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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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教育部•【公布日期】2016.12.07•【文号】食药监食监二〔2016〕158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近期,一些地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影响儿童青少年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6〕1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儿童青少年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严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食品经营许可准入关,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布局、清洗消毒、冷藏冷冻和食品留样等项目的审查力度,对食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于无证供餐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督促其申请办证;对于因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缺失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会商解决有关问题。

许可证即将到期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做好食品经营许可换证工作,确保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依法持证经营。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中小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是校区(园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要求,将食品安全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岗位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

安徽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2012)

安徽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2012)

安徽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皖卫妇社[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皖卫妇社〔2012〕35号)各市卫生局、教育局,宿松、广德县卫生局、教育局,省妇幼保健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为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提高全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结合本省工作实际,省卫生厅、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安徽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结合本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是儿童保教机构,其根本任务是保障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和儿童优先的方针,依法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托幼机构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应接受儿童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县(市、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确定专门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8•【字号】皖政办[2000]38号•【施行日期】200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38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八日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贯彻实施国家药政法规,拟定地方性药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职能;(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职能;(3)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及医院制剂的许可证职能;(4)初审或批准新的药品及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5)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

2、医疗保险职能,交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有关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评审等辅助性、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2•【字号】皖食安委〔2014〕5号•【施行日期】2014.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皖食安委〔2014〕5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已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2014年10月22日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省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省直主要新闻单位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报道食品安全工作重要部署、进展和成效,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加强食品安全舆论监督,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编办:负责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配置、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高院: 负责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工作,依法办理暴力抗法案件;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检察院:负责指导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受理、立案和查处工作;负责指导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立案监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对相关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参与调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支持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工作,依法办理暴力抗法案件;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食品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配合有关部门综合协调食品原料、食品加工、食品流通等环节制约产业发展的问题;加强食品安全项目建设,推动食品安全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监督项目的实施;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7.28•【字号】皖食药监安[2006]231号•【施行日期】200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皖食药监安[2006]23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安徽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联系。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安徽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药监安[2005]43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外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协助国家局对本省药品GMP检查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企业的药品GMP认证按国家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药监安[2005]43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四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报送以下相关资料(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一)《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见附表1),同时附申请书电子文档;(二)《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前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改正情况);(四)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五)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六)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常年生产品种的质量标准;(七)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以及企业周围环境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十必须”主体责任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十必须”主体责任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十必须”主体责任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十必须”主体责任的通知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经营环节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省局制定了《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十必须”主体责任》,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务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及时将有关精神传达至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在日常监管中予以贯彻落实。

督促企业制作《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十必须”主体责任》标牌,并悬挂在醒目位置。

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表(见附件2),药品零售企业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表(见附件3)。

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同时需要提交企业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4)。

凡未按要求开展自查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企业,作为下年度飞行检查的重点企业。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指导企业开展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推进行业自律。

附件:1.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十必须”主体责任2.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落实主体责任自查表3.药品零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4.企业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25日附件1安徽省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十必须”主体责任一、必须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6]6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6]6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6〕6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十二日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为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一)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和全面整治、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四个环节,重点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品种和突出问题,严格准入制度,强化日常监管,打击违法犯罪,查处失职渎职,推动行业自律。

(二)通过专项行动,使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守法意识、质量意识、自律意识普遍增强;使药品、医疗器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注册申报行为受到惩处,申报秩序逐步好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得到落实,药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更加规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得到整治;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能够得到有效监测,合理用药用械水平得以提高,尽快扭转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等领域监督和管理混乱局面,确保药品、医疗器械规范生产和上市质量,使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感普遍增强。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4.23•【字号】皖食药监人[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人〔2013〕50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4月23日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暂行)》、《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皖人发〔2001〕30号)和《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皖食药监人〔2010〕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在全省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审评认证、监测评价等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指导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中心具体承担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分分类与要求第五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分为必修学分、选修学分和自修学分。

