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省直管县试点对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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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医保局关于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医保局关于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医保局关于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0.11•【字号】皖卫体改〔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医保局关于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各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医保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5号)等文件精神,我省在铜陵市开展紧密型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取得较好成效。

根据省政府年度医改工作安排,为加快推进城市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现就扩大试点范围、推广铜陵“分区包段”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建设试点经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基本原则,以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为重点,以紧密型医联体为抓手,不断完善医联体组织模式、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创新完善医联体内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机制,全面促进医联体内部资源流通共享、信息互联互通、人财物统筹管理,真正使医联体成为服务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管理共同体,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

二、改革范围2019年在铜陵市全面推广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建设试点经验。

芜湖市、马鞍山市、蚌埠市纳入扩大试点改革范围。

同时,鼓励其他城市至少有1所三级综合医院“分区包段”,开展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建设。

国家城市医联体建设试点城市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落实政府办医责任,以优质医疗资源为龙头,根据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按照业务相关、优势互补、双向选择、持续发展等要求,组建紧密型城市医联体,统筹医联体内部管理,实行网格化布局管理,为网格内患者提供健康管理和疾病诊疗等服务。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_岗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_岗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科秘[2013]54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9.13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科秘〔2013〕549号)
各市卫生局,广德县、宿松县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国家卫计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践技能考核大纲》要求,制定了《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执行,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实施方案自2013年9月起执行,适用于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和乡镇卫生院新招聘人员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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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8.27•【字号】卫中医药秘[2014]284号•【施行日期】201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中医药秘〔2014〕284号)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做好我省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中医药管理局。

联系人:薛定胜,电子信箱:***************。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8月27日安徽省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安徽省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养目标通过3年的跟师学习和临床实践,使继承人能够掌握、继承我省名中医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并有所发展和创新,培养造就一批热爱中医药、医德高尚、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较强的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

二、工作周期工作周期为3年。

全省统一进岗时间学习为2014年9月1日。

三、教学方式采取跟师学习、独立临床、理论学习等形式进行。

(一)跟师学习。

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跟指导老师临床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或每月不少于6个工作日,全年不少于70个工作日。

(二)独立临床。

独立从事临床(含门诊和病房)时间每周不得少于2.5个工作日,全年不少于120个工作日,其中门诊不少于80个工作日。

(三)理论学习。

采取自学研修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教学任务(一)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和独立临床为主,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

每年撰写不少于24篇的跟师笔记、6篇1000字以上的学习心得、10份能反映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总结。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1.06•【字号】卫察秘[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察秘〔2014〕13号)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倾听民声,服务民生,加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监管,省卫生厅决定在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

现将《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卫生厅2014年1月6日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倾听民声,服务民生,加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监管,省卫生厅决定在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

为做好该项调查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目的了解病人在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看病期间对医院提供本次服务的总体满意程度,整理汇总病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作为向社会公布群众满意度和改进医疗服务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调查范围及对象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的调查范围为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调查对象为在省直医疗机构和三级综合性医院看病的门诊和出院病人。

三、调查方式卫生厅将建立安徽“卫生民声”短信平台,依托该平台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

