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动产抵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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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动产抵押制度是保护借款人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然而,现行的动产抵押制度在完善性和适用性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和完善。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四个方面探讨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

首先,完善动产抵押制度的一项关键举措是在法律法规层面进行。

目前,我国的动产抵押都是基于不动产抵押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且主要依靠土地登记系统进行登记,这导致了动产抵押的办理流程较为繁琐。

因此,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动产抵押的登记流程、权利保护和纠纷解决等方面的规定,以加强监管和保护借款人的权益。

其次,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是动产抵押制度完善的重要环节。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包括对其抵押贷款业务的审查和指导,确保其按照规定办理动产抵押手续,并对金融机构的不合规行为进行严肃问责。

同时,监管机构还应对动产抵押登记系统进行信息共享和进一步完善,以提高监管效能和数据准确性。

再次,金融机构作为动产抵押制度的实施主体,也需要加强自身的资源整合和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动产抵押业务的稳定运行。

此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与借款人签订详细的抵押协议,约定动产抵押的具体情况,以提高双方的合作信任度。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加强风险管理和评估,对贷款项目进行认真审查,降低风险暴露。

最后,动产抵押制度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保护借款人的权益。

借款人是动产抵押制度的主体,应享有合法权益。

为此,法律应强化对借款人的保护,明确动产抵押标的物的取得和使用权益,规定动产抵押的解除和权益转移等问题。

另外,对借款人的信息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金融机构要妥善管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防止其泄露和滥用。

总的来说,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要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四个方面入手。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和风险管理,以及保护借款人的权益,可以进一步完善动产抵押制度,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动产抵押制度的得失利弊

动产抵押制度的得失利弊

动产抵押制度的得失利弊动产抵押制度是指当借款人用其动产作为抵押物时,借款人拥有被抵押物的权利,但其所有权仍归借款人所有。

这种制度可以有效地帮助借款人获得贷款,并保护贷款人的利益。

然而,动产抵押制度也存在一些得失利弊,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

动产抵押制度的好处提高借款人的信用动产抵押制度使借款人能够用其动产作为贷款的抵押物,进而被贷款人接受。

这意味着借款人能够获得贷款的机会更高,因为贷款人更可靠。

该制度因此提高了人们的信用,增加了使用贷款的可能性。

拓宽了融资渠道动产抵押制度使借款人能够从多个渠道获得贷款。

这是因为很多贷款机构更愿意向使用动产抵押的借款人提供贷款,因为这些借款人的贷款是用实物作为抵押的,即使不能按时偿还贷款,也可以通过出售质押物来弥补损失。

保护贷款人的权益动产抵押制度保护贷款人的利益,因此借款人必须按时偿还贷款,否则贷款人可以合法地处置抵押物并追回尚未偿还的贷款。

因此,贷款人可以较为放心地将贷款提供给借款人,而借款人也会更努力地工作以偿还贷款。

动产抵押制度的缺点抵押物可能贬值或丧失动产抵押制度的缺点之一是,抵押物(动产)可能由于市场条件和其他因素而贬值或丧失。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贷款人将有损失,因为他/她无法获得等价的质押物以弥补损失。

因此,在考虑使用动产抵押制度时,借款人和贷款人必须注意谨慎评估抵押物的价值以及市场情况。

需要一定的资产使用动产抵押制度需要一定的资产。

这可能使得一些有潜在需要贷款的人无法获得贷款,因为他们没有能够作为抵押的资产。

这对那些仅拥有少量资产或没有资产的人来说可能特别困难。

执行起来可能有困难在动产抵押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使得这一制度的执行变得困难。

例如,如果贷款人无法证明所拥有的资产是法律上的质押物,那么他/她无法追回贷款。

此外,贷款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和规定,以便充分利用动产抵押制度。

动产抵押制度的利弊分析动产抵押制度的得失利弊可以用以下表格来说明:动产抵押制度优点缺点提高借款人的信用拓宽借款人融资渠道抵押物可能贬值或丧失拓宽了融资渠道保护贷款人的权益需要一定的资产保护贷款人的权益执行起来可能有困难通过这个表格,我们可以看到动产抵押制度的优点和缺点。

浅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

浅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

浅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摘要】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在金融领域起着重要作用。

文章首先介绍了动产抵押制度的定义和研究意义,接着详细分析了该制度的演变历史、法律依据、操作流程、优势和不足以及相关政策。

结尾部分探讨了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并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通过对该制度的全面分析,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和利用动产抵押制度,在金融市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关键词】动产抵押制度、定义、研究意义、演变历史、法律依据、操作流程、优势、不足、相关政策、未来发展趋势、建议。

1. 引言1.1 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定义我国动产抵押制度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债权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依法处置抵押财产,以便实现债权的目的。

动产抵押制度是我国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

动产抵押制度的核心在于动产抵押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债务人通过签订抵押合同和进行抵押登记,将其动产财产确权抵押给债权人,以便在债务履行不力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处置抵押财产来实现债权。

动产抵押的范围非常广泛,可以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动产债券等各种动产财产。

动产抵押制度的出现和发展为我国金融市场提供了更为完善的信用体系,促进了资金的流动和经济的发展。

动产抵押制度也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了更为便利和安全的交易环境。

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2 研究意义动产抵押制度作为我国金融领域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其研究意义不言而喻。

深入研究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演变历史,有助于我们了解这一制度的发展轨迹,从中可以总结出历史经验,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改进提供借鉴。

