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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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范文(4篇)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范文(4篇)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党内民主,加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提高党内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推进党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的一项基本制度,在重大决策中要坚持集体领导、协商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原则,确保党内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三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重大决策包括关系党和国家发展大局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以及重大组织调整、人事任免等事项。

第四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委是党的决策机关,应当负责落实和监督决策的执行。

(二)党内决策应当充分听取广大党员和干部的意见,重视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干部的建议和意见。

(三)党内决策应当依法进行,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党员的权利。

(四)决策程序要公开透明,党员和干部有权了解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并就决策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步骤第五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步骤如下:(一)党委确定重大决策事项的责任部门和组织机构。

(二)责任部门和组织机构进行调研,收集相关资料,听取各方意见。

(三)责任部门和组织机构向党委提交决策方案。

(四)党委组织集体讨论和决策。

(五)党委公开发布决策结果,向党员和干部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的责任部门和组织机构应当设立决策小组,由该部门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团体和个别党员组成。

第三章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与评估第七条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的监督机制,通过定期听取、询问、检查等方式,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并及时纠正决策中的错误和偏差。

第八条党委应当定期对已经实施和正在实施的决策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党中央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范文,供参考。

具体办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XX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切实提高领导班子民主决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立项与实施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第三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其决策权限、决策事项及程序按照公司章程和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关系到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二)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三)公司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四)公司职工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劳动保护措施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五)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机构设置与调整、人员编制和调配;(七)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八)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和修改公司章程;(九)公司合并、分立、兼并重组、改制、解散以及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十)公司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公司部门负责人、重大项目负责人的任免。

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副总经理以上干部的任免;(二)公司所属企业股东代表、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等重要人员的推荐或委派;(三)向上级公司推荐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领导班子成员和后备干部;(四)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人员纪律处分事项;(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立项与实施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对外合作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立项和实施。

大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大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的制度,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

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主要包括:(一)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

(三)巡视巡察整改落实,责任追究等重要工作。

(四)学校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包括学科专业、人才和师资队伍、校园建设等各类子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五)涉及学校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六)学校党员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定,党委的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的制定和调整。

(七)学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涉及的重大事项的处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八)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政策的制定,招生计划的申报。

(九)学校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的建立和调整。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三篇)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三篇)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在中国共产党内部,实行三个重大问题要经过三重决策程序,即要经过党的中央委员会的讨论决定、党的中央委员会的全体会议的集体讨论决定以及党的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决定。

下面,我们将就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的讨论决定党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具有对党全党工作和主要问题的领导权。

党的中央委员会的讨论决定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环节。

1. 提出问题:任何一个党组织或者个人对重大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或者提案,必须有明确的提出问题的内容和理由。

2. 材料准备:提出问题的党组织或者个人根据提出建议或提案的需要,逐级汇报,准备有关的材料、数据和情况的调查报告,并经过专题研究。

3. 上报组织:提出问题的党组织或者个人将准备好的材料和报告上报至党的中央委员会的组织部门。

4. 组织部门审查:党的中央委员会的组织部门负责对上报的材料和报告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提出重大问题的标准。

5. 制定议程:组织部门根据上报的问题和审查结果,制定会议议程,确定讨论问题的时间和地点。

6. 公示和反馈:组织部门在确定会议议程后,将会议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向党组织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7. 召开讨论会:党的中央委员会根据提出的问题和征求的意见,组织召开讨论会,对问题展开讨论。

8. 讨论结果:讨论会的结果由主持人进行总结,并起草讨论会决议草案。

9. 决议草案征求意见:决议草案由组织部门向党组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基本共识。

10. 讨论决定:党的中央委员会根据讨论会的结果和征求的意见,经过表决,做出决定。

二、党的中央委员会的全体会议的集体讨论决定党的中央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是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党的全党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党的中央委员会的全体会议的集体讨论决定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二环节。

1. 决策议程:根据党的中央委员会的讨论决定,组织部门将决策议程确定并通知全体会议成员。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为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贯彻落实“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经过相关程序后,由学校集体决策机构讨论决定。

党总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和行政会为学校集体决策机构。

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关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第四条重大决策的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网络意识形态)、统战工作、德育工作、老干部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学校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工作;(三)学校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政策等;(四)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党委工作要点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订和调整;(五)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六)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七)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八)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九)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十)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1、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任免、交流、调整、奖惩、辞职、辞退、推荐、提名。

2、校级和中层正职后备领导干部的推荐选拔。

3、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条六条重大项目安排的内容(一)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重大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采购等;(二)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三)国内国(境)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贷款项目;(四)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银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银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银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本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本行科学发展,更好服务地方经济,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文件精神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制度规定,应当由党委会、董事会、行长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本行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本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资源配置、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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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XX党委宣传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备宣传部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规矩集体决策,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相关规则,接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部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集体领导、各别口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实施科学民主决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指重大决策、重要同志口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采用口召开部务会的会议形式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内容第五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同志口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必需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及部门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以及部门长远发展和职工利益,依据有关规则应当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重要同志口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部门重要同志口人事事项。

