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复习重点1
卫生法重点
卫生法重点1. 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1)卫生法律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在我国,卫生法律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医药卫生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2)卫生法律的内容是卫生法律权利和义务。
卫生法律权利是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卫生法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获得的某种利益。
卫生法律义务是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体现或实现于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来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责任。
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卫生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如食品、化妆品、保健品、药品、卫生材料等;行为——如卫生行政管理、医护服务、卫生执法等;知识产权——如医药知识产权等。
2. 卫生法有哪些表现形式?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指定的既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指制定的依据。
2)卫生法律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调整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属于狭义的卫生法律。
如《精神卫生法》3)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
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理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在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卫生方面的法律文件。
5)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6)卫生部门规章卫生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卫生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指定的有关医药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7)卫生地方规章卫生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卫生法学重点总结
卫生法学重点总结卫生法学是一门涉及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综合性学科,其重点涵盖了卫生法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等方面。
以下是对卫生法学重点内容的总结:一、卫生法概述1.卫生法的定义和性质:卫生法是调整卫生领域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等特点。
2.卫生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3.卫生法的宗旨和作用:旨在保障人民健康权益,促进卫生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卫生法律关系1.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律规范调整,在卫生领域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点在于主体特定、内容广泛、客体复杂。
2.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主体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客体指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内容指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定条件而产生、变化或消失。
三、卫生法律责任1.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类型: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类型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实施机关: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3.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和条件:指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进行刑事追究的程序和条件,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四、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1.卫生法的制定:指制定卫生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方法,包括提案、审议、表决通过、公布等环节。
2.卫生法的实施:指将卫生法律法规付诸实践的过程,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环节。
3.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指在卫生行政管理中,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1.医疗事故的概念和分类: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卫生法学重点
名解1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2卫生行政处罚是由卫生行政主体依法惩戒违饭卫生行政管理只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法律制裁3卫生司法救济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题之间因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而诉至人你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或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确定其行为是否够成犯罪并给与何种刑法惩罚的活动4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活动的社会组织5卫生违法是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一切违反卫生法律贵干的行为6药品管理法;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证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答1卫生法的特征卫生法的特征(Characteristics of health law)是卫生法的本质的外化,是卫生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标志。
卫生法和其它部门法相比,有它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公民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卫生法以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这正是它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
(二)广泛性和综合性这是指卫生法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和调整对象的综合性以及其渊源体系的多元性之特征。
首先,我国卫生法调整的内容非常广泛,它几乎涉及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第二,卫生法调整对象的综合性;第三,卫生法的渊源体系具有多元性;第四,卫生法的调节手段具有多样性。
(三)调节手段的多样性卫生法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和调整对象的多样性、综合性,决定了其调节手段具有多样性。
卫生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原版
1卫生法的研究对象:卫生法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卫生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卫生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基本原则,卫生法律体系;研究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研究卫生法学和相关学科的关系;研究卫生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研究如何运用卫生法理论来解决卫生改革和医学高科技发展中的新问题等。
2卫生法的特征:(1)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2)广泛性和综合性(3)调节手段的多样性(4)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5)社会共同性3卫生法基本原则:(1)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5)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6)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7)患者权利自主原则4卫生行政处罚基本原则(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原则(3)先调查取证或裁决原则(4)合法适当公开公正原则(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卫生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予以警告或者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1000以下罚款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1)拟给予较大数额的罚款(2)拟责令停产停业(3)拟吊销许可证或执照6卫生行政复议形式: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申请7卫生行政复议的依据:卫生行政复议时,审理案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8卫生行政讼诉: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依司法审判程序解决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发挥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的一种活动9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则:(1)诉讼不停止原则(2)复议前置原则(3)卫生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合法性审查原则10卫生行政诉讼的意义:(1)监督和保障依法行政(2)实现司法救济(3)维护社会稳定(4)宣传社会主义法制11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的关系:(一)共同点:1都是用以解决卫生行政争议的法定手段和方式2都是为了保护卫生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权益,监督和维护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3都是基于卫生管理相对人的请求而开始的程序活动(二)不同点:1性质上:卫生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程序活动,而卫生行政诉讼则是一种司法活动2在受理机关上:行政复议只能由与相对人发生行政争议的卫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而卫生行政诉讼则是由人民法院受理3在适用程序上:卫生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而卫生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4在审查范围上:卫生行政复议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既审查合法性又审查合理性,而卫生行政诉讼则主要审查合法性。
