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解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关联企业资金借贷相关税收问题答疑
365
15,000,000
────
2
ABC(法国) 关联融入 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
32,000,000
182
2,400,000
3
资金
──── ────
4 (全部)
────
5
6
────
7
────
N
合计
────
──── 17,400,000 0
165,956,164
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42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非金融机构借款,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 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 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 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 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 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01
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第二条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 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准予扣除。
2020
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
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原创版】目录1.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定义和范围2.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利息税前扣除政策3.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条件和限制4.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5.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实际操作举例正文一、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定义和范围关联企业间借款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
关联方是指在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
关联企业间借款可以包括企业之间、企业与子公司之间、企业与母公司之间、企业与兄弟公司之间等不同形式的关联方借款。
二、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利息税前扣除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具体条件和限制如下:1.借款利息属于贷款服务,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发布,以下简称 28 号公告)规定,对于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原则上应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不得不税前扣除。
2.借款方为企业关联方时不能超过规定债资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满足独立交易原则。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原则确定。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三、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条件和限制1.借款利息低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如果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利息低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务机关有权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其利息收入并要求其缴纳相应所得税。
2.借款方与贷款方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借款方与贷款方应存在关联关系,如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等。
浅谈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
纳税&筹划】浅谈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企业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由于涉及资本弱化问题,一直是企业特别是涉外企业所得税征管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
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笔者认为,执行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收入和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要把握“一个原则、两个标准、三个条件”,并弄清五个政策问题。
一、企业利息收入实行全额征税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均属于企业取得的收入,应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此,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不管利息支出方能否得到抵扣,取得方均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1:甲、乙、丙三公司于2008年1月共投资1 500万元设立丁公司。
甲公司权益性投资300万元,占20%股份;乙公司权益性投资450万元,占30%股份;丙公司权益性投资750万元,占50%的股份。
2008年1月,丁公司以10%年利率从甲公司借款750万元,以9%年利率从乙公司借款800万元,以7%年利率向丙公司借款900万元。
假设甲、乙、丙、丁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丁公司实际税负高于甲公司,且丁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乙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丁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丙公司。
甲公司自丁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75万元(750×10%)、乙公司自丁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72万元(800×9%)、丙公司自丁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63万元(900×7%),因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没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故均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财税处理方法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财税处理方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应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注:金融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5: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2:1),关联方之间借款超出上述债资比例的借款利息支出,除符合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
对于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费用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作了进一步规定。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例】甲、乙是关联企业,2008年甲企业投资乙企业700万,占乙企业100%股份。
2009年1月1日,乙企业从甲企业借款2000万,期限1年,年利率5%。
乙企业所有者权益构成及税务分析如下:1-6月,每月实收资本500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万元。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计算。
即税法上的`权益投资大于或等于会计上的所有者权益,税法上的权益投资按照取数从大的原则处理。
解析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方法
解析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方法企业对于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的问题是一个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
目前,对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所得税前如何扣除的政策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国税发[2009]2号第九章一、涉及的相关税收术语的定义解释为更好的理解好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如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政策规定,我们首先需要对以下重要的税收术语给予明确的解释。
(一)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中都涉及到“利息支出”这一术语。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是对资本弱化税收管理的最高的原则性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都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提出的原则的具体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中涉及的“利息支出”的术语定义应是一致的。
