 创造 力 企业都与相邻省份有着较大 的差距 。 以浙 的 角 度 去 阐 释 组 织 江 省为例 ,0 1年浙江 省 民营科 技 型企 人 才流 动的必要 性 。 20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7.25•【字号】皖人社秘[2013]202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2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精神,特制定《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25日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规范、扶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管理和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由民营企业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为初始创业者提供低租金的生产、经营、管理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和创业孵化服务的场所,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三条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有效利用开发园区、闲置场地、专业化市场、写字楼等各类适合聚集创业的场所,与地方的产业优势、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孵化基地主要为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等城乡劳动者初始创业(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以下简称“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批准李维虎等74位同志具备民营科技企业自然科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批准李维虎等74位同志具备民营科技企业自然科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3.12.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批准李维虎等74位同志具备民营科技企业自然科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有关市科技局、人社局,有关民营科技企业:
经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自然科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李维虎等13位同志(名单附后)具备民营科技企业自然科研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刘世年等61位同志(名单附后)具备民营科技企业自然科研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从2013年12月20日高评会评审通过之日算起。
特此通知。
附件:具备民营科技企业自然科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
安徽省科技厅
2013年12月31日附件:
具备民营科技企业自然科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
研究员(13人):。
浅议加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对策建议
浅议加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对策建议作者:杨莉赵瑞全陈学军来源:《人力资源管理》2015年第05期摘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力量,本文在分析我国民营企业职称制度发展背景及其职称评审现状的基础上,探讨提出我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存在人才理念滞后、评审政策宣传不到位、评审系列和标准不健全、评审社会化程度有待提高等问题,建议从强化人才优先发展的理念、完善评审政策体系、推进职称评审与管理机制改革、改进评审方式方法等方面,加强和规范职称评审工作,以充分发挥职称的评价、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及其素质的提升。
关键词:民营企业; 专业技术; 职称一、民营企业职称制度发展背景从广义上讲,非国有独资企业均属于民营企业,包含范围比较广泛。
本文所指的民营企业是指各种非公有制企业的总称,包括个体企业、私营企业、民间经营的股份制企业等。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职称制度先后经历了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三个发展阶段,目前发展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双轨运行阶段,对加强人才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前三个发展阶段基本都是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针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5年原人事部、国家科委发布了《关于民营科技企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 [1995]7号),对民营科技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工作的领导部门、承担部门、评审程序和方式、全国统一考试等相关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由此,我国各地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相继启动。
二、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现状为推进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各地结合实际情况,从评审范围、申报条件、评审标准等入手,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
如,安徽省1998年颁布了《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暂行办法》(皖科人字088号),陕西省颁布了《关于当前职称评审工作若干补充规定(试行)》(陕人发[2003]71号),规定民营、三资、外资、私营等各类所有制单位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样的职称评审政策等。
安徽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并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以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发改、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各市和省直管县主管部门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实施方案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实施方案第一条: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及《辽宁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市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加速民营科技企业规模化、产业化和国际化进程,规范我市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丹东地区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和经营,实行技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科技企业,也包括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
第三条:申请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且成立一年以上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专职从业人员中的科技人员(含大专以上学历)占单位职工总数20%以上。
3.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2%以上;技术性收入占年总收入20%以上。
技术性收入指:企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合同收入,技术入股、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中试产品收入,以及新增产值中技术投入的增值部分和接受外单位委托的其它科研收入。
4.产权关系明晰。
5.在各项技术经济活动中遵纪守法,重合同,守信誉。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管理部门。
认定合格的民营科技企业,由市科技局核发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牌匾。
(技工贸年收入一千万元以上的,由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备案)。
1.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的单位须提交如下: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书;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技术性收入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2.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程序:市区地域民营科技企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地税局认定。
每年11月份由企业申报,竖年1月末认定予以公布。
3.县(市)地域民营科技企业由县(市)科技局推荐,报请市科技局会同地税局认定,并报上级备案。
第五条:取得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的单位,须持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科高[2009]130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科高〔2009〕130号)合肥市科技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要求,现将省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列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地区,其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科技厅牵头并会同省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科技创业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科技创业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主要包含以下条件:
1. 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且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2.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3. 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安徽地区民营科技企业单位单位认定
姓 名
电话
传
电子
真
邮件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有限责任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类型
5、股份合作企业 6、联合经营企业 7、私营企业 8、与外商合资、合作企
(在所属类上打√) 业
9、外商投资企业 10、港澳台投资企业 11、个体 12、其它企业
经营范围
主营
~
兼营
固定职工总数 (人)
具备大专以上或 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数(人)
~
经
营
场
地
主
要
技
术
装
备
县
科
技
行
政
部
门
初
审
意
年月日
见
~
市
科
技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意
年月日
见
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科技人员占固定职工总数的比例(%)
全年技工贸 总收入(元)
全年科技产品 销售收入(元)
全年技术性 收入(元)
全年研究与开发费用(元)
全年上缴税金总额(元)
全年研究与开发费用 占全年技工贸总收入的比例(%) 全年技术性收入和科技产品销售收入 占全年技工贸总收入的比例(%) 主 要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概 况
~