调查方式采取抽样方式进行,卫生厅将根据各家医院近年来平均每月门诊量和出院数,确定调查数量。

各家医院随机抽取调查对象,卫生厅通过短信方式进行调查,对调查数据统一收集、整理、汇总、向社会公布。

各医院每次调查2000人,门诊、出院病人各1000人(安徽中医药大学附属针灸医院因住院病人不多,每次调查出院病人100人)。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安徽省医院等级评审领导小组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安徽省医院等级评审领导小组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安徽省医院等级评审领导小组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06.03
•【字号】卫医秘[2012]372号
•【施行日期】2012.06.03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安徽省医院等级评审领导小组的通知
(卫医秘〔2012〕372号)
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省直二级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要求,为切实加强我省等级医院评审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安徽省医院等级评审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组长:高开焰省卫生厅厅长
副组长:李劲风省卫生厅副厅长
成员:费勤福省卫生厅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处长
阮浩省卫生厅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副处长
胡礼源省立医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
都鹏飞安医二附院党委书记
费广鹤安医大一附院副院长
刘学刚蚌医附院副院长
赵国海弋矶山医院副院长
崔虎蚌医二附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费勤福任办公室主任,阮浩任办公室副主任,李瑞任办公室秘书。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三级医院和省直管县医院评审、复审工作和二级甲等医院首次复核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评审的技术性工作;负责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负责制订年度评审计划;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市卫生局要参照成立二级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和复审工作。

二○一二年六月三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功能要求及数据标准的通知-卫农秘[2011]534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功能要求及数据标准的通知-卫农秘[2011]534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功能要求及数据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功能要求及数据标准的通知(卫农秘〔2011〕53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统一建设规范,根据全省农村卫生信息化建设会议部署,我厅组织召开了农村卫生信息化建设相关软件规范研讨会,经与部分农村卫生管理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共同商讨,制定了《安徽省农村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功能要求及数据标准》,并统一了县级平台与新农合系统关于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字典及诊疗记录的接口标准。

现随文印发,望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农村卫生信息化工作完全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农村卫生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地要按照我厅工作部署,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确保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前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今年,各地在推进县级综合卫生管理平台、村卫生室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乡镇卫生院电子病历信息系统建设。

根据工作实施进展,我厅将陆续制定下达相关数据转换标准和规范。

各地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新的功能需求,请及时与厅农卫处联系,以便进一步完善。

联系电话:************,联系人:孔西焰,邮箱:***************。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安徽省农村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功能要求及数据标准为统一农村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实现县级平台内各应用系统互联互通,根据卫生部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安徽省农村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功能要求及数据标准》。

一、建设内容及功能要求农村卫生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县级综合卫生管理平台(又称县级区域卫生平台,以下简称县级平台)建设、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相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或平台互联互通等内容。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及依法执业执法检查的通知-卫办监督[2011]190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及依法执业执法检查的通知-卫办监督[2011]190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及依法执业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及依法执业执法检查的通知(卫办监督〔2011〕190号)各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和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安徽省2011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卫监督秘〔2011〕263号)的要求,我厅将于2011年10月17日-11月10日对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开展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和依法执业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省立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省立儿童医院、省立友谊医院、省立新安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安徽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安徽省肿瘤医院、安徽省妇幼保健所、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安徽省半汤温泉疗养院、安徽省肺科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共19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二、检查内容(一)传染病防治执法检查内容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废物的管理、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是否存在丢弃、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及非法回收利用等问题。

2.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设置负责消毒管理工作的部门,制定并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情况;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血液透析等重点部门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建立对住院病人合并传染病的消毒隔离措施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8•【字号】皖政办〔2017〕57号•【施行日期】2017.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17〕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展县域医疗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建设,是深化综合医改,整合县域医疗资源,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促进优质资源下沉,构建合理有序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路径。

为总结我省天长等地医共体建设经验,全面推进医共体建设,更好地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结合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以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建立分工协作机制、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理顺双向转诊流程为重点,不断完善组织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全面推进医共体建设,整体提高县域医疗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为群众提供从预防到治疗、康复,连续、协同、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医共体建设实现全省覆盖,构建起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县域医疗服务体系,医共体运行和管理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较为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和较为顺畅的转诊机制初步形成,做到未病早预防、小病就近看、大病专家治、慢病有管理、转诊帮对接、费用能降低,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较2016年底上升3—5个百分点,县外住院人次占比下降3个百分点。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深化医改综合试点工作推进机制的通知-卫政法秘〔2015〕50号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深化医改综合试点工作推进机制的通知-卫政法秘〔2015〕50号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深化医改综合试点工作推进机制的通知正文:----------------------------------------------------------------------------------------------------------------------------------------------------关于建立深化医改综合试点工作推进机制的通知卫政法秘〔2015〕50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属医院: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现就建立深化医改综合试点工作推进机制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改革政策,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强化政策培训,抓紧动员部署,以钉钉子精神抓改革,充分发挥卫生计生部门主战场、医务人员主力军作用。

