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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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沪府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上海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信息共享,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政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向政府内部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标准、集约精简、协同共享、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着力于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电子政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体制第五条本市电子政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相关部门支撑,业务单位配合。

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

同时,负责市政府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为日常工作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各区(县)、各部门应当加强本区(县)、本部门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职责,保障电子政务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三章发展规划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信息化要求,编制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4•【字号】沪府办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4日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是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巩固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的关键之举。

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1.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全国领先。

建成全国“双千兆第一城”,实现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化地区5G网络全覆盖。

截至2020年底,本市基本实现千兆固定宽带家庭全覆盖,平均可用下载速率超过50Mbps,累计建设5G室外基站3.2万个,室内小站5.2万个。

国际信息通信枢纽地位增强,通信海光缆容量达到22Tbps。

推进绿色高端数据中心建设,建成面向公众服务的互联网数据中心103个,机柜总量近14万架。

发布《新型城域物联专网建设导则》,建设30余种智能传感终端近60万个。

2.数据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

着力探索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发布《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截至2020年底,累计开放数据集超过4000项,推动普惠金融、商业服务、智能交通等多个产业共11个公共数据开放应用试点项目建设。

启动国际数据港建设,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进程提速。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分级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分级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分级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01
•【字号】沪经信推〔2019〕1002号
•【施行日期】2019.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子信息
正文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分级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
沪经信推〔2019〕10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沪府令21号)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分级分类开放制度,保障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有力有序推进,现将《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分级分类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结合本行业、本区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订本机构公共数据开放分级分类细则,并贯彻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11月1日。

上海数据开放计划2015.

上海数据开放计划2015.

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2015年度工作计划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促进政务数据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社会治理能力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37号)以及《2015年市委重点调研课题、重点推进和督查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的具体部署,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思路坚持“需求导向、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确保安全”推进原则,以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和深化完善“人口、法人、空间地理”三大数据库为基础,以建设电子政务云平台为支撑,以推进一批跨部门、跨领域的重大信息化应用为抓手,以制定出台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为保障,积极推动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机构,共享和开放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获取的数据资源,促进政务数据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四个”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撑本市政府职能转变,建设面向未来的智慧城市。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深化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建设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是政务数据资源充分共享和有序开放的基础。

各市级部门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实施规范—第1部分:目录元数据》(DB31/T745-2013),通过基于政务外网的“政府数据资源目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目录- 1 -管理系统)”做好数据资源梳理和编目,初步建立起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推动各部门间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交换。

1.九家试点单位需完成已建成的使用财政资金安排的信息化项目的数据资源编目和注册。

(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2.其他市级部门继续按照4:3:3的工作步骤,在年底前累计完成70%以上市级部门财政支出预算安排的信息化运维项目的数据资源编目和注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公共数据治理与应用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公共数据治理与应用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公共数据治理与应用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沪府办〔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公共数据治理与应用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沪府办〔2021〕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上海市公共数据治理与应用重点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5日2021年上海市公共数据治理与应用重点工作计划2021年,本市公共数据治理与应用重点工作总的要求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全面支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主要工作如下:一、全面深化数据治理,助力城市数字化转型总体目标:进一步健全数据治理体系,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形成全市数据治理一体化格局;做深自然人、法人、空间地理3大综合库以及公共信用、经济社会发展等主题库,做强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做活数据开放市场化服务机制,深化全市公共数据资产化管理,推动数据资源要素化转型;围绕应用场景需求,开展“一数一源”治理、创新聚数方式、打造亮数工程,加强市、区两级协同治理,充分释放数据在“一件事”业务流程再造、政务服务“四减”、智能化审批办理中的要素作用。

(一)着力打造四大重点工程1.实施“数源工程”。

以“一数一源”为治理原则,围绕高频数据需求,逐项确定数据责任部门、数据源头、更新机制、质量标准、使用方法等基本属性,编制面向使用方的数据应用指南,形成统一权威的“数源”目录,向各区、各部门公开。

