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和公民宪法基本权利保障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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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

浅论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

浅论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论文摘要: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

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

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通篇贯穿着以人为本,改善民主,扩大民生,保障人权的内容。

坚持人权的平等性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保障的基本特点,也是我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本文从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和作用、宪法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论述,进而分析了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意义人权,是人作为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虽然不是所有的人权都需要法律化,但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进程表明,基本人权以及保障基本人权得以实现的其他(非基本)人权可以也应当由法律加以规定。

无论是人权原则、人权内容、还是人权的实现途径,都要通过宪法做出规定。

另一方面,人权保障又是宪法的核心,离开了人权保障,宪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人权与宪法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对人权的内容及其保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

虽然这些宪法修正案大大推进了我国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但我国现行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一、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和作用(一)为中国民主宪政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宪法的确立过程也即是人权原则不断宪法化的过程,“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是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努力奋斗的崇高目标。

在17、l8世纪资产阶级宪法诞生后,伴随着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形成,资产阶级的宪法逐步向全球扩展,资产阶级宪法所确认的人权思想和人权原则也被普遍接受,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人作为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成为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宪法解读解析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保障

宪法解读解析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保障

宪法解读解析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保障宪法解读:解析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保障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基石。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各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等,对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保障进行解析和解读。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要义,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的基础。

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有以下几点:1. 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确立了人民的地位至高无上,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归属于人民。

这意味着人民可以通过选举、发表意见等方式参与政治,并对国家各项事务做出决策。

2. 依法治国原则:宪法规定了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强调国家及其各级机关、公职人员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这一原则保证了社会的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3.平等原则:宪法规定了人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禁止任何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这一原则确保了公民享有同等的基本权利和机会,包括平等受教育、就业和公共服务等。

4. 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宪法强调社会主义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应当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这一原则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进步。

二、宪法的权利保障宪法的权利保障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核心内容,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人身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保证了公民的基本生存权。

2.政治权利: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的民主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3.社会经济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有助于解决社会不平等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4.文化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文化知识、文化产品的权利,保障了公民在文化领域的自由和权益。

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对于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宪法保障制度

宪法保障制度

宪法保障制度
在中国,宪法是最高法律,保障中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保障制度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关键制度。

在这个制度下,公民的权利不仅得到法律明确保障,而且得到了法律有效的维护。

宪法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中国法治建设取得成果的重要标志。

宪法保障制度覆盖面广,包括宪法监督机制、人身自由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等多个方面。

其中最为核心的是宪法监督机制。

宪法监督机制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尊严,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防线。

宪法监督机制包括宪法审查和宪法诉讼两种方式。

宪法审查是指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进行审查的机制。

而宪法诉讼则是指对于宪法权利的侵犯,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两种机制的目的都是为了确保宪法得到落实,为维护公民权利提供法律保障。

在宪法保障制度的保护下,中国公民不仅享有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而且还得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愈发重要。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传播和应用提供了法律保障,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创新驱动发展。

总之,宪法保障制度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宪法监督机制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最后防线。

在宪法保障制度的带动下,中国公民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和维护。

未来,中国将进一步完善宪法保障制度,不断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法律实施和司法实践等手段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家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从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现状、特点和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现状是相对健全的。

我国《宪法》对人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住所、通信等权利。

我国还制定了《人权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件,保障公民基本权益。

我国设立了人权保护组织,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政法委员会,对人权问题进行监督和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也建立了公正的司法制度,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特点体现在多个方面。

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实行了司法主导的模式,即司法机关在人权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突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公平正义和个人尊严。

我国人权保障制度还注重了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在国际上具有独特性,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国情和发展阶段。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对人权的保护和执行不到位,导致公民权益受到侵犯。

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足,一些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够,致使一些人权案件得不到有效解决。

我国的人权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加强对地方政府人权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促使各地方政府切实履行保障公民权益的责任。

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建设,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完善我国的人权法律体系,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加强对人权保护组织的建设和监督,促进人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基本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和监督的制度安排。

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

下面将从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原理、作用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原理是依法行政和公正审判。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合法、合理地执行公共事务。

而公正审判则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客观公正、严格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司法审查制度将这两个原则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正当、公正的审查机制。