卫生法学重点必考
卫生法学1、卫生法的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P22、卫生法的特征:P6①卫生法以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②卫生法与自然科学尤其是医学紧密相关,具有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③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调整手段需要综合性和多样性④卫生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具有社会共同性3、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出简答题)P7①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权原则②预防为主与防治结合原则③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④全社会参与原则⑤国家卫生监督原则4、卫生法律关系:由卫生法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P125、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执业规则:P256、医师的权利:P497、医师的义务:P49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④努力专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8、医师的执业规则:P509、捐献人体器官的条件:P7010、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P88①主体的特殊性:主体是合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②损害的客观性:出现损害结果③行为的违法性:行为具有违法性④因果的必要性: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⑤主观的过错性:主观方面为过失11、医疗纠纷的预防:P93①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②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③加强医疗服务中的医患沟通12、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P94①公平②公正③及时13、医疗纠纷处理途径:①自行协商②人民调解③行政调解④民事诉讼1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原则》亮点:①确定了一和解两调解的非诉讼处理机制②修改了部分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制度16、临时采集血液:P13817.中医药法律制度立法亮点:①保护:加大对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②扶持: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③发展: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地位和发展方针④规范: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加强对中医药的监管。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复习讲义
第一单元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第一节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一、总则概述1. 立法目的: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2. 适用对象: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3.对医师的要求:医德,医术4.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地方二、考试和注册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考试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1.报考资格: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考资格;1报考执业医师的要求:本科,工作满一年;助理医师,高等学历大专,工作满二年;助理医师,中等学历中专,工作满五年2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要求:大专或中专,工作满一年;另外,中医类学徒满三年或多年,考核合格可以报考2.注册: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1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2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3+1种情况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刑罚不满二年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吊销不满二年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重新注册的条件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不予注册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重新注册5.注销,收回5+1:尤其是刑罚,吊销,考核不合格,中止执业满二年;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6方面,收回医师执业证书: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册制度是考试的重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的几种情形6.个体行医的许可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三、执业规则1.医师权利七种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医学活动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2004-1-4,H2006-1-1 H2004-1-2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H2006-1-2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2.医师义务五种Z06-1-1, Z2005-1-3同样考第四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医技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医德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3.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4.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5.使用规定药品器械;6.患者知情同意;7.不得索贿受贿;8.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服从调遣;9.报告医疗事故和传染病;按规定报告给: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10.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四、考核和培训1.考核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2.考核内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3.考核不过关:责令暂停执业3~6个月,培训后再考核;再次考核不合格:注销注册,收回证书;4.医师培训和继续教育;考点:1.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考核部门2002-1-8 H2002-1-10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考核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考核不过关的处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 2003-1-10,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结果的处理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五、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违反制度和规范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抢救延误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医疗责任事故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虚假文件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篡改文件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非法药械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2004-1-110,情节严重,吊销职业证书---限制级药品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Z06-1-2,2004-1-109---隐瞒实验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泄密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牟利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不服从调遣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不报告;2.非法行医4种处理办法:1取缔,没收,罚款;2吊销;3赔偿;4刑事;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法重点
