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发[2006]41号(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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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赣府厅发[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江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执行政策,严肃人事和财经纪律,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江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06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06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电 ” 作任 务 , 工 确保全 省农 村 “ 户 通 电” 户 工作 目标
附件 :120 .06年完 成 “ 户户通 电” 县级 供 电 的 公 司 名单 220 .07年完成 “ 户通 电 ” 县级供 电 户 的 公 司名 单
附件 1
20 0 6年 完成 “ 户通 电" 户 的县 级供 电公 司名 单
南 昌县 供 电公 司 、 安 县供 电公 司 、 义 县 供 电公司 、 靖 安 全南县供 电公 司、 贵溪市供电公司 、 余江县 电公 司 、 新建 县供 电公 司 、 新 县供 电公 司 、 昌桑 供 电公司 、 奉 南 鹰潭市月湖 区供 电公司、 广丰县供电公
海经济技术开发 区供电公司、 干县供 电公司、 余 万 司、 横峰县供电公司 、 峡江县供电公司 、 高安市供电 年 县供 电公 司 、 兴市 供 电公 司 、 阳县供 电公 司 、 公 司 、 德 鄱 丰城 市供 电公 司 、 干县供 电公 司 、 新 景德镇 市 乐平市供电公司、 昌县供电公司、 都 修水县供 电公 昌江区供电公司、 浮梁县供 电公司、 吉安市吉安郊 司 、 宁县供 电公 司 、 武 宜丰 县供 电公 司 、 春市袁 州 区供 电公 司 、 水县供 电公 司 、 丰县 供 电公 司 、 宜 吉 永 莲 区供电公司 、 万载县供 电公司、 铜鼓县供电公司、 花县 供 电公 司 、 乡 市湘 东 区供 电公 司 、 溪 县供 祟 萍 芦 仁县供电公司 、 州市章贡 区供电公 司、 丰县供 电公 司 、 赣 信 萍乡市 安源 区供 电公 司 、 栗县供 电公 司 。 上
江 西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江西省 20 0 6年 整顿 和 规 范 市 场 经济 秩 序工 作 要 点 的 通知
赣府厅发[0 6 3 2 0 ]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五月十日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遵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赣发[2006]11号),探索建立医疗保险多层次、保障功能多样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

现就我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覆盖范围(一)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和学生、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人),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总体目标和工作进度(二)总体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规范引导、完善制度、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从2007年起,用二年的时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三)工作进度。

2007年,全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不低于200万人,覆盖率不低于33%,其中:城镇低保对象实现基本覆盖;2008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三、基本原则(四)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自愿参加,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门诊费用适当补偿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以设区市、县(市)为统筹层次的原则;坚持各类医疗保障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江西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江西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2 4号) 要求 , 结合( 06年江西省食 品放心工程实 (0 2
施方 案》, 继续 开展 全省食 品安全 专项 整治 行 动 。

( ) 入开 展对 农 业 生产 环 境 、 人 品 、 三 深 投 生产 过 程 的治理 。继 续 推 行 加 强农 业 投 入 品监 管 的相

突 出抓好 农村食 品安全
六、 全面 推进 节 能工作 坚持 开 源节 流 并举 、 约优 先 的方 针 , 定 全 节 制
贸委、 省投资集团公司 、 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
八 、 强 能源运 行调 节 。 好 安全 应 急工作 加 做
搞好煤 电油运综合协调 , 完善能源安全应急预
合理 组织煤炭生产 供 省节能规划 , 指导全省经济发展 ; 建立节能管理制 案。在确保安全 的前提下 强节能法执法和节能宣传工作 , 贯彻落实 国 应 ,
加强移 峰填 家节能相关政策 , 组织重大节能技术 的推广应用 , 及煤炭质量。加强 电力 需求 侧管理 ,
考核重点行业和各市经济发展能耗指标。
谷, 积极优化用 电结构, 积极推进 电力需求侧管理
从移峰填谷 着手开展丰城矿务局 曲江井 瓦斯利用发 电厂 从行政手段为主向经济手段为主转变 ,
发展壮大煤炭主业 , 同时鼓励 省煤炭集 团向 继续开展南昌燃气 电厂前期工作 , 并筹备成立 煤矿 , 省级管道公司 , 为天然气入赣创造条件 。( 省发改 下游产业延伸 , 电力、 与 钢铁等企业 发展中长期稳 委负 责, 省投 资集 团公 司、 中电投江西 分公 司配 定的战略合作关 系。( 发改委 、 省 省国资委 、 省经 合)
关计划 , 推广使用高效低残农药、 兽药 , 加强对农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信访系统专网建设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信访系统专网建设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信访系统专网建设的通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06]6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06
【实施日期】2006.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信访系统专网建设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6]64号2006年6月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关于建设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规划方案的要求,今年必须完成国家和省两级信访数据中心建设,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信访系统联网。