必修、选修学分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药学继续教育项目学习合格后获得的学分;自修学分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研修学习、撰写论文或开展课题研发等,按照规定经认定的学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11•【文号】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教委),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近年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密切合作,不断强化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但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故仍时有发生,部分地区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仍存在基础条件薄弱、设施设备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和师生身体健康,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和谐与稳定,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把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食堂自律与部门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出有机结合,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高度重视农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进一步加大农村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在学校规划、建设(包括改建、扩建)过程中统筹考虑食堂设施和条件的改善,把学校食堂建设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相关教育工程,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要求,设置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防蝇防鼠、更衣洗手等设备或设施,最大限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26•【文号】卫办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1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费用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费用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费用标准的通知的通知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教基[2009]71号转发安徽省教育厅、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费用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属学校:现将安徽省教育厅、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费用标准的通知》(教体[2009]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加强对学生体检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体检工作有序、安全进行。

教育局将把学生体检工作作为对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霍邱县人民政府教育局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卫生厅文件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教体[2009]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费用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根据《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8〕37号)中关于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中小学校学生体检项目和费用标准通知如下:一、体检项目按照《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表附后)。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学校学籍管理,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并将其作为学生学籍管理及毕业升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学生体检费用标准为:内科、眼科、口腔科、外科、形态指标、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费用5元/人.次,结核菌素检查费用5元/人.次,肝功能(谷丙转氨酶和胆红素)检查费用5元/人.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0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 (2)第一节一般规定 (2)第二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规定 (8)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14)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18)第五章法律责任 (21)第六章附则 (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政府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助、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农业、城市管理、公安、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林业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省卫生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省卫生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省卫生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04.24
•【字号】卫人秘[2012]270号
•【施行日期】2012.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省卫生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卫人秘〔2012〕270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省卫生厅领导工作分工如下:
厅长高开焰同志主持省卫生厅全面工作,分管人事工作;
副厅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刘自林同志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卫生厅副厅长徐恒秋同志管理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分管卫生监督、农村卫生工作;
副厅长杜昌智同志协助分管公共卫生应急处理、疾病预防控制、爱国卫生、地方病防治、机关党委工作;
副厅长李劲风同志协助分管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医疗保健、科技教育、离退休工作;
副厅长高超同志协助分管规划财务、政策法规、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工作;
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卫生厅纪检组长吴敦武同志协助分管纪检监察、卫生行风工作;
副厅长武琼宇同志协助分管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外事工作;
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董明培同志协助分管中医药工作;
副巡视员王宇铭同志协助分管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学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根据省卫生厅、教育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1〕123号)的文件精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2011年继续开展全市学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整治目标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强化日常动态监督管理,进一步增强学校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完善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提高食品安全设施配置水平,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使学校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安全状况明显改善,从而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用餐安全.二、整治重点(一)重点区域: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学校周边区域,特别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学校及学校周边区域的餐饮服务。

学校周边区域主要是指学校校门200米以内的范围。

(二)重点单位: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区域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农村中小学食堂、幼儿园食堂及学校周边小餐馆。

(三)重点品种:粮油及米面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畜禽肉及制品、水产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

(四)重点内容:1、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认真核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学校法人代表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校长(负责人)具体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度,是否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中小学校食堂是否承包经营等。

2、餐饮服务许可证持有情况。

认真核查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是否持证,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对新开办的食堂,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许可,对设计布局不合理、设施设备不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因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延续、补发或注销手续的,责令其及时办理许可;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对已经取得许可,但擅自改变相应条件,或因其它原因其现况已达不到许可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销其经营资格。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皖食药监保化[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食药监保化〔2012〕77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皖政〔2011〕106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492号)精神,为继续巩固和加强我省保健食品监管工作,努力保障我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依据《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工作指南》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全年不少于2次的全面监督检查,增加对近年来风险监测发现问题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检查频次。

同时,突出以下监督管理重点:(一)重点环节1、原料管理。

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购进、查验及使用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督促生产企业加强原料管理,严禁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或来源不明的原料,严肃查处非法添加行为。

