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级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设立基本条件审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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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燃气经营门点规范要求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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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燃气经营门点规范要求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8.6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8.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按其气瓶总容积V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8.6.1的规定。

表8.6.1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2工、Ⅱ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8.6.3I级瓶装供应站出人口一侧的围墙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O.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O.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6.4I、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6.4的规定。

表8.6.4I、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5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6.6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

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侗口的防火墙隔开。

8.6.7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房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5.2条(见后页)的规定;2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3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4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5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6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具;7与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8.6.4条中Ⅱ级瓶装供应站的规定;8非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法规条款摘要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设置法规条款摘要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1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12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鄂建[2007]28号)
第二十三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13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对供应站点无细节要求。
1、符合当地专业规划和站点布局;
2、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出具相关证明;
3、有合法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营业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须分离;
4、汽车加气站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要求;
5、有两人以上的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技术、服务人员;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可编辑】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可编辑】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一)燃气企业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4)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的工艺设施。

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气化、调压、加臭、计量、中控、计算机远程监控以及市政管网等完整的工艺设施;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件。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7)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10)有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2、燃气气源生产经营企业、燃气二级批发企业燃气气源生产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产地气源一级批发销售且未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象的企业。

燃气二级批发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仓储气源二级批发销售且未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象的企业。

(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1 总则1.1 为规范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等规范和规定,编制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2 安全间距2.1 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1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2.2 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供应站供应半径宜为0.5—1km,供应站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2.3 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V分为三级,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名称Ⅰ级站6<V≤20Ⅱ级站1<V≤6Ⅲ级站V≤1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6<V≤1010<V≤201<V≤33<V≤6V≤1明火、散发火花地点3035202520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025121512民用建筑15686主要道路路边1010888次要道路路边55555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0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112m3,15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0355m3。

2.4 Ⅰ级站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5 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瓶库建筑面积根据存瓶数量和钢瓶布置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式中, F实为实瓶库建筑面积(m2), F空为空瓶库建筑面积(m2) ,α为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取α=1.3~1.5,Nr为核准容积折合为15kg钢瓶数,Nm为每1 m2面积存放钢瓶数,对于10kg、15kg钢瓶取9瓶/m2。

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批准办事指南

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批准办事指南
18.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1份,如非法人亲自办理需提供)。可选
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
审批受理机构地点
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
审批决定机关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受理;
2、由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原件核对;
7.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必选
8.操作规程(复印件1份)必选
9.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复印件1份)必选
10.燃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必选
11.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包含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必选
12.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1份,包含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必选
3.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复印件1份,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二选一提交)可选
4.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要求的燃气设施安全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必选
5.燃气设施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除Ⅲ级供应站外,其它都要提交)可选
6.供应站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数量、抢险队伍配置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必选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审批条件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瓶装液化石油气 III级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要求

瓶装液化石油气 III级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要求
应公示
17
送气用车
统一颜色
18
管理情况
供应站情况登记表
应有
19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应有
20
经营场所权属
有产权(使用权)证明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21
安全责任人
有任命书
22
安全管理制度
应上墙
23
送气工培训情况
应培训合格
24
送气工工装
应统一
25
管理人员
不少于1人
26
送气工
不少于3人
附件2
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立要求
序号
类别
项目
标准要求
1
防火间距
主要道路
8m
2
次要道路
5m
3
相邻的房间
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4
对建筑物的要求
建筑物层数
单层
5
相邻的建筑物
非住宅、重要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
6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
是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7
建筑物结构
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钢框架采用防火保护层)
8
室内地面的面层
撞击时不发生火花
9
避雷设施
符合要求
10
瓶库内实瓶、空瓶和送检瓶存放情况
分区存放
11
照明灯具、电线和开关安装布置
采用防爆型,且未留有接口
12
安全设施及经营用品配置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应安装
13
称量衡器
在检测有效期限内
14
灭火器材
配置不少于2个8Kg干粉灭火器

