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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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发布时间:2005-10-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 年第13 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

附录1: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注:1、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5、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6、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7、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附录2: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注:1、A1、A2、A3和A4海区是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所界定的区域.2、经船检部门批准暂未配备GMDSS设备的,可暂不配备GMDSS操作员3、船舶在未设有GMDSS岸上设施的水域航行,经该水域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暂免予配备GMDSS操作员。

4、500GT以下船舶(仅航行在A2海区)可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国内航行300GT及以下船舶免配GMDSS操作员。

附录3: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2、轮机员可由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担任。

3、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或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满441千瓦的港内作业船舶或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渡船可配备驾驶员、轮机员各1人、水手2人、机工1人。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5、没有核定总吨的船舶参照载重吨与总吨的比例掌握。

拖轮按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确定等级。

6、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7、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总表

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总表

附件: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11.“连续航行作业时间”,系指在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或者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总的航行和作业时间。

船舶停泊不超过2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3.“机驾合一”,系指在驾驶室能够直接操纵主机。

4.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报废前最后一次检验时所核定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按照最高标准进行配员。

5.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2000总吨及以上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 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 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

6.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水手,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配员的基础上,三艘及以下驳船增加水手1人,三艘以上驳船增加水手2人。

7.300总吨及以上或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船舶和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客(汽)渡船,可每个工班配驾驶员1人,水手2人,轮机员1人,机工1人。

8.3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集装箱船、自卸式沙船,甲板部在一般船舶基础上须增配水手1人。

9.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150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可只配驾驶员1名。

10.各省级地方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对仅在本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的100总吨及以下船舶,可参照本配员表的要求,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没有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执行本配员表的要求。

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配员规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配员管理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注:1、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5、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6、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7、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附录2: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注:1、A1、A2、A3和A4海区是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所界定的区域.2、经船检部门批准暂未配备GMDSS设备的,可暂不配备GMDSS操作员3、船舶在未设有GMDSS岸上设施的水域航行,经该水域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暂免予配备GMDSS操作员。

4、500GT以下船舶(仅航行在A2海区)可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300GT 及以下船舶免配GMDSS操作员。

附录3: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注:1、驾驶员可由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担任。

2、轮机员可由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担任。

3、20__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或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满441千瓦的港内作业船舶或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渡船可配备驾驶员、轮机员各1人、水手2人、机工1人。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5、没有核定总吨的船舶参照载重吨与总吨的比例掌握。

拖轮按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确定等级。

6、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注:1、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5、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6、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7、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附录2: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注:1、A1、A2、A3和A4海区是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所界定2、经船检部门批准暂未配备GMDSS设备的,可暂不配备GMDSS操作员3、船舶在未设有GMDSS岸上设施的水域航行,经该水域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报主管机操作员。

4、500GT以下船舶(仅航行在A2海区)可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300GT及以附录3: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注: 1、驾驶员可由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担任。

2、轮机员可由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担任。

3、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或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满441千瓦的港内作业江渡船可配备驾驶员、轮机员各1人、水手2人、机工1人。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5、没有核定总吨的船舶参照载重吨与总吨的比例掌握。

拖轮按主推进动力装置6、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7、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8、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总表

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总表

附件: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11.“连续航行作业时间”,系指在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或者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总的航行和作业时间。

船舶停泊不超过2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3.“机驾合一”,系指在驾驶室能够直接操纵主机。

4.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报废前最后一次检验时所核定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按照最高标准进行配员。

5.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2000总吨及以上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 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 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

6.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水手,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配员的基础上,三艘及以下驳船增加水手1人,三艘以上驳船增加水手2人。

7.300总吨及以上或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船舶和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客(汽)渡船,可每个工班配驾驶员1人,水手2人,轮机员1人,机工1人。

8.3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集装箱船、自卸式沙船,甲板部在一般船舶基础上须增配水手1人。

9.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150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可只配驾驶员1名。

10.各省级地方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对仅在本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的100总吨及以下船舶,可参照本配员表的要求,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没有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执行本配员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1*】6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年第1号)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1*年第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以下称《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再次进行修订。

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见附件)自201*年1月1日起实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1*145号)附录3相应废止。

现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内河船舶)》(以下称《配员证书》)签(换)发和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年1月1日起,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核发《配员证书》。

《配员证书》中的“证书”栏目所填写的船员类别,按照《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确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配员证书》与船上任职船员所持《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类别的对应性,根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二、201*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配员证书》如与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1*年12月31日前,持原《配员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三、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配员证书》所载要求实施查验。

201*年1月1日起,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所持《配员证书》低于《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换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纠正措施。