为做好这项工作,我省要在今年9月底前,依托全省政务核心网完成信访系统专网建设,实现省、市、县三级信访系统计算机联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信访系统专网建设工作
信访系统专网建设是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对方便群众信访活动,进一步畅通信
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促进信访工作的统一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政府和信访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建设信访系统专网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做到责任到位、任务到位、落实到位、管理到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06]8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06]8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06]8号)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九日赣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时有效的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委托、聘任从事公务的人员),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驻市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行为。

包括:(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二)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的;(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四)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性质、用地位置或用地界限的;(五)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内容进行建设的;(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期失效的;(七)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的;(八)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的;(九)擅自在屋顶加层的。

第三条市行政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和监察程序,负责对违法建设的责任人员和城市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违法建设、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信访(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处理。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赣市府发[2006]16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赣市府发[2006]16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赣市府发[2006]16号)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计划、预算工作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2006年4月18日第十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对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财政资金的范围:指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包括:预算安排的部门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追加经费、超收财力等安排的支出。

二、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1、财政资金安排原则。

⑴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根据实际可用财力科学安排;⑵实行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统筹使用预算内外财力;⑶按照公共财政要求,满足社会公共事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⑷集体决策,充分论证,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市委、市政府社会经济发展战略部署。

2、财政资金预算按照先吃饭、后建设的顺序编制。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测算市级预算内外、政府性基金可用财力,在足额安排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及农业、教育、科技三项法定支出等必需支出后,剩余部分作为专项资金的切块总规模。

3、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推行项目库建设,先有项目,后安排资金,资金跟着项目走,没有纳入项目库的,不安排资金。

对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分散在不同部门、性质相近的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实行分类切块管理,在专项资金切块总规模内,分类确定预算限额。

4、各类专项资金在确定的预算限额内,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重点和各分管领域的发展规划,编制落实到具体项目的预算建议计划,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连同项目安排依据报送市财政局。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6•【字号】赣府厅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5号2006年1月1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促进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事项)的实施,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应当坚持公正、便民、高效、廉洁的原则,为行政服务事项承办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优质服务。

第三条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实行窗口受理、统一收费、限时办结。

第四条行政服务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行政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等在行政服务中心公示。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设立的为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提供的咨询、服务场所。

第六条行政服务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决定,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

行政服务事项少的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联合设立窗口。

凡已确定在窗口受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另行受理。

涉及经济发展、公共安全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服务事项,均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

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派出的机构,负责对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其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批表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批表
同缴费)年限
(17)
1995年9月30日
前视同缴费年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8)
1995年10月1日后
实际缴费年限
(19)
退休时所在设区
市上年度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
(20)
缴费工资
平均指数
(21)
个人账户储
存额本息
(22)
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本息(23)
赣府发[1995]50
号文(或赣府厅发[2005]28号)
待遇(24)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批表
单位代码:单位名称:制表日期:年月日
姓名(1)
性别(2)
身份证号(3)
出生年月(4)
参加工作年月(5)
批准退休年月(6)
退休原因(7)
特殊工种名(8)
从事该工种时间(9)
常住地址(10)
邮编(11)
电话(12)
发放形式(13)
发放地址(14)
邮编(15)
电话(16)
缴费年限(含视
赣府发
[1999]14号文
待遇(25)
赣劳社养
[2003]13号文
待遇(26)
赣府厅发[2006]41号文待遇(27)
各项补贴
(28)
实际应发放
养老金(29)
应领取养老金总额(大写):仟佰拾元角分
¥:
参保人员个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单位或行业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社保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本表由社保机构填写,由单位和参保人员复核盖章(签字)。
参保人员个人意见填写属实或不属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赣府厅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我省对1980年以来的369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141件;废止168件;宣布失效53件;修改7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4、关于修改《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报告>》等7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略)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注:以上文件中,有的文件部分内容已不合时宜,如《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17号)等,但由于其上位依据尚未修改等原因,暂予保留,待其上位依据修改后,再作修改。

附件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部分调整的通知-赣府字[2006]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部分调整的通知-赣府字[2006]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部分调整的通知
正文: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部分调整的通知
(赣府字〔2006〕28号2006年3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鉴于副省长凌成兴已兼任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副省长危朝安已调任农业部副部长,副省长蔡安季已调任公安部政治部主任,熊盛文同志已任命为省政府副省长,经研究,现将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作如下部分调整:
常务副省长吴新雄协助省长分管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方面的工作,负责与军队、武警和省法院、省检察院的联系工作。