对于这几条中涉及的“利息支出”的定义,《规程》第八十七条有明确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也涉及到了“利息支出”这一术语,并将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利息支出分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分别规定了扣除的原则。
我们认为,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到了“利息支出”应仅指企业借款后根据借款合同应支付的纯粹的利息,不包含应借款而向他方支付的担保费、抵押费等。
关联企业之间利息支出扣除案例分析
.据实扣除 企业能证明关联方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相关资料证明利率、融资条件等的合理性)的或该企 业(资金实际使用方)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防止进行税负转移力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实际支付给关联 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强调必须是实际支付的利息)
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2χl000χ6%=120(万元)(虽然母公司出借了2200万,但是根据关联企业债资比限 制,权益性投资I。oo万,债资比为2:1,税前计算扣除限额本金为2000万)
注1:根据相关资料及案例分析,如果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符合L据实扣除的两种情形之一,则不受债资比 限制,就是因为交易不独立或者涉嫌利润转移才需要受债资比限制。
(此处仅为个人观点)
注2: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二(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注3:每次权益性投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三者中取最大金额。
税务机关判定:A公司相应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向关联方母公司B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按照关联方债资比 例计算利息费用,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模式二:向员工进行有偿资金拆借
通常借款的利率设置较高,企业在税前扣除时不仅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还受扣除时点限制。
■案例3:某企业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应付员工的个人借款利息尚未支付。企业认为本期实际发生的个人借 款利息无论是否支付,均可以扣除,但税务局认为比照工资的规定,对于未付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
解析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方法_百度文库
解析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方法作者: 赵国庆日期:2009-03-19 来源: 中国税网企业对于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的问题是一个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
目前,对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所得税前如何扣除的政策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国税发[2009]2号第九章一、涉及的相关税收术语的定义解释为更好的理解好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如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政策规定,我们首先需要对以下重要的税收术语给予明确的解释。
(一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中都涉及到“利息支出”这一术语。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是对资本弱化税收管理的最高的原则性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都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提出的原则的具体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中涉及的“利息支出”的术语定义应是一致的。
对于这几条中涉及的“利息支出”的定义,《规程》第八十七条有明确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也涉及到了“利息支出”这一术语,并将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利息支出分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分别规定了扣除的原则。
我们认为,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到了“利息支出”应仅指企业借款后根据借款合同应支付的纯粹的利息,不包含应借款而向他方支付的担保费、抵押费等。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利息形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是实际支付的现金利息,也可以是以物质资产或者实际使用权益等形式支付的利息。
当以物质资产或者实际使用权益等形式支付利息时,应按照公允价格进行计算。
利息计算: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计算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计息,也可以按照市场利率进行计息。
如果借款利息低于市场利率,税务机关有权认定为未按照公允价格支付的利息。
利息支付: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支付应该经过正式的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支票等,并且需要确保支付的记录完整、真实有效。
利息扣除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条件为:(1)借款之间存在合同约定;(2)借款利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3)借款利息支出已经真实发生,并且可以提供相关的合同、凭证等证明材料。
扣除限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总额不得超过应税所得额的30%。
这就意味着,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合理安排借款,以避免利息扣除额度超过限制。
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利息支付过高、缺乏商业实际性等情况,税务机关有权认定为假借款,不予税前扣除。
总结起来,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需要满足合同约定、支付记录完整、真实有效、利息计算符合公允价格等条件。
同时,还需要注意扣除限制,确保扣除额度不超过应税所得额的30%。
企业在进行关联企业借款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确保利息支出可以合法、且最大限度地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解析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方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都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原则的具体落实。
因此,他们涉及的“利息支出”的术语定义是一致的。
即根据《规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②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到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利息支出主要指的是企业因债务而孳生的利息,不包含因借款发生的担保费、抵押费等利息性质的费用。
(二)实际支付利息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提到是“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三)实际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实际税负”的计算方法如下:实际税负比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四)关联债资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因此,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关键在与如何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与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五)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我们以简单的例子分析一下如何计算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
某企业1-3月份关联债权投资期初和月末数如下(4-12月份与3月份相同略):1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2000+3000)/2=25002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3000+1500)/2=22503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1500+1500)/2=1500其他月份的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同样按此方法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就是将12个月计算出来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相加。
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2500+2250+1500*10=17500(六)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解读财税[2008]121号:关联企业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解读财税[2008]121号:关联企业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一直是纳税人普遍关注的问题。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税前列支的借款金额比例是否提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假如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则A 公司从所有关联方借款累计金额超过500万元部分的利息支出,无论借款利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标准,都不得在税前扣除。