燃气公司建站申请书范本

燃气公司建站申请书范本

燃气公司建站申请书范本尊敬的有关部门:您好!我代表XX燃气公司,向贵部门提交关于新建燃气站的申请。

敬请审阅并给予支持与批准。

一、项目背景及必要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燃气的需求日益增长。

燃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已广泛应用于居民生活、商业餐饮、工业生产等领域。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保障燃气供应,提高燃气服务质量,我们公司计划在新建的居民区、商业区或工业区附近建设一座燃气站。

二、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XX燃气站2. 项目地点:XX市XX区(具体地址待确定)3. 项目规模:根据市场需求和燃气管道布局,拟建燃气站规模为中型,储存能力约为XX万立方米。

4. 项目投资:总投资预计为XX万元,其中土建工程、设备购置、安装工程等费用分别为XX万元、XX万元和XX万元。

5. 项目周期:预计建设周期为XX个月。

三、项目可行性分析1. 市场可行性:根据市场调查及预测,项目所在区域燃气需求旺盛,市场前景广阔。

新建燃气站将有助于满足市场需求,提高燃气供应稳定性。

2. 技术可行性:燃气站建设及运营涉及的专业技术成熟,我们公司具备丰富的燃气站建设与运营经验,可以确保项目技术的可行性。

3. 经济可行性:项目投资回报期预计为XX年,投资收益率可达XX%,经济效益良好。

4. 政策可行性:国家鼓励发展清洁能源,支持燃气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相关政策,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有望获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四、项目效益分析1. 社会效益:新建燃气站将提高燃气供应能力,改善居民生活品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2. 经济效益:项目投产后,预计每年可实现营业收入XX万元,净利润XX万元。

3. 环境效益:燃气作为一种清洁燃料,项目实施将减少污染物排放,有利于环境保护。

五、项目实施计划1. 前期准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土地征用、规划设计等工作。

2. 建设阶段:完成土建工程、设备购置及安装、管道铺设等施工任务。

关于设立瓶装液化气零售点的申请[5篇范例]

关于设立瓶装液化气零售点的申请[5篇范例]

关于设立瓶装液化气零售点的申请[5篇范例]第一篇:关于设立瓶装液化气零售点的申请关于设立瓶装液化气零售点的申请夜郎镇派出所:本人赵久远,男,现年 30岁,身份证号码为***819,家住夜郎镇庙坝村榜上组60号,拟在斩龙垭公路边租用狐令昌进门面(无人居住,面积约为50多平方米)经营一瓶装液化气零售点,以方便群众,现特申请上级领导办理零售的相关手续。

本人承诺:在经营液化气零售业务活动中,自觉遵守《瓶装液化气安全与计量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望批准!申请人:赵久远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二篇:关于申请设立瓶装液化气零售点的报告关于申请设立瓶装液化气零售点的报告南丹县市政局:本人莫忠池,男,现年24岁,拟在锡都路(租用国土小区门面)经营一瓶装液化气零售点,以方便(国土、国税小区等)群众,现特上级领导申请办理零售的相关手续。

本人承诺:在经营液化气零售业务活动中,自觉遵守《瓶装液化气安全与计量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望批准!申请人: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日第三篇:关于加强会同县瓶装液化气1关于加强会同县瓶装液化气送气管理的通知燃气经营企业:为规范瓶装液化气送气管理,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瓶装燃气服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瓶装燃气送气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企业要高度重视送气工是广大燃气用户的直接服务载体,是燃气供应方与使用方之间的桥梁。

建立和完善具备一支规范、高效的送气工队伍,对于维护燃气市场秩序,提高燃气服务质量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历次专项整治活动,我局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燃气企业对送气工监督管理的力量薄弱,未能有效制约违规送气行为。

甚至企业与个别送气工贯通一气,唯利是图;二是送气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超载现象时有发生,燃气交通运输环节隐患突出;三是部分送气工安全意识不足,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身素质与送气工岗位要求不相适应;四是送气工入户检查制度未能得到有效落实。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计及运行标准1总则1.1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规范、规定,编制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2 安全间距2.1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2.2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供应站供应半径宜为0.5—1km,供应站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2.3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V分为三级,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0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112m3,15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0355 m3。

