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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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指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指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指南目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操作指引 (3)一、报关 (3)二、结算及相关业务办理 (3)(一)交单及审核 (3)(二)人民币资金的清算和结算 (4)(三)国际收支申报与外债登记 (5)(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购售和融资业务 (5)(五)收付汇核销手续 (6)三、出口退税 (6)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注意事项 (7)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范围 (7)二、企业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7)三、商业银行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7)四、主报告银行的确定及其职责 (8)五、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 (8)六、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超比例收入人民币业务的办理 (8)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逾期未收货款的办理 (9)八、跨境贸易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的办理 (9)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清算须知 (10)一、参与清算银行 (10)1、境外参加银行 (10)2、境内结算银行(又称境内参加行) (10)3、境内代理银行 (10)4、港澳清算银行 (11)二、清算模式 (12)1、港澳清算行模式 (12)2、代理行清算模式 (12)三、清算流程 (12)1、汇入汇款 (12)2、汇出汇款 (1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操作指引一、报关(一)试点企业如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进出口的货物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在进出口海关申报环节,进口货物报关单“币制”栏填报“人民币”即可;出口货物报关单“币制”栏填报“人民币”,“批准文号”栏免于填报外汇核销单编号。

(二)试点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无须向海关提供外汇核销单。

二、结算及相关业务办理(一)交单及审核1、企业交单: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业务时,应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提交证明其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单证(合同、发票),并连同下列材料及国际结算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一并提交境内结算银行:对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10.08•【文号】银办发〔2015〕210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银办发〔2015〕210号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国巴黎(中国)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为规范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以下简称CIPS)业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明确对CIPS参与者的管理要求,保障CIPS运营机构和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附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以下简称CIPS)业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明确参与者管理要求,保障CIPS运营机构和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CIPS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CIPS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第三条运营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清算机构。

运营机构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CIPS为其参与者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等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

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包括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跨境资本项目结算、跨境金融机构与个人汇款支付结算等。

第五条CIPS按照北京时间运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工作日为系统工作日,年终结算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年最后一个法定工作日。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20141117)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20141117)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
收款日期:年月日
1/ 3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110”的贸易类型。

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615进料对口”、“0654进料深加工”、“0664进料料件复出”、“0700进料料件退换”、“0715进料非对口”、“0864进料边角料复出”。

边境贸易: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

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

无货物报关: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离岸转手买卖,以及其他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方式。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付款日期:年月日
2/ 3。

跨境人民币出口收款详细说明

跨境人民币出口收款详细说明

附表1-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年月日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方式:附表1-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年月日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方式:附表2企业信息登记表填表单位:填表日期:编号: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境内结算银行留存,一份由境内结算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2、本表编号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填写。

3、经济类型:按GB 12402《经济类型代码》填报。

4、行业属性:生产型企业,按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使用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确定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位填报;外贸型企业,不要填报为08类(批发和零售业),而是根据公司主营出口产品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填写相应的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位填报。

附表3-1跨境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填报单位(公章):日葵填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制表人:复核:联系电话:填表说明:7 / 211、对于预收款项,须在“预计报关日期”栏注明预计报关时间;2、预收货款对应货物报关出口或调整预计报关日期的,银行仍须填报此表格。

对于货物已报关出口的,除填写“对应报关单号”和“出口日期”栏外,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预计报关日期;对于调整预计报关日期的,除填写“预计报关日期”栏外,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预计报关日期;3、“资金清算渠道”栏填写1或2,“1”代表香港人民币清算行渠道,“2”代表代理行渠道。

附表3-2跨境贸易进口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8 / 21制表:复核:联系电话:填表说明:1、对于预付款项,须在“预计报关日期”栏注明预计报关时间;2、预付货款对应货物报关进口或调整预计报关日期的,银行仍须填报此表格。

