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中学女教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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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中学女教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她们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作用,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特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学校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对行政和女教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学校鼓励女教职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教育引导女教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女教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学校要保障女教职工享有参政议政权利,鼓励和支持女教职工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教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全校女教职工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本单位平等协商和签定专项集体合同的全过程。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女教职工会议,听取女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她们权益的问题,学校应听取工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
第六条学校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女特级教师、女学科带头人,在青年教师中积极培养市、区两级女性优秀青年教师。
第七条学校要支持和鼓励女教职工参加学历进修或者其它形式的培训,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服务。
第八条学校每学期举办一期女教职工校本培训,一至两次有关女性问题的专题讲座。
第九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教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行政应予支持,工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必要保证。
第十条学校在招聘、录用教职工时,不能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教职工或者提高女教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三章女教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十一条学校要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教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教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提倡女教职工把婚假安排在寒暑假,若学期中途休假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婚假期间除午餐费按天扣除外,全额享受校内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女教职工孕期保护
(一)女教职工怀孕临产前,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提前休产假,产假从休息之日算起。
(二)女教职工怀孕后生产前原则上不减工作量,不调换工作,后期若不能长时间站立上课,允许坐着上课。
第十四条女教职工产期保护
(一)在职女教职工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五条女教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女教职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学校给予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
(二)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女教职工的妇科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
第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6年,自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2019 年 1 月 1 日止。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教职工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省、市的现行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相抵触,以国家、省、市的现行法律法规(条例、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工会备案。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学校方首席代表签
字
工会方首席代表签字
(盖公
章)
(盖公章)
2013年 1 月
1 日
2013年 1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