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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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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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订】(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措施】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倡导和鼓励】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参加和组织工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参与*管理或协商】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调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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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调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章工资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假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七章劳动保障监察第八章动态管理第九章纠纷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和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基本劳动制度,即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受教育的权利,享有相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条国家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保障劳动者参与劳动管理和劳动保护。

第五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裁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维护劳动秩序。

第六条法律对公民的劳动标准的保护和监督应当适应和引导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国家通过加强劳动监察,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制度,促进全体劳动者健康地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八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和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劳动者。

第十条工会作为职工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协调。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秩序,推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十二条党的工作部门依法协助各级政府做好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的调处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以及变相地对劳动者实施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保护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享有的权益,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享有补偿。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剥夺劳动者休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以警告,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两倍的赔偿。

第十七条劳动者享有从业资格,经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后依法从事劳动工作。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采取调整劳动用工的措施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说明,听取劳动者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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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最新版)劳动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本法旨在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实现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双方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劳动关系的内容。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期满、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除。

在解除劳动合,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一节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

工作时间分为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劳动者在加班工作时应当获得相应的加班费。

第二节休息休假劳动者享有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包括年休假、婚假、产假、病假等。

第四章工资福利第一节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确保工资的及时足额支付。

工资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量、岗位等级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

第二节社会保险劳动者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第五章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一节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用人单位还应当提供劳动保护用具,加强劳动安全培训。

第二节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合适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场所、设备设施、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合理安排。

第六章工会组织劳动者有权依法加入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协助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对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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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章劳动报酬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六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第七章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劳动保障监察和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自愿协商,平等自愿,本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名称、住所;(二)劳动的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三)劳动报酬;(四)社会保险;(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六)劳动纪律、劳动合同期限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方式;(七)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的后果;(八)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九)劳动者享有的其他权利和福利待遇;(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用人单位有关其个人情况,不得隐瞒和虚假陈述。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高劳动技能,完成劳动任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合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和节假日不受侵犯。

第四章劳动报酬第十条劳动者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取得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劳动报酬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防范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禁止性别歧视。

第十四条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产假期间和哺乳时间内,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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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最新版)劳动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法(以下简称本法)适用于境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动合同的名称、期限、地点;2.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及其住所;3. 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等;4. 劳动者的待遇、工资及福利待遇;5. 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益、劳动条件等。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有书面形式,并注明具体的起止时间。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

第六条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八条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时支付,不得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第十条劳动者的工资应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等。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保障劳动者享有休假。

第四章劳动保护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者用于禁止劳动的岗位或者从事有害于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作。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依法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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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促进就业 (2)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3)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8)第五章工资 (11)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12)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3)第八章职业培训 (14)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15)第十章劳动争议 (16)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18)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19)第十三章附则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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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动者,是指在用人单位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以执行工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报酬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事业社团、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劳动关系具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公正的特点。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五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劳动关系的协议。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和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措施、劳动者享有的休假、假期、福利待遇、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等。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在用人单位工作并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个人或组织。

2. 用人单位: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经济组织,具体的形式包括企事业单位、事业社团、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3.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通过平等自愿的协商达成的劳动关系约定,包含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享受的经济回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

5. 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的一种保险,主要用于对工伤或职业病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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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措施】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倡导和鼓励】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参加和组织工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参与民主管理或协商】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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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协调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动者,是指在用人单位依法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以及合同期满后继续从事工作的人。

第三条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等雇佣劳动者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实行劳动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标准、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协调处理、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等制度,发展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保护未成年人、女工和其他劳动者的特殊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五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确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

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上建立。

第六条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二)劳动合同的期限;(三)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四)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条款;(五)劳动报酬;(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事项;(七)劳动纪律和劳动纠纷处理办法;(八)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劳动者明确交付劳动合同副本。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经劳动者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合同:(一)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二)实习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按照劳动完成情况和工作量、质量,以及劳动者在工作中的贡献确定工资额。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期限。

第十一条劳动者的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或者其他经济补偿,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正文内容继续).........【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劳动合同范本》2.《劳动合同变更申请表》3.《劳动合同终止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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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上述权利。

第四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依法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国家实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劳动争议处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劳动法全文:2024年版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全文:2024年版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全文:2024年版劳动合同法本文档旨在整理和阐述202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以便于各方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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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发展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权益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侮辱、诽谤、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四条劳动合同制度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和格式。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 劳动报酬;7. 社会保险;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签订。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劳动合同的生效,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劳动法

