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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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1. 引言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存的积蓄基金,旨在帮助满足员工的住房需求。
为了有效管理住房公积金,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需要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介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并提供相关指导。
2. 缴存规定2.1 缴存比例雇员和雇主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1,即雇员和雇主每月应缴存等额的金额。
2.2 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根据雇员的月薪确定,基数上限和下限由相关部门规定并随时调整。
2.3 缴存时间住房公积金应该在每月工资发放日之前缴存到指定的公积金管理机构。
3. 提取规定3.1 提取方式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购买自住房- 偿还住房贷款- 支付住房租金- 大病医疗救助- 养老基金-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等等。
3.2 提取条件不同的提取方式对应着不同的条件和限制。
具体的提取条件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确定。
在提取时,雇员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经过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审核。
4. 监督与管理4.1 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确保公积金的安全性、专业性和透明性。
4.2 公示与公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缴存比例、提取规定等应进行公示和公开,以便雇员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公积金的使用情况。
4.3 监督机制建立公积金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管理机构的合规经营,保护雇员的权益,防止滥用公积金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5. 处罚与追责5.1 违规行为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提取资格、追回已提取的资金等。
5.2 追责机制建立相关的追责机制,对于损害公积金利益和雇员权益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是保障雇员住房权益的重要制度。
本文档对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规定进行了详细介绍,强调了公积金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追责机制。
希望通过这些规定和措施,能够有效保护雇员的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员工公积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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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公积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的公积金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具体执行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
第三条公积金是员工个人储蓄的一种形式,用于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建立员工的长期财务安全。
第四条公积金的缴存标准由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并在每月底前执行。
第五条公积金的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助。
第六条公积金的提取、转移等业务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
第七条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教育、医疗等用途。
第八条公积金制度的具体规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公司领导小组的审批。
第二章缴存管理第九条公积金的缴存标准为员工工资的5%,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员工工资每月发放后,在第二个工作日内自动缴纳到员工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调整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并报公司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公积金账户的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确保每月缴存到账。
第十三条员工公积金账户信息每月必须定期对账,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公积金账户信息必须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三章提取管理第十五条员工可以在累积缴存满一年后提取公积金,最低提取金额为5000元。
第十六条公积金提取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公积金提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教育、医疗等用途,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公积金提取申请需提前一个月提交,经公司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公积金提取所需手续费由公司财务部门承担。
第二十条公积金提取资金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发放,不得私自挪用。
第四章转移管理第二十一条员工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公积金可转移至新公司,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由公司财务部门办理。
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积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e8648f5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e007110.png)
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的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员工个人公积金管理。
第二章缴存与提取第三条缴存比例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公司和员工按一定比例缴存公积金。
第四条缴存基数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员工的月工资总额。
第五条提取条件员工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购车、子女教育、医疗、退休等。
第三章公积金管理机构第六条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司设立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积金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公积金提取申请,监督公积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公积金管理部门公司设立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缴存、提取、核算等。
第四章公积金账户管理第八条公积金账户开立员工入职后,公司为其开立公积金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信息。
第九条公积金缴存和提取记录公司和员工的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情况,分别记录在公司和员工的公积金账户中。
第五章公积金争议解决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员工与公司之间、员工与公积金管理机构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仲裁机构在争议解决中,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需遵守仲裁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二条公积金管理费用公司和员工按照规定缴纳公积金管理费用,费用用于支付公积金管理和运营服务。
第十三条违规处理公司和员工违反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停止提取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解释权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有。
以上为《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章节内容,旨在规范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的权益。
[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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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1. 缴存基数:根据劳动者工资、工资性收入等支付总额确定住
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一般来说,缴存基数的上限和下限由政府根
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及居民收入水平确定。
2. 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的,一般为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
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
的比例作为单位缴存。
3. 资金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购房、建房、还
房贷、租房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具体使用方式和条件由政府根
据当地实际情况来确定。
4. 利息收益: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会按照一定的利率进行
利息收益,这部分收益主要作为补贴员工购房和还贷款的费用。
5. 个人账户管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是员工个人的财产,用人单
位需建立和维护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时将缴存款项存入账户。
6. 监督管理:政府或相关部门会对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请注意,具体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概述。
实际操作中,请参考当地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2.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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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新修订并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2005年1月10日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筹和自筹相结合进行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自筹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管理。
统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执行地方有关规定。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自筹管理,只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业务,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自筹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公司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公司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成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相关人员组成。
主任:xxxxx副主任:XX成员:XX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相关人员组成。
公积金办公室专人专管,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
(二)负责记载员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审批。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财务部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住房公积金财务账,审核原始凭证并进行账务处理。