结合“数源”目录,开展数据治理,不断提升数据组织的有序度,原则上列入“数源目录”的数据不再重复采集和归集,使用方不再从其他来源获取。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闵府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20〕1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现将《闵行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20年9月23日闵行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数据目录第四章数据清单第五章数据归集和采集第六章数据质量治理第七章数据共享第八章开放应用第九章安全保障第十章监督考核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大数据资源平台公共数据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更好服务“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等城市管理、城市服务、城市发展需要,为全区经济工作统筹发展提供数据支撑和数据赋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采集与归集、共享与开放、建设与运营,安全与保障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区各街镇、工业区、委办局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区内各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公共数据包括但不仅限于结构化数据、图像视频数据、空间传感数据和流式数据等。

第四条本区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应归尽归、一口进出、共享开放、有效应用、精准服务、安全可控、监督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区大数据中心是本区公共数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大数据资源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推进公共数据资源的归集、治理、共享及安全等工作。

我国公共数据开放现状及对策研究

我国公共数据开放现状及对策研究

第25期2021年9月No.25September ,2021我国公共数据开放现状及对策研究王新明1,桓德铭2,邹敏1,朱效民1*(1.山东省齐鲁大数据研究院,山东济南250000;2.山东省大数据中心,山东济南250000)摘要:公共数据开放有助于增强政府透明度、公信力,提升公众获得感、参与度,激发社会化力量开发利用公共数据,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通过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有助于释放和提升公共数据资源价值。

文章从实践和研究的视角,论述我国公共数据开放的基本情况和现存问题,并从制度保障、数据质量、数据利用等方面提出公共数据开放发展建议,对推进我国公共数据有序开放和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具有参考意义。

关键词:公共数据;政府数据;数据开放;对策建议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志码:A 江苏科技信息Jiangsu Science &Technology Information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项目名称:山东省政务数据开放评估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CSDJ54。

作者简介:王新明(1993—),男,山东济宁人,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数据开放,大数据应用。

*通信作者:朱效民(1982—),男,山东济南人,副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大数据,战略咨询规划。

引言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将数据纳入除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以外的第五大生产要素,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要求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1]。

2021年6月10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对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提出明确要求,提出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2]。

同时,公共数据开放被写入我国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规划和纲要,要求扩大基础公共信息数据安全有序开放[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沪府办〔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20〕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14日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项管理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四章数据管理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一网通办”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确保“一网通办”平台规范、高效、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和《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接入单位(包括各区、各市级部门、管委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市大数据中心等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开展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服务管理、数据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遵循“集约高效、规范有序、安全可控”的原则,以促进本市政务服务更高效、更便捷、更精准。

第四条(平台定位)“一网通办”平台是本市政务服务的在线办事服务平台,向企业市民等提供电脑端、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多渠道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随申办”分别是电脑端和移动端的总入口。

第五条(平台构成)“一网通办”平台由统一受理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统一总客服、统一公共支付、统一物流快递、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市民主页、企业专属网页等基础模块组成。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沪府办〔2019〕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沪府办〔2019〕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沪府办〔201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2019年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组成《2019年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共包括20件正式项目、8件预备项目、24件调研项目及15件立法后评估项目。

在计划项目的选择上,坚持立、改、废并举,科学安排立法工作计划。

围绕本市改革发展和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突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改善民生保障,强化社会治理以及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等重点领域的立法。

根据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障机构改革顺利推进等要求,结合规章立法后评估和规章清理工作情况,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及时做好相关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

二、关于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项目的起草部门要按照正式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的有关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立法调研论证、规章草案起草、修改完善等工作,保证立法项目开展进度。

立法后评估项目的实施部门要按照《上海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并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将评估报告及内容摘要报送市司法局。

此外,对于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的“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进机构改革、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政府规章清理等工作,涉及本市政府规章的,各部门要按照《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抓紧开展本部门负责起草的相关规章的清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司法局报送修改、废止的清理决定草案。

上海公共数据实施方案

上海公共数据实施方案

上海公共数据实施方案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和基础设施。

在这个背景下,上海市积极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为了更好地实施上海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加强数据标准化和分类。

