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命名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2013)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7•【文号】国卫办基层函〔2019〕210号•【施行日期】2019.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9〕210号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满足人民群众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我委决定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试点意义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是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有力抓手,是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推动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内在要求。
推进社区医院建设试点,有利于合理拓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功能,有利于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影响力和社会地位,有利于提升广大基层卫生人员的职业自信和归属感,有利于提升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任度和利用率。
二、试点原则(一)坚持以居民健康为中心,以发展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出发点的原则,进一步提升群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任度和获得感。
(二)坚持试点起步,稳步推开的原则,既要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启动社区医院试点工作,又要稳妥有序,久久为功,成熟一个设置一个,数量服从质量。
(三)坚持社区医院防治结合的功能定位和公益性质,加挂社区医院牌子后,经营性质不变,现有财政补偿水平和优惠政策不降低不缩水。
三、试点范围(一)兼顾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发展水平,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2019年在河北等20个省(区、市)开展试点,2020年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组织推荐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人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组织推荐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皖卫创[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组织推荐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人的通知(皖卫创〔2012〕8号)各市卫生局、广德县、宿松县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接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通知,为表彰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医药卫生系统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鼓舞士气,推动工作,将开展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活动。
结合此次表彰活动,省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决定开展全省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通报表彰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一)范围。
全省卫生系统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党务工作者、基层党组织。
(二)推荐名额,见附件1。
二、推荐条件(一)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
1.领导班子好。
2.党员队伍好。
3.党建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好。
4.工作局面好。
5.群众反响好。
6.基层党组织成立满3年。
(二)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个人。
1.坚持做到“五带头”。
一是带头学习提高;二是带头争创佳绩;三是带头服务群众;四是带头遵纪守法;五是带头弘扬正气。
2、在卫生系统工作满3年以上的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3、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原则上不参加推荐。
(三)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工作先进个人。
1、在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中,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党组织开展活动有特色,得到上级党组织的肯定和广大党员群众的认可;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能够率先垂范,团结和带领党员群众作出优异成绩。
2、符合先进个人的标准,从事专职党务工作时间满2年、兼职党务工作者满3年的专兼职党务工作者。
(四) 2011年推荐参加全国医药卫生系统优秀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因故未表彰的人员和党组织,此次可以继续推荐。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7•【字号】皖政办[2002]78号•【施行日期】200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7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卫生厅等12个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等10个部委下发的《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卫基妇发[1999]第326号)和卫生部等11个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卫基妇发[2002]186号)精神,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政府领导、卫生机构指导和参与下,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融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服务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切实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廉价、安全、优质的卫生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健康需求,有利于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落实到社区、家庭和个人,提高人群保健水平。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有利于调整和合理配置现有卫生资源,有利于建立新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安徽省“三好一满意”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医秘[2013]307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安徽省“三好一满意”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安徽省“三好一满意”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医秘〔2013〕307号)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2013年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0号)通知要求,我厅制定了《2013年安徽省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本辖区、本单位2013年“三好一满意”活动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工作方案和工作情况及时报我厅医政与医管处。
联系人:吴振宇、谢琤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安徽省卫生厅2013年6月6日2013年安徽省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2013年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在巩固前两年活动成果的基础上,创新思路,继续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为民服务创先争优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系统内部管理,突出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大力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树立典型,弘扬高尚职业道德,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群众感受,提高群众和社会满意度,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活动范围全省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血液中心(站)和急救中心(站),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2012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情况的通报-卫妇社秘[2013]524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2012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2012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情况的通报(卫妇社秘〔2013〕524号)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为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落实,强化项目管理,2013年6月24日-7月12日,省卫生厅组织8个考核组采取听汇报、现场核查、座谈反馈、电话随访、现场走访居民等方法对全省16个市及所辖的16个县、16个区2012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考核。