劳动法
(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四)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一、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一)劳动法的产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
(二)劳动法的产生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
(三)劳动法的产生是维持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宗旨是:通过促进全世界劳动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最终在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建立世界的持久和平。
九、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机构:应首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在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确认而依法提起诉讼的条件下,才由人民法院确认
十、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确定合同当事人阶段
(二)确定劳动合同内容阶段
1.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草案(劳动者也可提出);
2.介绍内部劳动规则,告知订立劳动合同的关联事项;
工资的约定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纪律:
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纪律的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6、合同终止条件:
是指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法定终止条件和约定终止条件两种。在劳动合同中应加以明确规定。
六、劳动合同的无效与撤销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劳动合同缺少生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全部无效的,它所确认的劳动关系应予消灭;部分无效的,它所确认的劳动关系可予以存续,只是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七、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没有修改过,只有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修改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doc 2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doc 2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内容分类】综合【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40705【实施日期】19950101【发文号】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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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据具体内容划分职业劳动关系
依据具体内容,职业劳动关系可划分为:劳动合同订立、变更 和解除关系,工时与休息休假关系,工资报酬关系,职业安全 卫生关系,职业培训关系,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关系, 民主管理关系等。
(三)依据内容和性质划分职业劳动关系
依据内容和性质,职业劳动关系可划分为:典型(标准)劳动关 系和非典型(非标准)劳动关系。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劳动法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劳动法的体系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劳动法的概念
(1)劳动法诞生于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时期并以雇佣劳动关系为其规 制对象。
(2)劳动法起源于工厂法,脱胎于市民法(民法)并超越和发展了市民法。 (3)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为使命,以确保劳动者生存利益不受侵犯为理
依据此条规定,劳动法所调整的职业劳动关系包括: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的职业劳动关系(包括但 不限于劳动合同关系);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解释,《劳动法》第2 条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的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工厂、 农场、公司等。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二、职业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但该调整对 象并非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全部,仅是职业劳动关系。
就职业劳动关系而论,我国《劳动法》既展望未来,又着眼于现实,采用主体模式规定如下:“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 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CONTENTS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第二章 劳动者与劳动权 第三章 劳动力与劳动力市场 第四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六章 劳动合同 第七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章 劳动工资
目录/
CONTENTS
第九章 职业安全卫生 第十章 职业培训 第十一章 集体协商 第十二章 社会保险 第十三章 非典型用工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劳动执法 第十六章 劳动争议
二、劳动法的特征
(三)劳动法具有阶级性与动力性特征
考察劳动法的历史会发现,在劳动法 的诞生和发展历程中,有三条主线贯 穿始终:对象线索、理念线索和动力 线索。
(四)劳动法具有现代性和融合性特征
在劳动法上,既体现公益,也蕴含私益;既 体现国家的力量,也内含着私人的力量和 社会的力量;既有公法的强行法机制,也 有私法的契约法机理。劳动法实质上就 是通过体现国家力量的劳动基准(劳工基 准)和体现社会力量的集体合同(团体协 约)来限缩劳动合同(劳动契约)自由度的 公私法属性兼而有之的法律机制。
念。
(一)国外关于劳动法概 念的认识和见解
(1)所谓劳动,是指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针对特定对象的肉体或精神 的活动。
(2)劳动法的定义中涵盖了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但对于反映劳动法部门 法精神(部门法品格)的法理念并未提及。
(3)“法律规范的总和”这种属概念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可以包含诸如 民法、行政法,甚至是刑法之中的有关劳动问题的立法规范。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三、职业劳动关系的特点
(一)主体特定性 (二)内容双重性
(三)形式契约化
职业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是组织体;另一方为劳 动者,是自然人。职业劳动关系发生在特定组织和特定自然 人之间。组织相互之间或自然人相互之间一般不能产生职 业劳动关系。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三、管理的特性
第二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依据产权成分划分职业劳动关系
依据产权成分,职业劳动关系可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的 职业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单位中的职业劳动关系、外商 投资企业中的职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中的职业劳动关系、 股份制企业中的职业劳动关系、合伙企业中的职业劳动关 系、个体经济组织中的职业劳动关系。
职业劳动关系含有财产因素,又兼有人身因素,是财产和人身混合 关系。这里的人身关系并非是指劳动者丧失独立人格的绝对的 人身隶属关系,而是指劳动者在保有独立人格和主体地位的前提 下,其劳动力相对隶属于特定的单位,其本人也为此成为单位内部 的个体成员,接受必要的规章制度之约束和指挥命令之指示。
在现代劳动生活领域,职业劳动关系基本上都是契约关系,劳 动契约是产生和维系职业劳动关系的载体形式和合法根据。
1
(2)附随劳动关系是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介入劳动生活的一个表现,在某种意义上,附随劳动关系是对职业劳动关系 的一种保障。
2
(3)附随劳动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的特征。职业劳动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产生与否具有自愿性;附随劳动关系一般 则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不具有任意性,具有强制性。
(二)我国学界对劳动法 概念的认识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劳动法具有保护性特征
现代劳动法在平等保护职业劳动关 系双方主体利益的目标下,更突出对 其中的弱者——劳动者予以倾斜性 保护。
(二)劳动法具有力量组合博弈的特征
透过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劳动法的世 界和视界中隐含着三重力量的动态 组合与相互博弈。所谓三重力量,是 指国家的力量、资本的力量和劳动 的力量。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四、附随劳动关系的内容与特点
附随劳动关系发生于以下劳动生活领域:劳动力的组织、管理、培训和中介活动,执行社会保险(实 现社会统筹的保险),工会活动和集体协商,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劳动争议的处理等。
附随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附随劳动关系在主体方面不同于职业劳动关系。附随劳动关系必有一方主体为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工会、社会 保险机构、就业服务机构等),另一方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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