绪论卫生法学(重点)1、★概念:研究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学科。
涉及体系广泛,涉及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人与人间的社会关系,是生命科学与法学的交叉分支学科。
2、★特点: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间的社会关系;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现象;与许多学科有交叉;新兴学科,体系复杂,内容浩繁。
3、★卫生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重点)1)卫生对法律的影响:对法律的物质影响:推动法律法规的制定——推动卫生法的产生对法律的思想影响:促进法律内容变更与科学化、促使立法理念的变化2)法律对卫生的影响:A、控制现代医学无序、失控与异化带来的社会危害B、为卫生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法律保障、运行机制、依法治理C、通过法律规定卫生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权限、职能和活动方式等,保证国家对卫生事业的有效管理,从而有利于卫生发展的运行机制D、卫生与其他法律密切结合,形成社会整体运行机制的依法治理第一编卫生法基本理论一、卫生法概述1、★卫生法的概念: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国家在保障公民健康权实现的活广义——一切涉及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的总称.10余部。
2、★卫生法的调整对象的(重点)概念:卫生法在规范与公民健康权实现的活动或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既涉及人与人间的社会关系,又涉及人与自然间的关系特点★从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上,包括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及国际卫生法律关系内容广泛、层次多(从调整社会关系内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卫生事业的宏观管理、生命科学新技术的应用与控制、医药卫生资源的配置)卫生组织关系(医疗卫生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权范围、权利与义务等);主要内容卫生监督与管理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卫生服务关系(卫生咨询、预防保健、临床医疗中的民事关系,也即医患关系);国际卫生关系(国际卫生条约、国际公约,相关组织、国家、个人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卫生法学复习资料
四、单选题。
1.卫生法的研究对象: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卫生法律现象则是与医药卫生相关的法律现象。
卫生法的本质、理论、实践。
2.卫生法的概念:由国家制定认可,强制实施,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狭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广义:还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所制定和颁布的卫生法规规章宪法,其他如:艾滋病、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卫生管理。
3.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时间效力:卫生法生效、失效时间以及是否溯及既往的效力。
空间效力:卫生法在哪些地方有效。
对人的效力:卫生法对哪些人有拘束力。
4.卫生法律救济的方式:司法救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救济:卫生行政机关对自己造成侵害。
包括卫生行政复议、行政赔偿。
5.卫生行政复议概念: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的环节,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做出答复的一种法律制度。
6.卫生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期限:60日7.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卫生行政复议?处罚决定不服、资质变更撤销不服、侵犯其合法经营权、违法集资等、申请证书没有依法办理、没有履行合法法定职责。
8.下列有关卫生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9.卫生法的关系主体:指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卫生法学重点
一、名词解释1、医疗事故鉴定:指由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鉴定机构及其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几级医疗事故所作出的权威性结论的过程;2、传染病: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一类疾病;3、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传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疫病, 还有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 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5、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6、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7、医院:是指拥有一定数量的病床设施,具备相应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通过医务人员的集体协作,对住院病人实行诊疗活动,达到防病治病、保障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8、卫生法律责任:是指违反卫生法的行为主体对自己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A卷二、简答1、简述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①知情权是指患者有权了解和认识自己所患疾病,包括检查、诊断、治疗、处理及预后等方面的情况,并有权要求医生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②患者有权诊断所有为其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人员,尤其是负责其治疗的医生的身份和专业地位;③患者有权知道处方的内容,出院时有权索要处方副本或影印件;④患者有权查阅医疗记录,知悉病历中的信息,在出院时有权复印其医疗记录,但对一些不宜告知其病情的患者,此权利得由其家属行使;⑤患者有权拒绝为了教学科研,而不是为了诊疗对其进行的检查或处理;⑥患者有权在出院前一天接到即将出院的通知,并有权要求由一位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人士就出院后的保养问题提供咨询;⑦语言不通的患者有得到译员的权利;⑧有权检查医疗费用,并有权要求医方逐项作出详细的解释;2、卫生法的效力等级,是指在卫生法的各个层次的法律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因素的不同,各种卫生法律规范的效力也不同,由此形成的一个卫生法的效力体系;了解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政府卫生规章3、简述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①医疗卫生体制方面:由于政府投入不足,不少公立医院运行主要靠向患者收费,出现过分依赖医疗市场的导向;②医疗机构管理方面:医疗质量管理薄弱,医疗安全存在隐患;③医疗服务质量方面:医疗卫生队伍的职业道德和法制建设有待加强;④医疗法制环境方面:由于种种原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尚未完全建立;⑤患者方面:患方对医学科学技术期望值过高;患方不积极配合治疗;⑥媒体负面宣传方面;4、卫生渊源的含义及效力卫生法渊源是指卫生法的各种外在表现形式;宪法、基本法含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卫生规章、特别行政区有关卫生事务的法律规定、国际卫生条约等;5、简述医疗事故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构成要件: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的违法性;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必须符合规定的人身损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三、论述试述医患纠纷解决途径协商:由医患双方自愿经过协商自行解决医患争议,可以及时便捷地化解矛盾;行政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应医患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而达成和解,解决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由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为调处医疗机构与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仲裁: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B卷二、简答1、简述医院分级管理标准根据医院的功能和任务分:一级、二级、三级医院,我国医院分为三级十等,即一、二级医院各分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分为特、甲、乙、丙四等;2、患者的权利与义务患者享有获得适宜的医疗服务的权利;患者享有合理限度的医疗自由权;患者有知情权及同意权;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伤害的权利;隐私权;患者在接受治疗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患者享有获得有关病人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患者享有依法成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社会团体的权利;患者享有对医疗服务以及保护患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益;患者享有查阅、复制权;患者享有紧急救治权;义务:配合医师诊疗的义务;给付医疗费用的义务;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医方制定的与患者有关的规章制度;3、简述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4、简述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5、什么是假药按假药处理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论述谈谈卫生法学的心得体会四、案例分析:食品添加剂。