探讨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我们深入理解法律规定对动产抵押的规范,提高法治意识,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分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操作流程,可以帮助金融从业者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操作风险。

论动产抵押制度

论动产抵押制度

前言动产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其最大的价值莫过于迎合了工商企业的需要利用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使用价值,由需要利用其交换价值作为融资担保的现实需求,对于活跃经济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现代经济理论,具有重大意义。

除此之外,也为个人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途径。

因此各国家或地区以立法和判例的形式对该制度加以肯定。

尤其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国际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历史到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逐步发展历程,分析我国现行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并提出了一些尝试性的完善措施,力图能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做一点探讨。

1.动产抵押概况1.1动产抵押概念动产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对债权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债权人之动产设定动产抵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就该动产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动产抵押制度是为适应工商业和农业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益的需求,保障动产交易的安全而创设的法律制度,它扩“物尽其用”的经济机制的影响,工商业对生产手段。

动产抵押制度是为适应工商业和农业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效的需求,并保障动产交易的安全而创设的法律制度,它“显著地扩充了动产担保及用益权能”,“在比较法上我们看到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其动产担保制度亦越发达”。

1.2动产抵押的必要性动产抵押制度是为适应工商业和农业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益的需求,保障动产交易的安全而创设的法律制度,它扩充了动产担保及用益权能,“在比较法上,我们看到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其动产担保制度亦越发达。

”设立动产抵押有其必要性。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迅猛发展,企业产生了对资金融通的极大需求,同时,深受现代社会大工业生产要求对企业财产予以“物尽其用”的经济机制的影响,工商业对生产手段。

所以,“动产只能设定质权”的陈旧观念,已在当今现实生活中显露出欠缺并陷入困境。

应当说,确保债权实现,始终是担保制度的基本功能。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标红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标红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前言动产抵押制度是指当一个债权人拥有特定的财产权利,而另一个人作为债务人需要在此财产上面进行抵押以获得贷款。

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历程可追溯至清朝末期,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也成为了国家和各方面广泛关注的议题。

现状分析当前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完善法律法规缺失问题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需要基于法律法规的支持,但目前,我国关于动产抵押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不足之处,例如《所有权与物权法》中有关动产抵押权的规定较为简单,很难实现针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精准需求。

2. 动产抵押标的缺乏问题与不动产抵押相比,动产抵押物的标的为流动财产、易失性大,并且流通过程中容易被受让人所侵权、误入他人手中。

因此,银行在进行动产抵押时存在较大的风险和难度。

3. 抵押权设置和维护难度较大动产抵押的风险相对较高,一旦出现债务人逾期、财产迁移等情况,会存在抵押权的难以行使等问题。

同时,抵押权的有效维护也需要各方面银行、法院等机构的合作和配合。

完善方案为解决动产抵押制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国政府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方案,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该大力完善动产抵押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动产抵押的法律框架的适应度、精准度和可操作性。

同时,政府还应该推动该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对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2. 建立完善的动产抵押标的登记制度针对动产抵押标的缺乏的问题,政府可以实施动产抵押物的统一标准管理,并建立完善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

通过各个行业的协作,实现动产抵押标的精准确认和有效保障,以降低动产抵押风险。

3. 加强对抵押权维护机制的建设政府还需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推动监管机制建设,提高对抵押权有效维护和保证的能力。

其中,加强对债务人的监管和支持,推进质押品评估、风险监测等机制建设,都是保证抵押权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的关键步骤。

浅评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以《物权法》181条为视角

浅评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以《物权法》181条为视角

的 研 究 , 仅 从 第 1 1条 人 手 , 采 用 解 释 论 的 方 法 , 并 结 合 国 外 相 关 立 法 例 ,对 其 进 行 浅 显 的 探 讨 。 笔 8
者 认 为 , 我 国 《 权 法 》 目 前 规 定 的 浮 动 抵 押 制 度 并 非 像 大 部 分 学 者 所 批 评 的 一 样 漏 洞 甚 多 ,但 它 有 物
用法 解释 学的方 法,主要从 我 国动 产浮动抵 押设 立的主体 ,抵押 财产 的范 围,浮动抵 押 的确定这
三 个 方 面 , 对 我 国 的 立 法及 其 实施 提 出 了 自己 的 意 见 。
【 关键词 】动产 浮动抵 押 ;抵 押主体 ;抵押 财产 【 图分类 号】 D 5 1 【 中 F 2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 0 6 2 0 )3 0 6 —4 0 8 5 7 (0 9 0 — 0 20
不 同 的 地 方 在 于 前 者 有 较 为 规 范 的 运 行 机 制 , 且 公 司 财 产 具 有 较 强 的 独 立 性 , 能 够 独 立 地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公 司财 产 价 值 具 有 较 强 的稳 定 性 ,债 权 人 的 担 保 利 益 能 够 得 到 一 定 得 保 障 ,而 个
浮 动 抵 押 的抵 押 人 应 仅 限 于 公 司 。理 由 大 抵 在 于 担 保 权 实 行 之 前 ,债 务 人 的 财 产 不 受 担 保 权 的 支 配 ,
因 此 ,债 权 人 虽 享 有 担 保 权 ,但 于 债 权 期 满 后 能 否 真 正 实 现 仍 有 很 大 的 风 险 。 “ 司 与 自 然 人 、合 伙 公
作 者简 介 : 张祺 炜 ( 9 5 18 一) 中央 民族 大 学 法 学 院 民商 法硕 士 研 究 生 。( 北京 ,邮 编 :1 0 8 ) 00 1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摘要】动产抵押制度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章从背景介绍和研究意义入手,详细探讨了动产抵押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动产抵押制度的必要性。