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工作进展情况总体来看,各地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高度重视,项目管理制度和措施进一步完善,服务数量大幅度增加,服务质量稳步提高,群众满意度较高。
(一)管理制度逐步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组织和管理机构,组建专家技术指导组,强化县(区)级政府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结合实际,完善制度,进一步明确项目责任分工、协作机制、经费保障、监督考核等,制定项目考核方案、完善考核指标,加大现场考核力度,不断创新考核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对本地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全面考核,逐步加大考核结果应用。
雨山区率先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全椒县根据年终考核结果拨付项目资金,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芜湖市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实行等级管理;凤台县为村卫生室统一制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栏;安庆市制定乡村两级项目具体分工。
(二)经费投入得到保障,资金管理逐步规范。
电大一网一《社区工作专题讲座》形考任务三-100分
仙游工作站《社区工作专题讲座》形考任务三-100分
题1:根据福建省数字办制定的信息化社区达标指标体系要求,信息化社区由低至高设一星、二星、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5个级别。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题2:以街道办事处为中心进行的联动型社区教育模式,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色彩。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题3:社区教育一词最早源于20世纪初美国德威(Deway,1915)提出的学校是社会的基础的思想,并进行了实验。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题4: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题5:《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加快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基本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A.对。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命名第二批安徽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命名第二批安徽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通知正文:----------------------------------------------------------------------------------------------------------------------------------------------------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命名第二批安徽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通知各市民政局:近年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民政部的要求和省民政厅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扎实开展了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2010年11月,安徽省荣军医院、合肥市第一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38个基层单位被命名为首批安徽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安徽省民政系统文明窗口单位)。
此后,各地以行风建设示范单位为榜样,掀起了新一轮创建热潮,基层单位中又涌现出一大批作风优良,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的行风建设先进集体,体现了“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宗旨,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根据《安徽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办法》(民监字〔2010〕142号),经各市民政局推荐、厅行风办检查考核、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公示等程序,省民政厅决定,命名合肥市小蜀山陵园等70个基层单位为第二批安徽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安徽省民政系统文明窗口单位)。
希望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基层单位,以受到表彰的示范单位为榜样,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强化为民服务的理念,提升服务效能,全面推进和深化行风建设。
希望被命名表彰的示范单位珍惜荣誉、戒骄戒躁,积极发挥示范作用,争取更优良的业绩,促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安徽省民政厅2013年2月4日附件:安徽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名单(安徽省民政系统文明窗口单位)合肥市小蜀山陵园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长丰县庄墓镇敬老院合肥市青阳路中福在线福利彩票销售厅合肥市殡仪馆包河区淝河镇社会事务办肥西县殡仪馆淮北市社会福利中心淮北市中福在线孟山北路销售厅亳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中福在线销售厅利辛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涡阳县青疃镇敬老院灵璧县朝阳镇敬老院宿州市中福在线淮海路销售厅萧县元宝山公墓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蚌埠市平山公墓怀远县荆山公墓蚌埠市社会福利院蚌埠市军供站阜阳市颍东区枣庄镇敬老院临泉县殡仪馆阜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阜阳市颍泉区伍明镇伍明敬老院颍上县社会(儿童)福利院阜阳市军供站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民政办公室淮南市大通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淮南市架河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民政办公室淮南市毛集试验区焦岗湖镇为老服务中心来安县光荣院明光市婚姻登记处滁州市救助管理站全椒县殡仪馆六安市殡仪馆六安市社会福利院六安市救助管理站六安市中福在线文庙街销售厅马鞍山市博望镇敬老院当涂县殡仪馆含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含山县林头镇青山敬老院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塘镇敬老院芜湖市社会(儿童)福利院芜湖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芜湖县殡仪馆无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芜湖市弋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芜湖市中福在线九华山路销售厅繁昌县繁阳镇第二敬老院宣城市社会福利院宁国市殡仪馆宁国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绩溪县龙川中心敬老院铜陵县婚姻登记处铜陵市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中心铜陵市殡仪馆铜陵县钟鸣镇敬老院九华山风景区敬老院青阳县婚姻登记处池州市贵池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姥山敬老院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黄梅村敬老院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敬老院安庆市大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安庆市中福在线工农街销售厅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敬老院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敬老院黄山市殡仪馆——结束——。
安徽省爱卫会关于2014年安徽省卫生镇(县城)、村(社区)以及卫生先进单位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徽省爱卫会关于2014年安徽省卫生镇(县城)、村(社区)以及卫生先进单位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皖爱卫[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爱卫会关于2014年安徽省卫生镇(县城)、村(社区)以及卫生先进单位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皖爱卫〔2013〕66号)有关市爱卫办:根据《安徽省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卫生村考核命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安徽省卫生镇(县城)满3年复审1次,首次复审时间为命名后(不含命名当年)的第4年,再次复审时间为重新确认命名后的第4年;安徽省卫生村满2年复审1次,首次复审时间为命名后(不含当年)的第3年,再次复审时间为重新确认命名后的第3年。
具体时间以发文日期为准。
2014年我办将对2010年命名的5个省级卫生镇及2011年命名的37个省级卫生村进行复审(名单见附件),对2011年命名并申请复核的省级卫生先进单位进行抽查复审。
请有关市爱卫办按照《安徽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安徽省卫生村标准》和《安徽省卫生先进单位标准》对所辖省级卫生镇(县城)、村及申请复核的省级卫生先进单位进行复查,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复查结果报我办。
