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出台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3•【字号】琼府办〔2020〕3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0〕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3日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促进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海南省信息化条例》《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省政府授权管理的法定机构负责实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拨付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政务信息系统或者购买服务的项目。
使用财政拨付资金建设的重点项目中包含政务信息化子项目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统筹推进数据、人员、资金、管理、技术“五集中”,构建“大系统、大平台、大数据”,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
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3月19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沈晓明2019年5月21日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管理局)设立和运作,创新大数据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我省大数据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高效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大数据管理局是省政府依法设立,承担大数据建设、管理和服务等职责,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不从事法定职责外事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
第三条省大数据管理局在省政府领导下,坚持创新、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加快推进海南大数据发展。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大数据管理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使用省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管理,市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核;负责组织实施大数据、信息化、智慧城市政策措施。
(二)负责推进社会经济、民生保障各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引导、推动大数据分析研究和应用工作。
(三)负责统筹全省政务信息网络系统、政务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以及全省基础性、公共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统筹政府数据采集汇聚、登记管理、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组织实施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五)负责政府数据资产的登记、管理和运营,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
(六)负责承担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大数据、信息化领域相关企业参与国际国内重大交流合作活动;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区域化合作、国际化经营;指导大数据、信息化、智慧城市领域行业协会、学会、联盟机构工作。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11.01
•【字号】琼建质监〔2022〕397号
•【施行日期】202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26•【字号】琼府办〔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4〕3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3〕26号),切实做好我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现将《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26日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助推政府数字化转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开展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情况除外。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是指依法履行政务服务职能的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办理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提供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办理系统,是指全省统筹建设用于办理政务服务的业务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是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通过政务服务办理系统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信息记录,由内容、结构、背景等组成。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doc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发布日期:2002-5-8执行日期:2002-6-30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进一步为公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机关从事政务信息化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拥有的应当在海南省政务信息网发布的数据、文件、图表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发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进行政务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利用是指使用信息网络进行政务信息的发布、查询和其他利用。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是指政务机关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和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实现政务活动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活动。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协调、标准规范、联合共建、信息共享和积极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推进、重在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和协调,对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进行技术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
各级政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政务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级政务机关各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的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报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标准,使用统一的名词术语、分类编码、数据交换格式和信息描述方式。
第八条海南省政务信息网由政务办公业务网(以下简称政务内网)、政务公众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组成。
政务内网是指政务机关进行部门内部及部门间电子公文及业务数据处理、存储、交换,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省级各政府部门、市、县、自治县政府内部计算机办公业务网和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琼发改产业〔2022〕181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发改产业〔2022〕181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工业稳则经济稳。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聚焦制约工业经济畅通运行的能源供应、大宗商品和原材料保供、重点产业链畅通等卡点、堵点,以及需求收缩、成本上升、要素支撑不足、预期不稳等难点和问题,精准施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实施方案》,进一步发挥工业对壮大实体经济、支撑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行动方案。
一、打通堵点卡点,确保工业经济循环畅通(一)扎实推进能源安全保供1.充分发挥省能源保供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对全省能源保供工作的统筹协调。
实现发电用煤、用气中长期合同全覆盖,提高合同兑现率。
鼓励用煤企业维护好国内国际采购渠道,实现互为补充。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落实好《海南省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加强发电用煤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并化解保供风险隐患。
切实做好发电计划和煤炭采购计划的有效衔接,科学有序调度,确保不发生断供风险。
鼓励企业建设或扩建储煤设施,提高煤炭储备能力。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3.推动昌江核电二期、昌江小型堆示范工程、万宁气电、海口气电、洋浦热电联产等重大能源项目建设。
推动南山气电、三亚东气电、海口气电二期等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推动集中式光伏发电、海上风电项目建设,配套建设储能设施。
海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1.24•【字号】琼治欠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治欠发〔2021〕2号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现将《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海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1月24日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的通知》(琼府办〔2016〕238号),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决定在我省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实施目的通过启用《海南省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工资监管平台”),推进“多网融合、一网监管”、全面打造全省劳动用工监管“一张网”,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息化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注册登录海南省政务服务网,进入工资监管平台,新建施工单位登录账号,施工单位使用账号登录工资监管平台新建本单位下工程项目账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工资监管平台管理的具体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琼府办〔2016〕218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6〕2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日海南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意见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3号)、《中共海南省委关于以创新为引领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15号)等文件要求,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推行电子证照在我省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建设原则,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和省政府数据中心,在省行政审批“一张网”构建电子证照库,实现电子证照“一次生成、多方复用,一库管理、互认共享”和政务服务“少带证照”“免带证照”,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2016年9月初步建成海南省电子证照库,并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逐步开展“证件、执照、牌照”类电子证照应用; 2017年1月完善电子证照库,分批向市县推广应用,年底前省电子证照库应用覆盖全省。
二、主要任务(一) 推行电子证照目录建设。
各证照签发单位结合省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清单,逐项梳理办事依据、办事材料、办事结果,形成部门证照目录后构建全省电子证照目录。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一、引言政务信息化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的发展对于提高政府效率、提供便民服务、推动政策实施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的管理,制定本《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以确保政务信息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总则1.1 目的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的管理,提高政府的决策水平、服务质量和行政效能,推动政务信息化工作全面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政府及相关政务信息化单位。
三、政务信息化基础建设3.1 规划和建设海南省政府及相关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制定包括发展规划、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等的政务信息化规划,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3.2 建设管理政务信息化建设应根据项目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确保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利用。
