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履职 考核办法 -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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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 -送审稿
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泰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泰安委〔xx〕22号)、《泰州市姜堰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试行)》(泰姜发〔xx〕3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姜堰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试行)》中明确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第三条安全生产履职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负责组织,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具体实施。第四条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突出重点,强化过程,注重实效。第二章考核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区安委办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和年度安全-234 -批。表彰奖励资金一并纳入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励资金总额。第十八条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和履职考核办法(细则),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未制定考核办法(细则)及未开展考核的,不得实施奖励。第十九条镇(街道)、园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
生产履职考核办法(细则)于每年11月底前报区安委办备案。第二十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表彰奖励等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 包含本数,“以下” 不包含本数。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区政府关于印发姜堰区安全生产监管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泰姜政发〔xx〕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