2020年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说明:蓝字加二划删除线表删精品

2020年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说明:蓝字加二划删除线表删精品

附件一、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修改对照表)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5.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6.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7.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8.机驾合一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9.低级岗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高级岗位船员担任;10.未满50总吨及主机功率未满36.8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舷外挂机船舶、摩托艇、快艇、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可只配1名驾驶员或驾机员。

附件二、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修改对照表)注:1、A1、A2、A3和A4海区是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所界定的区域;2、经船舶检验部门批准暂未配备GMDSS设备的,可暂不配备GMDSS操作员;3、船舶在未设有GMDSS岸上设施的水域航行,经该水域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暂免予配备GMDSS操作员;4、500GT以下船舶(仅航行在A2海区)可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300GT及以下国内航行船舶免配GMDSS操作员。

附件三、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修改对照表)2.轮机员可由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担任。

3.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4.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或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满441千瓦的港内作业船舶或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渡船可配备驾驶员、轮机员各各1人、水手2人、机工1人。

海船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海船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不超过0.5小时的,可按每2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 间不超过0.5小时,且载客定额不足50名的,可不配客
板部
附加规定 航程不超过300海里或连续航行时间不超 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值班 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再减免二副(三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24小时, 须增加驾 驶员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4小时,可减免三 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二副1 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三副 1人。 限白天航行且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夜间航行或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 须增加驾驶员(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值 班水手1人。
未满750KW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各1人,值班水手3人。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 水手2人。
船长或驾驶员二副1人, 值班水手2人。
驾驶员三副1人,值班水 手1人。
轮机部
航区和总功率 一般规定
300OKW及以 上
轮机长、大管轮、二 管轮、三管轮各1人, 值班机工3人。
所 有 海上
750KW及以上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减免三副和 值班水手各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1 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三副1 人。
限白天航行且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小时,须增加二副 (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二副 、值班水手各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8小时,可再减免三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
1200GT及以上至 水手2人。

船员配备

船员配备

附录1: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注:1、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5、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6、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7、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附录2: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注:1、A1、A2、A3和A4海区是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所界定的区域.2、经船检部门批准暂未配备GMDSS设备的,可暂不配备GMDSS操作员3、船舶在未设有GMDSS岸上设施的水域航行,经该水域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暂免予配备GMDSS操作员。

4、500GT以下船舶(仅航行在A2海区)可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300GT 及以下船舶免配GMDSS操作员。

附录3: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注:1、驾驶员可由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担任。

2、轮机员可由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担任。

3、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或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满441千瓦的港内作业船舶或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渡船可配备驾驶员、轮机员各1人、水手2人、机工1人。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5、没有核定总吨的船舶参照载重吨与总吨的比例掌握。

拖轮按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确定等级。

6、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海船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海船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未满100GT
海 上 3000KW及以上 拖 轮 港内 3000KW以下 750KW及以上 未满750KW
轮机部 航区和总功率 一般规定
300OKW及以 上
轮机长、大管轮、二 管轮、三管轮各1人, 值班机工3人。


所 有 船 舶
海 上
750KW及以上 轮机长、大管轮各1人 至未满 、值班机工2人。 300OKW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减免三副 和值班水手各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1 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三副 1人。 限白天航行且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小时,须增加二副 (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二副 、值班水手各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8小时,可再减免三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
客船
客船 (1) 船长、三副1人,值 班水手1人。 100GT及以上至 未满200GT (2) 同上。 (1) 船长(机驾合一为驾 机{驶}员)1人,值班水 手1人。 (2) 同上。 船长、大副、二副、三 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 水手2人。 船长或驾驶员二副1人, 值班水手2人。 驾驶员三副1人,值班水 手1人。
运部
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40海里或航行时间 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10海里或航行时 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航行 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 不足50名的,可不配客运部人员。
机部 附加规定 (1)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 可减免三管轮和值班机工各1人。 (2)AUT-0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二管 轮、三管轮和值班机工2人。 (3)AUT-1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三管 轮和值班机工2人 (4)BRC半自动化机舱可减免值班 机工2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30•【文号】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中“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已被: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2006)(发布日期:2006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中“附录三”已被: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附件: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甲板部船舶种类、航区、吨位或总功率一般规定附加规定一般3000总吨及以上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助理各1人,值班水手3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船舶5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船长、大副、三副、驾驶员助理各1人,值班水手3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再减免三副1人。

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

未满100总吨驾驶员(国际航行船舶为船长;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值班水手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驾驶员(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