其次,司法审查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司法审查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司法审查制度监督了政府的行政行为。

政府在执行公共事务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如果政府违法行使权力,就会受到司法的制约和惩罚,从而提高了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再次,司法审查制度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机关可以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最后,司法审查制度提供了法律准则和判例,为政府和公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便于认识和遵守法律,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最后,司法审查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司法途径和法律程序。

司法途径要求任何人都可以依法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维权。

司法程序要求在审理案件时,要坚持独立、自由、公正的原则,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司法授权也是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机关可以对政府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判定政府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宪法规定,并做出相应裁决。

同时,司法机关在审查中还需要与其他政府机关和社会各方保持紧密沟通,共同维护法治和社会秩序。

总之,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依法行政和公正审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审查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司法途径和法律程序,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查权力。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一、概述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作为行政法学的核心议题之一,关系到公民权利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运行以及法治国家的建设。

在法治社会的框架下,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寻求司法救济时,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强度直接决定了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以及行政权的制约效果。

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分析,旨在探讨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各级法院对于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审查权限和审查深度。

由于行政机关的层级结构复杂,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权限和责任各不相同,各级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应根据行政机关的层级和权限,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确保行政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的理论基础出发,分析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行政审判权纵向范围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这一研究,旨在为我国行政审判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行政审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实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1.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重要性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行政权力合法、合理运行的监督。

在行政法治化的进程中,司法审查扮演着“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角色。

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仅可以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能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司法审查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救济途径。

通过司法审查,行政相对人可以得到公正、及时的裁决,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通过司法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其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原则。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最新版2篇】目录(篇1)1.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定义和意义2.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和现状3.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与违宪审查的关系4.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和挑战5.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正文(篇1)一、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定义和意义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在中国国家专门司法机关的框架下,为保障个人基本权利、防止国家强制权滥用,对国家强制权行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中国扮演着保障宪法实施、维护法律秩序的重要角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和现状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

在建国初期,我国主要依赖于政治手段对国家行为进行审查。

随着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逐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司法审查制度也逐渐形成并得到完善。

目前,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主要体现在对法律法规的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以及对司法行为的审查等方面。

三、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与违宪审查的关系在中国,违宪审查是指针对某项立法或某种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作出审查并处理的行为。

违宪审查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负责,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而司法审查是违宪审查中的一种具体模式,主要由普通法院负责对国会的立法进行违宪审查。

因此,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在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为保障宪法实施、维护法律秩序而进行的审查。

四、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和挑战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审查范围广泛,涵盖了法律法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等方面;二是审查主体多元,既有国家机关负责违宪审查,又有普通法院负责司法审查;三是审查标准较为严格,要求审查行为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

然而,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如审查效率低下、审查范围有限、审查主体的独立性不足等。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五、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改进和完善针对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一是提高审查效率,简化审查程序,缩短审查时间;二是扩大审查范围,将更多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纳入审查范围;三是增强审查主体的独立性,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审查权;四是建立健全审查结果的执行机制,确保审查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试论司法审查制度(上)

试论司法审查制度(上)

试论司法审查制度(上)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是现代主张法治的国家所普遍采纳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在法治社会司法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的重要措施,它对于保障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充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我国即将加入WTO,而世贸组织的有关文件中也提到了司法审查原则,因此我们也存在一个是否采纳司法审查制度,从而与世界接轨的问题。

鉴于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性,本文拟对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司法审查的概念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宣告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无效及对其他违法活动通过司法裁判予以纠正,从而切实维护宪法的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迄今为止有关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依据仍然存在着争论,但全世界已有70多个国家建立了这一制度[1].当然,各国因为宪政体制、历史和文化传统、社会经济情况等的差异而导致了其采取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形式、内容、审查对象及作用范围等方面仍不完全相同。

由于司法审查制度的采用广泛地影响着社会政治生活各个领域,因此它事实上已不是一项单纯司法制度,而属于整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的范畴。

(一)司法审查与与违宪审查,所谓违宪审查,是指有权审查违宪的国家机构对任何违反宪法的立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团体所实施的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的审查。