要健全领导组织,完善工作机制,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协调落实。

二、精心组织谋划。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调研、科学论证,主动协调、争取支持,细化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路线图。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将学习培训、启动实施、督查推进、评估评价等阶段的各项改革任务细化分解到具体单位和部门,明确责任分工,严格完成时限,建立台账,对账销号,逐项推动,定期检查。

三、落实改革责任。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改革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改革负责。

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狠抓落实。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与所辖医疗机构签订年度医改目标责任书,纳入综合目标考核。

我委将把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作为对各市、省直管县和省属医院年度考核主要内容。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规财[2012]62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规财[2012]62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规财〔2012〕62号)各市、县(区)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及《安徽省“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为优化我省资源配置,提高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效率,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特制定《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本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厅2012年11月8日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及《安徽省“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分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设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设备)两类。

其品目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调整和公布。

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

乙类设备配置许可证由省卫生厅审批颁发;甲类设备配置许可证由卫生部审批颁发。

第二章配置规划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及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制定本地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皖医保秘〔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有关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关于反馈辽宁、吉林等6省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报告意见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148号)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对部分技术劳务价值高、价格长期未调整、临床矛盾突出的项目实施价格专项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急诊诊察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所标注价格为省属三级公立医院最高政府指导价。

价格调整后,原医保支付政策不变。

二、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机制。

按采购年度评估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产品采购情况,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所涉及的调价项目下一年度仍按调整前收费标准执行。

此次价格专项调整中,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人工膝关节表面置换术、脊柱椎间融合器植入植骨融合术等3个调价项目涉及国家组织人工关节和省级组织骨科植入脊柱类高值医用耗材集采,分别评估上一采购年度(2022年12月27日-2023年12月26日)髋关节、膝关节、骨科脊柱相关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1年内,相应调价项目按调整前收费标准执行。

三、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厅省直管县(市)试点对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厅省直管县(市)试点对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厅省直管县(市)试点对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6.08•【字号】•【施行日期】2013.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厅省直管县(市)试点对接工作方案》的通知遵义市、毕节市卫生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厅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结合全省卫生工作实际,我厅拟制了《贵州省卫生厅省直管县(市)试点对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该《方案》已经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8日贵州省卫生厅省直管县(市)试点对接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3〕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3〕24号)要求,结合省卫生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减少行政层级,建立科学合理、规范高效、权责一致的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扩大试点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权限,优化程序,提高效率,促进县域卫生事业快速平稳发展,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实现全省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树立向改革要红利、以改革促发展的思想意识,以扩大试点县(市)卫生部门管理权限和建立与之相匹配的、规范高效的体制机制为重点,统筹运作,积极推进省直管县(市)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规财秘[2014]105号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规财秘[2014]105号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规财秘〔2014〕105号)各市、省直管县卫生局,委直属(管)医疗机构:根据省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设备”)配置许可已列入转变管理方式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

为进一步加强乙类设备规划管理工作,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做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规划编制工作(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按照国家规划编制全省乙类设备规划,经论证后确定各区域内设备规划数量、阶梯类型比例和相应配置标准。

全省规划数量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控制数确定。

(二)设区市、省直管县卫生计生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全省规划编制本地区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实际配置需求,将规划分年度予以分解、细化,报省卫生计生委论证后予以实施。

各地区规划数量不得超出省规划确定的控制数。

(三)委直属(管)医疗机构乙类设备规划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分解、论证。

二、做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规划实施工作(一)省卫生计生委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专家论证,对各地区(单位)当年实施计划(包含新增和更新设备)进行论证,论证后方可予以实施。