通过国内外经验借鉴,提出了一些建议与措施。

结合未来发展方向和重要性,强调了完善动产抵押制度的紧迫性。

通过对动产抵押制度的全面分析和探讨,有助于提高我国的金融服务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动产抵押制度, 完善, 国内外经验借鉴, 建议与措施, 未来发展方向, 重要性1. 引言1.1 背景介绍动产抵押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借贷、担保等合同关系,将动产作为债权履约的保障,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就其拥有的动产优先得到清偿的一种制度。

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起源于古代封建社会,经历了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和完善。

在当今社会,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动产抵押制度在我国的金融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动产抵押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不仅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也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法不够完善、登记制度不够规范等。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势在必行。

在国内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动产抵押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其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适合我国发展的建议与措施,以推动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部分简要介绍了动产抵押制度的历史背景和现状,引出了全文讨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2 研究意义:动产抵押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

完善动产抵押制度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降低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良好的动产抵押制度可以促进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助力企业的发展壮大。

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还可以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者的关注,提升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资本流动和投资活动的发展。

论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不够规范、难以行使和保障权益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完善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从动产抵押权的定义、存在问题、必要性、完善措施和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建议通过加强立法规范、简化手续、拓宽适用范围和加强监督管理等途径来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制度。

完善后的动产抵押权制度将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融资渠道、促进经济发展,对提升经济活力和社会文明具有积极的影响。

通过对现有制度的分析和建议,可以更好地解决动产抵押权的问题,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未来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制度能够更加完善和健全,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关键词】动产抵押权制度、完善、我国、问题、必要性、建议、措施、影响、总结、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动产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将动产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借款或履约的担保方式。

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债权人利益、提升金融机构信贷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立法不完善、登记制度不健全等,导致其在实践中的运作困难。

完善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势在必行。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机构信贷需求的增加,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迫切。

为此,有必要对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进行全面的审视和改进,以更好地适应当下经济形势的需求。

完善动产抵押权制度不仅能够提升金融机构的信贷能力,还能有助于加强金融风险管理,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建议通过健全立法框架、加强登记监管、提升相关机构的服务水平等措施来完善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

只有不断地改善制度,才能更好地满足金融市场的需求,为经济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引起社会各界对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完善的重视和关注,共同为构建更加健全的法律制度而努力。

1.2 问题意义完善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

金融机构是动产抵押权法律适用的主体之一,健全的动产抵押权制度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评估和控制风险,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论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
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可以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和经营效率。企业可以利用动产抵押权来获得更为灵活的融资方式,有利于提高其资金周转率和投资回报率,从而实现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
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还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规范和完善动产抵押权制度,可以防止动产抵押权的滥用和侵权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2.5 加强动产抵押法律法规建设
加强动产抵押法律法规建设是完善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动产抵押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来规范和完善动产抵押权制度。
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制定一部完善的动产抵押法,明确动产抵押的法律适用范围、权利义务关系、登记程序等内容,使之成为动产抵押权利的有力保障。
应当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定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动产抵押合同模板、动产抵押登记费用标准等,为动产抵押权的实施提供规范指引。
还需要加强法律监督和保护机制。建立健全的动产抵押法律监督部门,严格监督动产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加强动产抵押法律法规建设是完善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关键步骤,只有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有效规范和保障动产抵押权利的实现,促进动产抵押制度的健康发展。
3. 结论
3.1 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还有待加强
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还有待加强。当前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在动产抵押登记方面,存在登记流程繁琐、时间长、效率低等问题,导致动产抵押登记的成本较高,制约了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在动产抵押法律法规方面,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款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在动产抵押权利益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和执法来确保各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还有许多工作待继续加强,需要政府、监管机构、法律界、企业界等各方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和优化动产抵押权制度,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浅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

浅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

论文摘要动产抵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对于活跃经济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现代经济理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在世界广泛运用且功效甚巨。

然而由于其对传统法的突破和自身固有的特性,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我国现行立法对动产抵押在立法主义上系采混合主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主义同时并存)。

本文从动产抵押的历史沿革乃至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历程,自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有关特殊规定入手,对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缺陷作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

本文通过对现行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分析,对完善我国动产抵押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和个人看法:1、对动产抵押以特别法形式加以规定;2、限定抵押物的登记范围;3、增加辅助公示方式;4、引入恶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5、统一登记机关;同时对登记效力的问题也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动产抵押制度历史沿革有关规定缺陷完善措施动产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其最大的价值莫过于迎合了工商企业的需要利用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使用价值,由需要利用其交换价值作为融资担保的现实需求,对于活跃经济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现代经济理论,具有重大意义。

[1]除此之外,也为个人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途径。

因此各国家或地区以立法和判例的形式对该制度加以肯定。

尤其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国际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历史到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逐步发展历程,分析我国现行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并提出了一些尝试性的完善措施,力图能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做一点探讨。

一、动产抵押的历史沿革近现代抵押权制度滥觞于罗马法。

罗马法上最早出现的担保方式是信托质(fiducia,即现代所谓的让与担保),而后是占有质(pigius,即质权),再经过一个较长的时期才出现抵押。

但是罗马法上之抵押不同于近代民法上之抵押,盖因罗马法上还未产生登记制度,抵押的设定没有一定的公示性要求,仅须合意而为之。

在这种欠缺公示规则的立法背景下,担保的设定不因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而有所不同,抵押权和质权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两者本质相同,仅为名称上的差异而已,[2]因此动产抵押的出现不足为罕。