对于货物已报关进口的,除填写“对应报关单号”和“进口日期”栏外,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预计报关日期;对于调整预计报关日期的,除填写“预计报关日期”栏外,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预计报关日期;3、“资金清算渠道”栏填写1或2,“1”代表香港人民币清算行渠道,“2”代表代理行渠道。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一、清算行模式(一)定义客户将款项付到其境内结算银行后,境内结算银行将汇款指令发送到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再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最后才发到境外客户的结算银行。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通过港澳清算行进行清算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目前我行可开展与港澳地区清算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三)操作流程1、付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我行审核客户提交的付款申请材料(货到付款项下须登录国家口岸执法系统核注相应报关单),扣划客户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

③我行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④港澳清算行收到汇款指令后指示境外参加银行贷记收款人账户。

⑤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2、收款业务流程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港澳清算行根据境外参加行的汇款指令,扣划其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并通过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③我行收到汇款指令并贷记收款人账户。

④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二、代理行模式(一)定义境内客户将相关款项付到境内代理银行后,境外交易对手的结算银行须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直接将汇款指令发到境外参加银行,汇款指令采用SWIFT国际标准格式。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代理行模式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方式将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进一步推广和应用。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付款日期:年月日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110”的贸易类型。

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615进料对口”、“0654进料深加工”、“0664进料料件复出”、“0700进料料件退换”、“0715进料非对口”、“0864进料边角料复出”。

边境贸易: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

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

无货物报关: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离岸转手买卖,以及其他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方式。

跨境人民币收付款说明表格

跨境人民币收付款说明表格

附件1
信息报送频度及时间要求
附件2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填表说明:
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110一般贸易(实物投资不收款)”的贸易类型。

来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214来料加工”和“0255来料深加工”。

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615进料对口”、“0654进料深加工”、“0664进料料件复出”、“0700进料料件退换”、“0715进料非对口”、“0864进料边角料复出”。

边境贸易: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

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

无货物报关:指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方式。

附件3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填表说明:
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110一般贸易”的贸易类型。

来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245来料料件内销”、“0345来料成品减免”、“0845来料边角料内销”。

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615进料对口”、“0654进料深加工”、“0700进料料件退换”、“0715进料非对口”。

边境贸易: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4019边境小额”。

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

无货物报关:指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方式。

最新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说明

最新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说明

##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说明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介绍1、什么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计价、报关、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行为,业务种类包括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包括预收预付款和货到付款)等多种结算方式。

2、出台背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

同时,随着我国与东盟国家及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关系迅速发展,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扩散的情况下,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的要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最近央行对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政策做出新的调整,将不再限制人民币贸易结算的境外地域,试点的城市所有企业只要具有外贸经营资格,都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3、对试点银行和企业的要求(1)银行方面准入条件:加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总对总加入),并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试点企业开户或为境外商业银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内商业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操作要求: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

建行版本 跨境人民币收付款说明

建行版本 跨境人民币收付款说明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付款日期:年月日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110”的贸易类型。

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615进料对口”、“0654进料深加工”、“0664进料料件复出”、“0700进料料件退换”、“0715进料非对口”、“0864进料边角料复出”。

边境贸易: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

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

无货物报关: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离岸转手买卖,以及其他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
方式。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一、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基本定义跨境:我国与境外各经济体之间,也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