加强对蜂胶、阿胶、珍珠粉、灵芝孢子粉等原料的管理,督促生产企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1〕187号)要求,建立重点原辅料供应商生产现场核查制度及档案。

2、产品检验。

督促企业强化原料检验、中间品检验及成品检验,落实覆盖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所有品种的批批检验制度,建立生产企业真实、完整、连续的自检记录。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药品流通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药品流通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药品流通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19•【字号】食药监办市[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省药品流通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食药监办市[2013]14号)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2013年全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和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2年药品流通监管工作,研究部署2013年任务,经研究,决定召开全省药品流通监管工作视频会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议议程(一)省局市场监督处主要负责人部署2013年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二)陈小俊巡视员作工作报告;(三)刘自林局长作重要讲话。

二、参会人员(一)主会场:省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财务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药品注册处、药品安全监管处、稽查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中心、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主要负责人,药品市场监管处全体人员;(二)分会场:各市局、县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药品市场监管工作的负责人、市场监管科(股)全体人员。

三、会议时间与形式会议时间:2013年2月26日上午9:00-10:30;会议形式: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在省食品药品检验所5楼视频会议室设立主会场;在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分会场。

四、有关事项(一)视频系统联调时间为2013年2月25日全天,请各市局安排专人准时上线调试设备,确保通讯正常。

视频调试联系人:夏红,联系电话:0551-********。

(二)广德、宿松县局分别到宣城、安庆市局参会。

(三)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将以电子版形式上传至安徽药品流通监管群。

(四)请合肥、滁州、阜阳、蚌埠等4个市局于2月24日前将书面交流稿电子件发至***********.Cn。

安徽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皖卫地[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安徽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卫地〔2012〕15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经信委(盐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文广新局(文化委员会)、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消除碘缺乏危害是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作出的一项庄严承诺。

二十多年来,我省通过实施以全民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使人群碘营养水平得到明显改善。

2011年,经国家考核评估,我省所有县(市、区)以县为单位均达到了消除碘缺乏病标准,碘缺乏病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危害得到了有效控制。

2011年9月15日,卫生部颁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

按照此标准要求,经研究,我省将食用盐碘含量标准从35(±15)mg/kg下调为25mg/kg (±30%),于2012年3月15日实施。

为认真做好新标准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巩固碘缺乏病防控工作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等8部(委、局)《关于做好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1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安徽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安徽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实施意见为科学、规范、有序做好新标准加碘食盐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巩固碘缺乏病防控工作成果,按照卫生部等8部(委、局)对做好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要求,结合我省碘缺乏病防控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2024版)的通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2024版)的通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2024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2024版)的通知省局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2024版)》业经省局第7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4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2024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暨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坚持强帮扶、促创新,大力营造人人重视营商环境、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时时处处都讲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促进全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药品监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举措。

一、支持产品研发创新,激发医药企业发展活力(一)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收集创新项目及企业需求,探索建立创新产品项目管理库,依托国家药监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功能升级,加强对我省已进入临床试验的在研药物、注册申请药物以及进入国家创新特别审评程序、纳入我省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的服务管理。

聚焦前沿技术以及关键技术、高端装备、核心元器件、关键原辅料等“卡脖子”领域,会同有关部门合力构建支持创新药械研发、生产、销售、临床应用良性循环的产业生态。

加快构建全省医药创新柔性服务网,精准赋能医药产业集聚创新发展。

支持和引导CRO、CDMO等新兴业态健康发展,发挥作用。

大力开展监管科学研究,制定全面提升药品监管科学研究工作实施意见,推动三个监管科学研究中心研究成果加快转化应用。

(责任单位:许可注册处、药品生产监管处、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处、药械流通监管处、科技发展处)(二)支持创新药品研发上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教育部•【公布日期】2013.05.24•【文号】食药监办[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教委),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随着气温转暖,动物疫情和细菌性食物中毒风险日渐增大。