而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第二条规定在下文解释),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也就是说,非金融企业接受的需要支付利息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只要不超过企业本身的权益性投资的2倍,其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假设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无其他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则A公司可以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为2000万元,比原来的50%增加了4倍,其符合规定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二、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借款是否受比例限制。
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了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从关联方借款的比例,但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对于第二条规定,有人认为也应该受第一条规定的比例限制,原因是为了防止支付利息的企业无限制地支付利息,从而抵消企业利润,造成少缴纳所得税的现象,也就是防止资本弱化。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分析
《 企 业所 得 税 法实 施 条例 》 第3 8条 规定 : “ 企 业 在生 产
经 营活 动 中发生 的下列 利 息支 出 . 准予 扣除 : 一 是非 金融 企 业 向金 融企 业借 款 的利息 支 出、金融企 业 的各 项存 款利 息 支 出和 同业 拆借 利息 支 出 、企业 经批 准发 行债 券 的利 息 支
合 计
1 1 o 0
4 5 0 0
4 2 7 . 5
企 业 7月 1日出 资 1 0 0万 元 ,实 际税 负
2 5 %。( 5 ) 境 内非 关 联方 E企 业 9月 1日
关联企业
境外 A
境内 B
借款金额
2 0 0 0
1 0 0 0
借款期限
1 . 1
3 . 1
2 0 0 0
l 0 o O
利息预提所得税 7 %, 股息 1 0 %
实 际税 负 3 0 %
境内 B
境内 C 境内D
2 o o 1 0 o
0
5 . 1 7 . 1
0
1 o 0 0 0
5 0 0
7 . 1 0
了相 关规 定 。 但 由于 这个 问题专 业性 较强 、 实际情 况 比较 复
杂、 计 算 方法 相 对特 殊 。 因此 , 实务 中对关 联 债 资 比例 的计
算、 利息 支 出税 前 扣除额 确定 等 问题 比较模 糊 . 常有 错 误发 生 。为此 . 笔 者结 合实例 作一 剖析 , 以期 能对企 业 和涉 税工 作者 有所 帮助 。
摘要 : 税 法规定 , 企业从其 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
实例解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实例解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经济的不断壮大,企业的融资需求越来越大,然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手续复杂,贷款困难,融资难问题一直比较突出,企业普遍缺乏流动资金,于是不少企业选择了向关联企业借贷,来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资金紧张情况。
本文将根据处理相关案件的实务经验并结合一则案例,对关联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性以及税务处理问题做一些探讨,以供读者参考。
近年来的立法和司法的实践表明,国家不再“一概禁止企业间借贷”,而代之以规范化管理,一方面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依法保护企业间为生产经营所需、利率约定合法的借贷行为,妥善审理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另一方面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发展民间融资,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防止企业通过借贷行为非法集资。
所以在这种大环境下,只要关联企业的之间的借贷是用于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是用于非法目的,一般不会认定为无效合同,法律风险较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这一条文已经明确肯定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行为的合法性。
一则案例:A公司、B公司于2008年1月共投资1000万元设立D公司。
A公司权益性投资400万元,占40%股份;B 公司权益性投资600万元,占60%股份; 2008年1月,A、B、D三方签订借贷协议,D公司以10%年利率从A公司借款1000万元,以9%年利率从B公司借款600万元, A、B、D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D 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B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按照协议向A公司支付100万的利息,向B公司支付了54万的利息。
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
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摘要:一、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概述二、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三、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四、总结正文: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是指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企业可以将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利息作为支出在税前进行扣除。
这一政策旨在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企业发展。
一、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概述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可以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
这意味着,如果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符合一定条件,企业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将这部分支出扣除。
二、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关于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额度: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2.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凭证要求:企业进行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借款合同(协议)、支付利息凭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时间限制: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相关资料,申请税前扣除。
三、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企业在进行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借款利息支出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如借款利率、借款额度等;2.保存好借款合同、支付利息凭据等相关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查验;3.掌握税前扣除的时间限制,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总结: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
企业在享受这一政策时,需要充分了解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注意相关事项,确保合规操作。
【老会计经验】向关联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向关联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如何税前
扣除?
问:一家公司由市科技集团公司投资4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兴办起来的。
2005年,由于钢结构产品的行情较好,钢构公司接到的产品订单很多,需要的流动资金量比以往年翻了3番。
为此,钢构公司在2005年2月向市科技集团公司借入了7500万元的流动资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给市科技集团公司10个月的利息312.5万元,并在200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
然而,近日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钢构公司进行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时,却以钢构公司与市科技集团公司属于关联企业为由,只同意其税前扣除83.33万元,其余229.17万元的利息支出不同意在税前扣除。
稽查局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钢构公司向市科技集团公司借入的款项超过2000万元(注册资金4000万元×50%)以上的利息支出229.17万元(312.5-312.5÷7500×2000)不能在税前扣除;而未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借款,其应付的利息支出83.33万元则可以在税前扣除。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
会计干货之关联企业间4种借款利息,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关联企业间4种借款利息,如何在所得税前
扣除?