跨境人民币业务:用人民币开展的各类跨境业务,包括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

跨境人民币结算: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

按国际收支平衡表,可分为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两大类。

与外币结算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不需要核销。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一般贸易预收、预付来料加工退(赔)款、贸易从属费用等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电汇信用证托收四、基本业务操作模式基本流程1港澳清算行模式港澳地区以及内地以外的其他地区的银行(境外参加行)在中银香港/澳门中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通过人行大额支付系统(CNAPS)清算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银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2代理行清算模式境外银行、境外参加行在深圳、上海、广东等试点地区分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通过SWIFT清算CNAPS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各银行和货币市场的公共支付清算平台1境外参加银行a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b可以是外国金融机构,也可以是我海外分支机构c在境内代理行或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如:香港地区的香港汇丰、渣打、花旗、南洋商业、集友等银行;澳门地区的澳门兴业银行等;东盟地区:越南外贸银行、印度尼西亚银行、菲律宾大众银行等2境内结算银行(又称境内参加行)a境内试点地区商业银行b需具备国际结算能力c为境内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如:深圳、广东和上海地区的中行、工行、建行、招行、交行、兴业、中信等银行3境内代理银行a境内试点地区结算银行b与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开户c代理境内、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跨境清算业务d为境外参加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e为境外参加行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f为境外参加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如:深圳、广东和上海地区的中行、工行、建行、招行、交行、兴业、中信等银行六、境内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能做a属于公布的试点名单企业b在我行开有人民币结算账户c与境外交易对手签署贸易合同约定使用人民币结算d明确清算路径e进、出口已或将采用人民币报关(特别提醒: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报关无需提供核销单,以免影响出口退税!企业可凭人行下发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与海关沟通)f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为主报告银行七、境内企业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需要哪些材料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b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c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d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e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f企业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1汇入汇款(含电汇、信用证、托收)需要的材料a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b涉外收入申报单c贸易合同原件、复印件d发票原件、复印件e人民币出口报关单原件、复印件(特别提醒:报关单上不能含核销单号!)汇入(港澳清算行模式)算账汇入(代理行清算模式)注意事项1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a书面情况说明b出口报关单原件、复印件c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合同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原件、复印件2预收人民币资金超合同金额25%a书面说明: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预计报关时间b贸易合同原件、复印件3逾期未收货款(即货物出口后210天境内未收到人民币款)企业应当自到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向其结算银行填报《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申报备案表》并提交a书面说明:该笔货物未收回货款金额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b相关未收款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4出口项下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a书面说明: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2汇出汇款(含电汇、信用证、托收)需要提供的材料a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收款说明b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c贸易合同原件、复印件d发票原件、复印件e人民币进口报关单原件、复印件(特别提醒:报关单上不能含核销单号!)汇出(港澳清算行模式)汇出(代理行清算模式)注意事项1预付人民币资金超合同金额25%a书面说明: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预计报关时间b贸易合同原件、复印件九、申报1试点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试点企业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1号——关于开放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1号——关于开放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1号——关于开放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09.30•【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1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1号为推动中国外汇市场对外开放,便利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统称境外央行类机构)依法合规参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现就开放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有三种途径:通过人民银行代理、通过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代理以及直接成为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会员。

境外央行类机构可从上述三种途径中自主选择一种或多种途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在内的各品种外汇交易,交易方式包括询价方式和撮合方式,无额度限制。

二、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应当通过原件邮寄递交的方式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交《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备案表》(见附件)。

三、备案完成后,境外央行类机构通过人民银行代理的,人民银行将向其发送操作指引;通过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代理的,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并签署代理协议,代理机构将代理协议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备案后即可交易;成为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会员的,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完成外汇交易系统接入等技术准备后即可交易。

四、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等市场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境外央行类机构参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服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9月30日附件:境外央行类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备案表。

跨境人民币出口收款详细说明

跨境人民币出口收款详细说明

附表1-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年月日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方式:附表1-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年月日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方式:附表2企业信息登记表填表单位:填表日期:编号: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境内结算银行留存,一份由境内结算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2、本表编号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填写。

3、经济类型:按GB 12402《经济类型代码》填报。

4、行业属性:生产型企业,按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使用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确定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位填报;外贸型企业,不要填报为08类(批发和零售业),而是根据公司主营出口产品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填写相应的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位填报。

附表3-1跨境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填报单位(公章):日葵填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制表人:复核:联系电话:填表说明:7 / 211、对于预收款项,须在“预计报关日期”栏注明预计报关时间;2、预收货款对应货物报关出口或调整预计报关日期的,银行仍须填报此表格。

对于货物已报关出口的,除填写“对应报关单号”和“出口日期”栏外,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预计报关日期;对于调整预计报关日期的,除填写“预计报关日期”栏外,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预计报关日期;3、“资金清算渠道”栏填写1或2,“1”代表香港人民币清算行渠道,“2”代表代理行渠道。