(二)负责对转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复核。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工作。
(四)负责与银行的对账工作。
(五)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具体执行,监察审计部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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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使员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促进企业和谐稳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用文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
第二章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制员工。
第三章定义第四条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员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员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公积金,均属员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的上、下限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标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确定。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每月从缴存基数中计提公积金的比例,包括单位缴存比例和员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相同。
第七条员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和员工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职责:一、负责《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
二、负责各单位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公积金缴存、公积金转移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公积金政策及管理规定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子公司职责:负责本单位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公积金缴存、公积金转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缴存第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员工缴存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十一条员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员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个缴存年度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员工在公司内调动,同一个缴存年度内,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变。
第十四条新录用员工,自签订劳动合同次月起,开始缴存公积金,以员工入职首月工资标准核定缴存基数。
第十五条单位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从停发工资之月起,停止为员工缴存公积金。
第十六条员工退休、死亡的,单位从停发工资之月起,停止为员工缴存公积金。
(201111)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_2011.11
![(201111)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_2011.11](https://img.taocdn.com/s3/m/468b1d27dd36a32d7375813e.png)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1、住房公积金缴费由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应的比例共同负担,个人缴存部分由公司从每月个人工资里代扣代缴。
2、每月在规定时间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3、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4、所有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业务,原则上,集中于每月15日前统一办理一次,15日后发生新的业务安排至次月办理。
5、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由人力资源部核定,每年7月进行调整,调整后一年不变。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一)克市地区: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0%;(二)北京地区:偿还用于本人住房方面的贷款;支付本人分摊的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15%的部分。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由经办员负责相关资料提交审批、费用领取等具体事宜,其中,产生的手续费从个人公积金费用代扣除。
每月10日前将所需资料提交经办员,10日后提交资料的次月办理。
1、房屋提取(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契税票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4)公积金提取员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5)公积金提取员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员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bf86d50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faa171c.png)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对象凡在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公司和个人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具体比例由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方式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方式为按月缴纳,员工每月工资发放时,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四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员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支付房租、修缮自住住房等。
具体提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和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提取、使用等管理工作。
员工可以通过公司提供的查询方式,查询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第六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和检查公司应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的调整和变更公司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提取和使用方式等,如需调整和变更,应提前通知员工,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的争议处理如员工与公司因住房公积金缴纳、提取、使用等问题发生争议,应通过公司内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章制度第九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的权益保障公司应确保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发现任何侵害员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的透明度公司应定期向员工公开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提取和使用情况,接受员工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的培训和教育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理解和遵守程度。
第十二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化解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员工社保公积金管理办法(HR实操版)
![员工社保公积金管理办法(HR实操版)](https://img.taocdn.com/s3/m/1dfa2822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05f8545.png)
XXXX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社保公积金管理办法(HR实操版)员工社保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
第二章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参保管理第四条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管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
工作职责包括:1、负责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制度的拟定与执行;2、公司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按时缴纳和员工“五险一金”个人帐户的代扣代缴;3、公司关于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预算管理。
4、负责公司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
第五条参保范围;(一)公司现有在岗正式员工(不含返聘、借调、兼职人员及临时工);(二)新招聘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三)调动人员及临时工通过考核办理入职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六条新入公司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人力资源部办理缴纳“五险一金”手续,并通知需参保人员。
第七条新参保员工需提供相关材料(二代身份证复印件、1寸白底彩色电子照片)后,人力资源部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五险一金”手续,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材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八条公司员工符合缴纳保险条件,但因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缴纳的各项保险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公司调入员工通过考核期录入为正式员工后,由调入员工填写五险一金的转移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上报总经理批示。
人力资源部按总经理签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员工转入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在转移前将应缴的费用金额缴清,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公司不负责补缴。
员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员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96eb519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ff.png)
员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员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提高员工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政策依据1.国家住房公积金法及其实施条例;2.工会章程;3.企业章程;4.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5.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参保范围1.全部全职员工,包含劳动合同工和临时工;2.实习生、兼职人员不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四章公积金缴存1.企业应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2.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员工工资的10%,其中企业缴纳7%,员工自行缴纳3%;3.缴存基数为员工当月工资总额;4.公积金缴存以工资结算周期为基础,按月缴存;5.缴存截止日期为每月的15日。