医疗机构不得未经规划和论证配置或更新乙类设备。

(二)属地主管部门及委直属(管)医疗机构报送的年度实施计划材料应包括:申请论证文件、年度实施计划表(附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2)、执业许可证和相关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4.24•【字号】卫农秘[2012]274号•【施行日期】201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卫农秘〔2012〕27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全面了解我省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确保巩固完善基层医改政策的全面落实,我厅确定近期组织对全省村卫生室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省所有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二、检查内容(一)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

检查是否按规定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包括补充药品,下同);配备和使用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二)基本药物网上采购配送情况。

检查是否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是否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配送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的现象。

(三)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情况。

检查药品零差率的执行情况,有无加价销售现象的存在。

(四)是否实行村卫生室财务集中专户管理(分室核算)、票据统一印制、收入统一上交、支出统一报批,做到处方、发票、药品进销台账、收支账目等能够互相验证,严禁截留或坐支收入资金。

(五)卫生院是否建立村卫生室药品入出库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控(或定期盘存)配送药品的使用和库存情况,经常将处方用药与门诊发票和门诊登记(日志)以及财务账目互相核对,杜绝使用非配送药品或虚开处方现象的发生。

(六)村医基本医疗服务收取“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情况。

(七)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政策执行情况。

三、时间安排本次检查工作分自查、各地卫生局检查和省卫生厅组织抽查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一)自查阶段(4月下旬)。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查考核情况的通报-卫妇社秘[2012]584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查考核情况的通报-卫妇社秘[2012]584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查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查考核情况的通报(卫妇社秘〔2012〕584号)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为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和任务落实, 2012年5月30-6日10日,省卫生厅组织9个督导组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核查、座谈反馈、电话随访、现场走访居民等方法对全省16个市和2个直管县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督查考核。

现将督查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工作进展情况(一)组织管理得到加强一是各地成立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明确各具体项目责任主体、牵头科室、指导单位和实施单位,各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人管、有人做。

二是明确界定了各个部门和机构的责任和任务,明确乡村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多数县区能较好地将适宜基层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下沉,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用。

三是各地结合《安徽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制定了本地实施方案和服务规范,宿松县各乡镇也制定了实施方案;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专业指导机构对基层医务人员就项目管理和业务进行了培训,各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加强了对基层的指导,如省健康教育所设计、编印了多种健康教育宣传栏、讲座、活动方案供各地使用,蚌埠、淮北、淮南、铜陵等市县健康教育机构也做了大量的指导工作。

四是各地能够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印制多种宣传资料,广泛开展健康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了居民知晓率。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公立医院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卫政法〔2015〕8号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公立医院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卫政法〔2015〕8号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公立医院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 关于推进公立医院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卫政法〔2015〕8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属医院: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推进公立医院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思路围绕办好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按照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以转换公立医院运行机制为核心,坚持患者就医负担不增加、医务人员收入不减少的原则,实行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药品带量采购“三同步”,实施四项措施,建立五项制度,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一)实施“四项措施”,促进转换机制1.严格控制药品占比。

继续推进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坚持完善处方点评制度,并结合临床路径管理和诊疗规范,建立对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等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对执业医师开具处方等诊疗行为实施统一网络监管,促进临床合理用药,逐年降低药品占比。

2015年,药品占比下降8-10个百分点。

2.严格控制耗材占比。

继续扩大推进医用耗材网上限价交易品种和范围,完善医用耗材管理制度,降低耗材采购价格与管理成本。

加大对高值医用耗材使用回溯检查力度,促进临床合理使用耗材,逐年降低耗材占比。

2015年医用耗材占比下降3-5个百分点。

推进医联体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同城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减少重复检查;要严格检查指征,控制过度检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安徽省名中医评选工作的通知-卫中医药秘[2013]488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安徽省名中医评选工作的通知-卫中医药秘[2013]488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安徽省名中医评选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安徽省名中医评选工作的通知(卫中医药秘〔2013〕488号)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表彰和宣传一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能够代表我省中医医疗水平和医德医风形象的中医技术人才,激励和引导广大中医药人员更好地为全省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09〕87号)和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中医药“三名”(名院、名科、名医)工程实施方案》(皖卫中医药〔2011〕8号)规定,省卫生厅决定开展安徽省名中医评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及数量(一)评选范围: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评选数量:共200名,其中:安徽省国医名师20名、安徽省名中医80名、安徽省基层名中医100名。