浅议我国动产抵押制度之不足及完善

浅议我国动产抵押制度之不足及完善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查塾金三!!!竺!旦!!耋濯圈豳匿圈浅议我国动产抵押制度之不足及完善何松华摘要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抵押制度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潮流,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解决,但目前这一制度还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就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不足之处及如何完善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动产抵押不动产担保债权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l一057-O l一、动产抵押制度的意义动产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不转移占有而担保债权之动产设定抵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设定抵押的动产折价、变卖、拍卖,以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因为不动产位置固定、价格评估较为容易,所以不动产抵押在融资过程中一直备受债权人青睐,被称为“担保之王”。

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大量企业的主要财产已由机器没备和存货等动产构成,对这些缺乏不动产的企业来说,融资成了一个难题。

根据传统民法,在动产之上只可没立质押。

这就产生了以下问题:在机器设备、原材料以及存货上设立质押后,由于需要移转占有,出质人正常生产过程就无法继续进行:而债权人不仅不能利用质物,还要为保管质物付出额外精力与费用,且出质人生产过程中断可能导致债权难以得到清偿。

在矛盾面前动产抵押应运而生,在动产之上没立抵押,在保证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基础上缓解了抵押人融资困难,债权人则免去了质押中保管质物的麻烦,其债权实现也更有保障。

二、我匐动产抵押制度的不足之处1.动产抵押物范围过宽,可操作性不强。

根据物权法规定,我国的动产抵押物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抵押物范围几乎未做任何限定,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即可。

从我国目前国情来看,对动产抵押物范围做出这样的规定显得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

动产抵押工作制度

动产抵押工作制度

动产抵押工作制度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为了保障债权人权益,规范动产抵押行为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动产设定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抵押制度具有灵活性、便捷性和高效性等特点,有助于促进资金融通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抵押物的范围、抵押合同的签订、抵押登记、抵押权的实现等方面探讨动产抵押工作制度。

一、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动产抵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动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动产设定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优先性。

二、抵押物的范围动产抵押的抵押物范围包括债务人或第三人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

动产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物,包括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货币、有价证券、交通工具、仓储物品等。

但法律禁止抵押的动产除外,如文物、枪支、弹药、毒品等。

三、抵押合同的签订动产抵押合同是设定动产抵押权的重要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抵押人和债权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2.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3. 抵押权设立的目的、范围;4.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5. 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抵押率;6. 抵押人、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7.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程序;8. 争议解决的方式;9.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是动产抵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登记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浅议我国动产抵押制度之不足及完善

浅议我国动产抵押制度之不足及完善

偿的 一种 担保方 式 。 因为 不动产 位 置固 定 、 价格 评 估较 为容 易 , 以不 动产 抵 押 所 在 融 资过程 中一 直 备受债 权人 青 睐 , 称 为“ 保之 王” 但 随着 被 担 。 市 场经 济发展 , 大量 企业 的主要 财产 已由机 器 设备和 存货 等动产
质人 正 常生 产过 程 就无 法继 续进 行 ;而债 权 人不 仅 不能 利用 质 动产 抵押 制度 比较发 达 的 日本将 抵押 物范 围限 定为船舶 、 航 物 , 要 为保管 质物 付 出额 外精 力与 费用 , 出质 人 生产 过程 中 还 且 空 器、 汽车 、 业 用动 产 、 设机 械等 农 建 。根据 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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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议 我 国动 产 抵 押 制 度 之 不 足 及 完 善
何 松 华
摘 要 我 国《 物权 法 定 动产抵 押 制度 顺应 了市场 经济发 展 的潮 流 , 利 于 中小企 业 融资难 题 解决 , 目前这 一制 度还 规 有 但 存 在 不足之 处 , 本丈 就我 国动 产抵押 制 度 的不足 之 处及 如何 完善进行 了简要 的论 述 。 关键词 动 产抵 押 不动 产 担保 债权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001—5.l 10 —522 1)1 7O 0
2 产抵 押 设立采 登记 对抗 主义 不利 于 保护债 权 人利 益 。 . 动 在 到 保护债 权人利 益 的 目的 。() 2 应统 一动产 抵押登 记机 关。统一 动 产抵 押登 记 效力方 面 , 物权 法采 登记 对抗 主义 。 当事 人 未办 理 动 产抵押 登记 机关有 利于债 权人 查询动 产抵押 物上权 利负担 , 有 更有 利于发 挥动产 抵押 便捷融 资的优 势 。笔 登记 并 不影 响动 产抵 押有 效性 , 是不 得对 抗善 意 第三 人 。 只 按此 利 于提高 交易效 率 , 立 法模 式 , 产抵押 在 当事 人订 立抵 押 合 同后 成立 , 动 且并 不要 者认 为 , 根据 我国 国情 , 应将 工商行政 管理部 门作为动产 抵押 的统 求 移转 抵押 物 占有 , 就 使动产 抵 押 明 欠 缺 公示表 征 。 未登 这 在 登记 机关 。因为 动产 抵押 制度主 要 是为 了解 决 企业 的融 资 困 而 企业 获取 经营执 照必须 到工 商行政 管理部 门登记 , 记时, 由于标 的物 仍在 抵押 人掌 控之 中 , 三人 从 外观看 并 不 能 难 。 在我 国, 第 得 知动 产上 已 设立抵 押 。 如抵 押 人将抵 押 物让 与善 意第 三人 , 则 企 业生产 经营过 程也 与工商 行政 管理部 门关系 密切 。 而且 工商行