上海市将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和分类体系,对公共数据进行规范化管理。

通过制定统一的数据格式、命名规范和数据标准,实现数据的互通互用,提高数据利用效率。

同时,将公共数据按照不同领域进行分类,建立行业数据库,为不同行业提供精准的数据支持。

二、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平台。

上海市将建设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为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数据查询、下载和应用接口。

通过开放平台,实现公共数据的全面共享,促进数据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推动数据应用和创新。

三、推动数据共享和合作。

上海市将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合作机制建设,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数据共享机制。

同时,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推动政府数据与社会资源的深度融合,形成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数据开放生态。

四、加强数据安全保障。

上海市将建立健全的公共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公共数据的安全可控。

同时,建立数据使用和共享的权限管理机制,保护数据资源的合法权益,防范数据泄露和滥用风险。

五、促进数据应用和创新。

上海市将鼓励和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公共数据进行创新应用,推动数据驱动的产业发展和城市治理创新。

同时,加强数据开放政策宣传和培训,提升公众对数据开放共享的认知和参与度,推动数据文化的深入发展。

六、加强监督和评估。

上海市将建立健全的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数据开放共享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数据共享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

定期对数据开放共享的效果进行评估,推动政策措施的落实和改进,确保数据开放共享工作的持续推进。

总之,上海市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工作,促进数据资源的共享共用,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实现更高质量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治理能力的提升。

完整居住社区数字化建设技术集成应用和管理模式创新研究——以上海市为例耿明光

完整居住社区数字化建设技术集成应用和管理模式创新研究——以上海市为例耿明光

完整居住社区数字化建设技术集成应用和管理模式创新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耿明光发布时间:2023-05-13T02:21:25.865Z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3年5期作者:耿明光[导读] 本文梳理国家及上海市近期关于城市数字化转型、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等核心政策文件,总结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数字化转型条件要素,在技术集成应用层面提炼出基于AIot(智能物联网)等手段的完整居住社区数字化建设“四要素”(人-建筑-环境-资源)模型,在管理模式创新层面提出基于BRM(效益实现管理)等国际项目管理新理念的完整居住社区数字化建设新型管理模式。

上海华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摘要:本文梳理国家及上海市近期关于城市数字化转型、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等核心政策文件,总结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数字化转型条件要素,在技术集成应用层面提炼出基于AIot(智能物联网)等手段的完整居住社区数字化建设“四要素”(人-建筑-环境-资源)模型,在管理模式创新层面提出基于BRM(效益实现管理)等国际项目管理新理念的完整居住社区数字化建设新型管理模式。

关键词:完整居住社区;数字化建设;技术集成应用;管理模式创新;一、政策导向国家层面,住建部《“十四五”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指出:发展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是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十四五期间重点攻关的九大任务中,第四项为城市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重点任务,包括CIM平台、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完整居住社区智慧运维等。

地方层面,以上海为例,目前正大力推进各项数字化转型,陆续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等核心文件,对数字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目标进行了分级量化明确。

二、上海市数字化基础发展现状1.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全国领先。

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操作指南说明书

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操作指南说明书

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操作指南(版本2.1.1 )上海市大数据中心2020年07月02日第一章引言开放平台是面向数据开放主体和数据利用主体,实现公共数据开放全过程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及开放过程的合规、安全、可控,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利用上海市大数据资源平台,数据开放门户为数据利用主体(自然人、法人)提供可机器读取、可利用、具有原始性的公共数据。

门户向社会公众与企业展示开放数据目录,通过数据接口、数据应用、地图数据的形式获取数据资源,通过数据概览(数据统计和数据图谱)展示开放数据的统计分析与关联关系,并且可通过开放门户提供数据利用主体、数据开发者所需的互动交流;通过数据开放子系统,可以管理数据应用方、开放清单,以及数据开放的过程。

根据《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沪府令2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应遵循“需求导向、安全可控、分级分类、统一标准、便捷高效”的原则。