我国不少学者认为,司法审查实际上就是指违宪审查[2],这一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因为,从司法审查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来看,确实是由司法机关要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宣告违宪的立法无效或对受害人提供救济,然而,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广义上说,司法审查包括了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所从事的各种行政行为等的审查。

也就是说,司法审查包括了违宪审查。

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生(Marbury V. Madison)一案中发展起来的现代司法审查制度,以违宪审查作为其重要的标志和特征。

宪法下的基本人权保障与司法实践

宪法下的基本人权保障与司法实践

宪法下的基本人权保障与司法实践自古以来,人类一直追求着自由、平等、尊严和公正的生活。

在现代社会中,这些追求被体现并保障在法律之中。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律文件,宪法为我国的基本人权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并由司法实践来保证其得以充分实施。

首先,宪法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个人财产安全等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益。

宪法的规定为人民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并确保这些权利不受侵犯。

其次,宪法设立了法院来保障人权。

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是保护宪法权利的最高行政法院,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各类刑事、民事、经济等案件,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法院的司法实践通过审理案件、判决和执行判决等环节,保证了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宪法下的基本人权保障并不仅仅止步于法律框架的确立,还需要通过切实的司法实践来得以充分体现。

司法实践是宪法下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通过法院的职能和作用来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司法实践中的人权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无论是对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还是对民事案件中的诉讼参与人,法院都会在审判过程中充分尊重并依法维护其权利。

例如,法院会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其享有合法的辩护权利,并根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其次,司法实践中,法院严格审查并排除非法证据的使用。

在侦查和审判的过程中,法院会对证据进行细致审查,排除可能存在的非法证据,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合法性。

司法实践中的这一环节,保障了公民的隐私权和自由,维护了人民的尊严与平等。

此外,司法实践中,法院还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制裁。

举报制度的建立,为人民举报不当行为提供了法律保护,并将举报内容按照法律程序予以处理,以确保人民权益的合法保护。

然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审判程序中的形式主义、司法公正的情况不尽如人意、执行力度不够等等。

宪法权利救济问题探析

宪法权利救济问题探析

宪法权利救济问题探析[摘要]宪法权利在我国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实现得很不全面,其中宪法规范不能直接适用是一个重要因素。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推进,这一方面的理论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这一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本文从中国实际出发,就中国有关宪法适用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分析了我国这一理论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对我国有关宪法适用提出了一些观点。

[关键字]可适用性协调条件在我国,由于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和1984年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限制了人民法院引用宪法来作为定案的依据,于是保障宪法权利被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专门职责,其他国家机关则无权过问。

这实际上导致了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除了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加以具体化之外,公民个人无法请求国家机关适用宪法来直接保护自己的宪法权利。

而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又没有设立专门的机关来处理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案件。

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不能获得救济,就等于没有这项权利,既通常所说的“无救济就无权利”。

因此,至少在8?13批复出台之前[1],宪法权利在我国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实现得很不全面。

因为宪法规定了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的救济权,但却没有规定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之外的侵害的救济权。

比如,没有规定公民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鉴于时代已经改变,社会之结构,已从农业迈入工业。

社会结构之改变,明显地影响到基本权利之效力。

在工业社会下的生存弱者,民法所谓的契约自由、私法自治,对其都无意义。

对个人尊严以及基本权利之侵害,除了国家以外,实质的社会势力者,亦是主要来源之一”。

[2]因此,本文拟对直接适用宪法规范救济宪法权利问题进行初步探析,期有助于推动一种清晰、合理的宪法适用制度的真正建立。

一、宪法的可适用性分析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山东省高院请示的齐玉苓诉陈晓琪案作出了批复,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

