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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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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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各公司、院:
现将《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编制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新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建立规范有序的机构编制管理程序,根据《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机构设置方案》(石
油人字[1999]第5号)和《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机关部门职能
和专业公司职责范围》(石油人字[1999]第7号),借鉴国际
大石油公司的管理经验,结合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机关及股份公司所属的各专业公司、地区公司和科研单位。
第三条第三条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1、有利于股份公司降低管理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整体
效益;
2、2、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国际规范运作;
3、3、有利于建立机构精简、职责明确、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
范的管理体系;
4、4、有利于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建立信息畅通、反应灵活、适应企业
发展和市场环境变化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第四条按照一级法人、分公司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股份公司对机构编制实行宏观调控、集中归口、责权对等、分级授权管
理。
第二章第二章管理部门及管理范围
第五条第五条股份公司人事部为股份公司机构编制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地区公司(含科研单位,下同)人事部门为本单位机构编
制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第六条股份公司人事部根据股份公司的总体战略和管理定位,制订股份公司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提出组织机构改进建议;按
管理权限,核定、审批调控范围内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
构编制执行情况。
第七条第七条地区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归口上报需股份公司审批的机构编制;核定、审批管理权限以内的机构编制。
第八条第八条股份公司机构编制管理调控的范围:
1、1、股份公司总部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部门(含处室)正副职
设置职数;
2、2、专业公司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部门正副职及领导班子设置
职数;
3、3、地区公司机关及附属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新增二级管理机构、
原有机构升格,地区公司领导班子职数、处级职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数;
4、4、增设、合并、解体、撤销专业公司和地区公司;
5、5、地区销售公司机关机构编制,由股份公司直接调控管理,其下属
单位的机构编制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负责管理,报股份公司人事部备案。
第九条第九条地区公司机构编制自行管理的范围:
1、1、在股份公司核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数以内,分解机关部
门具体人员编制,确定部门正副职职数以及部门内业务单元设置,按标准核定下属单位管理机关人员编制和领导班子职数;
2、2、调整、合并、解体、撤销下属单位的机构。
第三章第三章设置标准
第十条第十条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根据企业类别、组织结构模式、经济效益、管理幅度、员工总量等因素综合确定。特大型地区
公司机关人员编制一般控制在150人以内(大庆油田有限责任
公司机关人员编制控制在200人以内);大型地区公司机关人
员编制一般控制在100人以内;其它地区公司机关人员编制一
般控制在80人以内。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股份公司总部机关设置精干的职能部门,部门内下设若干处。部门正副职设置职数为2至3人,个别业务管理幅
度大的部门可设4人;处室正副职设置职数一般为2人,复杂
的可设3人;专业公司和地区公司机关部门正副职设置职数一
般为2人,个别管理幅度大的部门可设3人。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管理业务较集中的专业公司领导班子职数一般为3至5人,个别管理业务复杂的一般为6至9人;特大型地区公
司领导班子职数一般为8至9人;大型地区公司一般为6至7
人;其它地区公司为5人以下;地区公司所属二级管理机构领
导班子职数一般为5人,个别管理幅度大的可设7人;专业公
司和地区公司要严格控制经理助理或副总师设置职数,确因工
作需要,要报经股份公司批准,并纳入职数管理。
第四章第四章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股份公司机构编制管理调控范围内需要调整的业务,由调整部门或单位先期调研论证后,向股份公司人事部提
出专项请示报告,股份公司人事部根据管理权限,拟定处理意
见。按照股份公司章程,需提交总裁办公会或董事会议定的,
按议定结果批复执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机构设置和调整应广泛征求多方面意见,充分调研论证,及时、谨慎、民主、科学决策,最大限度减少改革成
本。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机构编制应适应股份公司管理模式和外部市场变化的要求,顺应国内外上市公司组织结构的发展趋势,减少中间
管理层次,避免设置业务重复或职能相近的机构,实现组织结
构的扁平式管理。
大型油气田应逐步取消矿(大队)一级管理层次;中小油气田应逐步取消采油厂一级的管理层次,由油田公司直接管到采油作业单元;炼化地区公司要通过改革现行管理模式,进一步精简机构和人员,逐步推行公司——车间两级管理体制;销售地区公司要根据经济区域,对原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公司和确定的销售范围进行调整和重组,并根据重新确定的销售区域,撤并重复设置的地区性公司;对油库和加油站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减少人员,降低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对生产作业点多、分散,地处边远,直接管理有困难的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相应精干的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岗位设置不宜过细,不得因人设岗。要撤并无效、低效岗位,提高人员素质,实行一人多岗、一专多能,满足专
业化协作的需要。提倡地区公司机关部门按业务流程管理,部
门内一般不再下设科室,减少工作界面,提高工作效率和效
能。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确定人员编制,必须以核准的工作量和生产任务为前提,以科学先进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为依据,先定任务、定
职责、定岗位,后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人员,不得超编制用
人或无编制增人。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严格职数管理,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班子成员,已超职数配备的,要逐步压缩到职数以内。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严格控制机关附属或直属单位的设置数量。属于机关职能部门管理的业务应纳入机关正常业务管理,不得增加或
变相增加职能重叠的附属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更不能自行提
高机构规格。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任何职能部门和领导个人不得以强调业务对口为由,干预或变相干预下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对非机
构编制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机构编制文件,所属单位不予执
行。无编制的管理部门不得向下属单位长期借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地区公司、专业公司总经理(院长)和股份公司总部机关部门正职为本单位(部门)机构编制管理第一责任
人,对本单位(部门)机构编制管理负全责。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股份公司人事部每年对机构编制管理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适时进行
通报,并限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