故平台中与开放数据业务相关部分的建设将遵循以下原则:1)自然人用户应在开放平台实现个人用户的实名认证。

2)法人用户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平台默认用户已通过实名认证。

如使用非法人一证通登录,需提交企业基本信息与对应证件执照,通平台进行审核认证。

3)开放平台参照“一网通办”用户认证体系,不同认证等级用户建立不同功能权限,开放平台支持“一网通办”用户通过“一网通办”账号跳转登录开放平台。

4)数据利用主体应当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利用公共数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5)数据利用主体应主动向数据开放主体及时反馈数据利用情况,并充分履行数据利用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6)数据利用主体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数据加工清洗逻辑作解释,保证中间过程数据合理安全避免加工过程不可控情况。

7)数据利用主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敏感数据的查询、存储等进行加密、泛化、脱敏脱密处理。

8)数据利用主体应当主动提交数据的安全监管方案。

《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数据和⼀⽹通办管理办法》上海市⼈民政府令第9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和⼀⽹通办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9⽉26⽇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8年11⽉1⽇起施⾏。

市长 应勇2018年9⽉30⽇上海市公共数据和⼀⽹通办管理办法(2018年9⽉30⽇上海市⼈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第⼀章 总则第⼀条(⽬的和依据)为促进本市公共数据整合应⽤,推进“⼀⽹通办”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和公共服务⽔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适⽤范围)本市⾏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通办”⼯作的规划、建设、运维、应⽤、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管理活动,适⽤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政机关以及履⾏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通办”,是指依托全流程⼀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办事窗⼝,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群众和企业办事线上⼀个总门户、⼀次登录、全⽹通办,线下只进⼀扇门、最多跑⼀次。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公共数据和“⼀⽹通办”⼯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精准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公共数据和电⼦政务⼯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本市公共数据和“⼀⽹通办”⼯作。

市⼤数据中⼼具体承担本市公共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管理,组织实施“⼀⽹通办”⼯作。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公共数据开放、数据开发应⽤和产业发展。

市其他⾏政机关在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和“⼀⽹通办”的相关⼯作。

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是本⾏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政务⼯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是本⾏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政务⼯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通办”⼯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29•【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8月16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9年8月29日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2019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和规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和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公共数据范围内,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工作原则)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遵循“需求导向、安全可控、分级分类、统一标准、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动、监督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统筹推进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相关产业发展。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本市公共数据统一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并制订相关技术标准。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公共数据开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数据安全保护)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在公共数据开放过程中,应当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要求,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公共数据被非法获取或者不当利用。

上海市数据条例

上海市数据条例

上海市数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九十四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九十四号《上海市数据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数据条例(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保障数据安全,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推动数字经济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四)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

第三条本市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并举,统筹推进数据权益保护、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管理,完善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数据在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和流通利用体系,促进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协调解决数据开发利用、产业发展和数据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和城市数字化转型。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印发《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印发《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印发《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7•【字号】长府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印发《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规〔2019〕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区科委制定的《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21日区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2019年2月27日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促进长宁区公共数据共享与应用,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政府部门间的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助推长宁国际精品城区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发改高技〔2017〕1272号)、《上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沪府发[2016]14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2018年9月30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资源格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文件、电子表格、数据库、图形图像、流媒体、泛感知数据、位置信息及特殊行业领域的通用格式。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是指通过对公共数据依据规范描述资源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资源的名称、提供单位、共享开放属性等要素),按照一定的分类方法进行排序和编码的一组信息,以便于对公共数据资源的检索、定位与获取。