“违宪审查基准专题研究”笔谈(二)——基本权利保护:“脚注4”与双重审查标准

“违宪审查基准专题研究”笔谈(二)——基本权利保护:“脚注4”与双重审查标准

基 本权 利 的保 护 为 宪 法 的 重要 课 题 .也 是 立 宪 主 义 的 基 本 内涵 之所 在 。 某 种 意 义 上 可 以 说 , 本 权 利 从 基 受 保 护 的程 度 乃 评 价 一 国 宪 法 之 规 范 性 的 重 要 标 尺 。
具有合理基础 . 院就应 当尊重立法部门的判断; 法 对于后
数美国学者都将联邦最 高法 院大法 官斯通 (t e 13 So )98 n
年 在 UntdSaevCaoe eP o u t o a y 案 司 法 i tt . rln rd csC mp n @ e
意 见 中 撰 写 的 脚 注4 为 一 个 理 论 的开 端 。 作 在某 种 意义 上 ,脚 注 4 于 司 法 审 查 双 重 标 准 的 意 义 非 常类 似 于 之
系如 何 完 美 , 旦 不 予 保 障 , 可 能 流 于 ‘ 饼 充 饥 ’ 一 则 画 或 ‘ 望梅 止 渴 ’ 类 的无 谓 境 地 。[( 7不 过 , 然 基 本 权 之 ”i 2) ] 6 虽 利 的保 护 至关 重 要 .但 笼 统 地 强 调 其 重 要 性 依 然 没 有 什 么意 义 。 必 须 确 定 一 些 行 之 有 效 的保 护 方 法 ; 有 而 没 这些 具 体 方 法 的存 在 .基 本 权 利 的保 护依 然 不 具 有 可 行性 。 此 , 明 确 了基 本 权 利 保 护 的 目标 之 后 , 法 因 在 方 的选 择 似 乎 更 为 关 键 。 是 因 为 , 本 权 利 具 有 不 同 的 这 基 内 涵 . 法 实 际 上 也 为 它 们 确 定 了不 同 的保 护程 度 。 宪 在
出现 的 一 系列 问题 . 得 宪法的 某些 方 面 出现 了一种 “ 俗化 ” 使 庸 的倾 向 。 当注意 的是 , 应 即使在 实行

司法审查与宪政的关系

司法审查与宪政的关系

司法审查与宪政的关系摘要:宪法,从阶级关系的角度讲是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政治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在法治国家中,起着基石的作用。

宪法是宪政之纲,宪政又叫作立宪政治,立宪主义。

宪政是宪法的现实化,实践化。

宪政应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制为基石,以保证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但宪法的颁布并不意味着宪政的贯彻落实,并不意味着民主政治的实现,历史中并不乏以宪法之名愚弄百姓民主之例。

因此当宪法颁布之后还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司法审查制度,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以保证宪法的贯彻落实,人民权利的实现,国家权力的合规运行。

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国家。

本篇文章就此略谈司法审查与宪政的关系关键字:宪法(constitution)宪政(constitutionlism)司法审查违宪审查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宪法的这一规定表明,法治已经成为我们国家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

由于依法治国实际上即依宪治国,因此宪法监督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宪政的概念宪政也称立宪政体,他是宪法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概念。

正如宪法概念的多样性一样,由于不同国家的政治价值和实践模式不同,人们对宪政的理解也呈现出多样性。

(一)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美国,法国,或者是苏联,都是革命成为民主事实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因此从政治角度讲,宪政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二)从法治的角度界定宪政宪政应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制为基石,以保证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三)宪政的基本内涵1宪政与民主政治宪法与近代民主政治紧密相连,它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基础,内容。

基本权利保护探讨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基本权利保护探讨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基本权利保护探讨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在宪法中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探讨:一、宪法确立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得到明确的规定和保障。

例如,宪法第三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等。

这些基本权利的确立,为公民提供了保护和约束,确保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宪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尽管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也对这些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宪法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限制公民权利的情况,例如确保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等。

这种限制旨在平衡公民权利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三、宪法对权利救济的保障宪法确保了公民权利的救济机制,即公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宪法规定了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机构,例如法院、检察院等,确保公民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对于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有权进行申诉和抗议的权利,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宪法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宪法对一些特殊群体的权益进行了特别的保护。

例如,宪法第四章规定了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权益保障。

这些规定旨在消除对特殊群体的歧视,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总体而言,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的确立和实施,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救济机制,使公民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基本的权益。

同时,宪法对一些特殊群体的权益进行了特别的保护,促进了公民权利的全面发展。

然而,宪法对权利的保障仅仅是起点,还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等具体的制度来确保权利的实现和落地。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宪法,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