根据有关要求,肥西县三河镇今年要接受国家复审,请合肥市爱卫办按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对三河镇进行复查,并于2014年5月20日前将结果及复审镇(县城)建成区地图报我办。
附件:2014年待复审省级镇(县城)、村名单安徽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2013年12月30日附件:待复审的卫生镇(县城)、村(社区)、卫生先进单位名单一、国家卫生县城(镇,省级复核)名单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全爱卫发〔2010〕8号)二、安徽省卫生镇名单蜀山区井岗镇(皖爱卫〔2009〕83号)淮南市潘集区潘集镇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夏集镇黄山市徽州区潜口镇合肥市庐江县汤池镇芜湖市繁昌县平铺镇(皖爱卫〔2010〕72号)芜湖市南陵县县城(皖爱卫〔2010〕76号)三、安徽省卫生村名单(皖爱卫[2011]82号,37)淮北市杜集区高岳办事处任庄村矿山集办事处岱北社区蚌埠市高新区文锦路社区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洛河村大通区王庄村大通区孔店乡大郢村潘集区架河镇前家村凤台县钱庙乡钱庙社区凤台县钱庙乡关庄村六安市霍山县佛子岭镇佛子岭社区霍山县大化坪镇石羊河村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五星村芜湖市芜湖县陶辛镇承村繁昌县孙村镇八分村繁昌县孙村镇梨山村繁昌县平铺镇茶冲村繁昌县峨山镇东岛村繁昌县峨山镇童坝村南陵县三里镇峨岭村宣城市泾县桃花潭查济村泾县榔桥镇黄田村旌德县白地镇江村宁国市南山街道万福村宁国市青龙乡龙阁村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农林村狮子山区西湖镇新圩村郊区大通镇大院村郊区大通镇五洲村铜陵县西联乡老观村铜陵县东联乡新河村铜陵县钟鸣镇九榔村安庆市望江县雷池镇雷池村黄山市屯溪区黎阳镇凤霞村黄山区甘棠镇十字畈村徽州区潜口镇坤沙村徽州区西溪南镇西溪南村休宁县海阳镇盐铺村四、安徽省卫生先进单位名单(皖爱卫〔2011〕83号)铜陵市(6个)1. 铜陵市人民小学2. 人民幼儿园3. 北京路小学4. 淮河路小学5. 映湖小学6. 东方红小学马鞍山市(9个)7. 马鞍山市第七中学8. 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公司9.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钢轧总厂10.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南山矿业公司11. 马鞍山市第八中学12. 马鞍山市第二十中学13. 雨山区向山镇卫生院14. 马鞍山市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15. 马鞍山市慈湖中心卫生院淮北市(4个)16. 杜集区国税局17. 烈山区检察院18. 烈山区法院19. 烈山区政府;安庆市(7个)20. 安庆市烟草公司21. 安庆市政府机关幼儿园22. 望江县医院23. 怀宁县国税局24. 怀宁县疾控中心25. 怀宁县马庙镇卫生院26. 太湖县国税局合肥市(3个)27. 庐江县国税局28. 白湖老弱病残犯监区29. 庐江县人民医院蚌埠市(18个)30. 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31. 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32. 蚌埠市龙子湖区国家税务局33. 蚌埠市人民防空办公室34. 市直机关第一幼儿园35. 蚌埠市盐业有限公司36.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37. 中华人民共和国蚌埠海关38. 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39. 蚌埠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三修养所40.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41. 中共蚌埠市委政法委员会42. 蚌埠市监察局43. 蚌埠市卫生局44. 蚌埠市财政局45. 蚌埠市新城区实验学校46.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47. 安徽省蚌埠劳动教养管理所芜湖市(12个)48. 中国移动无为分公司49. 无为县供电公司50. 无为县地税局51. 无为县襄安中学52. 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53. 繁昌县人民法院54.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55. 繁昌县国土资源局56. 繁昌县繁阳镇城关三小57. 繁昌县繁阳镇横山卫生院58. 繁昌县平铺镇中心卫生院59. 繁昌县繁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宿州市(1个)60.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黄山市(16个)61. 市住建委62. 安徽民航机场集团公司黄山机场分公司63. 黄山海关64. 黄山市屯溪粮食收储有限公司65. 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徽州区)66. 黄山区委党校67. 歙县二中68. 歙县新安学校69. 中国建设银行歙县支行70. 休宁县万安中心小学71. 黟县财政局72. 黟县城管执法局73. 黟县碧阳镇政府74. 祁门县民政局75. 祁门县地税局76. 祁门县城管执法局。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公立医院“三好一满意”活动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公立医院“三好一满意”活动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8.26•【字号】卫察秘[2013]511号•【施行日期】201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公立医院“三好一满意”活动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的通知(卫察秘〔2013〕511号)蚌医一附院、皖医弋矶山医院:为检验“三好一满意”(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活动成效,我厅于2011、2012年分别对省立医院、安医大一附院和安庆市立医院、阜阳市人民医院开展了“三好一满意”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今年决定在蚌医一附院和皖医弋矶山医院继续开展此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评时间:201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具体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实际安排。
二、测评内容:此次测评从住院病人、出院病人、门诊病人三个层面来评价医院“三好一满意”活动成效。
具体见测评方案。
三、组织实施:卫生厅纠风办负责制定测评工作方案和测评问卷表样以及工作指导,现场指导具体时间另行商定。
各单位负责测评员聘请与培训、现场测评、统计分析、撰写测评报告等工作。
请测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聘请第三方测评员,实事求是开展测评工作,于11月15日前将书面测评报告和电子版一并上报厅纠风办。
邮箱:****************。
附件:2013年公立医院“三好一满意”活动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方案安徽省卫生厅2013年8月26日附件2013年公立医院“三好一满意”活动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方案2011年,全省医疗机构按照省卫生厅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三好一满意”活动,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改进服务态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卫生行业良好形象。
为检验活动成效,今年决定在蚌医一附院和皖医弋矶山医院开展“三好一满意”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并制定如下方案。
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等四个文件
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等四个文件时间:2009-12-2 11:10:24 来源:芜湖市卫生局【谈谈观点】【写写博客】【听听音乐】【看看视频】安徽省卫生厅文件皖卫妇[2003]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卫基妇发[2002)18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的《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皖政办[2002]78号),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构筑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新格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卫生部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站设置基本要求》、《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等四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2、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3、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4、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二○○三年三月四日附件1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一、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构筑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新格局,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方便社区群众,不断丰富城市社区建设内涵。
二、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服务的综合性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须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要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紧密结合。