动产抵押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

动产抵押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

动产抵押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动产抵押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动产抵押是指将动产作为担保物质抵押给债权人来保证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

然而,动产抵押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研究。

一、动产抵押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的动产抵押法律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抵押法》进行规定,该法于2017年实施。

虽然这一法律为动产抵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动产抵押标的范围较为狭窄。

现行法律规定的动产抵押标的主要为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实物财产,对于金融金融机构所涉及到的其他动产,如知识产权、股权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其次,动产抵押登记程序繁琐。

根据现行法律,动产抵押的登记必须在公安机关进行,而不是统一的登记机构。

这给登记手续带来了一定的不便,且容易造成操作不规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最后,动产抵押的执行难度较大。

动产抵押在执行过程中,常常面临着司法执行效率低、保全措施不力等问题。

这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不利的状况,也影响了动产抵押制度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二、动产抵押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为了进一步提升动产抵押法律制度的适用性和实践效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扩大动产抵押标的的范围。

由于现行法律对动产抵押标的的规定比较狭窄,可以适当扩大其范围,将知识产权、股权等纳入其中。

这样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并促进创新创业。

其次,简化动产抵押登记程序。

可以建立统一的登记机构,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此外,可以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行电子登记系统,极大地方便了申请人和登记机构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再者,加强动产抵押的执行力度。

要加快司法改革,提高执行效率,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取得动产的实际控制权。

同时,要加强对动产抵押债权的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动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加强对动产抵押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互联网、法律讲座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动产抵押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之浅析与借鉴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之浅析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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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产 浮动 抵 押制 度之 浅析 与借鉴
彭 宇
摘 要 浮 动抵押 制度 自 1 纪在英 国出现 以来, 9世 已在 英关 法 系国 家得到普 遍适 用. 为 大陆 法 系的一些 国 家所采 纳 浮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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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抵 押制度 的 灵活性 , 利于融 资金融 的开展 , 以它能够 使有 限资 源得到最优 利 用, 所 符合 法理上 关于法 的效益 最大化 的 目标
关 键词 浮动 抵押 融 资金 融 中图分 类号 : 2 . D9 32




程 序要 求和概 念术 语 , 行效果 很好 。 施 为一 种灵 活的新 型担 保方 式 , 国应放 宽埘抵 押物 范 嘲的规 定 , 我 作 f 其 义 在 英国 , 有有 限责 任 公司可 以作 为浮动 抵押 的土 体, 过 提 高抵 押 人的融 资担 保水 平和 融 资规 模 。 为一种 担保 物_ 。 只 通 双 方当事人 的 台意或买卖 合 中的“ }物 权条 款” 对祗 }人 的 实小方 式对抵 押权人 十分 重要 , 国法对 结晶 和委托接 管制度 的 保; = 『 , q j 英 任 f L 或 全部财 产 殴定浮动 抵押 , 必颁 进 行 登记 。作为抵 押 规 定 _ 分有 借鉴 意 义。 o 项 U- 并 卜 物 的财产 , 以是动产 、 动产 、 形 资产和 无形 资产 , 可 以包 可 不 有 综 上所述 , 国动产浮 动抵 押制 度 需要进 一步 完善 。另外 , 我 括现 在 的资产 和未 来的 资产 。 除 了上述 立法 问题 , 他相 关配套 法律 制度 的完 善 山十 分重要 。 其 美 国, 9 2年 《 一商法 典5 l6 统 5 正式 确 认丁浮 动抵 押制度 。美 信 用制度 、 企业财 务信 息批露 制度 、 业管理 和监 督机制 、 企 金融机 国 的浮动 抵押 在承 袭英 国法 担 保制度 的 些础 上 :扩大 了主 体 范 构授 信监 管 机制等 都 需要 同步完 善 。 ; 允许 分9 产 的或有 的浮动抵 押 , l j 提 高抵 押 物灵 活性干 未来 ¨ 四、 总结 性 ; 先 丁其受 偿顺 序 , 【 优 J 强列_ 押 权人 利益 的 保护 。 J J { 氐 咐场 经济 的蓬 勃发 展 , 视为 资金 的高速 流转 , 保 体制 是 可 担 ( ) 二 大陆 法 系国家 的动产浮 动抵 押 制度 支 持资金 流转 的重 要 因素 。 国 市场 的特点 是 中小企业 众 多, 我 动 传 统意 义上的 火陆法 系国 家并没有 浮动 抵押制度 , 足从 英美 产浮 动担 保 是能够 解 决中 小企业 融 资难 的最 好 的方式 。虽 然我 法 中继 受而 来 。 国 的法律 体系与英 美法存 在 巨大 差距 , 怛这 并不影响 我们对 其经 企 业财 团抵押 制度 刨 立 1 德国 , 但 实践 中逐渐 被 _ 代 。 } { 至 验 的借 鉴, = 反 提 供 了取其 精华 去其 糟粕 的吸 收过程 , 建立 一个 今 , 国、 德 法国都 没有浮 动抵押 制度 的明确 立法 , 世是通 过各 自不 适 合我 国国情 的特有 浮动 抵押 制度 。 同的担保 制度 , 能几 乎达 到浮动 抵押 的功 能 。 都 这种 做法 虽 然实 参考文献 : 践 效果 不锚 , 但法 律规 定的 不完善 , 然导致 实 行 便 、 必 程序 复 [ J 海, I 刘小} : { j浮 ̄ 制膻刈找Ⅲ的物权浊之m紧.I l政法锊州 l 学院学 h .H J f m J ‘ 杂、 效率低 下的 问题 。 决的途 径唯 有全面 的建立 浮动抵 {l 度。 {{2 0Iq) 解 } l 制 l 0 f [ ] 硅 亍 押 的 价 墩 l 技 {移 机 f . 4 q ̄ 甘 州 .0 6 5 2 怅 ji , 抵 h J H fi i l 宄 2 0 . r 日本最 先借 鉴并移 植 丁英 美法 的 浮动抵 押制 度 , l5 在 9 8年 [ ] i - * . } .而 J i } 奉 I 上n J 3 近 I? f E I }水 j 吊 i 0娃丌 } 1 I i /棠 } . i i { - J 上J : {1 向 上沦 《 业担 保法》 引入浮 动抵 押 制度 。 口本 对于 浮动 抵押 制度 的 从 ・0 l f、{ 版 2 0 版 . 企 中 7氇 ! i… 0 0午 借鉴并不深 入 , 在形式 上相 似。 只 尽管 ¨本 制定 丁《 企业担 你 法》 , ] 史霄 . 犹抱 昆琶、 遮 地; 动抵押 I 州 沦 .0 77 . f I韭. | l J 2 0 ()