宪法保障与公民权利救济机制

宪法保障与公民权利救济机制

宪法保障与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是国家机构与公民之间的法定规范,为维护公民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宪法保障与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意义宪法不仅仅是一纸文件,更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确保人民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和限制,使公民行使权力有法可依,也保证了公民不会受到滥用权力的侵害。

宪法将公民权利提升至国家层面,使其具有不可动摇的合法性,具有了更大的保障力。

二、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建立公民权利救济机制是宪法保障的延伸与实践。

通过建立公民权利救济机构与程序,为公民提供追求权益的渠道与方式。

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应具备以下特点:全面维护公民权利,高效实施救济,保护公民隐私,公正审理案件,加强监督与问责。

只有具备这些特点的公民权利救济机制,才能真正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具体实践在我国,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已经得到了较为完善的实践和发展。

首先,我们的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为公民权利救济机制提供了重要依据。

其次,我们建立了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救济手段。

再次,我们设立了审判机构,包括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承担着最终审判的责任,为公民提供了司法救济。

此外,我们还建立了公民权益保护组织,如人权组织、消费者协会等,为公民提供了维权支持和服务。

这些实践的机制和组织,共同构成了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体系。

四、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不足与改进虽然我国的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已经有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在实践中,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依法运行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办理效率低下、审判公正度有待提高等。

其次,公民了解权益救济机制的意识和能力尚待进一步培养。

还有一些公民权利救济机构的建设和运行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董成杰摘要: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着全体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因此,在宪法里,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章一直都是处于最基础,最核心的地位。

我们国家宪法里很多条文都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社会在不断地向前发展进步,广大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正在逐步地增强,再加上基本权利规定得太过于抽象模糊,体系不够完整。

所以,宪法里面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部分内容有待我们日后去加以健全。

关键词:权利保护;基本权利;根本大法1 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征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所明确规定的,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理应拥有的最基础的权利。

我们都很清楚,公民的法律权利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有基本权利、又有其他权利。

但是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面对公民的种种权利,宪法它不会也没有必要予以详细的罗列。

所以宪法只能明确部分基本权利。

虽然基本权利与其他权利都属于公民的权利,但基本权利其本身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基本权利代表了公民在日常生活里基本法律权利;其次,基本权利在公民的生活中处于最基础且又不可或缺的地位;其三,基本权利存在衍生性,它可以延续公民的其他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很稳固而且能够排斥其他,它和人的公民身份密不可分,同时也和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密不可分。

2 公民基本权利的类型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整个宪法的基础和核心,公民的基本权利位于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更凸显公民基本权利的关键之处。

我们国家宪法在第二章详细确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主要包括:(1)平等权,即我们国家的每一位公民在法律的世界里都是平等的。

包括总体平等、保护平等、责任平等、禁止差别对待、允许合理差别,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2)政治权利。

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其主体是拥有中国国籍,已满18周岁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3)宗教信仰自由,但需要注意使用此项权利的很多限制。

(4)人身自由,这里指的是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

论司法审查的涵义与价值

论司法审查的涵义与价值

论司法审查的涵义与价值司法审查是法治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节,它是通过法律手段对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和审计的一种法律程序。

司法审查一方面可以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政府合理行使权力,推动社会公正与公平。

一、司法审查的涵义司法审查是指针对特定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等的某一行为或决策,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核、审理的一种程序。

该程序可以检查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对违反宪法或法律的行为进行强制措施以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司法审查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直接的;另一种是间接的。

直接的司法审查是指独立的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或国家机关进行的行政诉讼和监管程序,以挑战行政机关、国家机关的决策或行动。

间接的司法审查则是更加广义的一种方式,它是指通过不同种类的审查程序或司法机关间的合作,来监督和确保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方案的公正性。

二、司法审查的价值作为法治社会中重要的基石,司法审查具有多种价值。

1、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审查可以有效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限制政府和其他权力机构滥用职权,防止公共资源和利益被不当操控,从而加强了法治的实实在在的体现。

2、限制司法和行政部门的权力司法审查可以对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从而使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不滥用自己的权力,确保权力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促进政府合理行使权力司法审查可以挑战政府部门的不当行为或决定,从而使政府更加务实和负责任。

独立的司法机关可以透过目前盛行的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及不和谐问题,激励较好的协商解决信念。