卫生法规重点
第一章绪论一、名词解释1、卫生法学: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科学,是法学的分支科。
2、卫生法: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调整和保护人体健康的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综合(选择、大题)1、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
∙卫生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卫生法的含义、本质、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地位、特征、作用以及卫生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各种卫生法律制度及其制定。
∙卫生法的实施监督。
∙卫生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
∙外国卫生法学理论、卫生立法和司法实践。
∙如何运用卫生法学理论解决医学科学发展实践中的新问题。
2、卫生法的特征∙一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调整内容的广泛性∙调整手段的多样性∙较强的科技性∙社会共同性3、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健康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国家卫生监督原则4、卫生法律关系概述卫生法律关系就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根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例住院—医患关系;吊销执照—行政处罚5、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 1、国家机关:卫生厅/局 SDA CDC2、企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医学会红十字会4、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它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因素。
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包括1、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2、卫生行为:作为:首诊负责制不作为行政行为民事行为3、物:药品医疗器械6、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产生: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吊销执照—行政处罚: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变更: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就是法律关系的变更。
卫生法复习重点1
卫生法复习重点1一、卫生法总论1、卫生法学的概念:研究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学科。
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融和渗透,兵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边缘交叉学科。
2、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卫生法律现象则是与医药卫生相关的法律现象。
3、卫生法律关系3.1、定义:卫生法在调整人们在卫生组织、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2、分类(按法律本位,还可按调整领域)1)横向卫生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侵权关系 2)纵向卫生法律关系——卫生行政法律关系3)双重卫生法律关系——社会本位卫生法律关系4)发生过程的特殊性——保障公民健康权实现的过程中或活动中5)发生前提——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3.3、构成:主体、客体、内容1)主体1)指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2)有:A、国家机关B、法人或非法人组织C、自然人2)客体: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1、物:一切可以被人控制兵称为全力义务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如药品2、非物质财富: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想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务、人格和身份利益如科学发明、商标、专利3、行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如诊治行为3)内容:1)指卫生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权利3)义务 4)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与一致性4、卫生法的渊源看一下即可由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卫生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例和惯例) 。
我国限于成文法。
5、我国卫生立法体制(一元、二级、多层次)1)定义—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卫生法律法规的活动。
一元:立法体制的统一性两极:立法体制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立法等级多层次: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都可分为若干层次。
卫生法规重点
第一章1、卫生法概念: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3、卫生法的渊源是指卫生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包括:①宪法——全国人大制定②卫生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③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④卫生部门规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⑤地方性卫生法规和地方政府卫生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⑥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⑦特别行政区有关卫生事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特别行政区政府⑧卫生标准——卫生行政部门⑨国际卫生条约4、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与公民之间在医疗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权力和义务关系。
5、卫生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内容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力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客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物的形式、行为的形式、智力成果的形式、人身利益的形式。
6、(卫生)法律事实是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第二章7、卫生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8、行政责任的形式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两者的区别P14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了解一下)9、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其中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①必须有损害事实;②必须有违法行为;③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七章】10、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第三章11、执业医师资格取得与注册是一种行政行为,其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强制行为和行政处罚行为,第一个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后三个是具体行政行为。
《卫生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卫生法律法规》作业练习题一、思考题1.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含义及其特征?含义: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卫生法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卫生法是在医学发展演变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专门法律;卫生法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卫生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2.国际卫生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则?特征:1)国际卫生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有时也包括国际组织;2)国际卫生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即使世界卫生组织也是倡导和提出建议;3)国际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卫生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对国际卫生法实施,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而是依靠国际卫生法主体的承诺和遵守,并善意履行;5)国际卫生法与国内卫生法的关系,我国采取的是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国际卫生法优于国内卫生法的原则;其他国家也有采取国内卫生法优先或两者地位相当的原则。
原则主要有“‘义务本位’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3.我国卫生法律法规的特征?立法旨意是保护公民人体健康。
我国卫生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公民身体健康有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规范人们卫生行为。