浅析我国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的完善【摘要】动产抵押物的转让,是指基于抵押人的意思表示而将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让与第三人的行为。

动产抵押物的转让涉及到三方的利益即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的受让人。

目前我国并未在立法中系统完整地规定动产抵押制度,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不但未成体系,在内容上也不尽完善。

文章以未登记和已登记的动产抵押物为视角,提出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动产抵押;抵押物转让;制度完善一、我国《物权法》中存在的问题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担保法》的规定作了不少修正和改进。

在对于动产抵押物转让这个问题上,可以说作出了重大的改变。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从上述条文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一是原则上,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

二是在抵押权人不同意时,唯有在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时,这个转让行为才被认可是有效的。

对于该条文,有学者给出了很高的评价,认为该规定的第一款为抵押财产的流通提供了可能性,第二款规定了买受人的代位清偿权,实现了抵押权人与抵押物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但实际上,该条文是存在不妥之处的,第一,抵押人是抵押物的所有人,作为市场中的一个主体,应该赋予其根据具体情况处分抵押物的权利,从而达到抵押物保值增值的目标,而不应该将抵押权人的同意作为其转让抵押物的前置条件,从而限制其处分权。

第二,对受让人而言,通过替代清偿固然使其获得无抵押权负担的抵押物,但是实际上他是通过两次支付行为才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的,虽然他有权向抵押人追偿,但实际上往往很难达到目的。

另一方面,对于恶意抵押人而言,其通过设定抵押和出售抵押物这两个行为获得了两份资金利益,并且通过转让行为,抵押人承担的责任从一个担保债权转变成一个无担保债权。

显然,这对于抵押物的善意买受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动产抵押制度的得失利弊

动产抵押制度的得失利弊

动产抵押制度的得失利弊介绍动产抵押是指把动产质押给借款方,以担保其所借款项的安全性,一种以动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方式。

与不动产抵押相比,动产抵押因其具有灵活、便捷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中小企业、个人及农村等领域。

然而,动产抵押制度也受到一些缺点和问题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动产抵押制度的得失利弊。

动产抵押的优点1.灵活性高:相比于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的流转更为灵活。

动产抵押贷款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财产,如机器、设备、车辆等,只要具备价值且具有流动性即可。

而不动产抵押,如房产、土地等则因为缺乏流动性而不具备灵活性。

2.融资渠道多样化:因为灵活性高,动产抵押制度可以通过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实现,例如商业银行、民间资本等,以减轻企业借贷负担。

这种多元的融资渠道就像是一个稳定的支架,支持了企业的融资需求。

3.动产抵押可以提高贷款方对借款方的信任:在动产抵押的贷款方式下,借款方通过将动产或物品作为抵押品提供给贷款方。

这样,借款方显然承担了更多的风险,但同时也展示了自己的还款能力和承诺。

这样的行为可以快速、高效地提高贷款方对借款方的信任,从而更加愿意向其提供贷款。

动产抵押的缺点1.动产抵押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当前的动产抵押法律规定相对不够完善,也缺乏进一步的细化。

在当前的实践中,动产抵押规定并没有对不同的动产抵押品明确规定,这对于借款方和贷款方都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2.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动产抵押贷款中,贷款方与借款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状较为严重。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漏洞,骗取银行贷款,导致银行损失惨重。

3.动产抵押制度比较依赖于市场:相比于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的市场外在性更大,对市场的信心需求更高,如果市场信心不足,易导致动产抵押制度难以产生应有的效果。

动产抵押的利弊1.利:利用动产抵押贷款可以很快地帮助借款方通过没有固定资产的劣势。

借款方不需要太多的资料就可以通过贷款额度来缩小利益与资产差距,更好地实现了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

简析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范本

简析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范本

我国《担保法》在抵押权制度的规定中,于肯定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的同时,也肯定了动产抵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此又作了一些补充与修正。

但该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现行的一些规定也颇值得检讨;在我国物权法制定中,对动产抵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如何解决、相关规定应如何完善,乃至应如何处理动产抵押权与让与担保权的关系等,均值得进行深入讨论。