《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㊁«办法»的制定背景«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的管理办法,由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办法»所称的小型客运船舶,即指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目前,本市小型客运船舶主要在旅游景区内运营,多为木质手摇船,年均客运量约60万人次.因此,为规范本市小型客运船舶的运输经营行为,保障水路客运安全,需要制定相关政府规章.以往本市根据上位法通过许可方式对小型客运船舶实施管理,此次经«条例»授权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主管部门主动转变管理思路,力争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行为.二㊁«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17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适用范围考虑到公园绿地内的水域与外界不通航,其提供游乐服务的游船属于水上游乐设施,技术要求按照«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园绿地游乐设施管理办法»等执行.因此,«办法»明确适用于本市通航水域内小型客运船舶运输,同时规定,非通航水域内小型客运船舶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管理,但法律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条㊁第16条)(二)明确市区职责分工«办法»明确了本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实行中心城区一级管理和郊区两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即中心城区和跨区运输经营活动由市交通委直接负责管理,浦东新区㊁闵行㊁宝山㊁嘉定㊁金山㊁松江㊁奉贤㊁青浦和崇明等9个区内的运输经营活动由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3条㊁第7条)(三)落实经营者安全运营主体责任«办法»坚守安全底线,将安全管理要求贯穿立法始终.一方面,要求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规章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适任船员,确保投入运营的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并禁止擅自改装船舶.另一方面,对运输过程提出安全运营要求,包括不得超载㊁规范穿着救生衣㊁谨慎驾驶等.同时,规定了经营者在开航前应当采取安检措施,遇到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运营.(第4条至第6条㊁第8条㊁第11条)(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取消了对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的经营许可,同时为了防止由此可能带来的管理盲区,设定了事后备案制度,要求经营者在经营后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管理部门备案,并对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情形设定了处罚.备案后,«办法»要求管理部门加强对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其安全运营条件进行定期核查.(第7条㊁第13条至第15条)(五)细化客运服务规范为了提升服务质量,«办法»要求经营者在售票处和船舶上公布乘船须知㊁运营时间㊁航线㊁靠泊站点㊁收费标准㊁退换票规则等内容,保障乘客的知情权.此外,«办法»还对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提出了明确要求,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第8条㊁第10条)«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㊀㊀2019年8月16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已经正式公布.«办法»作为国内首部针对公共数据开放进行专门立法的政府规章,将于 53 (2019年第19期)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㊁«办法»的制定背景公共数据开放是开放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㊁保障社会民生的重要推动力,也是提升政府管理理念㊁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2012年,上海在全国率先开始探索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工作.2018年1月,国家确定上海等五地开展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2018年9月,«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以下简称9号令)颁布施行,明确了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的总体要求.目前,本市已在推行公共数据分级分类开放㊁加强数据安全管控㊁促进多元数据主体合作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2017年至2019年,上海连续三年在第三方测评的中国地方政府数据开放排名中位列第一.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本市在开展公共数据开放工作上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如数据开放的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㊁缺少完整的数据开放工作机制㊁部分领域数据质量有待提升等.为此,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为公共数据开放提供全面的制度保障,以加大公共数据开放力度,提升本市公共数据开放水平.二㊁«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8章48条,分为总则㊁开放机制㊁平台建设㊁数据利用㊁多元开放㊁监督保障㊁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公共数据开放的管理体制为全面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办法»在9号令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公共数据开放管理体制:一是确立工作原则.明确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应当遵循 需求导向㊁安全可控㊁分级分类㊁统一标准㊁便捷高效 的原则.二是明确职责分工.市级层面上,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动㊁监督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协调㊁统筹推进公共数据开放㊁利用和相关产业发展;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建设㊁运行和维护.区级层面上,要求区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指导㊁推进㊁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工作.三是强化数据安全保护.各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公共数据被非法获取或不当利用.四是建立协调机制.针对公共数据开放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此外,为增强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办法»引入专家委员会机制. (第4条至第8条)(二)建立公共数据开放的长效机制为保障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安全㊁高效和有序,«办法»针对开放机制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开放主体.