这样一来,政府与公民本能结成友好与信任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是长期开展治理工作所必须的。

4、构建公正的法治体系司法审查的存在和实行,推动了一个更加公正的法治社会的建设。

司法审查体系中的独立权力和公正程序,可以建立对政府、市民、企业等方面平等的处理体系,为所有人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摘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是现代社会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论文从法学专业的角度出发,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进行深入研究。

文章首先介绍了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概念和内涵,接着从法律、政治和社会三个层面分析了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机制。

最后,文章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方向进行了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民权利,自由,保障,法律体系第一章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概念与内涵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享有的根本权利和自由,是现代国家法治的核心价值。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权利、人权自由权、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等多个方面。

在法律的框架下,人们有权享受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并可以自由表达意见、结社、信仰宗教等。

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机制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需要法律、政治和社会等多个层面的机制来保障。

2.1 法律层面的保障机制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已建立了一系列针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法规。

例如宪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保护。

此外,我国还加入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确保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在国际范围内得到保障。

2.2 政治层面的保障机制在政治层面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受到政府的保障和监督。

政府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同时建立健全的反腐败机制、民主选举机制等,以确保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2.3 社会层面的保障机制社会层面的保障机制主要体现在社会文化环境的构建和社会组织的发展。

社会文化环境应促进公民自由平等意识的培养,鼓励公民参与社会组织和社会公益事业,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提供支持。

第三章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3.1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的不足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体系和保障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浅析我国宪法审查制度

浅析我国宪法审查制度

浅析我国宪法审查制度作者:项黎宁来源:《成长·读写月刊》2016年第01期【摘要】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审查正是保证宪法实施的有效机制,也是宪法效力的真正体现。

我们必须首先认清中国宪法审查的现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开辟出一条属于中国自己的宪法审查道路。

【关键词】宪法;宪法审查;宪法效力一、解读宪法审查宪法审查是指享有审查权的公民或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或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而违宪审查泛指根据宪法或惯例,对特定法律或特定国家机关或官员的行为是否违法成文宪法的审查。

1(一)宪法审查与司法审查的区别宪法审查是指法院或者专门成立的审查机构,基于宪法对立法行为的审查。

司法审查通常是指法院或者司法机构对政府行为的审查,主要是针对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审查。

所以,司法审查的概念更为广泛,不仅包含了行政审查,也包含了宪法审查。

不过,司法审查与宪法审查经常被混淆,不特别说明的话,其实指的是一个意思。

然而,宪法审查主要还是一种依据宪法对政府立法行为的审查制度,并不一定推出法律违宪。

2(二)宪法审查的目的宪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权,很显然,宪法审查的最终目的和价值追求也正是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审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就是为了如果国家公权力在没有制约的情况下,做出侵害公民基本权利时保护公民而发展和形成起来的。

此外,宪法审查的有效实施有助于宪法实现真正意义实现权力制衡。

对人性和权力的不信任,正是铸就宪法和宪法审查机制的根本原因,宪法审查可以有效防止国家公权力的滥用。

二、对中国宪法审查现状的认识中国目前已经存在多种形式和多种主体的宪法审查。

就宪法审查的主体而言,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责。

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责。

《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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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和公民宪法基本权利保障论析近年来,随着国家宪政建设的进步和公民宪法意识的不断增强,对于更加充分地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在维护和保障公民宪法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的呼声日益高涨。

如何科学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审查制度,促使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全面的司法审查权,从而有效实现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是我们现在积极推进宪政建设、重树宪法地位和作用、全力打造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复苏,对于司法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的社会需求日益凸现。

从客观角度来看,更加充分地发挥司法在定纷止争、调和矛盾方面的效能,对于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国家战略目标来说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工作,以人民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但是作为司法实务工作者,我们同时应该看到,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复苏和觉醒,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对于宪政建设以及宪法作用的关注和重视,公民对于更加有效地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特别是在面对国家公权力或其他拥有优势地位的力量时实现上述目的的呼声日渐高涨,而与之形成矛盾的是,由于现行司法体制的滞后性和宪政立法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人民法院仅仅采取传统的方式,通过对各项基本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司法适用,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公民对于维护和保障宪法赋予其的基本权利的要求。