中医药技术简、便、廉、验,充分利用中医药卫生资源,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服务中的作用。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9.27•【文号】国卫办基层函[2013]272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3〕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2011年原卫生部启动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 2011年和2012年各地已创建305个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13年,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评、逐级考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我委委托中国社区卫生协会作为第三方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推荐的候选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了复核。
根据复核结果,确定北京市东城区天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83个机构为2013年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巩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新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巩固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成效,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示范中心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内涵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机构内部管理,落实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创新服务模式,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健康服务需求。
附件:2013年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3年9月27日附件2013年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省份机构名称北京东城区天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城区月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城区德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朝阳区亚运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朝阳区六里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丰台区蒲黄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石景山区广宁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淀区花园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头沟区军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顺义区杨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延庆县永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天津和平区南营门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平区南市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平区劝业场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河东区东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河西区下瓦房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开区万兴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河北区宁园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红桥区西于庄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滨海新区塘沽向阳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石家庄市桥东区桃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张家口市桥西区工人新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沧州市新华区建设北街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衡水市桃城区河西街道办事处平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山西太原市尖草坪区尖草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太原市万柏林区白家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同市矿区和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永济市城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兴隆巷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头市昆区沼潭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鄂尔多斯市交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辽宁沈阳市铁西区翟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沈阳市于洪区陵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鞍山市铁东区钢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铁岭市银州区铜钟街利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吉林长春市南关区鸿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春市绿园区青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吉林市船营区德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吉林市蛟河市民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吉林市桦甸市胜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延边州延吉市建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哈尔滨市香坊区新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街道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南街道万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牡丹江市西安区沿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徐汇区斜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宁区江苏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陀区长征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虹口区提篮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杨浦区五角场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闵行区莘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宝山区杨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嘉定区安亭镇黄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浦东新区上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苏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锡市南长区迎龙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徐州市云龙区黄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州市吴中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盐城市亭湖区黄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江市京口区健康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江市润州区七里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浙江杭州市拱墅区大关上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杭州市上城区南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嘉兴市平湖市钟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湖州市吴兴区仁皇山滨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绍兴市上虞市百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徽合肥市蜀山区五里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芜湖市戈江区南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芜湖市戈江区戈江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阜阳市颍东区新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滁州市天长市天长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建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厦门市思明区嘉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海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漳州市芗城区东铺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漳州市芗城区