客船500总吨及以上(1)船长、大副、二副、驾驶员助理各1人,值班水手3人。

(2)配有与救生艇数量相等的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及救助艇操纵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船长和大副)。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减免二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1)船长、二副1人,值班水手2人。

(2)同上。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1)船长、二副1人,值班水手1人。

(2)同上。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二副1人。

未满100总吨(1)船长(机驾合一为驾机{驶}员)1人,值班水手1人。

(2)同上。

限白天航行。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须增加二副(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1. 前言内河船舶是指在江河、湖泊和运河等内陆水域行驶的船舶。

内河航行区域复杂,涉及到许多专业技能和安全管理要求。

为了保障内河航行安全,船员配备的数量和技能要求需要严格遵守规定,在船舶操作中贯彻“安全至上”的原则。

本文档旨在提供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供船员和船舶公司参考。

2. 内河船舶甲板部最低安全配员表岗位人数技能要求船长/大副1人/1人持有相应等级的船舶相关证书,熟练掌握相关法规、规程和技能。

轮机长/二副1人/1人持有相应等级的船舶相关证书,熟练掌握相关法规、规程和技能。

船舶管理员/三副1人/1人持有相应等级的船舶相关证书,熟练掌握相关法规、规程和技能。

车工/水手根据船舶规模不等熟练掌握船舶维护、纲修和船舶重点设备管理等技能。

天气观测员1人具有天气预报方面的专业知识,能熟练掌握天气的变化规律,及时提供船舶的天气状况。

昼夜值班员1人能熟练掌握值班流程和方法,以及应急处置能力。

3. 内河船舶轮机部最低安全配员表岗位人数技能要求轮机长/二副1人/1人持有相应等级的船舶相关证书,熟练掌握相关法规、规程和技能。

天气观测员1人具有天气预报方面的专业知识,能熟练掌握天气的变化规律,及时提供船舶的天气状况。

昼夜值班员1人能熟练掌握值班流程和方法,以及应急处置能力。

4. 内河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岗位人数技能要求船长/大副1人/1人持有相应等级的船舶相关证书,熟练掌握相关法规、规程和技能。

轮机长/二副1人/1人持有相应等级的船舶相关证书,熟练掌握相关法规、规程和技能。

前台接待员1人熟练掌握客运管理相关知识,能够准确处理船员和乘客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服务员根据船舶规模不等具备服务技能,能熟练掌握客舱配合和维护。

清洁保洁员根据船舶规模不等具备清洁和保洁方面的专业技能,能够保证船舶清洁干净整洁。

昼夜值班员1人能熟练掌握值班流程和方法,以及应急处置能力。

船舶低安全配员表

船舶低安全配员表

船舶低安全配员表————————————————————————————————作者:————————————————————————————————日期:2甲板部船舶种类、航区、吨位或功率一般规定附加规定一般船舶3000GT及以上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航程不超过300海里或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500GT及以上至未满3000GT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 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再减免二副1人。

100GT及以上至未满500GT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 须增加驾驶员1人。

未满100GT驾驶员(国际航行船舶为船长)1人,值班水手1人。

限白天航行且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夜间航行或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客船500GT及以上(1)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2)配有与救生艇数量相等的持有救生艇员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船长和大副)。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100GT及以上至未满500GT(1)船长、三副1人,值班水手2人。

(2)同上。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未满100GT(1)船长1人,值班水手1人。

(2)同上。

限白天航行且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拖轮海上3000KW及以上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二副、值班水手各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再减免三副1人。

3000KW以下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港内750KW及以上船长、驾驶员各1人,值班水手2人。

未满750KW 驾驶员1人,值班水手1人。

轮机部所有船舶航区和功率一般规定附加规定海上300OKW及以上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各1人,值班机工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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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注:
1、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
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5、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6、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7、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附录2:
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
注:
1、A1、A
2、A3和A4海区是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所界定的区域.
2、经船检部门批准暂未配备GMDSS设备的,可暂不配备GMDSS操作员
3、船舶在未设有GMDSS岸上设施的水域航行,经该水域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暂免予配备GMDSS操作员。

4、500GT以下船舶(仅航行在A2海区)可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1人;300GT 及以下船舶免配GMDSS操作员。

附录3: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注:
1、驾驶员可由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担任。

2、轮机员可由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担任。

3、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或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满441千瓦的港内作业船舶或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渡船可配备驾驶员、轮机员各1人、水手2人、机工1人。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5、没有核定总吨的船舶参照载重吨与总吨的比例掌握。

拖轮按主推进动力装置
功率确定等级。

6、核定乘客人数12人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舶,按客船要求核定配员。

7、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
免规定。

8、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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