安徽省国医名师申报指标不受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申报;安徽省名中医、安徽省基层名中医各地分配的推荐名额见附件1;除安徽省中医院、安徽中医药大学附属针灸医院外,其余省直医疗机构每个单位可以推荐一名安徽省名中医人选。

二、申报条件申报者应同时符合基本条件和相应类别专业技术条件(专业技术条件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一)基本条件热爱祖国,热爱中医药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医德高尚,医术精湛,获得社会广泛赞誉,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专业技术条件A、安徽省国医名师1.从事中医临床工作40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上,具有中医主任医师职称,现仍然从事中医临床工作;2.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3.近3年每周从事临床工作1.5天以上,中医特色明显,临床经验丰富,临床疗效好,学术思想独特,学术成就突出,为某一学科(专科)学术带头人,诊治病人多,社会影响大,群众公认度高,对本专业领域的疑难杂症有独特治疗效果。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卫妇社秘[2013]129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妇社秘〔2013〕129号)各市、广德、宿松县卫生局、财政局:为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管理,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落实,提升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根据民生工程考核管理要求,参照卫生部、财政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办法,省卫生厅、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2013年3月18日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方案为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管理,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落实,提升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省卫生厅、财政厅决定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目的了解各市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以及项目资金落实、管理、使用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加强管理,改进工作,推动服务项目任务落实,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并发挥效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证群众受益。

二、考核依据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改相关政策要求,主要依据包括:(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卫妇社发〔2011〕38号)(二)《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卫妇社秘〔2011〕411号)(三)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四)安徽省财政厅、卫生厅《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0〕1168号)(五)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六)安徽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购买村医医疗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819号)》三、考核对象考核以市为单位,包括市、县(区)卫生和财政部门、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以及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有关机构。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卫医秘[2010]385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卫医秘[2010]385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卫医秘〔2010〕385号)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做好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按照卫生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我省制定了《安徽省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试点方案》,在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医院申报的基础上,经研究,现确定我省62家医院作为安徽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

(见附件)。

各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我省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反馈我厅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

各试点医院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制订本医院具体实施的临床路径与详细的试点方案,确定具体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并认真组织开展对相关临床科室试点工作情况和效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务求取得实效。