副省长凌成兴协助省长分管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

副省长孙刚协助省长分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粮食、供销方面的工作。

副省长熊盛文协助省长分管农业、林业、水利、农垦、国土资源、农业开发、老区和扶贫建设、气象、人口和计划生育、劳动保障、民政、老龄、残联和省农科院、省林科院方面的工作,协助省长、常务副省长分管人事、编制、决策咨询方面的工作,负责与团省委的联系工作。

现任各位副省长其他分工不变。

——结束——。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0]4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0]4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8日赣府发〔2000〕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发布《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6日发布、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细则》(即赣府厅发〔1994〕17号文)同时废止。

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体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厅)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厅)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体改委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体改委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体改委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30•【字号】赣府厅发[1997]41号•【施行日期】199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体改委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97年10月30日赣府厅发〔1997〕41号)省劳动厅、省体改委《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企业改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1995〕50号)贯彻实施一年多来,总体情况良好,运转正常。

但随着企业改制力度的加大,在贯彻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范企业改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企业改制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改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应充分认识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改制的重要配套措施,没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配套与支持,企业改制就难以巩固和发展。

同时,企业改制的深化又能有力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两者相辅相成。

各地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吸纳社会保险机构参与企业改制,充分发挥基本养老保险在企业改制中的作用。

二、采取各种形式改制的企业及所有在岗职工和下岗人员都必须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所有改制企业及其在岗职工,必须继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凡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以本企业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仍执行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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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改正; 情节严重的 , 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 ) 九 对符合法定条件 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 经本级人 民政府决定应 当进驻行政服务 一) ( ) 十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的; ( 十一) 违反规定擅 自收费 , 索取 、 收受他人财 中心设立窗 1的单位而不进驻的; 2 1
各类事故 15 3起 , 51 死亡 32 人 , 可 比 1径计 31 按 5 1
在肯定工作的同时 , 我们清醒地看到 , 上半 年
维普资讯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重特大事故频发 的局面依然没有得 到扭转。全年 3 9人以内 ;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 5 共发生一次死亡 l 以上的特 大事故 6起 , O人 死亡 人以内;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 22 38人以 10 。火灾事故 、 0人 水上交通事故有所上升。表 明 内; 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 3 人 以内; 8 水上交通 7人以内; 江西境 内铁路交 了我省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 ,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 l 的措施在一些领域和企业仍然没有得到很好 的落 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 40 以内。 2人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 出发 ,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 4 1 , 中, 2人 其 工矿 商贸企业 、 矿企业 、 煤 非煤矿 山
工作。全省上下以实施安全生产许可为契机 , 坚持 企业 、 建筑施工企业 、 烟花爆竹企业 、 其他工商贸企
完善 目 标管理 、 深化专项整治 、 完善救援体系 、 加大 业 、 道路交通 、 江西境 内铁路 交通 等领域事故均有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赣府厅发[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51号2006年11月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经国务院批准的《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设区市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占补平衡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各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从2006年起,省政府每年对设区市政府考核一次,考核年度为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

考核的标准是:(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信息化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2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信息化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29号)
的罚款 。 第 三十 四条 违反 本办 法规定 , 向地表饮 用 水 令 改正 , 并处 1 万元 以下 的罚款 。 第三 十八条 违 反本 办法 规定 , 在地 表饮用 水
设 油 源保 护 区水 体 排 放 剧 毒 废 液 , 者 将 含 有 汞 、 、 源保 护 区内 , 立装 卸 垃 圾 、 类 及 其 他 有毒 有 害 或 镉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信息化新农村 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 0 6 2 2 0 ] 9号
各 市、 ( 人 民政 府 , 县 区) 省政 府 各部 门:
20 0 6年 6月 2 日 0
《 西省信 息化 新农村 建设 实施 意 见》 江 已经省政 府 同意 , 印发 给你 们 , 认真 贯彻执 行 。 现 请
清 洗装贮 过 油类 、 有毒 污染物 的车辆 、 容器 的 , 照 按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水污 染 防 治法 实 施 细则 》 三 十 第 九条 第三项 的规定 , 由县级 以上 人 民政府 环境保 护
第六章 第 四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二 o o六 年 八 月一 日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并处 1 万元 以下 的罚款。 起 施行 。