本文拟在肯定动产抵押权制度的价值之基础上,对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立法完善谈些个人看法。

一、动产抵押制度的沿革及其基本设计(一)不移转占有之动产担保:古已有之的需求与早期的实践有交易即有风险,有风险的存在即需要有担保。

可以说,债的担保制度,是与交易行为相伴生的制度。

自古至今,人们一直在探索并完善着担保的方式。

包括动产抵押在内的实物担保方式,即是古已有之的担保方式。

在担保制度的早期发展史上,曾经出现过广义质权的观念。

广义上的质权,包括让与担保(附买回约款的买卖)、质权与抵押权在内,泛指实物担保的各种形式,相当于现代法上的担保物权。

而狭义上的质权,则仅指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并以其价值受清偿的权利。

[1]在罗马法、日尔曼法等古代法律制度上,均有过广义上的质权。

罗马法上质权,包括信托质权、物件质权及契据质权三种,其产生、发展的脉络颇为清晰:信托质权(Fiducia,又称信托、信任质权、典当权等)为罗马法中最早出现的质权形式。

在这种担保方式中,债务人以市民法规定的所有权转让方式(要式买卖或拟诉弃权),将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以担保债务的清偿;债权人取得质物后,即附以“信托约言”(pactum fiduciae),保证于债权按期受偿后将标的物返还;如果债务到期未能清偿,债权人得任意处分质物以抵偿债权。

信托质权中,为避免债务人失去对担保物的用益,一般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而常以容假占有或租赁的方式使债务人保持对担保物的占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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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动产抵押制度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动产抵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对于活跃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经济,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在世界广泛运用且功效甚巨。

然而由于其对传统法的突破和自身固有的特性,也带来了一些。

我国现行立法对动产抵押在立法主义上系采混合主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主义同时并存)。

本文从动产抵押的沿革乃至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历程,自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有关特殊规定入手,对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缺陷作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

本文通过对现行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对完善我国动产抵押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和个人看法:1、对动产抵押以特别法形式加以规定;2、限定抵押物的登记范围;3、增加辅助公示方式;4、引入恶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5、统一登记机关;同时对登记效力的问题也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动产抵押制度历史沿革有关规定缺陷完善措施动产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其最大的价值莫过于迎合了工商的需要利用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使用价值,由需要利用其交换价值作为融资担保的现实需求,对于活跃经济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现代经济理论,具有重大意义。

[1]除此之外,也为个人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途径。

因此各国家或地区以立法和判例的形式对该制度加以肯定。

尤其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国际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历史到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逐步发展历程,分析我国现行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并提出了一些尝试性的完善措施,力图能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做一点探讨。

一、动产抵押的历史沿革近现代抵押权制度滥觞于罗马法。

罗马法上最早出现的担保方式是信托质(fiducia,即现代所谓的让与担保),而后是占有质(pigius,即质权),再经过一个较长的时期才出现抵押。

但是罗马法上之抵押不同于近代民法上之抵押,盖因罗马法上还未产生登记制度,抵押的设定没有一定的公示性要求,仅须合意而为之。

在这种欠缺公示规则的立法背景下,担保的设定不因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而有所不同,抵押权和质权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两者本质相同,仅为名称上的差异而已,[2]因此动产抵押的出现不足为罕。

由于没有公示规则,抵押权没有公信力,那么如何对抵押权进行保护呢?罗马大法官萨尔维乌斯(serviana)发明了“萨尔维”之诉,即通过赋予抵押权人可以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起诉权加以保护。

但是通过诉权进行保护具有一定的事后性,而且没有公示的抵押权制度忽视了交易安全利益,因此被认为是一种极危险的物的担保。

[3]日耳曼法上的担保制度也经历了和罗马法相似的历史进程,也是先产生信托让与担保,然后是占有质(亦称古质),再然后发展到非占有质(也称新质,即抵押权)。

中世纪末期,欧洲封建势力逐渐衰弱,不移转占有的动产新质开始兴盛。

尤其是象船舶等其它重量和体积比较庞大的财产,如移动占有势必使债务人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于是仿效不动产质,通过法院、市参事会等一些公共机构主持的要式行为来代替移转动产的占有,以此为基础,不久便产生了通过在城市账簿上登记来替代移转所有权的制度。

[4]法典化运动前,欧陆各国深受罗马法的,抵押制度主要承袭罗马法,因此公示原则被否定。

据考证,当时除法国北部一些地方仅零星的存在不动产移转的公示制度外,关于抵押权的成立和存续的公示制度始终未见其踪迹。

法典化运动之后,公示原则被各国所确立,动产抵押制度因此被各国民法典废除。

如法国民法典2119条明确规定“动产不得设定抵押权”,从此规定出发法国民法典确立了“动产不得基于抵押权加以追及”的原则。

[5]《日本民法典》369条第二项规定:“抵押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债务担保的不动产,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受自己债权清偿的权利。

”[6]我国地区“民法典”860条规定:“称抵押权者,谓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之不动产,得就其卖得价金受清偿之权。

”[7]在德国,民法学者多数崇尚法典的形式理性,物权法体系依照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而构建,而动产和不动产的最大区分就在于公示的不同。

在这种动产和不动产公示方法严格区分的背景下,动产抵押制度根本没有存在的可能性。

近代民法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并确立不同公示方法的做法,维护了物权制度在体系上的一致性和逻辑上的严密性,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

