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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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2000年2月20日安徽省科委皖科策字007 号)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促进全省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行政部门是全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行署科技行

政部门是负责本地区的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机关。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三条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创办和经营,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科技产品生产经营业务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包括: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民营科技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

第四条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负责人一般应是科技人员,并且是企业专职人员;

(二)企业中从事科学研究、科技新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和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管理人员占企业固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三)企业每年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投入不低于当年技工贸收入的2%;

(四)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产品销售收入二项占全年总收入的30%以上;

(五)企业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第五条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程序

(一)填写"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向认定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主要专职人员(含法定代表人)的学历证明和职称资格证明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新办企业除外);

5、专利或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状况证明。

(三)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首先向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交上述材料,经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行署科技行政部门认定。

(四)认定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认定的意见。

(五)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由认定机关颁发省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并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七条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管理

(一)市、行署科技行政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对年检合格的民营科技企业在《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鉴。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取消其资格并由认定机关收回证书,企业不再享受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1、年检不合格的;

2、不按规定填报报表的;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的;

4、申报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5、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民营科技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转业、歇业、停业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在一个月内报认定机关备案。

第八条科技行政部门要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做好服务。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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