充分 认识 信 息化新 农村 建设 的重 大意 义
信息化 是 当今世 界发 展 的大趋 势 , 推动 经济 是
推 资 防止 各 自为 政 , 社会 改革 和发 展 的重要 力 量 之 一 。在 社 会 主 义新 量 资 源 , 动 网络 互 通 、 源共 享 , 农村 建设 中 , 业农 村 信息化 既是 推进 新农 村建设 避免 重复 建设 。充 分 调 动 和 发挥 各 方 面 的 积极 性 农 加强 协调 配合 , 势互补 , 力形 成全社 优 努 的重要 内容 , 也是 统筹 城 乡发展 的必 然要 求 。为农 和 主动性 , 民提供 方便 实用 的信 息服 务 , 是建 设 现 代 农 业 、 促 会推 动信 息化 新农 村建 设 的合 力 。 进农 民增 收的有 效 途 径 , 转 变政 府 职 能 、 是 提高 决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赣市府办发[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办发[2006]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政府新闻发布是政务公开和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是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和政务信息透明度,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要求;是对外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介绍赣州,展示我市良好形象的要求。

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因地制宜做好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众介绍我市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增进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针对舆情动向,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消除不实或歪曲报道的影响,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良好形象,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副秘书长和办公厅负责同志分工部分调整的通知-赣府字[2006]3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副秘书长和办公厅负责同志分工部分调整的通知-赣府字[2006]3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副秘书长和办公厅负责同志分工部分调整的通

正文: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副秘书长和办公厅负责同志分工部分调整的通知
(赣府字〔2006〕32号2006年4月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现将省政府副秘书长和办公厅负责同志分工作如下部分调整:
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厅党组书记姚木根协助分管副省长抓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

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副书记金细安协助常务副省长抓金融、外汇管理、保险、证券、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方面的工作;不再抓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

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肖亻毛根协助分管副省长抓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旅游、内贸、工商行政管理、物资、经济研究方面的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吴晓军协助办公厅主任分管厅综合处。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曾范庚兼任省龙泉住宅小区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省政府办公厅助理巡视员晏驹腾协助办公厅主任抓厅会议处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助理巡视员王吉龙协助办公厅主任抓厅政法处工作。

省政府副秘书长和办公厅负责同志其他分工不变。

——结束——。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通知-赣府发[2006]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通知-赣府发[2006]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通知(赣府发〔2006〕28号2006年12月1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第21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对省人民政府2004年8月公布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予以公布,执行时间从公布之日起。

一、一类区域510元/月、5.7元/小时(4个区)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

二、二类区域480元/月、5.4元/小时(7个区、县、管理局)南昌市:湾里区、南昌县、新建县。

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

赣州市:章贡区。

三、三类区域450元/月、5.1元/小时(48个区、市、县)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

九江市:瑞昌市、九江县、德安县、彭泽县、永修县。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上栗县、芦溪县。

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省政府文件新余市:渝水区。

宜春市:袁州区、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

抚州市:临川区、南城县、崇仁县、东乡县。

上饶市:信州区、德兴市、广丰县、婺源县、铅山县。

吉安市:吉州区、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

赣州市:南康市、瑞金市、龙南县、大余县、信丰县、于都县、赣县、会昌县、崇义县、兴国县、宁都县。

四、四类区域420元/月、4.7元/小时(34个县)九江市:湖口县、星子县。

新余市:分宜县。

宜春市:铜鼓县、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靖安县、奉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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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6]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于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灵活就业人员。

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等单位按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同)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数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在按上述办法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计发系数的连乘积,计发系数为1.1%。

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参保人员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1%
四、在按上述办法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时,缴费年限为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为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

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1年,缴费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

特殊工种的折算工龄不能作为缴费年限。

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在现行计算办法的基础上,从1995年10月1日起前推3年,每年按1.0计算。

1995年10月1日后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其职工1995年10月1日至建立个人账户时的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其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实际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

1995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从其参加工作起按规定计算。

五、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为止。

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对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之间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城镇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延续缴费满15 年,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其中男性延续缴费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至60周岁。

其延续缴费方式,可按规定一次性缴满不足15年部分,待达到缴满15年时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也可按月延续缴费满15年,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延续缴费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参保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也可由个人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办法缴纳。

六、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人员,仍按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设立新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

为使按上述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过渡,设置五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全额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25%,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45%,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65%,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8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95%,2011年7月1日起结束过渡期。

八、实行新的计发办法后,不再执行因中断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往前推的规定。

对因病退休、退职人员、政策性破产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按本办法执行,不再实行每提前一年扣减2%基本养老金的规定。

九、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和实施,切实做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平稳过渡。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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