近年来出现的宪法权利诉讼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所遇到的尴尬和困难,就是这种矛盾的反映。

因此,如何在符合本国现行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以及特殊历史文化背景的基础上,更加科学地构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赋予人民法院更加充分的司法审查权力,发挥司法在维护和保障公民宪法基本权利方面应该发挥的作用,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司法审查作为宪法学的一个名词,属于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即指由司法机关对立法及行政机关的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相关行政行为的合宪性作出认定。

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实现了司法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认定,但却远远未能实现司法审查的本质要求。

一、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系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1948年的《联邦司法审查法》是美国司法审查的一般程序法,也是该制度的基本法。

…对于美国的民主来说,独立的司法系统是对个人权利免受政府侵犯的可靠保障,而这种保障的实现主要是通过法院运用不同形式的司法审查权力。

如果当政府行为损害了公民权利,公民个人投诉于法院时,法院有权根据宪法或法律,独立地审理政府机构的行为,那么个人就获得了撤销政府决定、恢复合法权利的机会。

和政府其他分支不同,司法审查的功能是被动与负面的。

如果说立法机构能够主动通过制订法律、执法机构能够在执行中违反法律,从正面影响个人权利,那么法院却通常不能直接命令立法或执法机构以某种特定方式行动,而只能阻止政府机构以违宪或违法形式采取损害个人权利的行动。

因此,司法审查的作用是以法律制约政府行为,从而使个人权利免受政府机构的非法侵犯。

美国的司法审查可以分为纵向和横向的审查,纵向审查的目的是统一司法决定的原则,并具体表现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或中央法院对地方法院的决定正确性而进行审查。

横向审查则指法院对政府平行机构的行为实行审查。

而根据案件性质,司法审查又可分为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两种。

程序性审查保障立法或司法的正当程序获得权力机构的遵守,实体性审查具有争议性,指如果法院认为法律在内容上违背了宪法条文或精神,即使法律获得议会通过并获得适当的执行,法院仍可宣布其无效。

此外,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也可被视为另一种司法审查制度。

德国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不仅在法律形式方面由成文宪法明确而具体地列举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且在法律内容的确定上也与普通法系成文宪法国家美国由成文宪法原则规定基本权利的模式不同,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范围和类型都由德国基本法作出明确而具体的列举性规定。

此外,德国在公民基本权利制度保障的设计与安排上,与美国实行的由普通法院审理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截然有别,设立了与普通法院完全不同的专门负责受理有关宪法争议案件的法院,即宪法法院,负责审理侵害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案件。

这一现象的形成在于德国“法制的特点是没有统一的审判权,而是存在着不同的审判权(独立的法院),不同的法院主管确定的司法范围”。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是一个自主与独立的联邦法院,在维护宪法对立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和优先地位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称为宪法的最高保护人。

1951年颁布的《联邦宪法法院法》标志着德国式的宪法法院体制和宪法诉讼体制的全面确立。

联邦宪法法院既是一个政治机构,又是一个司法机构。

作为政治上的立宪机构,联邦宪法法院的政治作用主要是监督国家机关。

作为一个司法机关,联邦宪法法院又是最高司法机构,有权宣布其他法院的判决无效。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是唯一只适用联邦基本法(即德国宪法)的法院。

‘联邦法院既是立宪机构又是法院。

作为立宪机构,联邦宪法法院部分行使最高的国家权力,与宪法直接产生的最高国家机关相同。

联邦宪法法院有权对其他立宪机构进行限制,要求他们将其权力和职能规定得更详细并有权对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宣布为无效。

作为法院,根据其裁判权的对象和作用,联邦宪法法院是联邦范围内裁判权的最高机构。

它有权取消所有其他法院作出的违宪决定,联邦宪法法院在组织上是独立的法院,其诉讼程序不同于专门法院的诉讼程序,它只行使宪法管辖权,,o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管辖范围较广,简单说可以分为宪政审查与司法审查两个方面,其中宪法法院第一庭负责审查公民因基本权利受到公共权力部门侵犯而提出的宪法申诉,以及对各州宪法法院或其他法院所提交的“具体审查”;第二庭则行使传统的宪政审查权,决定联邦政府机构之间、联邦和州政府之间,以及政党因被宣布违宪而遭到禁止所引起的争议。