第五章公积金使用1.员工可以依据实际需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2.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用于购买住房、建设翻修住房等相关用途;3.具体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4.公积金贷款申请需要提交相关料子,并经过企业审核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批准;5.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依照合同商定期限进行还款。
第六章公积金提取1.员工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2.公积金提取条件包含购买首套住房、归还住房贷款、租房等特定情况;3.具体提取额度和提取方式,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4.公积金提取申请需要提交相关料子,并经过企业审核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章监督与惩罚1.企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2.企业对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3.员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违规操作或供应虚假料子的,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惩罚,包含扣发工资、辞退等。
第八章绩效考核1.企业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一项指标;2.缴存纪律良好的员工将获得相应的嘉奖;3.不定时缴纳公积金或存在违规操作的员工将受到相应的扣分或惩罚。
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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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三条公司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小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公积金的缴纳第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和公司共同缴纳,缴纳比例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
第五条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公司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六条公司缴纳部分,由公司根据规定比例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提取。
第三章公积金的使用第七条职工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八条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小组对职工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第四章公积金的转移和封存第十条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移住房公积金的,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小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职工离职或退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进行封存处理。
第五章公积金的查询和监督第十二条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小组应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小组应定期向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小组的工作有监督权,如发现违规行为,可向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公司缴纳公积金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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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住房公积金缴纳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缴纳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住房公积金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和比例第四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根据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具体数额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核算。
第五条公司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为员工工资的5%-12%,具体比例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住房公积金政策确定。
第六条公司应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拖欠或减少缴纳。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缴纳流程第七条员工入职后,由人力资源部门收集员工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并报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每月底前将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和比例报备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公司提供的缴纳基数和比例,生成缴纳明细,并通知公司。
第十条公司在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纳。
第十一条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后,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开具缴纳证明,并保存好相关凭证。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使用与管理第十二条员工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自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四)支付房租的;(五)治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支付医疗费用的;(六)离职、退休、死亡等情形。
第十三条员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提取手续。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缴纳、使用和管理的规范、透明。
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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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保障矿务集团员工的住房权益,提高员工的住房福利待遇,并维持矿务集团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矿务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矿务集团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矿务集团(以下简称“公司”)所有在职员工,以及因退休、离休、离职、身故等情况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
三、缴存标准1.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定为个人缴存比例为12%,单位缴存比例为12%,共计24%。
2.员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其本人当月工资总额的20%。
3.公司应当在每月30日前将当月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款项一次性缴纳至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基数为员工当月工资总额(不包括津贴、补贴、奖金等)。
四、用途范围1.公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款项,应当用于员工本人或本人家庭在本地区购买、自建、大修住房,包括购买普通商品房、购买经济适用房、自建住房及大修住房等。
2.公司应当加强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符合国家和公司的相关政策法规,杜绝住房公积金的滥用和浪费。
五、提取范围员工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购买经济适用房、集资购房、大病医疗、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此外,员工获得临时性住房困难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支付,但提取比例不能超过其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余额。
六、审核流程1.员工如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住房买卖或租赁合同、大修或建造住房的合同、还款计划等相关材料。
2.公司应当对员工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如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员工并要求其补充、更正或作出说明。
经审核通过后,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员工的申请提交至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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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为了促进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节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经批准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细则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缴存对象和缴存基数第一节缴存对象1.在本办法生效后,全国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不论其所有制形式以及所有制性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其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等,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3.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被用工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用工单位的退休人员。
第二节缴存基数1.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月均额确定,并在调整时参照职工本人实际工资月均额予以调整。
2.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最低和最高缴存基数范围内。
第三章缴存比例和缴存期限第一节缴存比例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实际工资月均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缴存比例,将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2.职工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缴存比例,将其实际工资月均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第二节缴存期限1.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的工资发放日前5日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2.职工个人应当于每月的工资发放日前5日,将其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第一节提取方式1.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提取条件和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主要包括购买住房、还房贷、大病医疗、子女教育、退休等。
第二节提取条件1.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符合相应的提取条件,包括购买住房的条件、还房贷的条件、大病医疗的条件等。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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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成员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居住水平,根据2002年国务院第350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以及《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含义、范围、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长期储蓄,是指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一定缴存比例,在指定银行存储,本息都归个人所有的一种住房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成员单位在职职工。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及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由各单位向公司报批,公司视各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司的整体情况,本着“鼓励先进、兼顾公平”的原则,统一审批,然后报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确定。
