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继续使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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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继续使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

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人口厅函[2008]165号

【发布部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含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8.08.18

【实施日期】2008.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继续使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的通知

(人口厅函[2008]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按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国统制[2006]4号)已向国家统计局办理了继续使用手续,并将报表的法定标识部分做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国统制[2008]78号)自2008年8月5日开始生效。请各省遵照执行。

附件:《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表说明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年度人口与出生情况

表号:国人口统 1 表制表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78号有效期:2011年8月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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