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2015年12号文件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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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为进一步督促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及时发现和纠正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断增强集团全面从严治党建设干部队伍凝聚力和向心力,根据《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国有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以及《2018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办法》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廉政谈话的原则廉政谈话应坚持抓早抓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实行归口、逐级负责。

第二条廉政谈话的类型廉政谈话分为履责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日常谈话。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实施(一)履责谈话主谈人及谈话对象:集团党委书记负责对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办公室负责记录;集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对分管部(室)和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监察监事审计室负责记录。

谈话的首要内容: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关要求,对抓好职责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事情进行履责报告,以及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谈话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适时进行,要求谈话比例应达到100%。

谈话方式: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

(二)任职谈话主谈人及谈话工具:集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集团干部人事分管领导对新提任(交换或转任)的中层(科级)干部以及集团管理的其他干部进行谈话,集团人力资本部负责记录。

谈话的首要内容:说明构造意图;肯定干部的成绩和优点,指出不足;并对其宣扬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廉洁从政,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详细要求;联合分歧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事情的详细责任,出格是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等方面的要求;按照《中国章程》规定,指出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构造纪律,出格是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原则,主动承受监视等方面的要求;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关于实施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实施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实施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实施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号)、《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党内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县乡科级及以下干部。

第三条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提醒:(1)在日常管理监督或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干部考核、巡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收到相关信访反映的;(2)在干部考察、干部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3)上级转来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的;(4)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

第十一条函询处理意见由县委组织部、纪委共同研究后提出,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实施函询前,一般要与实施对象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沟通。

第十二条对干部进行函询,由县委组织部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详见附件3)。

函询对象应当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函询对象对所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县委组织部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委组织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工作制度】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工作制度】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组织人事部门是企业或组织中负责管理和监督人力资源的部门,负责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培训发展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

为了更好地规范领导干部的工作行为和提高其管理水平,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下面对这三个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提醒是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和提醒的一种方式。

提醒的目的是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的不当行为或失误进行警示,并且提供改进的建议和指导。

在实施提醒时,组织人事部门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明确问题:对于领导干部的问题行为或失误,组织人事部门应该明确描述问题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使领导干部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需要改进之处。

2.具体建议:在提醒中,组织人事部门应该给出明确的建议和指导,帮助领导干部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建议可以包括提供相关培训和学习机会,安排领导干部与其他经验丰富的同行交流等。

3.关注反馈:在提醒之后,组织人事部门应该密切关注领导干部的改进情况,并提供及时的反馈和帮助。

对于有改进的领导干部,应该予以鼓励和表扬,增强其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其次,函询是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行为进行调查和了解的一种方式。

函询通常用于对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和核实,以便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在实施函询时,组织人事部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调查准确:在函询中,组织人事部门应该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核实,确保对领导干部的行为有准确的了解和掌握。

同时,应该注重收集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以支持函询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2.听取申辩:在函询的过程中,领导干部应该被给予充分的申辩权利,有机会解释和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组织人事部门应该公正、客观地听取申辩意见,并在做出决策时充分考虑其合理性和情况的特殊性。

3.及时反馈:在完成函询后,组织人事部门应该及时向领导干部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反馈应该是明确的、具体的,以便领导干部在后续工作中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 ( 党委 ) ,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年 12月 19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 ( 党组 ) 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 人事 ) 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 ( 党组 ) 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 一 ) 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 ) 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 ) 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 ) 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 形象工程;" 、" 政绩工程" ,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 ) 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 六 ) 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 ) 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 ( 人事 ) 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 ( 党组 ) 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关于提醒谈话、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理解和适用?提醒谈话会有什么影响

关于提醒谈话、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理解和适用?提醒谈话会有什么影响

关于提醒谈话、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理解和适用?提醒谈话会有什么影响《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就谈话函询结果的处置作了规定,其中“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作为“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重要处理方式,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地位与纪律处分同样重要。

但在实践中,部分同志对纪律处分的运用十分熟悉,但是对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理解和适用却多有误区,需要认真加以研究。

一、有关案例1.经市委批准,某市纪委对该市某县发生的一起网络舆情事件进行问责调查,调查组认定该县公安局局长李某在处置本单位发生的重大舆情事件中领导不力,导致产生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2.某县工商局局长赵某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未填报其共同生活的儿子代持他人股份的情况。

该县县委组织部经查核后,认定赵某属于漏报的情形,并由县委组织部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后县纪委在调查赵某其他问题线索过程中,也查实赵某上述漏报行为,认定其漏报行为构成违纪,建议给予赵某党内警告处分。

