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8】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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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建设[2008]240号]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2008-12-4发布有效)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铁路建设市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积极参与铁路建设,根据当前铁路建设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场开放
1.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建市〔2004〕234号)和《关于继续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建市〔2006〕87号)要求,鼓励具有公路、煤炭、城市轨道交通、水运、电子通信广电(通信)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以联合体方式参与铁路专业工程设计;在施工标段划分时选择不涉及营业线施工的独立标段,由具有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市政公用工程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投标;鼓励具有公路、矿山、城市轨道、电力、通信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加铁路工程监理工作。
2.经铁道部批准,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公司(工程处)按照专业优势互补的原则,以专业联合的形式参加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投标。
参与站房工程投标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可与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进行专业联合。
3.为搞好施工和运输的协调配合,保障营业线行车安全,涉及营业线安全的施工标段,宜由具有长期营业线施工优势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二、关于资格审查与市场准入
1.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可采用资格预审或后审制度。
为保证资格审查公平公正、准确无误,采用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资格审查申请人的详细情况进行认真评审,完成审查后及时向铁道部招标办核备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2.招标人要依据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和标段特点,合理设定各标段投标人资格需达到的项目经理及技术经济人员、机械设备、财务能力、经验业绩等最低标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和歧视潜在投标人。
其中,招标公告中应载明资质、经验业绩等最低标准,不满足资质、经验业绩等最低标准的投标人,不得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3.凡资格预审审查过且没有变动的内容,不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关于施工标段划分
(一)划分原则
1.坚持大标段原则。
充分考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施工队伍、工装设备(包括制运架梁、铺轨等重要施工机械设备)和相关产品、构件的经济运距等资源配置优势,注重发挥规模效益,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大规模铁路建设顺利进展。
2.坚持施组优化原则。
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工期安排、工程特点,统筹兼顾、系统策划,充分考虑施工工序在时间、空间和管理等环节上的科学安排和合理衔接;同时兼顾行政区域、设计里程分界、场地平面布置,土石方调配、材料运输组织,以及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施工组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均衡利用,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进度控制。
3.坚持安全第一原则。
充分考虑营业线施工特点,发挥长期从事营业线施工企业的经验优势,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
4.坚持效能优先原则。
有利于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有利于减少招标工作量,控制招标成本。
5.坚持专业优先原则。
充分考虑大型站房、特长隧道、特大桥梁、四电集成等专业特点,积极推进专业化施工,促进铁路建设技术水平提高。
(二)划分要求
1.总体要求。
统筹划分标段,尽量减少招标次数。
原则上一个项目分为站前、站后工程两次招标,大型临时设施、三电迁改等工程纳入站前工程招标范围。
2.具体要求
(1)客运专线(含城际铁路、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等)工程
站前工程:原则按线路竖向一体划分标段,包括路基、桥涵、隧道、制运架梁、轨道工程(含铺轨),标段投资额宜在50亿元以上。
其中线路两端涉及营业线施工标段的投资额可适当减少;站前工程招标概算少于50亿元的项目,按独立标段划分,制运架梁、铺轨工程纳入站前工程标段。
独立由具有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市政公用工程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的标段,标段投资额不宜低于35亿元。
综合接地、接触网立柱基础、声屏障基础、电缆沟槽、连通管道等站后工程中有关接口工程内容,应划入相应的站前工程标段。
客运专线四电、客服、防灾、监视等工程:原则上可按四电、客服、防灾、监视等各子系统进行系统集成招标,沿线设备房屋一并纳入系统集成招标。
(2)新建铁路工程
站前工程(含制梁和铺架工程):标段投资额35亿元以上;独立由具有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市政公用工程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的标段,标段投资额不宜低于25亿元;投资额35亿元(含)以下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站前、站后各一个标段进行招标。
站后工程:原则上可按通信、信号工程,电力、电气化工程分专业划分标段,也可按线路竖向一体划
分标段,但标段投资额宜在7亿元以上。
集装箱中心站:按一个标段进行工程总承包。
(3)既有线改、扩建工程:考虑铁路运输情况、运输干扰大小、建设工期等因素,原则上站前工程每个标段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站后工程每个标段不得少于4亿元。
少于上述投资的项目,按一个标段处理。
(4)枢纽工程:原则上按站前、站后工程划分为两个标段。
(5)大型站房、特长隧道或隧道群、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或桥梁群等工程:可按专业划分标段,统一组织招标。