2.4Ⅰ级站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5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瓶库建筑面积根据存瓶数量和钢瓶布置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式中, F实为实瓶库建筑面积(m2), F空为空瓶库建筑面积(m2) ,α为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取α=1.3~1.5,Nr为核准容积折合为15kg钢瓶数,Nm为每1 m2面积存放钢瓶数,对于10kg、15kg钢瓶取9瓶/m2。

2.6Ⅰ级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2.7Ⅱ级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

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制度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制度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燃气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受到了更多人们的关注和使用。

但是,在使用瓶装燃气时,安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建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制度,加强燃气供应站的管理和服务,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显得非常重要。

1.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位置要求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该坐落于不易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以及交通拥堵等情况的地方,建议选择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区域,同时应遵循以下要求:1.站点周围要有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保障人员的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

2.站点与商业、住宅建筑之间要有一定的距离,尽量减少燃气泄漏等事故对他人的影响。

3.站点选址不能违反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和环保要求。

2.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建设要求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在进行建设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环保、安全、消防和建筑等标准的设施。

2.确保设施存放货物数量不超过安全标准,设施内部安排清晰、易于操作,应对应急情况进行预案设置。

3.建站需预留足够的使用环境和容量,避免造成设施浪费。

3.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管理要求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管理要求应该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和消费质量。

1.站点内部应该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和监控,做到24小时值班并保持电话畅通,遇到紧急情况及时进行处置。

2.建立并执行安全技术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相关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

3.建立并执行瓶装燃气客户信息档案,认真开展服务工作,提高客户满意度。

4.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员工的职业素养要求职业素养是员工必备的素质之一,对于保障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和服务质量显得尤为重要。

1.员工应该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同时应该随时关注瓶装燃气行业的最新动态,了解相关规定,做到严格遵守。

2.员工要能够识别出不安全因素,熟悉应突发事件预案,以及掌握应对不同突发事件的技术和应急措施。

关于加快规范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设置工作的报告

关于加快规范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设置工作的报告

关于加快规范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设置工作的报告XX局: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管理,真正落实液化石油气市场健康运营。

根据6月16日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判会议精神以及6月23日市领导班子成员率队开展“迎七一防风险保安全”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的要求,XX中心城区范围内存在历史遗留下来的设置在居民区、道路旁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大部分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设置在两层以上住宅楼下、与道路防火间距不足等问题。

现由我司结合当前城区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行业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关于供应站整合、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中心的相关方案,请求贵局重视和协助指导。

一、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环节。

建立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实现五个“统一”。

即统一服务规范、统一销售价格、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

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配备“专车”,车身上印有企业标志、送气热线电话等信息,并配备干粉灭火器。

送气服务人员必须取得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实现人、车、证、服装“四统一”。

配送完成后,送气服务人员须对安装好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安全检查,并拍摄照片上传至管理系统,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安检率达到100%。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环节实现“五个统一”,这相当于筑起了一道“防火墙”,将成为打击不明来源“黑气”、“黑瓶”进入市场的有力举措,同时还能有效避免钢瓶应检未检、超期“服役”等不安全因素。

二、加快成立城区液化石油气配送中心。

结合当前XX城区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现状,并参考XX县关于设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中心的做法。

我司可参照《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等新国标的要求,对现状供应站进行梳理调整,逐步整合旗下不规范(即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较大安全隐患)的供应站点,实施“停门售、全配送”的终端服务模式。

燃气供应站备案审批

燃气供应站备案审批

燃气供应站备案审批
燃气供应站备案审批是指燃气供应站申请备案以供应燃气,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的过程。

备案审批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燃气供应站的建设、运营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供气站的安全可靠。

下面是备案审批的一般流程:
1. 申请备案:供应站向当地相关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包括基本信息、建设方案、安全措施等。

申请中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和经营许可证等。

2. 初步审核: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包括检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3. 现场勘察:审核部门会对燃气供应站进行现场勘察,检查供气站的建设情况、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规定,并评估站点的安全风险。

4. 技术评估:审核部门可能会对供气站的技术指标进行评估,包括供气站的容量、压力、气体成分等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5. 安全审查:审核部门会对供气站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等进行审查,并评估供气站的安全风险控制能力。