附表3-2跨境贸易进口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8 / 21制表:复核:联系电话:填表说明:1、对于预付款项,须在“预计报关日期”栏注明预计报关时间;2、预付货款对应货物报关进口或调整预计报关日期的,银行仍须填报此表格。

对于货物已报关进口的,除填写“对应报关单号”和“进口日期”栏外,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预计报关日期;对于调整预计报关日期的,除填写“预计报关日期”栏外,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预计报关日期;3、“资金清算渠道”栏填写1或2,“1”代表香港人民币清算行渠道,“2”代表代理行渠道。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20141117)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20141117)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
收款日期:年月日
1 / 3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110”的贸易类型。

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615进料对口”、“0654进料深加工”、“0664进料料件复出”、“0700进料料件退换”、“0715进料非对口”、“0864进料边角料复出”。

边境贸易: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

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

无货物报关: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离岸转手买卖,以及其他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方式。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付款日期:年月日
2 / 3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110”的贸易类型。

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615进料对口”、“0654进料深加工”、“0664进料料件复出”、“0700进料料件退换”、“0715进料非对口”、“0864进料边角料复出”。

边境贸易: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

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

无货物报关: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离岸转手买卖,以及其他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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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第一篇: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一、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基本定义跨境:我国与境外各经济体之间,也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

跨境人民币业务:用人民币开展的各类跨境业务,包括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

跨境人民币结算: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

按国际收支平衡表,可分为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两大类。

与外币结算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不需要核销。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一般贸易预收、预付来料加工退(赔)款、贸易从属费用等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电汇信用证托收四、基本业务操作模式基本流程五、清算模式1港澳清算行模式港澳地区以及内地以外的其他地区的银行(境外参加行)在中银香港/澳门中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通过人行大额支付系统(CNAPS)清算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银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 2代理行清算模式境外银行、境外参加行在深圳、上海、广东等试点地区分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通过SWIFT清算CNAPS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各银行和货币市场的公共支付清算平台1境外参加银行a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b可以是外国金融机构,也可以是我海外分支机构c在境内代理行或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如:香港地区的香港汇丰、渣打、花旗、南洋商业、集友等银行;澳门地区的澳门兴业银行等;东盟地区:越南外贸银行、印度尼西亚银行、菲律宾大众银行等2境内结算银行(又称境内参加行)a境内试点地区商业银行b需具备国际结算能力c为境内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如:深圳、广东和上海地区的中行、工行、建行、招行、交行、兴业、中信等银行3境内代理银行a境内试点地区结算银行b与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开户c代理境内、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跨境清算业务d为境外参加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e为境外参加行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 f为境外参加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如:深圳、广东和上海地区的中行、工行、建行、招行、交行、兴业、中信等银行六、境内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能做a属于公布的试点名单企业b在我行开有人民币结算账户c与境外交易对手签署贸易合同约定使用人民币结算d明确清算路径e进、出口已或将采用人民币报关(特别提醒: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报关无需提供核销单,以免影响出口退税!企业可凭人行下发的管理办法与海关沟通)f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为主报告银行七、境内企业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需要哪些材料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b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c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d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e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f企业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八、清算流程1汇入汇款(含电汇、信用证、托收)需要的材料a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 b涉外收入申报单c贸易合同原件、复印件d发票原件、复印件e人民币出口报关单原件、复印件(特别提醒:报关单上不能含核销单号!)汇入(港澳清算行模式)境外参加行发出付款指令银行资金清算境外客户发出付款指令中银香港/澳门中行银行资金清算人行(CNAPS)银行资金清算境内结算行(境内参加行)核对无误入账境内客户汇入(代理行清算模式)境外客户发出付款指令核对无误入账境外参加行(中银香港、澳门中行)银行资金清算SWIFT记账境内代理行人行银行资金清算(CNAPS)境内客户核对无误入账资行银清算金记账境内参加行注意事项1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 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 a书面情况说明 b出口报关单原件、复印件c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合同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原件、复印件 2预收人民币资金超合同金额25%a书面说明: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预计报关时间b贸易合同原件、复印件3逾期未收货款(即货物出口后210天境内未收到人民币款)企业应当自到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向其结算银行填报《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申报备案表》并提交a书面说明:该笔货物未收回货款金额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b相关未收款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4出口项下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a书面说明: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2汇出汇款(含电汇、信用证、托收)需要提供的材料a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收款说明 b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c贸易合同原件、复印件d发票原件、复印件e人民币进口报关单原件、复印件(特别提醒:报关单上不能含核销单号!)汇出(港澳清算行模式)境外参加行中银香港/澳门中行境内客户汇出(代理行清算模式)境内结算行(境内参加行)人行(CNAPS)境外客户境内客户境内代理行境外参加行SWIFT记账港澳清算系统境外客户记账注意事项1预付人民币资金超合同金额25%a书面说明: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预计报关时间b贸易合同原件、复印件另一境外参加行九、申报1试点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试点企业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文号】银办发[2013]188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信息报送流程,便利银行和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各类信息的报送频度及时间要求(见附件1)。