其他站房工程具备招标条件时,应纳入站前工程同时招标。
四、关于施工招标
1.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文件》和铁道部补充文本编制,相关条款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书面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批准。
2.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一或综合评估法二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两种评标办法。
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办法,报铁道部招标办核备后在开标会上宣布。
3.招标人在评标办法中设定有效报价上限,综合评估法有效报价上限M、有效评标价上限M1及评标基准价A的计算:
(1)有效报价上限M和有效评标价上限M1
有效报价上限:M=M1+J
有效评标价上限:M1=(B-J)×(1-C)
(2)评标基准价A
综合评估法一:采用复合法计算。
A=(B-J)×(1-C)×0.6+〔(D1+D2+…+Di+…+Dn)/n〕×0.4
综合评估法二:在开标时通过抽签确定采用复合法或有效报价上限系数法计算。
复合法:A=(B-J)×(1-C+0.02)×0.6+〔(D1+D2+…+Di+…+Dn)/n〕×0.4
有效报价上限系数法:A=X×M1,有效报价上限系数X从0.98~1之间设定的若干个系数中随机抽取一个系数。
上述各式中:M-有效报价上限;M1-有效评标价上限;A-评标基准价;B-招标概算;J-招标概算中甲供材料设备费、安全生产费等不降造费用;C-降造系数;Di-第i个投标人的有效报价(不含Pi,i=1,2,…,
n);Pi-第i个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甲供材料设备费、安全生产费等不降造费用;X-有效报价上限系数;n-本标段有效报价投标人总数。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超过有效报价上限M,或其投标报价(不含Pi)不能超过有效评标价上限M1,超过M或M1的投标人,其报价不能参加报价评审及评标基准价A 的计算。
4.施工总价承包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项目,总承包风险费总额不超过已公布的本标段招标概算(不含甲供材料设备价款)的2.5%,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在0~2.5%自行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对总承包风险费用(含激励约束考核费用)自主报价,但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总承包风险费,超过的不得参加报价评审及评标基准价A的计算。
5.招标人应先在招标概算4.5%~8%的范围内提出三个差值为0.3%的降造系数预期值,经铁道部招标办同意后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开标现场当众随机抽取一个作为招标人的降造系数C。
6.建设单位应做好对投标人数量、名称及招投标过程等事项保密工作。
五、关于信用评价
1.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施工企业,其投标加分的前2个项目为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前2次参加投标的项目(以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准),过期作废,第3次加分由A级企业在公布评信用价结果半年内自行选择项目。
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施工企业参加前2次投标时,每次只能申请对投标项目中的1个标段加分,申请超过2个(含2个)标段的,所有标段均不加分,并视为已使用加分一次。
无论是否申请加分,必须提交"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自选加分标段的声明函"(联合体投标人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由投标人在开标会上当众宣布声明函。
投标人在投标当次无论是否声明加分标段、投标是否有效、是否中标,均视为使用加分一次。
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施工企业使用第3次加分时,可以选择任意项目的所投标段中的任意一个标段,随投标文件提交"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自选加分标段的声明函"(联合体投标人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由投标人在开标会上当众宣布声明函。
不论投标是否有效、是否中标,均为已使用第3次加分。
若不声明加分的,则第3次加分仍可使用。
2.独立桥、隧道、铺架、房建、四电等专业工程和营业线施工标段,除A级施工企业可以使用第3次自行选择加分申请项目外,其余不得使用信用评价加分。
3.联合体(专业联合)投标时,按牵头人的信用评价等级加分。
若联合体成员有A 级企业所属专业工程公司(工程处)时,均视为A 级企业使用加分一次。
联合体成员含有信用评价为C 级的企业时,不再对联合体加分,并视联合体成员中的A 级企业已使用加分一次。
4.铁道部补充文本中综合评估法一按规定在综合评审得分基础上增加信用评价加分,综合评估法二在报价得分基础上增加信用评价加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不考虑信用评价加分因素。
5.信用评价结果为A 类的监理企业,其投标加分项目为评价结果公布当期前2次参加投标的项目(以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其他原则同上。
6.建设单位应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载明A级施工企业和A类监理企业使用信用评价加分的情况,报铁道部招标办,并抄铁道工程交易中心。
7.经铁道部招标办批准在二级交易市场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按上述原则使用施工和监理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已使用信用评价加分的施工和监理企业名单于开标当天报铁道部招标办,并抄铁道工程交易中心。
六、关于市场监管
1.铁路建设项目参建各方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共同营造和维护健康有序的铁路建设市场。
2.铁道部招标办应对信用评价为A级(A类)企业的招投标信用评价加分情况进行监督,铁道工程交易中心要及时将信用评价加分情况上网公布。
3.铁道部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于有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单位在全路予以公布,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铁道部原发《加强和改进铁路施工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铁建设[2005]155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段划分的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6〕180号)和铁道部《关于改进和加强铁路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铁建设电〔200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