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关于学校及部门规模条件等出现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指超过学校所规则的部门领导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经费需求和使用,以及部门重要事项或1万元以上金额项目的经费使用。

第十条部务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一)组织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定,研究部署部门贯彻落实办法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贯彻学校等上级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并且口接合部门实际提出行政工作具体实施意见。

(三)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关于宣传工作的决定和意见,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四)研究审定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审定部门有关工作规章制度、办法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审定部门职工绩效方案和招聘、解雇口问题,研究决定队伍建设、人员调动、人事管理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一次性使用和处治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1万元以上(含)的事项。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程序性,规范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第三条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明确决策程序和责任,确保决策科学、民主、高效。

第四条国有企业党组织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负总责,企业董事会、经理层等决策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决策过程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决策失误。

第二章决策内容第六条“三重一大”事项包括:(一)重大决策:涉及企业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年度计划、财务预算、重大投资、资产重组、重大合同、重大改革方案等;(二)重要人事任免:涉及企业领导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的选拔任用、调整和考核等;(三)重大项目安排:涉及企业重要项目的立项、实施、终止等;(四)大额度资金运作:涉及企业大额度资金的筹集、使用、调配、处置等。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三重一大”事项清单,明确决策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研究:对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调查研究,收集相关信息,形成决策方案;(二)征求意见:广泛征求企业内部各层级、各部门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三)专家论证: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出专业意见;(四)集体讨论:召开企业党组织会议或董事会、经理层会议,对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决策意见;(五)决策实施:根据集体讨论形成的决策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措施,组织实施;(六)跟踪反馈: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范本(三篇)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范本(三篇)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范本办法标题: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党内民主,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党章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党的重大决策必须经过广泛听取意见、集体决策、民主监督和全党大讨论的决策制度。

第三条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包括基层党组织、中层党组织和高层党组织。

第四条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该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三重一大决策的程序和环节第五条党的三重一大决策应经过以下程序和环节:(一)广泛听取意见:在决策前,应广泛听取党员、群众和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通过组织讨论、听取座谈会、征集意见等方式获取意见,充分发挥广大干部群众的主体作用;(二)集体决策: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的各级组织建立决策小组或决策机构,对涉及重大决策的问题进行综合研究和决策,并形成决策方案;(三)民主监督:决策方案应当向全党公开,并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任何不符合党的方向、路线、政策和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四)全党大讨论:决策方案应当通过全党大讨论的形式,并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形成共识,并在党的决策中得到体现。

第三章具体实施办法第六条各级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的机构职能,确保决策过程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开透明。

第七条党的重大决策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党员和群众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发布公告、举办座谈会和讲座等,接受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和参与。

第八条党的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应当按照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并向党员和群众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决策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九条党的各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决策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对于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党的各级组织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追究责任,对严重失职失责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5篇)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5篇)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意见征求稿)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公司科学发展,根据云南省办公厅《____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____》、《中国_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____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____》、(中办发〔____〕____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遵循原则(一)坚持集体决策。

凡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

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

(四)坚持科学决策。

以____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二、决策范围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一)重大事项决策主要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的重大事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2、公司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3、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4、公司改制、兼并、分立、重组、破产、解散或者变更、投资参股、重大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5、公司绩效考核、薪酬方案、奖金分配、福利待遇、劳动保护、五险一金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6、年度员工招聘、录用、培训及市场化用工计划,违法违纪员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7、公司机构设置、变更、职能调整、定员定编方案;8、公司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及废除;9、公司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10、公司__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问题;11、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2、公司其它重大事项。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障公司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公司相关规定。

(三)坚持民主集中原则。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集中集体智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

(四)坚持科学决策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前的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和调整;(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的制定和调整;(三)公司改革改制、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等重大事项;(四)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的确定;(五)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六)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薪酬福利制度的改革、劳动保护措施的制定等;(七)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八)公司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奖惩;(二)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三)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和配备。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重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实施;(二)重大对外合作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和签约;(三)重大设备采购、物资采购项目的招标和实施;(四)重大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二)超预算的资金使用;(三)对外大额捐赠、赞助;(四)重大融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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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民主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意见》(中办发[ ] 号)和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的统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部。

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主要决策内容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二)战略发展方向、目标及长远规划;(三)任期责任目标;(四)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及重要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五)专业技术、经营方向的重大调整方案;(六)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融资;(七)重大科研、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确定;(八)年度工作目标和年度财务预决算;(九)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部署和措施;(十)工资薪酬调整,医疗、福利分配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

(十一)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十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突发事件、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十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配等需提交职代会审议的重大问题与事项;(十四)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一)后备干部的推荐;(二)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的聘用、解聘及调整;(三)中层领导干部的聘用、解聘、调整。

(四)中层后备领导干部的确认。

(五)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推荐或委派;(六)干部、职工管理制度及有关待遇。

(七)其它重要人事管理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一)重大科研开发项目的投资与安排。

