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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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
一、背景介绍
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拥有庞大的公共数据资源。
为了促
进数据的开放与共享,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公众参预的便利性,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
二、目标与原则
1. 目标:通过公共数据开放,推动上海市的数字化转型和智慧城市建设,提升
政府效能和服务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原则:
a. 公开透明原则:公共数据应当尽可能以开放的方式提供给公众,确保数据
的透明度和可访问性。
b. 利用价值原则:公共数据应当有助于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满足公众的需求。
c. 便利性原则:公共数据的获取和使用应当简便、便捷,减少使用者的门坎。
d. 安全保护原则:在数据开放过程中,要确保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保护。
三、数据开放的范围和方式
1. 数据开放的范围:
a. 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产生的与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公共
利益密切相关的数据;
b. 具备开放条件的其他数据资源。
2. 数据开放的方式:
a. 主动公开: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公共数据,提供在线查询和
下载服务。
b. 响应申请:公众可以根据需要申请获取特定的公共数据,政府部门应当及
时回应并提供数据。
四、数据开放的管理与服务
1. 数据开放管理:
a. 数据开放责任部门:上海市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数据开放部门,负责数据
开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b. 数据开放清单:政府部门应当编制数据开放清单,明确需要开放的数据和
开放的时间表。
c. 数据开放标准:政府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数据开放标准,确保数据的格式、质量和安全性。
2. 数据开放服务:
a. 数据门户网站:上海市应当建设统一的数据门户网站,提供数据查询、下
载和使用的服务。
b. 数据开放培训:政府部门应当组织相关的培训活动,提高公众和企业的数
据开放和利用能力。
c. 数据开放监督:建立数据开放监督机制,接受公众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五、数据开放的激励和保障措施
1. 激励措施:
a. 奖励机制:对于数据开放工作出色的政府部门和个人,赋予表彰和奖励。
b. 利益分享:对于公共数据的商业利用,政府可以与相关企业进行合作,分
享利益。
2. 保障措施:
a. 法律保护:依法保护数据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数据开放和使用的行为。
b. 隐私保护:对于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六、数据开放的效果评估与调整
1. 效果评估: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对数据开放工作进行评估,了解数据开放的效
果和问题。
2. 调整改进:根据评估结果,政府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和改进数据开放的政策和
措施,提高数据开放的质量和效果。
七、其他条款
1.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数据开放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
细则。
以上是对《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的详细描述,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助
于推动上海市的数字化转型和智慧城市建设,促进政府效能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同时也为企业和公众提供了更多的数据资源,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建立相关的数据开放机制和服务体系,确保数据的透明度、可访问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