二、存在问题案例1中,调查组认定李某在处置本单位发生的重大舆情事件中领导不力,应当负有领导责任,但建议对其谈话提醒依据不充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对党的领导干部的四种问责方式: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以及纪律处分。

这四种方式当中没有谈话提醒,谈话提醒也不是问责处理的具体方式。

案例2中,县委组织部对赵某进行了诫勉谈话,说明组织部门认定赵某存在漏报的问题,但问题轻微。

如果县纪委对县委组织部认定的事实和定性均没有异议,再给予赵某党内警告处分,就在事实上改变了原先县委组织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从轻微违纪问题转变为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问题,实际对赵某同时使用了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两种处理方式,这是不适宜的。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 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 法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    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    法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一)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一般性问题,经组织调查与核实后,需要提醒谈话。

(二)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谈话。

(三)学校重点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需要定期进行提醒谈话 。

(4) 其他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提醒谈话。

(五)提醒谈话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三条 组织人事处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有关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工作上华而不实、脱离实际、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第六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二)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说明。

(三)根据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有关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

(四)根据工作需要,向约谈人提出诫勉的主要事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七条 诫勉谈话的要求和规定。

(一)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及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及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良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视,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展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方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那么?〔中组发〔2015〕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那么?〔以下简称?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展教育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展谈话、诫勉教育,到达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三条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规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对其进展警示约谈或函询;虽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展诫勉谈话。

第四条开展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旨在为强化组织监视,完善约束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辩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通过警诫,鼓励和鞭策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立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

第五条本实施细那么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公司班子成员。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展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保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安康成长。

要坚持实事,劝诫以理,警示明确,批评到位,并坚持以下原那么:〔一〕教育原那么。

通过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

〔二〕约束原那么。

启发领导干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防止轻微违纪行为进一步开展。

〔三〕导向原那么。

从被诫勉的事实中警示、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明确前进的方向,从而少犯或不犯错误。

第二章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对象第七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对象必须自觉配合组织,主动承受教育和监视,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承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良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它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能够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能够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它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能够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它方式进行了解。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处理。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
实施细则
一、思想政治方面:1、要坚守正确的政治立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2、要支持党的决定,尊重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3、要维护单一的
思想观念,扎实做好工作,不可有任何异议。

二、廉政方面:1、要坚持
廉洁自律,文明使用办公财物,节约资源;2、抗拒一切低俗行为,有效
维护形象;3、要落实责任,廉洁从政,免去猜忌;4、要保持诚实、守信,不可有腐败行为。

三、能力建设方面:1、要明确分工,严把岗位责任,
做好薄弱环节;2、定期参加培训,提升自身能力,加强学习能力;3、要
积极参与党建,加强各项能力建设;4、要注重团结协作,发挥团队精神,充分发挥职责。

四、效能方面:1、要以廉洁为导向,不断完善工作思路;
2、关心团队状况,重视团队管理,督促有条不紊;
3、要把握大局,强化
责任落实,加强监督管理;4、要努力提升服务,持续改进工作效率,不
断提高工作质量。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背景为保证领导干部遵守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防止干部不作为、乱作为、违规作为等问题的发生,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提醒函询和诫勉旨在引导干部认识错误、改正行为,提升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为干部成长提供帮助。

为了规范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组织人事部门对所辖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工作。

实施原则1.依据事实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等文件的规定。

2.依据不同情况,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方式和内容也不同,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把握,确保提醒函询和诫勉具有现实意义和实际效果。

3.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过程中,必须做好记录和备案工作,记录必要的事实情况和操作过程,便于复查和轨迹溯源。

4.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工作,必须尊重干部人格尊严,确保提醒函询和诫勉真正起到教育和改进作用而非惩戒作用。

实施步骤具体实施步骤如下:第一步:收集材料并调查核实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材料收集和事实调查,查明问题的存在和主要原因。

收集材料可以通过调阅档案、检查工作日志、询问重要人员、查阅有关制度规定等方式进行。

第二步:制定提醒函询和诫勉方案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制定详细的提醒函询和诫勉方案,明确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方式、内容、时间和场合等,确保提醒函询和诫勉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步:实施提醒函询和诫勉经过制定方案和确认无误后,组织人事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领导干部实施提醒函询和诫勉。

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干部人格尊严,以教育为主要目的,正确引导干部认识问题、改正行为。