随着企业不断地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规模不断地扩大,关联企业已经是一个非常普遍的话题,也是税务部门重点关注的纳税事项之一。
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相互服务、资金拆借等都是非常普遍的业务,然而由于我们财务人员对相关税收知识掌握得不全面,致使造成在纳税的过程中潜藏很多纳税风险,今天昌尧讲税就来跟大家讲讲这关联企业间4种借款形式的借款利息,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如何纳税?
实务案例:
嘉兴公司与城西公司于2015年1月共同投资2000万元设立了庆丰公司。
嘉兴公司权益性投资800万元,占40%股份;城西公司权益性投资1200万元,占60%股份。
由于庆丰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加之公司成立初期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因此,城西公司2016年1月拨款1000万元给庆丰公司使用,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庆丰公司并未向城西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对于该笔无息贷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涉及到利息支出的扣税、跨境利息支付的税务合规等问题。
根据国家税收规定,企业向关联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一般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费用,但同时要求符合税收合规的原则。
下面将结合案例分析介绍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
一、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例如,企业向其关联企业借款100万元,在一年期限内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利息为10万元,国家规定同期贷款利率为5%。
根据规定,该企业可将利息支出作为税前扣除的费用,但是可以扣除的最大额度为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即15万元。
该企业可在利息支出中扣除的金额为10万元,超出部分则无法作为费用扣除。
二、关联企业间的税务合规企业在与关联企业发生借款关系时,要遵循税务合规的原则,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合法合规性。
对于跨境借款的情况下,要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和相关的资金流动规定。
在跨境公司间发生借款关系时,借款利息支付需要根据我国税收政策和所处国家及地区的税务协定进行合规处理。
具体而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借款利息支付必须真实合理,符合市场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等。
2.需要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并确保合同真实有效,并与有关凭证一并备案。
3.借款利息支付需要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清算和支付。
4.需要遵守关于银行汇兑业务的管理规定,对跨境资金进行合法结汇和归还。
案例分析:公司A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向其关联企业B借款500万元。
根据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5%。
根据国家同期贷款利率为4%,该利率为公司A支付15万元利息。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公司A可以将所支付的利息作为税前扣除的费用。
扣除的最大额度为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即12万元。
公司A所需支付的利息为15万元,其中可以扣除的金额为12万元,超出部分无法作为费用扣除。
在涉及到跨境利息支付时,公司A需要遵守相关税收政策和资金流动管理规定。
公司A需确保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借款利息支付需要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清算和支付,同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法结汇和归还。
集团关联借款利息的扣除问题
集团关联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2022年11月1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该办法明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依托企业集团、服务企业集团,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由此可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与集团及其各成员企业构成税法意义上的关联企业,在发生相关借贷行为时,需关注“债资比”问题——这是关联借款合规扣除利息的关键。
【典型案例】A公司为境内甲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属于中国居民企业。
2021年1月1日,A公司向甲集团境内财务公司B公司借款3400万元;2021年6月1日,向境内关联方C公司借款3000万元,每年按本金9%的标准归还利息。
两笔借款发生时,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均为8%。
2021年12月31日,两笔借款均未归还。
2021年,A公司实收资本的年初、年末余额均为800万元;资本公积年初、年末余额均为30万元;盈余公积年初、年末余额均为700万元;未分配利润年初数为600万元,1月—11月每月末增加50万元,12月末增加150万元,年末数为1300万元。
假设B公司、C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A公司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5%,且A公司并未提供资料,证明其关联方借贷行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那么,2021年度,A公司发生的两笔关联借贷利息支出,应当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其中,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为2∶1。
通常情况下,超过规定标准的关联企业间债权性投资,相对应的利息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技巧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技巧标签:利息支出关联方税务处理杂谈关联企业之间的税务处理一直备受各界的关注。
笔者根据税务的有关法律条款,结合实际情况,谈谈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
一、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法律规定(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含案例分析)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含案例分析)关联企业的涉税问题一直备受各界关注。
近年来,受国际经济发展步伐以及我们经济结构调整的变化,企业的重组合并,以及企业间的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其中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甚至很多关联企业之间是不收取资金占用费的。
就此,华政老师整理了关联企业间常见的4种业务模式下借款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涉税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政策规定1、企业利息收入实行全额征税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均属于企业取得的收入,应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即不管利息支出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取得方均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税前扣除需要满足条件企业接受关联方的全部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如债资比不超过规定比例,且不超过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税前列支;全额扣除适用两种情形,一是企业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二是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即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借款利息支出,应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对比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实际税负,如债务人的实际税负高于债权人,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根据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调整。
二、业务模式三、案例分析(一)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案例】A公司、B公司于2015年1月投资5000万元设立C公司。
A公司权益性投资2,000万元,占40%股份;B公司权益性投资3,000万元,占60%股份。