由市政府各部门㊁区政府以及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作为数据开放主体,分别负责本系统㊁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公共数据开放.二是制定开放重点.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公共数据开放重点.其中,与民生紧密相关㊁社会迫切需要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高价值公共数据,应当优先纳入开放重点.三是实施分级分类.相关部门应结合公共数据安全要求㊁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和应用要求等因素,制定分级分类规则.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据此对公共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确定开放类型㊁开放条件和监管措施.公共数据分为非开放类㊁有条件开放类和无条件开放类.四是开展清单管理.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在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制定公共数据开放清单,通过共享等手段获取的公共数据不纳入本单位的开放清单.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建立开放清单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扩大公共数据的开放范围.五是规定数据获取渠道.对无条件开放类数据,自然人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数据下载等方式从开放平台上获取;对有条件开放类数据,数据开放主体应公布利用条件,并与符合条件的主体签订数据利用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开放数据.六是明确质量要求.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对开放数据进行整理㊁清洗㊁脱敏㊁格式转换等处理,并及时更新数据,以提高开放数据的质量水平.(第9条至第16条)(三)优化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设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是实现存储㊁发布㊁访问㊁获取㊁处理公共数据的重要载体,为做好平台建设 (2019年第19期)63工作,«办法»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加强集约建设.由市大数据中心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建设全市统一的开放平台.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的开放渠道,已经建成的,应当按规定整合㊁归并,纳入开放平台.二是明确平台功能.开放平台为数据开放主体提供数据管理功能;为数据利用主体提供数据查询㊁预览和获取功能.三是制定平台规范.市大数据中心应当通过制定和公布平台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开放主体和利用主体的行为规范和安全责任,对开放数据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四是进行行为记录.数据开放主体和有条件开放类数据利用主体应当分别对数据处理和开放㊁访问和利用等情况进行记录,并提交市大数据中心.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形成数据开放和利用行为的全程记录,为数据开放主体的日常维护和监管提供支撑.五是开展数据纠错.自然人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对存在错误㊁遗漏等情形的开放数据提出异议,由数据开放主体和市大数据中心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并反馈.六是强化权益保护.认为开放数据侵犯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自然人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告知数据开放主体,并提供相应证据.数据开放主体认为必要的,应当中止开放,并在核实证据后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反馈.(第17条至第22条)(四)确保公共数据利用合法正当数据利用是实现数据开放价值的最终途径,也是可能产生风险的关键环节.为确保数据合法利用,«办法»作出以下规定:一是确立数据利用原则.本市鼓励数据利用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共数据利用活动.数据利用主体应当遵循合法㊁正当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㊁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二是开展有效合作.相关部门通过开放平台对典型利用案例进行展示,并与数据利用主体开展合作,将利用成果运用于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领域.三是明确数据利用要求.数据利用主体利用公共数据形成成果的,应当在成果中注明数据来源;有条件开放类数据利用主体应当按照约定向数据开放主体反馈数据利用情况.数据利用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约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四是加强利用监管.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对有条件开放类数据的利用情况进行跟踪.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违法或不当利用公共数据的行为.五是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数据利用主体违反开放平台管理制度㊁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公共数据㊁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㊁超出应用场景使用公共数据等行为予以记录,同时可采取限制或者关闭数据获取权限等措施并予以公示.(第23条至第28条)(五)打造公共数据多元开放系统推动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融合㊁数据产业协同发展是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的重要目标,«办法»从以下五方面作出规定,以促进数据多元开放的生态系统建设:一是多元主体参与.鼓励企业㊁行业协会等单位开放自有数据,推动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的多元融合.二是规范数据交易.依托数据交易机构开展非公共数据交易流通的试点示范.三是建立标准体系.鼓励企业㊁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参与制订数据开放利用㊁数据安全保护等相关国家标准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四是加强国际合作.企业㊁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可以与境外企业㊁科研机构等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提升本市公共数据开放的创新应用能力和认知水平.五是建立表彰机制.有关部门对在数据技术研发㊁数据服务提供㊁数据利用实践㊁数据合作交流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第30条至第34条)(六)强化公共数据开放的监督保障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是防范公共数据开放风险的基础保障,«办法»明确各安全管理主体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应急管理和预警机制.(第35条至第38条)同时,由于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办法»通过规定专人专岗㊁加强专业培训㊁开展考核评估等多方面制度,保障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有力有序推进.(第39条至第41条)73 (2019年第19期)。