第四步:做好记录和备案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完成后,组织人事部门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和备案工作。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 函询及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 函询及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三条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规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对其进行警示约谈或函询;虽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开展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旨在为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辩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通过警诫,激励和鞭策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公司班子成员。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要坚持实事求是,劝诫以理,警示明确,批评到位,并坚持以下原则:(一)教育原则。

通过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

(二)约束原则。

启发领导干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防止轻微违纪行为进一步发展。

(三)导向原则。

从被诫勉的事实中警示、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明确前进的方向,从而少犯或不犯错误。

第二章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对象第七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对象必须自觉配合组织,主动接受教育和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关于实施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实施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实施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号)、《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党内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县乡科级及以下干部。

第三条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提醒:(1)在日常管理监督或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干部考核、巡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收到相关信访反映的;(2)上级转来需要进行提醒的;(3)有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

第五条对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六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县委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提醒谈话应当填写《提醒谈话记录表》(详见附件1)。

第七条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由县委组织部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详见附件2),提醒对象应当在收到《提醒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第八条县委组织部要建立提醒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三章函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其进行函询了解:(1)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干部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2)在干部考察、干部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3)上级转来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的;(4)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
诫勉的实施细则
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组织人事部门(OM)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格执行有关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等事项的实施细则,确保公正、公平、有力地实施这些措施。

一、为了保证领导干部有序有纪律地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的违反纪律的行为实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1. 提醒:发现领导干部存在一般性的违反规定行为,应立即向其予以提醒,使其能够认清并改正违反规定的行为。

2. 函询: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较重型的违反规定行为,应依法向其函询,要求改正书面处分,使其能够认清违规行为的风险和后果。

3. 诫勉:若函询改正措施无效,OM将给予领导干部书面诫勉,依法给予其处分,将其行为的严重性等级提升,以督促其及时认识并改正违规行为。

二、为了保证提醒、函询和诫勉措施的公平公正有效实行,OM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所有提醒、函询和诫勉措施均应以书面形式给予。

2. 严格按照所予措施的先后顺序给予领导干部。

3. 所有操作应当在相关记录地,保留相关证据,以备核查。

4. 提醒、函询和诫勉措施实行后,OM应及时监督领导干部的行为,确保措施生效。

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加强领导干部的纪律作风,确保公平公正和有效实施这些措施。

OM需要严格遵守实施细则并保证一贯落实。

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实现“纪律严明、准则高标”的要求。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一、引言领导干部作为组织中的重要管理者,其言行举止、工作作风直接影响到组织的形象和效益。

为了规范和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表现,组织人事部门在必要时会向领导干部发出提醒函询,以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本文将详细介绍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的原因、目的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

二、提醒函询的原因提醒函询是一种常见的组织管理手段,主要用于解决以下情况:1.工作表现不符合预期:当领导干部的工作表现与组织制定的目标和要求不一致时,组织人事部门会通过提醒函询来引起其注意并督促其改进。

2.违反组织规章制度:领导干部作为组织的管理者,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的规章制度。

如果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组织人事部门会通过提醒函询来进行警示和教育。

3.影响组织形象:领导干部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其言行举止可能对组织形象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当发现领导干部的言行不当或涉及不良行为时,组织人事部门会通过提醒函询来及时制止并纠正。

4.需要及时跟踪工作进展:对于一些重要的工作项目或关键任务,组织人事部门可能会要求领导干部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提醒函询可以起到提醒和督促的作用,确保工作按时完成。

三、提醒函询的目的提醒函询的目的是为了促使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表现,充分发挥其领导作用。

具体目标包括:1.提醒干部重视问题:通过提醒函询,让领导干部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增强问题意识,进一步重视和关注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2.激发干部改进动力:提醒函询不仅是警示,更是一种激励和教育。

通过指出领导干部工作的不足之处,鼓励其自我反思,并给予改进的机会和动力。

3.增强干部的责任感:通过提醒函询,能够让领导干部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作为领导者的责任和使命,进一步强化其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4.加强组织监督和管理:提醒函询是组织内部监督和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持续监督和督促,可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提升组织的绩效和效能。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年12月19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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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
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中组发〔2015〕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
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
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一条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四章诫勉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九)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十)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一)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三)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十四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十六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二)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委托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三)对单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四)对单位其他人员进行谈话诫勉,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十七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第十八条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诫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进行诫勉的事由;
(三)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四)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五)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
(六)制作诫勉书的日期。

第十九条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条诫勉六个月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纪律
第二十二条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

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

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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