二、简化“人民币跨境收入/支出信息”报送,按照修订后的《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见附件2)和《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见附件3)进行信息报送,停止“进/出口日期”、“中间转汇行”、“清算账户账号”信息报送。

简化“进口延期付款和出口延期收款申报备案”信息报送,只保留“境外抵付和存放境外申报备案”信息报送。

三、简化“人民币外来投资专用账户境内支付信息”报送流程,银行可逐笔报送,也可选择按性质按月归集后报送该账户的境内支付信息。

归集报送规则为:(一)针对同一人民币外来投资专用账户发生的境内付款,除付款用途为“经核准的实业投资”外,可按“付款用途”进行分类汇总,于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集中报送,“付款日期”统一填写最后一笔付款的发生日期,境内收款人代码填“000000000”,名称填“合并”。

(二)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人民币账户开展的境内贷款业务信息,可于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集中报送,“付款日期”统一填写最后一笔贷款的发生日期,境内收款人代码填“000000000”,名称填“合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7.03•【文号】银发[2009]212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十六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附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适用《办法》及本细则。

第三条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备案表格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付款日期:年月日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110”的贸易类型。

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615进料对口”、“0654进料深加工”、“0664进料料件复出”、“0700进料料件退换”、“0715进料非对口”、“0864进料边角料复出”。

边境贸易: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

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

无货物报关: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离岸转手买卖,以及其他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方式。

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附件3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付款日期:年月日付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付款金额合计:元货物贸易金额:元预付货款项下:元占合同金额比例:%预计天后报关(结账期)外币报关:折元贸易类型:①一般贸易;②进料加工;③来料加工;④其他贸易;⑤边境贸易已报关报关经营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一般贸易项下:元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元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元实际付款比例:%其他贸易项下:元边境贸易项下:元无货物报关项下:元服务贸易金额:元国际收支编码:直接投资金额:元国际收支编码:批准证书号:证券投资金额:元国际收支编码:他投资金额:元国际收支编码:收益与经常转移金额:元国际收支编码:批准证书号(仅302011项下填报):资本账户金额:元国际收支编码:备注:本企业申明: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

如有虚假,视为违反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将承担相应后果。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填表说明: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110一般贸易”的贸易类型。

来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245来料料件内销”、“0345来料成品减免”、“0845来料边角料内销”。

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615进料对口”、“0654进料深加工”、“0700进料料件退换”、“0715进料非对口”。

边境贸易: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4019边境小额”。

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

无货物报关:指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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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
收款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110”的贸易类型。

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615进料对口”、“0654进料深加工”、“0664进料料件复出”、“0700进料料件退换”、“0715进料非对口”、“0864进料边角料复出”。

边境贸易: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

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

无货物报关: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离岸转手买卖,以及其他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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