通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西九江市瑞昌市桂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余市渝水区袁河街道白竹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赣州市章贡区赣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春市袁州区官园街道春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饶市信州区北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山东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青岛市市南区江苏路街道黄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营市东营区胜中康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济宁市曲阜市鼓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泰安市宁阳县八仙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滨州市邹平县高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河南郑州市管城区陇海马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封市顺河区工业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洛阳市涧西区长安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阳市龙安区文昌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湖北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环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黄冈市黄州区赤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昌市伍家岗区白沙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湖南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湘潭市雨湖区云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衡阳市珠晖区东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衡阳市雁峰区黄茶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衡阳市石鼓区青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东广州市荔湾区华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深圳市宝安区和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梅州市梅江区江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清远市清城区洲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莞市望牛墩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莞市东坑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西桂林市秀峰区秀峰街道办事处秀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桂林市叠彩区叠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海南琼海市城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沙坪坝区土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九龙坡区中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川区南津街东津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永川区南大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川区东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梁平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四川成都市青羊区苏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武侯区跳伞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平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彭州市天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市高新区合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贵州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贵阳市金阳新区碧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毕节市七星关区市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兴义市坪东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云南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昆明市官渡区金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曲靖市麒麟区寥廓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陕西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铜川市王益区黄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渭南市临渭区杜桥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榆林市榆阳区上郡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甘肃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广武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街道西津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兰州市西固区先锋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嘉峪关市雄关区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青海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天山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昌吉州昌吉市宁边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1.22
•【文号】卫办妇社函[2012]1059号
•【施行日期】2012.1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
单的通知
(卫办妇社函〔2012〕1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11年,我部启动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各地积极响应,认真组织,广泛动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与创建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按照工作计划,2012年,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评、逐级考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我部委托中国社区卫生协会作为第三方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推荐的候选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了复核评估。
根据复核评估结果,确定北京市朝阳区常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164个机构为2012年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各地要认真总结2012年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经验,充分发挥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引领带动作用,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继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巩固和完善社区
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新机制,加强机构管理,完善服务功能,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22日附件:。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四零”服务竞赛活动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四零”服务竞赛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卫办秘[2013]60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3.10.14【实施日期】2013.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四零”服务竞赛活动的通知(卫办秘〔2013〕605号)厅机关各处室及挂靠单位: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加强“服务型”机关建设,进一步转变机关职能、改进机关作风,按照省直效能办统一部署,决定在厅机关开展以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为主要内容的“四零”服务竞赛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对象厅机关各处室及挂靠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
二、主要内容1.服务受理零推诿。
按照处室(单位)职能和内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积极受理基层、企业和群众申办和呈报的相关服务事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离岗告示制、AB岗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尽可能做到一次性受理,不让服务对象跑空趟、跑多趟。