但是其弊端在于忽视了农业经营者和工商业主以其使用中的动产设定不移转占有的担保进行融资的需要,但这一弊端,在整个19世纪乃至20世纪之初表现得并不十分明显,所以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

[8]随着化和经济的发展,动产形态和登记制度的变化对融资担保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农业社会和工业划的早期,社会的主要财富集中在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动产,金银珠宝、古玩字画等少量动产上,而以金银珠宝、古玩字画等设定担保移转占有,对债务人的生产生活的社会经济影响甚微,因此将不动产限定为抵押的标的并以登记为其公式方法,而将动产作为质权的标的并以移转占有为其公示方法,比较适宜。

然而随着现代工商业的发展,动产的价值迅速提升,与不动产的价值上的差异逐渐缩小。

现代企业的资产不再局限于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上,企业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有时甚至成为企业的主要财产。

如果通过移转占有的方式将这些动产进行融资,一方面企业的生产经营无从进行,另一方面债权人还要担负保管的责任,对双方都无益处。

正如学者所言:动产只能质押不得抵押的传统做法,“此在农业社会以书画饰物之类提供担保的情形,故无大碍,但在今日工业机械社会势必窒碍难行。

机器或原料均为生产材料,工厂赖以从事生产,将之交付债权人占有作为担保以寻觅资金,殆属不可能之事。

”[9]面对这种不移转占有融资的现实需求,各国法律纷纷作出响应,通过特别法和判例的形式承认动产抵押制度。

日本先后制定了《农业动产信用法》(1933年)、《机动车抵押法》(1951年)、《航空器抵押法》(1953年)和《建设机械抵押法》(1954年),我国台湾地区制定了《动产担保交易法》,意大利在其1997年新修订的《意大利民法典》中,也规定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均可设定抵押权。

而德国没有确立这一制度,究其根源,笔者推敲以为,原因有三:(一)德国民法素来以体系化和逻辑性着称,确立此制度,必将打破整个物权法体系的和谐,实属引狼入室之举,故确立与之功能性质相近的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制度以代之。

[10](二)德国向来重视抵押权的流通功能而轻视其保全功能,以流通抵押为原则,以保全抵押为例外。

[11]而动产抵押制度旨在保全债权和融资,因此“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不移转占有的方式设定动产担保,以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时,德国宁可通过判例和学说创立让与担保制度,也不愿突破现有的物权法体系”。

[12](三)德国对抵押公示的效力采取登记要件主义,若将动产纳入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则势必要设立大量的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对动产进行登记,成本太高。

尽管如此,但多数国家仍然采纳这项制度,就连秉承德国民法体系化传统的我国台湾地区也不例外,在其《动产担保交易法》上作出相应规定。

在此,罗马法上的动产抵押制度终于在经过改造后于新的社会环境和法律背景下得以复生。

二、我国动产抵押的发展历程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的初步形成是由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经济合同法的实施到九十年代中期的《担保法》的发布。

我国真正开始担保物权立法的,是1981年。

当时经济合同法从合同担保的角度规定了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方留置权的问题,但是未涉及其他形式的担保物权问题。

随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担保问题作了进一步拓展规定。

《民法通则》在“债权”一节中笼统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等四种担保方式。

其中,抵押权和留置权两种为担保物权。

《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本谈不上担保物权的体系建构问题,但是它对抵押权和留置权所做的规定,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立法者对担保物权性质所持的态度。

显然,在当时立法者看来,担保物权与其他担保方式一样,只不过是债权的担保方式,本身不具有物权的特性。

这种立法定位,显然在很大程度上受了《苏俄民法典》的影响。

进入90年代以后,针对社会生活中严重存在的"三角债"现象,政府在先后两次采用行政手段予以清理仍不见效后,决定制定担保法,以此作为解决该问题的办法。

可见,担保法的制定,至少在当时,是被当作一种临时性的对策措施来看待的。

[13]1995年的《担保法》对担保物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担保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规定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

但是该法仍不是一部专门的担保物权立法,它仍把担保物权与保证,定金等其他担保方式一起,规定在一部单行法中。

以一个单行法的形式概括了所有的担保种类,这在大陆法系国家是绝无仅有的。

尽管如此,它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无论在担保物权的种类设置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前进了一大步。

此外,1992年《海商法》,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也相应地规定了担保制度,从而形成了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

三、我国动产抵押的相关规定所谓动产抵押,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一般认为抵押权所具有的对被担保债权的从属性、设立上的公示性、标的物的特定性与不可分性、效力上的优先性、追及性与物上代位性等,动产抵押权也同样具备。

动产抵押制度的特殊之处在于其标的物为动产,并基于动产不同于不动产的特性而复生出动产抵押权的特殊性。

故此,动产抵押权制度的设计,主要围绕得抵押的动产之范围限制、抵押权的公示及公示的效力、危害抵押权安全的行为之防止与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维护等方面。

我国《担保法》中,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并借鉴日本、台湾等立法例上的有关规定,对动产抵押制度明确予以肯定并对其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从而使动产抵押权成为与不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并列的一种抵押权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担保法的解释》中又对一些规定作了补充乃至“修正”。

上述规定中有关动产抵押制度的特殊性问题,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关于抵押物对于可以抵押的动产范围,《担保法》中未作任何限制,第34条中规定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均可设定抵押,除非其属于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第37中规定所有权不明的财产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不得抵押)。

2.关于抵押合同与登记时需提交的文件《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39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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