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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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民主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意见》(中办发[ ] 号)和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的统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部。
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主要决策内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战略发展方向、目标及长远规划;
(三)任期责任目标;
(四)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及重要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
(五)专业技术、经营方向的重大调整方案;
(六)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融资;
(七)重大科研、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确定;
(八)年度工作目标和年度财务预决算;
(九)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
重要决定、部署和措施;
(十)工资薪酬调整,医疗、福利分配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
(十一)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十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突发事件、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
(十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配等需提交职代会审议的重大问题与事项;
(十四)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后备干部的推荐;
(二)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的聘用、解聘及调整;
(三)中层领导干部的聘用、解聘、调整。
(四)中层后备领导干部的确认。
(五)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推荐或委派;
(六)干部、职工管理制度及有关待遇。
(七)其它重要人事管理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重大科研开发项目的投资与安排。
(二)重大技改与基建项目投资与安排。
(三)重大国内外合资、合作项目的投资与安排。
(四)重大项目的投资与安排。
(五)对外投融资、担保、委贷及借款项目的安排。
(六)重大、关键性设备的引进、购置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的安排。
(七)计划外追加项目的投资与安排。
(八)重大工程承包项目和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的安排。
(九)其它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包括研发项目投入、技改技措及建设项目投资、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筹融资、资产损失、捐赠支出等)。
(二)单项额度超过100万元的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不论金额大小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如捐赠、赞助等。
(四)全资、控股(间接控股)公司需报本部研究同意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五)其他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和原则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会议形式决策,会议形式主要
为联席会、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形式,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一)第四条中所列(一)、(二)、(三)、(四)、(五)、(九)、(十三)项的重大决策事项,第五条中所列(一)、(二)、(三)、(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通过联席会方式进行决策。
其它重要事项主要通过办公会形式决策,单项资金超过500万的预算外资金使用和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的投资要经过联席会方式决策。
有关会议要求按相关规定进行。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重组方案等事项,以及班子确认应该提交职代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征求职工代表意见或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
职代会按照《工会法》有关会议议程和程序的规定召开。
第九条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特别是在重要规章制度出台,重大投资、资产处置、企业改制等关系到重要权益和职工切身利益的经营活动中决策中应征询相关法律顾问的意见。
(二)实事求是原则
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尊重客观实际,充分论证、科学决策,确保各项决策有利于改革发展和稳定。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重一大”决策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遵循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应提交职代会审议或通过的重要事项,
在决策前提交职代会审议。
当不同意见相持时,应暂缓作出决定,经研究后,在进行表决。
(四)决策回避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若涉及到参与决策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会议主持人也可以根据会议内容和进程要求该成员回避。
在正式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该成员应当暂停参加该会议。
(五)保密原则
严格保密纪律,对尚未正式决定或公布的会议内容和决定,以及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传播和泄露。
第四章“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均要严格履行议题申报、会前论证、会议研究与决策、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等流程。
(一)提出议题。
主管领导或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行政办公室提出“三重一大”会议要求及会议议题。
(二)会前论证。
决策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相关部门根据计划和工作部署,深入认真开展调研,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根据对应的拟定决策事项,分别交由行政管理办公室审查,并安排会议决策。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现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监察部门的意见;研究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会议形式和时间确定。
行政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及决策事项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要求初步确定会议形式及建议会议时间,并报请同意。
(四)会议研究与决策。
会议由主持人主持,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会议首先由提出议题的相关部门或主管领导首先汇报议题相关情况和各方反馈意见、建议,并提出决策建议。
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就议题内容予以补充。
参会人员随后进行讨论,并充分发表明确的建议、意见。
在会议集体讨论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根据多数与会人员的意见或建议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行或暂缓实施的建议性决定,并再次征询与会人员意见。
决策事项必须有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若存在严重分歧,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除特殊情况,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会议作出决策决定后,主持人同时就会议决策内容,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落实具体承办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并作为会议决定的附属条款记录在案。
“三重一大”事项承办责任人必须是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二条会前准备。
行政办公室通知与会人员参会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
通知有关议题提出或相关部门准备会议材料并根据需要提前两天送达参会人员,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
同时应对会议通过的决策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或下发决议文件,以便组织实施,会议纪要由与会人员会签、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四条决策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会议形式,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由一把手或指定责任人,就具体紧急事项作出果断、紧急处置或决定。
但事后须及时向相关会议通报及报告,按会议程序予以追认,并记录备案。
第五章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应积极主动落实承办决策执行事项。
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有关协同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及完成时限,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适时组织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完成工作,确保落实决策事项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十六条因不可抗力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的,承办责任人要组织责任部门及时向行政办公室提交书面变更或终止的理由和建议。
行政办公室负责及时将报告送达决策事项会议主持人。
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交会议决定或继续执行。
第十七条一把手是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负责人,应督促领导班子及成员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
务,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进行自查,除涉密事项外,应将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内容,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八条纪委应整合监督资源,强化监督措施,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决策事项的贯彻执行。
第六章决策评估与纠错改正
第十九条决策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程序,对重大决策执行过程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过程中或事后的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终结或纠错的活动。
第二十条过程评估一般根据决策实施方案的节点开展,结果评估在该决策实施完成三个月后开展。
必要时,可随时对该决策事项组织评估。
第二十一条决策评估根据决策事项由行政办公室,监察审计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行政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其它业务部门)共同完成。
必要时,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结果评估。
实施决策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办公会组织落实。
第二十二条决策评估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职工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决策评估工作完成后要形成评估报告,并报办公会研究。
第二十四条当发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出现失误时,发现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反映。
有关部门应对决策失误进行分析,及时纠正和解决。
第七章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五条参与决策的人员,在会上应充分表达自己对所决策事项持“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明确态度,并对此负责。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集体、组织及责任人,应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制度规定和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集体决策或擅自变更集体决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书面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泄露决策事项的秘密,或向外提供涉密决策事项材料,造成
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七)其它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以上条款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