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通讯地址
电话Biblioteka 邮政编码~申报日期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号 注册登记机关 注册资金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印制
税务 登记号
注册资金
法人 代码
成立 时间
所属 行业
(千元)
主要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7•【字号】皖政办[2000]77号•【施行日期】200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77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务,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七日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安徽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承担由原省计委负责的拟定全省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
2、承担国家科技部交给地方的国家银行贷款支持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二)下放的职能1、将举办各类技术交易信息发布会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
2、将通过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渠道选派赴日研修生事务性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全省科技发展的战略、方针,研究确定全省科技发展的重大市局和优先领域,研究并组织实施科技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全社会科技进步;组织实施科教兴皖战略,指导全省科技兴市兴县工作。
(二)组织指导全省科技创新工作,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推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工作。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技术进出口与国际合作
【发文字号】皖高企认[2010]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0.08.26
【实施日期】2010.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皖高企认〔2010〕7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严格把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关,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产品领域的界定。
申报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应严格遵循《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领域》)的规定,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的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情况表中说明所对应的《领域》中的四级目录。
对于《领域》中明确表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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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12.07
•【字号】皖科政〔2020〕36号
•【施行日期】202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皖科政〔2020〕36号
市科技局、广德市科技局、宿松县科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印发给你们,凡废止失效的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全省科技管理工作的依据,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
2020年12月7日安徽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安徽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安徽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摘要:I.引言A.介绍科技型中小企业B.说明本文的主题是安徽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II.申报条件A.注册成立一年以上B.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C.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D.企业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 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 以上E.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III.申报材料A.企业营业执照副本B.企业章程C.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D.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E.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F.其他相关材料IV.申报流程A.企业自我评估B.准备申报材料C.提交申报材料D.等待审核E.审核通过后,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V.总结A.申报安徽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B.申报材料的要求C.申报流程的步骤正文: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推动科技创新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安徽,有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正在不断崛起,为当地经济注入新的活力。
那么,想要申报安徽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首先,企业需要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并且经营状况良好。
这是申报的基本条件,也是企业发展的基础。
其次,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这意味着,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并且这项技术在产品(服务)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再者,企业需要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也是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重要条件。
此外,企业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 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 以上。
这是为了保证企业的科技属性,也是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最后,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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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2000年2月20日安徽省科委皖科策字007 号)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促进全省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行政部门是全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行署科技行
政部门是负责本地区的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机关。
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三条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创办和经营,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科技产品生产经营业务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包括: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民营科技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
第四条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负责人一般应是科技人员,并且是企业专职人员;
(二)企业中从事科学研究、科技新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和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管理人员占企业固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三)企业每年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投入不低于当年技工贸收入的2%;
(四)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产品销售收入二项占全年总收入的30%以上;
(五)企业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第五条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程序
(一)填写"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向认定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主要专职人员(含法定代表人)的学历证明和职称资格证明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新办企业除外);
5、专利或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状况证明。
(三)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首先向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交上述材料,经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行署科技行政部门认定。
(四)认定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认定的意见。
(五)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由认定机关颁发省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并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七条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管理
(一)市、行署科技行政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对年检合格的民营科技企业在《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鉴。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取消其资格并由认定机关收回证书,企业不再享受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1、年检不合格的;
2、不按规定填报报表的;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的;
4、申报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5、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民营科技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转业、歇业、停业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在一个月内报认定机关备案。
第八条科技行政部门要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做好服务。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