4.违反我国卫生法律法规有哪些责任?行政处罚、损害赔偿和刑事责任三种5.医疗机构的基本概念及其分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分类: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
6.医疗机构的性质与任务?非营利性与营利性。
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人们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社会组织。
7.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包含医疗机构日常管理规则和医疗服务管理规则:1.日常管理规则:诊疗范围管理、执业人员管理、公示制度、医疗质量保证、医疗机构标示物管理、消毒与隔离制度执行、病历管理、社会责任承担;2.医疗服务管理规则:危重病人的抢救、医学证明等文书的出具、知情同意制度的执行、特殊疾病的诊治、药品的规范使用8.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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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法总论1、卫生法学的概念:研究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学科。
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融和渗透,兵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边缘交叉学科。
2、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卫生法律现象则是与医药卫生相关的法律现象。
3、卫生法律关系3.1、定义:卫生法在调整人们在卫生组织、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2、分类(按法律本位,还可按调整领域)1)横向卫生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侵权关系 2)纵向卫生法律关系——卫生行政法律关系3)双重卫生法律关系——社会本位卫生法律关系4)发生过程的特殊性——保障公民健康权实现的过程中或活动中5)发生前提——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3.3、构成:主体、客体、内容1)主体1)指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2)有:A、国家机关B、法人或非法人组织C、自然人2)客体: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1、物:一切可以被人控制兵称为全力义务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如药品2、非物质财富: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想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务、人格和身份利益如科学发明、商标、专利3、行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如诊治行为3)内容:1)指卫生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权利3)义务 4)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与一致性4、卫生法的渊源看一下即可由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卫生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例和惯例) 。
我国限于成文法。
5、我国卫生立法体制(一元、二级、多层次)1)定义—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卫生法律法规的活动。
一元:立法体制的统一性两极:立法体制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立法等级多层次: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都可分为若干层次。
2)等级: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与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其他法律2、国务院===向人大常委提出立法建议制定卫生法规、卫生法实施细则3、省、省会市、单列市、较大城市的人大----地方卫生法规4、国务院部委====行政规章5、省、省会市、单列市、较大城市的政府-----地方卫生规章6、国际卫生法律文件必须由立法机关批准才能生效这六点结合卫生法的渊源看6、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主体依据法定的或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权力,针对特定对象或事物所做出的具体的能够直接发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包括卫生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7、授权组织执法与委托组织执法的区别授权执法:经过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就取得了执法的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虽享有规定的权利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资格,但仍不具备国家机关的地位。
委托执法:行政机关做出决定委托某组织行使一定范围的执法职权。
特点有:1、被委托的组织不应是其他行政机关获其他国家机关。
2、仅行使委托范围内的只能。
3、有不允许委托的职权。
4、不以自己的名义而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责任有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8、行政责任1)定义---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任一方违反卫生法律规范,但未构成犯罪所承担的否定性法律评价。
2)卫生行政处罚:指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卫生行政制裁。
有:警告、通报、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3)卫生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下属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9、卫生行政处罚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猪蹄及其职权法定、被处罚行为法定、处罚种类、内容及程序法定。
2)公正与公开原则A、公正原则——回避制度、事实依据、法律依据B、公开原则——处罚规定事先公开,处罚决定、程序、身份公开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应以同一法律法规再做出发。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执法机关也不应以同一法律法规去进行处罚。
极度重要5)保护相对人权利原则。
6)职能分离原则10、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行政处罚程序适用范围1)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2)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3)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两者差别(比如处理机关,处理时间等)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适用听证程序。
1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有哪些1)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
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力度不同。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5)审理依据和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矛盾的处理不同。
6)审理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
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二、传染病防治1、传染病1)定义——由病原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够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人与动物间相互传播的疾病。
2)传染病的分类:1)分类情况:A、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B、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血吸虫病、疟疾)C、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2、预防传染病的制度1)预防接种制度 2)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3)传染病监测与预警制度 4)传染病报告制度5)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6)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3、国境卫生检疫对象1)出入境人员2)交通工具与运输设备3)行李、邮包4)货物 5)尸体与骸骨三、职业病和劳动保护1、职业病A.定义------广义——一切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狭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的鉴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4、产假待遇基本的:女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生育一个因而,其产假增加15天。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工薪: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补贴:生育津贴: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
生育医疗费: 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B.怀孕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A.正常产、满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B.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 元补贴。
晚婚晚育:3年四、食品安全:1、食品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如山药;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如人参。
2、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