近期,个别地区学校发生了因食品污染所致的聚集性细菌性痢疾疫情,严重危害了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生饮食安全,现就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具有就餐人数多、人群敏感等特点,历来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工作的首位,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强化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积极预防,认真排查隐患,彻底消除风险,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万无一失。

二、督促学校全力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预防食物中毒为主要目标,督促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自纠,认真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全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坚决防控食品安全事故。

自查要突出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是否到位,人员健康管理是否严格,原料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是否规范,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规定等。

药品不良反应管理制度(二篇)

药品不良反应管理制度(二篇)

药品不良反应管理制度一、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范围:1、上市____年以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列入国家重点检测的药品、医疗器械,引起的所有不良反应事件2、上市____年以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引起的严重、罕见的或新的不良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主要包括药品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等。

三、一经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需详细记录、调查,按规定要求对典型病例详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按规定报告。

四、应定期收集、汇总、分析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每季度直接向当地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报告,严重、罕见的或新的药品、医疗器械(事件)不良反应病例,最迟不得超过____个工作日。

五、医疗机构各科室、药房工作人员应注意收集、分析、整理、上报本单位临床用药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反应情况。

六、患者使用本医疗机构药品出现不良反应情况,经核实后,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药房工作人员发药时,应注意询问患者有无药物不良反应史,讲清必须严格严格按药品说明书服用,如用药后有异常反应,要及时停止用药并向医生咨询。

八、防疫药品、普查普治用药、预防用生物制品出现的不良反应群体和个体病例,必须随时向所在地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良反应检测中心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管理制度(二)1.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2.本公司指定质量部部长负责我公司生产的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3.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并填写《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安徽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____天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4.每年还需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的形式进行年度汇总后,向安徽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5.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汇总报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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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督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卫监督秘[2011]57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9.09
【实施日期】2011.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学校卫
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督查的通知
(卫监督秘〔2011〕570号)
淮北、亳州、六安、安庆、池州、黄山市卫生局、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1〕123号)安排,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于近期对全省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督促各级卫生、教育、食药监部门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0号)文件,切实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教学及生活设施卫生、食堂食品安全卫生,规范学校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二、督查对象及范围
(一)督查对象
部分学校及各级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督查范围
全省督查六个地市。

每个地市至少抽查1所高校、1所中职学校、1所农村寄宿制中学、1所小学和1所幼儿园。

三、督查内容
1.了解各地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督查内容见附件1)。

2.核查学校有无制定了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及其具体措施与落实(督查内容见附件3、4、5)。

四、督查时间与形式
2011年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由各督查组联络员通知。

督查采取听被检查市行政部门负责人汇报,查阅文件及有关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现场检查各类学校等方式进行。

同时,被检查市应向省督查组提交本市书面自查报告。

五、其他事项
1.请各被检查的市教育局向督查组提供本地有学生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幼儿园名单,协助督查组确定拟抽查学校名单。

2.此次督查工作不再召开反馈会,督查情况由督查组现场检查时予以反馈(反馈表见
附件2),督查结果将在全省通报。

3.请各市卫生局、教育局和食药监管局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各市卫生局汇总后于9月16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和联系电话传真至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传真号码:0551-*******),电子版发至邮箱ahwsjdc@。

附件:1.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督查表
2. 安徽省学校卫生督查情况反馈表
3. 学校食堂现场检查表
4.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现场检查表
5. 学校传染病防控现场检查表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附件1
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督查表
被督查单位:
一、基本情况
1、有无转发文件或制订实施方案有□无□
2、文件、方案印发方式
卫生局单独印发□与其他部门联合印发□
3、各级各类学校是否按时上报自查自纠情况是□否□
4、是否按时上报学校卫生专项检查情况和汇总表是□否□
二、工作开展情况
5、辖区内学校所,其中高校所,中职学校所,农村寄宿制中学所,小学所,幼儿园所。

实际监督检查所,其中高校所,中职学校所,农村寄宿制中学所,小学所,幼儿园所。

6、市级有无对县、区级开展督查有□无□
督查的次数次
督查人:
督查日期:年月日
附件2
安徽省学校卫生督查情况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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