建设过程中,应加强项目跟踪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期进度等。
四、政务信息化数据管理4.1 数据收集与整理政务信息化单位应按照规定责任范围,负责政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2 数据共享与开放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加强数据共享与开放工作,提高政务数据的利用价值,促进政务信息的互通互联互用。
五、信息安全保护5.1 安全保护体系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护体系,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系统安全等方面的防护措施。
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漏洞修复。
5.2 信息安全运维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加强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存储。
同时,应及时更新和升级系统软件,以防止安全漏洞被利用。
六、政务信息化应用推广6.1 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政务服务平台,提供便民、高效的政务服务,方便群众办理政务事务。
6.2 信息化培训与普及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加强对政务信息化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普及,提高政务工作人员的信息化技能和意识。
七、法律责任7.1 违规处罚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政务信息化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省本级预算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
省本级预算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若干事项的具体规定(暂行)第一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一条凡是使用省本级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作为责任主体都应当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经综合评估后形成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审批,不安排项目建设年度预算资金。
项目自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免费维护期满后,方可申请运维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单位应将本单位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运行维护汇总成整体运维项目进行申报,不得以单个政务信息化项目或部分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运行维护进行分散申报。
第二条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 1.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库、信息应用系统等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目;2.首次申报投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部门整体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3.首次批复年度投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部门整体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其本年度申报金额超出首次立项批复金额10%(含)的。
第三条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项目建议书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申请建设资金:1.购买单一品种硬件设备,且硬件设备不需要进行联调联试集成服务的;2.购买商品化软件可直接部署,不需要进行本地二次开发的;3.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或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运维项目;4.申报的年度部门整体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投资金额未超出经首次立项批复金额10%的。
第四条未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全部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建设的,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后可进入项目审批程序,按照上述第二、三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未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要求或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本年度建设的,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后,按照上述第二、三条规定办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1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22日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保障共享和开放安全有序,更好地发挥数据价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海南省信息化条例》、《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是指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等活动中,为防范公共信息资源遭受攻击、泄露、窃取、篡改、毁损、非法使用等风险,所采取的监测、防御、处置和监管等管理策略和技术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共机构共享、开放和使用公共信息资源的行为。
社会组织及个人使用开放数据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活动,按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应当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共享交换,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应当通过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统一开放。
公共机构在共享、开放和使用公共信息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循制度约束和技术支撑并重原则,将安全使用管理要求落到实处,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应的长效机制,提高数据安全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37号)、《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办字〔202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采取政府投资(含上级补助)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等各种方式,新建、扩建或升级改造、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
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业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资源库、政务信息安全与应用支撑基础设施、政务信息化标准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系统,不包括办公终端软硬件设备。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区级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区新型智慧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领导和统筹工作。
区大数据中心承担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化工作建设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牵头负责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计划、验收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对所有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备案管理。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区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评审、资金保障、政府采购监管、资产监管及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对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进行统筹安排。
区审计局负责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区保密局负责对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保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部门(含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
具体包括项目申报、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绩效目标及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开放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
三府〔2016〕218 号
QSF-2016-0200三府〔2016〕218 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经六届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1 —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推动电子政务建设集约化发展,提高项目建设应用效能,提升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信息化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三府[2007]216号进行修改,形成《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利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等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存储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不包括零星的软件或硬件的添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投资的政务与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建设工程。
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由各区教科局自行安排。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工程也适用本《办法》。
—2 —第四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注重绩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即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为目标,以我市电子政务外网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4月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30日起施行。
省长汪啸风二○○二年五月八日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进一步为公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机关从事政务信息化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拥有的应当在海南省政务信息网发布的数据、文件、图表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发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进行政务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利用是指使用信息网络进行政务信息的发布、查询和其他利用。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是指政务机关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和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实现政务活动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活动。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协调、标准规范、联合共建、信息共享和积极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推进、重在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和协调,对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进行技术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
各级政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政务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级政务机关各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的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报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八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应严格遵循国家、海南省关于社区信息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我市发布的有关信息化技术标准文件。
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未遵循前款规定的不予验收,并限期整改。
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延伸到街道和社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社区服务的现代化水平,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政务信息化是指通过信息技术和手段,改善政府公共服务,改变社区管理和服务条块分割状况,利用覆盖整个社区的信息网络进行资源整合、开发和利用,促进信息共享,向居民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提高社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鼓励社会投资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五条 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的指导方针和“立足实际,适度超前;讲究实效,突出重点;重在服务,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