(二)重大技改与基建项目投资与安排。

(三)重大国内外合资、合作项目的投资与安排。

(四)重大项目的投资与安排。

(五)对外投融资、担保、委贷及借款项目的安排。

(六)重大、关键性设备的引进、购置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的安排。

(七)计划外追加项目的投资与安排。

(八)重大工程承包项目和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的安排。

(九)其它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包括研发项目投入、技改技措及建设项目投资、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筹融资、资产损失、捐赠支出等)。

(二)单项额度超过100万元的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不论金额大小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如捐赠、赞助等。

(四)全资、控股(间接控股)公司需报本部研究同意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五)其他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和原则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会议形式决策,会议形式主要为联席会、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形式,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一)第四条中所列(一)、(二)、(三)、(四)、(五)、(九)、(十三)项的重大决策事项,第五条中所列(一)、(二)、(三)、(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通过联席会方式进行决策。

其它重要事项主要通过办公会形式决策,单项资金超过500万的预算外资金使用和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的投资要经过联席会方式决策。

有关会议要求按相关规定进行。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重组方案等事项,以及班子确认应该提交职代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征求职工代表意见或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

职代会按照《工会法》有关会议议程和程序的规定召开。

第九条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一)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特别是在重要规章制度出台,重大投资、资产处置、企业改制等关系到重要权益和职工切身利益的经营活动中决策中应征询相关法律顾问的意见。

(二)实事求是原则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尊重客观实际,充分论证、科学决策,确保各项决策有利于改革发展和稳定。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遵循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应提交职代会审议或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提交职代会审议。

当不同意见相持时,应暂缓作出决定,经研究后,在进行表决。

(四)决策回避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若涉及到参与决策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会议主持人也可以根据会议内容和进程要求该成员回避。

在正式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该成员应当暂停参加该会议。

(五)保密原则严格保密纪律,对尚未正式决定或公布的会议内容和决定,以及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传播和泄露。

第四章“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与要求第十条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均要严格履行议题申报、会前论证、会议研究与决策、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等流程。

(一)提出议题。

主管领导或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行政办公室提出“三重一大”会议要求及会议议题。

(二)会前论证。

决策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相关部门根据计划和工作部署,深入认真开展调研,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根据对应的拟定决策事项,分别交由行政管理办公室审查,并安排会议决策。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现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监察部门的意见;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会议形式和时间确定。

行政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及决策事项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要求初步确定会议形式及建议会议时间,并报请同意。

(四)会议研究与决策。

会议由主持人主持,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会议首先由提出议题的相关部门或主管领导首先汇报议题相关情况和各方反馈意见、建议,并提出决策建议。

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就议题内容予以补充。

参会人员随后进行讨论,并充分发表明确的建议、意见。

在会议集体讨论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根据多数与会人员的意见或建议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行或暂缓实施的建议性决定,并再次征询与会人员意见。

决策事项必须有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若存在严重分歧,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除特殊情况,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会议作出决策决定后,主持人同时就会议决策内容,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落实具体承办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并作为会议决定的附属条款记录在案。

“三重一大”事项承办责任人必须是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二条会前准备。

行政办公室通知与会人员参会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

通知有关议题提出或相关部门准备会议材料并根据需要提前两天送达参会人员,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

同时应对会议通过的决策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或下发决议文件,以便组织实施,会议纪要由与会人员会签、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四条决策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会议形式,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由一把手或指定责任人,就具体紧急事项作出果断、紧急处置或决定。

但事后须及时向相关会议通报及报告,按会议程序予以追认,并记录备案。

第五章执行与监督第十五条决策事项承办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应积极主动落实承办决策执行事项。

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有关协同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及完成时限,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适时组织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完成工作,确保落实决策事项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十六条因不可抗力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的,承办责任人要组织责任部门及时向行政办公室提交书面变更或终止的理由和建议。

行政办公室负责及时将报告送达决策事项会议主持人。

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交会议决定或继续执行。

第十七条一把手是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负责人,应督促领导班子及成员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进行自查,除涉密事项外,应将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内容,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八条纪委应整合监督资源,强化监督措施,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决策事项的贯彻执行。

第六章决策评估与纠错改正第十九条决策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程序,对重大决策执行过程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过程中或事后的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终结或纠错的活动。

第二十条过程评估一般根据决策实施方案的节点开展,结果评估在该决策实施完成三个月后开展。

必要时,可随时对该决策事项组织评估。

第二十一条决策评估根据决策事项由行政办公室,监察审计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行政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其它业务部门)共同完成。

必要时,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结果评估。

实施决策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办公会组织落实。

第二十二条决策评估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四)决策实施在职工群众中的接受程度;(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决策评估工作完成后要形成评估报告,并报办公会研究。

第二十四条当发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出现失误时,发现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反映。

有关部门应对决策失误进行分析,及时纠正和解决。

第七章责任与追究第二十五条参与决策的人员,在会上应充分表达自己对所决策事项持“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明确态度,并对此负责。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集体、组织及责任人,应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的应进行责任追究:(一)违反制度规定和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集体决策或擅自变更集体决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四)未向领导集体书面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五)执行决策后发现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六)泄露决策事项的秘密,或向外提供涉密决策事项材料,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七)其它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以上条款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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