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分级分类指南(试行)

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分级分类指南(试行)

附件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分级分类指南(试行)1.引言根据《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和《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沪府令21号)相关要求,对公共数据实施分级分类开放。

本指南规定了公共数据开放的分级分类流程、要点、方法、示例等内容,本市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根据本指南对公共数据进行分级分类,并采取相应风险防控和安全保障措施,全面保障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2.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面向社会开放的分级分类。

上海市水务、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涉及公共属性数据开放,可参考本指南进行分级分类。

本指南提供通用、共性参考原则和方法,各数据开放主体根据本行业、本区域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本指南进行调整、补充,并制定本机构公共数据开放分级分类细则。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纳入公共数据开放范围。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沪府令21号)GB/T 25069 信息安全技术术语GB/T 35273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4.术语和定义4.1公共数据开放分级公共数据开放分级是指在公共数据开放过程中,从公共数据安全要求、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和应用要求等因素,将公共数据分为不同级别的管理方式。

4.2公共数据开放分类公共数据开放分类是指在公共数据开放过程中,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非开放三种开放类别的管理方式。

4.3个人敏感信息一旦遭到泄露或修改,会对标识的个人信息主体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信息。

各行业个人敏感信息的具体内容根据接受服务的个人信息主体意愿和各自业务特点确定。

例如个人敏感信息可以包括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种族、政治观点、宗教信仰,以及基因、照片、指纹等生物特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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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
一、背景介绍
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拥有庞大的公共数据资源。

为了促
进数据的开放与共享,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公众参预的便利性,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

二、目标与原则
1. 目标:通过公共数据开放,推动上海市的数字化转型和智慧城市建设,提升
政府效能和服务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原则:
a. 公开透明原则:公共数据应当尽可能以开放的方式提供给公众,确保数据
的透明度和可访问性。

b. 利用价值原则:公共数据应当有助于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满足公众的需求。

c. 便利性原则:公共数据的获取和使用应当简便、便捷,减少使用者的门坎。

d. 安全保护原则:在数据开放过程中,要确保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保护。

三、数据开放的范围和方式
1. 数据开放的范围:
a. 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产生的与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公共
利益密切相关的数据;
b. 具备开放条件的其他数据资源。

2. 数据开放的方式:
a. 主动公开: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公共数据,提供在线查询和
下载服务。

b. 响应申请:公众可以根据需要申请获取特定的公共数据,政府部门应当及
时回应并提供数据。

四、数据开放的管理与服务
1. 数据开放管理:
a. 数据开放责任部门:上海市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数据开放部门,负责数据
开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b. 数据开放清单:政府部门应当编制数据开放清单,明确需要开放的数据和
开放的时间表。

c. 数据开放标准:政府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数据开放标准,确保数据的格式、质量和安全性。

2. 数据开放服务:
a. 数据门户网站:上海市应当建设统一的数据门户网站,提供数据查询、下
载和使用的服务。

b. 数据开放培训:政府部门应当组织相关的培训活动,提高公众和企业的数
据开放和利用能力。

c. 数据开放监督:建立数据开放监督机制,接受公众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五、数据开放的激励和保障措施
1. 激励措施:
a. 奖励机制:对于数据开放工作出色的政府部门和个人,赋予表彰和奖励。

b. 利益分享:对于公共数据的商业利用,政府可以与相关企业进行合作,分
享利益。

2. 保障措施:
a. 法律保护:依法保护数据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数据开放和使用的行为。

b. 隐私保护:对于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六、数据开放的效果评估与调整
1. 效果评估: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对数据开放工作进行评估,了解数据开放的效
果和问题。

2. 调整改进:根据评估结果,政府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和改进数据开放的政策和
措施,提高数据开放的质量和效果。

七、其他条款
1.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数据开放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
细则。

以上是对《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的详细描述,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助
于推动上海市的数字化转型和智慧城市建设,促进政府效能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同时也为企业和公众提供了更多的数据资源,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建立相关的数据开放机制和服务体系,确保数据的透明度、可访问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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