对不属于本处室(单位)、本岗位受理的事项,要耐心说明,并给予必要的指引,不得以简单、粗暴的方式一拒了之。
2.服务方式零距离。
对服务对象“一张笑脸相迎、一声您好问候、一把椅子让座、一颗诚心办事”,做到热情接待、主动服务,不居高临下、不盛气凌人。
厅窗口严格落实“两集中两到位”、“一站式”窗口服务等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大网上办事、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力度。
对特别紧急事项和重大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必要时可实行主动上门服务。
3.服务质量零差错。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办文办事限时制等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通业务知识、熟练岗位技能,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质量,确保不出现任何差错,切实做到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岗位请放心。
4.服务结果零投诉。
以服务对象满意为标准,做到办事结果零投诉。
建立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测评机制,通过办事现场测评、跟踪调查、电话、短信回访等方式,及时反馈办事进展情况,了解服务对象满意度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服务态度最好、服务流程最佳、服务质量最优、服务结果最满意。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29•【文号】卫妇社发[2006]239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命名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2013)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命名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
(2013)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卫妇社秘[2013]22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4.22
【实施日期】2013.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命名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
(卫妇社秘〔2013〕223号)
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我省自2011年启动了第二周期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活动。
2012年全省16市共推荐上报第二批22所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14所候选中心通过了现场评估,基本达到了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要求,另有8所候选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限期整改后达到了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求。
经研究决定,现命名合肥市瑶海区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22所中心为第二周期“安徽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希望被命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戒骄戒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满足社区居民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需求,医教研全方位切实发挥示范作用。
希望各市、区(县)卫生部门加强对已命名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促使其持续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附件:第二批省级社区卫生服务示范中心名单
安徽省卫生厅
2013年4月22日
附件
安徽省第二批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
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10.23•【字号】卫妇社秘[2013]633号•【施行日期】201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的通知(卫妇社秘〔2013〕633号)各市卫生局,广德县、宿松县卫生局,各有关区卫生局: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3﹞2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巩固和保持创建成效各地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加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贯彻落实基层综合医改各项政策措施,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内涵建设,进一步提高社区卫生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切实巩固和保持创建成效。
同时,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创建工作经费。
对于接受国家复核评估抽查的阜阳市颍东区新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淮南市田家庵区田东街道电厂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
各地要适时开展示范创建“回头看”活动。
对2011、2012和2013年度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跟踪指导,挖掘典型经验,逐步完善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面上社区卫生工作,促进本地区社区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一要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例会制度,省级每年召开1-2次,各市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交流工作经验,促进共同发展;二要加强横向交流,学习先进地区的工作经验,解决制约社区卫生发展的“瓶颈”问题;三要充分发挥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培养社区卫生服务“名医”和优秀管理者,切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批准合肥市蜀山区、庐阳区为全省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批准合肥市蜀山区、庐阳区为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卫妇社秘[2013]16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04.07
【实施日期】2013.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批准合肥市蜀山区、庐阳区为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
区的通知
(卫妇社秘〔2013〕163号)
各市卫生局、民政局:
为巩固完善城市社区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进一步推动我省城市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制订的《安徽省创建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区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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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命名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
(2013)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卫妇社秘[2013]22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4.22
【实施日期】2013.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命名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通知
(卫妇社秘〔2013〕223号)
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我省自2011年启动了第二周期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活动。
2012年全省16市共推荐上报第二批22所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14所候选中心通过了现场评估,基本达到了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要求,另有8所候选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限期整改后达到了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求。
经研究决定,现命名合肥市瑶海区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22所中心为第二周期“安徽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希望被命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戒骄戒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满足社区居民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需求,医教研全方位切实发挥示范作用。
希望各市、区(县)卫生部门加强对已命名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促使其持续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附件:第二批省级社区卫生服务示范中心名单
安徽省卫生厅
2013年4月22日
附件
安徽省第二批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