联系人:谢琤联系电话:************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安徽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名单医疗机构名称医院级别试点专业省直医疗机构安徽省立医院三级甲等综合普通外科、神经外科、心血管内科、血液内科、妇产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科、骨科、心脏大血管外科、小儿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安医大一附院三级甲等综合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内分泌科、普通外科、神经外科、骨科、泌尿外科、心脏大血管外科、妇科、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安医大二附院三级肾病学专业、普通外科蚌医附院三级甲等综合呼吸内科、骨科、胸外科、普通外科、内分泌科、心血管内科弋矶山医院三级甲等综合消化内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妇科、产科、普通外科省立儿童医院三级专科儿科、小儿外科肺科医院呼吸内科安徽省立友谊医院二级甲等骨科、耳鼻喉科、普外科、眼科、妇科蚌医二附院二级甲等综合儿科、泌尿外科省立新安医院二级甲等综合普通外科、神经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合肥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三级甲等综合普通外科、口腔科、眼科、妇科、血液内科、呼吸内科、骨科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三级甲等综合消化内科、儿科、心血管内科、普通外科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二级甲等综合妇科、产科、普通外科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神经内科合肥市妇幼保健院三级甲等专科妇科、产科合肥市口腔医院口腔科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二级乙等综合普通外科淮北淮北市人民医院三级甲等综合普通外科、呼吸内科、产科淮北矿工总医院三级甲等综合普通外科、骨科、产科亳州亳州市人民医院妇科、产科、神经内科、骨科宿州宿州市立医院二级甲等综合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普外科蚌埠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三级甲等神经外科、骨科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二级甲等儿科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二级甲等心血管内科、眼科蚌埠市第四人民医院二级妇科、产科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二级乙等呼吸内科蚌埠市妇幼保健院妇科、产科阜阳阜阳市人民医院三级甲等综合妇科、产科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二级甲等专科呼吸内科、肾病学专业淮南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三级呼吸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肾病学专业、神经外科淮南新华医院三级消化内科、妇科淮南朝阳医院二级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呼吸内科滁州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三级甲等综合消化内科、心血管内科、肾病学专业、普通外科、骨科、胸外科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二级甲等综合心血管内科、神经外科、肿瘤科六安六安市人民医院三级甲等综合骨科、消化内科马鞍山马鞍山市人民医院三级甲等综合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血液内科、肾内科、内分泌科、普通外科、骨科、胸外科、妇科、产科、儿科、眼科、口腔科马鞍山市中心医院三级甲等综合普通外科、血液内科、心血管内科马鞍山市妇幼保健院二级甲等专科儿科、妇科十七冶医院二级甲等综合内分泌科、普通外科当涂县人民医院妇科、产科、眼科、神经内科、骨科、普通外科巢湖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三级甲等综合神经外科、肿瘤科巢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二级甲等综合骨科巢湖市骨科医院二级专科医院骨科芜湖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三级甲等综合泌尿外科、胸外科、神经外科、神经内科、呼吸内科、心血管内科、儿科、普通外科、产科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二级甲等心血管内科、普通外科、骨科、妇科、神经外科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二级甲等妇科、骨科、泌尿外科、儿科芜湖市妇幼保健院二级专科妇科、儿科繁昌县人民医院二级普通外科芜湖县人民医院二级普通外科南陵县人民医院二级普通外科宣城宣城地区人民医院三级乙等综合泌尿外科、内分泌科宣城市人民医院三级综合医院产科、呼吸内科宁国市人民医院二级甲等综合神经内科、产科、眼科铜陵铜陵市人民医院三级甲等综合耳鼻咽喉、呼吸内科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二级甲等专科儿科、妇科池州池州市人民医院三级甲等综合产科、消化内科安庆安庆市立医院三级甲等综合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三级综合妇科、耳鼻喉科桐城市人民医院二级甲等综合普通外科、产科黄山黄山市人民医院三级甲等综合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内分泌、神经内科、儿科、普通外科、妇科、泌尿外科、骨科、产科歙县人民医院二级甲等综合消化内科、神经内科、普通外科、神经外科、骨科、妇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肿瘤科祁门县人民医院二级甲等综合骨科、普通外科、妇科、产科——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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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省直管县试点对接工作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卫人[2012]1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4.01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省直管县试点对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卫人〔2012〕18号)
宣城、安庆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及挂靠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体制试点工作部署,结合全省卫生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卫生厅省直管县试点对接工作方案》。

该方案已经省推进省直接管理县体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安徽省卫生厅省直管县试点对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精神,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体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皖发〔2011〕10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体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42号)要求,结合全省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省直接管理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减少行政层级,建立科学合理、规范高效、权责一致的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扩大试点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权限,优化程序,提高效率,促进县域卫生事业快速平稳发展,为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实现全省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依法探索。

以扩大试点县卫生部门管理权限和建立与之相匹配的、规范高效的体制机制为重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工作试点工作意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稳妥地推进省直管县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试点工作。

(二)加强指导、密切联系。

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工作试点工作意见,积极与试点县卫生行政部门搞好对接,加强指导,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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