6. 审批决策:根据勘察和审核结果,审核部门会进行审批决策,决定是否批准备案。

如果决策通过,会颁发备案证书。

备案审批的流程和审核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步骤和要求可根据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操作。

Ⅲ级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设立基本条件

Ⅲ级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设立基本条件

Ⅲ级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设立基本条件
Ⅲ级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气瓶总容积为V≤1立方米,应符合下列要求:
1.瓶库为地上单层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不得有地下、半地下结构,不得为违章建筑;
2.瓶库与主要道路间距不小于8 m,与次要道路间距不小于5m;
3.与瓶库毗连建筑非住宅、重要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包括汽车、摩托车修理部、电气焊加工点、饭店、小吃店、居民厨房等);
4.瓶库应通风良好,沿地面开设有面积符合规范的通风口,通风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或设置通风量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爆型强制通风设备,所有通风口应设置金属网罩;
5.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6.瓶库门窗应外开,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门窗应为耐火材质,地面面层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吊顶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7.瓶库内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8.瓶库和营业室应分开,之间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9.配备固定式或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器;
10.配备有钢瓶检斤、检漏、维修、抢修设备;
11.按瓶库面积每50 m2配备8 kg手提干粉灭火器2只,至少配备2只;
12.非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Ⅲ类站)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Ⅲ类站)
4
瓶库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及相邻房间
瓶库与其他房间相邻的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5
瓶库与道路、建筑防火间距
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米,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米。
6
瓶库的建筑耐火等级
不应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Ⅲ类站)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负 责 人(签名):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供应站名 称
地 址
负责人
联系
电话
身份证
号 码
从业人员情况
姓 名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
合格证编号
身份证号码
申报材料
(一)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7
瓶库门窗及通风系统
瓶库门窗应向外开;当采用自然通风时,瓶库应设2个连通室外的下通风式百叶窗,通风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3%。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标高宜小于0.2米。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爆轴流风机,通风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8
瓶库地面要求
瓶库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面层。
9
瓶库内电气设备防爆要求
室内照明灯具、开关、固定电话及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10
瓶库内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要求
应配置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探头应采用防爆型,控制器应设在室外,并应有泄漏报警远传系统。
11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1 总则1.1 为规范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等规范和规定,编制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2 安全间距2.1 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1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2.2 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供应站供应半径宜为0.5—1km,供应站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2.3 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V分为三级,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名称Ⅰ级站6<V≤20Ⅱ级站1<V≤6Ⅲ级站V≤1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6<V≤1010<V≤201<V≤33<V≤6V≤1明火、散发火花地点3035202520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025121512民用建筑15686主要道路路边1010888次要道路路边55555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0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112m3,15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0355m3。

2.4 Ⅰ级站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5 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瓶库建筑面积根据存瓶数量和钢瓶布置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式中, F实为实瓶库建筑面积(m2), F空为空瓶库建筑面积(m2) ,α为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取α=1.3~1.5,Nr为核准容积折合为15kg钢瓶数,Nm为每1 m2面积存放钢瓶数,对于10kg、15kg钢瓶取9瓶/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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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瓶装燃气供应站点
设立基本条件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Ⅲ级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设立基本条件
Ⅲ级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气瓶总容积为V≤1立方米,应符合下列要求:
1.瓶库为地上单层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不得有地下、半地下结构,不得为违章建筑;
2.瓶库与主要道路间距不小于8 m,与次要道路间距不小于5m;
3.与瓶库毗连建筑非住宅、重要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包括汽车、摩托车修理部、电气焊加工点、饭店、小吃店、居民厨房等);
4.瓶库应通风良好,沿地面开设有面积符合规范的通风口,通风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或设置通风量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爆型强制通风设备,所有通风口应设置金属网罩;
5.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6.瓶库门窗应外开,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门窗应为耐火材质,地面面层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吊顶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7.瓶库内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8.瓶库和营业室应分开,之间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9.配备固定式或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器;
10.配备有钢瓶检斤、检漏、维修、抢修设备;
11.按瓶库面积每50 m2配备8 kg手提干粉灭火器2只,至少配备2只;
12.非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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