2016年1月A公司给C公司拨款1,000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C公司并未向A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分析】A公司向C公司拨款,符合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税务机关有权调整A公司利息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C公司账上并无利息支出,无法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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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解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经济的不断壮大,企业的融资需求越来越大,然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手续复杂,贷款困难,融资难问题一直比较突出,企业普遍缺乏流动资金,于是不少企业选择了向关联企业借贷,来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资金紧张情况。
本文将根据处理相关案件的实务经验并结合一则案例,对关联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性以及税务处理问题做一些探讨,以供读者参考。
近年来的立法和司法的实践表明,国家不再“一概禁止企业间借贷”,而代之以规范化管理,一方面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依法保护企业间为生产经营所需、利率约定合法的借贷行为,妥善审理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另一方面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发展民间融资,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防止企业通过借贷行为非法集资。
所以在这种大环境下,只要关联企业的之间的借贷是用于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是用于非法目的,一般不会认定为无效合同,法律风险较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这一条文已经明确肯定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行为的合法性。
一则案例:
A公司、B公司于2008年1月共投资1000万元设立D公司。
A公司权益性投资400万元,占40%股份;B 公司权益性投资600万元,占60%股份; 2008年1月,A、B、D三方签订借贷协议,D公司以10%年利率从A公司借款1000万元,以9%年利率从B公司借款600万元, A、B、D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D 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B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按照协议向A公司支付100万的利息,向B公司支付了54万的利息。
一、本案关联企业借贷利息的税务处理分析
1、对A公司支付的利息税务处理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中对特别调整事项进行了规定:
企业接受的债资比例在5:1或2:1之内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其中: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对超过5:1或2:1 的,如无其它证据证明相关交易是符合独立交易性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各期扣除,须做纳税调整。
同时规定企业之间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予税前扣除。
由于D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实际支付给A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D公司接受A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分别为1000万元和 400万元,其比例为2.5:1,高于规定的2:1,并且其约定利率10%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8%,故A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
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400×2=800万元,利息额为800×8%=64万元。
08年共支付A公司利息1000×10%=100万元,可税前扣除64万元,其余 32万元应在2008年作纳税调整,且在以后年度也不可扣除。
2、对B公司支付利息的税务处理
D公司接受B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以不用考虑债资比例的规定,但其约定利率9%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8%,故B公司借款利息600×9%=54万元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其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相关的部分600×(9%-8%)=6万元要作纳税调整。
3、A、B公司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对利息收入关联方来说的,无论利息支付方支付的利息是否符合比例,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水平及范围,利息收入关联方都要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所以A公司自D 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100万元、B 公司自D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54万元、因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没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故均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案借贷利息是否能够全额扣除的核心要点
(1)企业接受的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型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也就是说不存在资本弱化的情况,除非企业能够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被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
否则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利息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2)同期同类金融机构利率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6月份《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对同期同类金融机构利率给出了统一的、更具合理性的操作规定:“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国税总局的规定给企业之间约定利率留下了一定的选择空间,因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为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同时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而现实的情况是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的利率一般要高于银行的利率,因此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时,应尽量以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企业的利率作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源,这样则可以提高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限额。
二、风险提示:
1、企业之间借贷中,出借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同时需要取得相应的发票。
如果未取得相应的发票,企业就是未取得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利息税前不得扣除。
2、企业之间签订借贷协议一定要合理约定借贷利率,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要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3、关联企业的关联债资最好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防止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存在资本弱化的情况,从而导致超过规定部分支付的利息不予税前扣除,而被特别纳税调整。
4、一旦关联债资超过了规定的比例,企业应事先备好证明其业务符合独立交易性的相关资料,证明其债资比例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确保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小结
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律、税务风险,建议企业对此需要做好规划,尤其在债资比例、利率水平、发票获取等方面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同时为了防范纳税调整的风险,关联企业在资金拆借时,应积极准备好“独立交易”的相关的证明材料,方能维护好自身利益,同时把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