“具体包括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政党违宪的案件、对总统的弹劾、对基本法的解释、审查法律与基本法是否一致、宪法诉愿、对法官的弹劾等等。

二、国内学者对于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审查模式的设想从我国现行宪法第62、67条和《立法法》第90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采取的是专门委员会制度,违宪审查权归于最高权力机关。

这一制度虽然保证了违宪审查机关的最高权威性,但却难以满足在违宪审查中具体适用宪法的要求。

正是看到了这种情况的存在,部分国内学者提出了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审查模式的设想。

(一)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

这一构想提出,当前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对宪法的法律性质缺乏透彻理解、认为凡是在人大之外设立违宪审查机构都不符合中国根本政治制度等错误认识和思想障碍。

_5中国的宪法监督应将权力机关监督和宪法法院之类的司法机关监督相结合,即关于宪法监督的一般任务,如保证权力机关立法工作的合老陛、对宪法的解释等,应由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来执行,而对于违宪的问题,则应由司法机关来处理。

这是因为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上下级的从属关系的影响,可以有力地纠正违宪问题。

具体设想包括设立国家级的宪法法院,并按照大行政区分片设立宪法法院分院,宪法法院应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只向全国人大报告其活动情况,在普通法院体制外行使职权,不受最高法院领导,不受理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而主要行使对规范性文件合宪性的审查权以及对国家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宪侵权案的审查权,并作出裁定,凡经宪法法院裁定确认为违宪的文件和指令均须废止或修改。

支持这一构想的学者认为,无论从中国的实际,还是从世界范围内宪法监督的趋势看,宪法法院是唯一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机构,以宪法法院为监督主体的宪法监督机制是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这一制度包括监督机构专门化、监督职能司法化、监督程序法定化、监督对象明确化、监督结果的强制性等。

(二)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提出这一构想的学者认为,中国的宪法解构应当为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基于立法权也可以对宪法进行立法解释,但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全国人大都不能作为专门的宪法解释机构。

现行宪法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专门宪法解释机构有其不合理性。

他们认为,基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的规定赋予了最高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进行解释,且最高法院在事实上一直在不完全地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客观情况,将违宪审查权赋予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设立违宪审查庭的方案在法律上最为可行,具体设想是最高法院各审判庭、地方各级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认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违宪的,应当停止审理,直接向违宪审查庭提出裁决。

即使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认为有关法律法规违宪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有权通过相应的高级法院向违宪审查庭提出控诉。

三、构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构想(一)必须注意的问题。

在如何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问题上,我们除了积极参考和研究国外的相关制度设计,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要立足于国内现行的权力配置体系和政治架构。

中国目前的权力配置体系和政治架构扎根丁•中国自身的政治土壤和历史文化积淀,在西方宪政国家的政治土壤和历史文化积淀之上形成与发展到今天的司法审查模式,不可能简单照搬适用于中国。

离开了中国具体国情,通过提升司法审查力度来实现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只能是空中楼阁,只能永远停留在我们的梦想之中。

在具体构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必须注意:一是对任何旧体制的改革和新体制的构建,都不能触及到现行宪法的核心部分,即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确定。

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而宪法已经明确将立法权授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另外,宪法只规定了对宪法的解释权,而未明确设定违宪审查权,这给我们重新设立这一权限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我们在设定违宪审查的时候,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框架内行动,不可能触动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也不可能剥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常设机构的特殊地位与作用,即必须将对现行宪法的可能改动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和最低的限度内。

二是必须考虑中国现有司法资源和现行司法体制,避免在强化司法审查力度的同时出现与现有能力脱节现象以及对现行体制的大规模破坏,而实现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高效益之目的。

首先,我们必须看到,中国现在的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司法水平仍然有限,特别是东西部地区之间差异明显,司法水平严重不均衡。

而且,涉及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纠纷案件主要出现在东部和经济发达的中心城市,广大中西部边远地区和农村地区居民的宪法意识仍然较薄弱,对丁•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宪法基本权利还缺乏必要的认识。

其次,中国现行的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的四级法院体系确立已久,且与行政区划紧密结合,在短时间内予以改变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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