在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变。
上一年度未完成公司下达的收入和利润指标的单位,当年不得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相同,原则上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
提高缴存比例须报公司审批后报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确定。
上一年度未完成公司下达的收入和利润指标的单位,当年不得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遇政府有关部门调整缴存比例,由公司研究确定成员单位的缴存比例调整方案.在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变.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成员单位应当到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公司所属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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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实行个人自愿缴存与单位强制缴存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缴存
第五条职工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缴存标准。
第三章使用
第八条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房、偿还住房贷款等。
第九条职工购买自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确
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公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
情况。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接受职工、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监
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管理办法应以当地政府发布的正式
文件为准。
公司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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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依据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和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公司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本办法实施的主管部门为综合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非城镇职工满足该办法制定的相关条件可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种补充,依据自愿的原则,符合相关条件的职工可申请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5%.第五条(申报条件)(一)凡申报住房公积金的非城镇户口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入公司工作年满二年以上者;2、年度绩效考核连续合格以上者;3、公司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及决定其他贡献者;(二)凡申报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人员,需入公司满五年以上者,同时满足以下一个条件:1、申请期内年底绩效考核有两次优秀者;2、取得高级或工程师职称以上的资格者;3、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一名者;4、获得所级以上先进奖、成果奖者,排名前一名者;5、参加公司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二名及前三名者;6、对生产技术、管理和经济效益等取得重大突破者(经济效益≥10万元);7、公司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其他贡献者;第六条(申报流程)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有关人员经本人申请,部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办公会议决定,由综合办负责具体执行。
第七条(应用解释部门)本办法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工公积金/补充公积金申请表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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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济南市房屋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有正式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试用员工待试用期满,正式确定劳动关系后,公司从转正之日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员工,其住房公积金按所在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并享受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规定的一切待遇。
第二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确定
1、住房公积金是员工及公司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归员工个人所有,员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员工本人。
住房公积金由员工缴存额和公司资助额两部分构成。
2、员工个人当年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等于上年度月平均基薪总额(简称缴费工资基数,下同)乘以个人缴存率。
公积金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3、公司资助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等于被资助员工缴费工资基数乘以公司缴存率。
4、个人缴存率等于公司缴存率。
济南地区个人和单位缴存率为7%。
5、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部分,由行政人事部在每月发工资时代扣,并连同公司资助部分于每月15日前交到管理中心归集部(中国建设银行天桥区支行)。
6、管理中心负责为每位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记录员工的缴费情况,并按规定计息。
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包括员工编号(帐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上年月平均工资(上年基本年薪/12)、当年缴费、本息情况。
行政人事部留存员工的月缴记录,缴费记录,缴费记录包括员工姓名、帐号、员工个人月缴费金额、公司资助金额。
7、当年归集的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上年结转的员工个人住房公
积金本息暂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8、行政人事部于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向员工发送由管理中心归集部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对帐单》,遇有问题,行政人事部将协助员工予以查询核实。
第三节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支取、销户、转移
第五条建立住房公积金后,根据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购买、建造员工住房时可以申请专项贷款、员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抵押贷款。
(1)购买自住房屋: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借款合同。
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结婚证、主买房人的支取记录单,如未建公积金,需单位开证明;
(2)大修、翻建自有房屋: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3)自建自有住房: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明细发票;
(4)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房租: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承租人夫妇双方的收入证明。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借款合同、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及身份证复印件。
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汇交单位办理。
由汇交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章),后附相关支取证明材料,经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办理支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支取后,个人账户内必须保留一个月的缴
存额。
员工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同样可以支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及办理手续同上。
第六条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及所需材料: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3)出国定居: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4)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可以提取该员工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否则将该员工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5)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第七条员工调离交纳公积金所在城市或出国定居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退还员工本人。
第八条员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可由其继承人按规定提取。
依法继承或受遗赠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员工在缴纳公积金所在城市调动工作的,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暂时无法转移的,公积金结余本息封存原帐户,不退还本人。
第十条员工因离职、停薪等各种原因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结余本息暂存在原帐户内。
第十一条调入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不办理的,责任自负。
第四节其他
第十二条行政人事部负责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台帐的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金额的支出发放及其他帐务处理和核算。
第十三条公司行政人事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社会统筹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社会统筹保险登记、缴费及相关管理工作。
⑴负责养老及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
⑵负责养老及失业工伤及医疗保险费用的扣缴;
⑶负责向员工宣传解释养老、失业、工伤及医疗保险政策,接受员工对本人养老、失业、工伤及医疗保险缴费情况的查询;
⑷每月月初向财务管理部门报送养老、失业、工伤及医疗保险缴费的当月情况表;
⑸负责与地方养老、失业、工伤及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
⑹每年年初负责外派员工的养老及失业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标准,并通知所在工作单位按月扣缴。
第十五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养老及失业保险费用的计提及帐务处理等。
第十六条上述各章节条款所提到的工资是指员工的基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