本办法所称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等技术为主要手段,以提高社区政务服务水平为主要目标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2年验收实施细则《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及《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优化流程,提升工作效率和项目建设实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和市县级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楼宇弱电、智能化等楼宇配套信息化项目不纳入本细则范畴,可随楼宇基建项目一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涉密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全省项目编码库,通过海南省信息化项目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管系统”)对已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目录唯一赋码,实行规范目录管理。
原则上,未纳入目录管理的项目,不予审批、不得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
第四条项目全程实行线上动态管理。
项目年度计划申报、预审评审、立项批复、项目验收、全过程监督、备案等工作应基于信管系统开展,并对接海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海南省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等系统。
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各项目建-1-设单位应同步在信管系统中上传项目材料,未将材料提交信管系统的项目原则上直接退回。
第五条我省项目建设管理实行“统分结合”机制。
(一)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统一汇总全省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严格技术审核,推进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协同应用;负责统筹建设管理全省政务信息化基础性公共性项目,形成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基础性公共性能力支撑体系,实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统一管理;负责建立有力的协调、推动机制,加强培训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市县规范项目建设。
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和政务信息化基础性公共性支撑能力在信管系统中动态发布,提供各部门各市县按需共享使用。
(二)各部门各市县应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按“谁用谁建”原则,分级负责本部门本地区项目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实行信息化专员责任制,加强内部归口统筹管理,省级各部门在申报建设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时应统筹考虑本行业市县部门的通用业务需求;市县行业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省级已有业务系统、信息资源开展政务管理和服务,共同推进互联互通、逻辑整合、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一体化系统建设,有效支撑业务改革和管理。
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深化电子政务建设的内涵,推动电子政务建设集约式发展,保证建设质量,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用于政务信息化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电子政务网络、安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共享等工程。
第三条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和市场化投资的政务与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工程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方案审核和绩效考评;监督、指导各区、镇和各部门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验收和维护;组织全市重点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实施。
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部门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上,分别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负责市党政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并对市政府投资的各部门电子政务工程项目提供建设咨询、评估和技术支撑。
第五条鼓励社会投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
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
第六条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论证管理第七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并会同市发改部门、市财政部门等相关单位根据全市信息化规划编制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并按年度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八条各部门根据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近期建设规划,并提出具体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和建设内容并组织前期论证,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海南省信息化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5日海南省信息化条例(2013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信息化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技术推广、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信息化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深化应用、务求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社会公众平等享有获取和利用公共信息资源的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和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逐年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信息化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家安全、公安等有关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信息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应当推行信息主管制度,设立由单位负责人兼任的首席信息主管,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信息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各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进行考核。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全省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体系,定期发布评价报告。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和创新、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强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普及,发展信息技术职业教育,普及中小学校信息技术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信息化宣传教育和科普活动。
海南省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规范
海南省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规范近日,海南省政府大数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省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规范(暂行)》(以下简称《规范》),将于4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推动省级预算单位使用省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或者购买信息技术服务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高化项目建设质量。
《规范》贯彻落实国家、省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省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的总体原则、初验管理、竣工验收管理、评审专家管理、竣工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内容、要求和流程,使项目验收更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对进一步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形势下我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水平、提高财政投入产出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新实行《规范》具有十个特点和变化:一是明确验收工作责任主体。
投资金额不足100万元的项目及运行维护项目,建设单位可合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过程,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向省大数据管理局备案;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商请省大数据管理局组织竣工验收。
二是明确项目验收结论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关处理规定。
项目按期完成项目批复文件、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系统功能、性能和相关测评结果符合项目要求或购买服务内容达到服务成效,系统试运行安全稳定、实际投入应用成效好,项目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档案完整合规,项目方可通过竣工验收。
三是严格项目验收查验范围,优化查验方式。
建设地点集中的项目,应当全面验收软件功能模块、硬件设备建设和购买服务情况;建设内容多、地点分散的项目,可灵活采用现场验收或结合远程视频验收方式开展。
原则上,抽验率不得低于总量的70%。
四是加强政务信息系统数据归集与共享。
《规范》第九条明确,非涉密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均应当依据省大数据开发应用相关要求,完成数据资源的归集与共享。
五是强化财政投资知识产权保护。
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全部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应属于项目建设单位所有,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定制开发软件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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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台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出台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OO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
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推进电子政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工程,是指政务机关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第五条鼓励社会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未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
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非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前将有关技术方案报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政务信息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
第十条设计、施工单位对所承揽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应当进行保修,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采购软件和服务,并应当购买正版软件。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安全保障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执行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不得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第十五条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提交完工报告,由建设单位向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非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会同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改进;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效益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由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时不予安排:
(一)列入上年度计划的工程项目未完成;
(二)列入上年度计划的项目已完成,没有按规定及时向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三)信息化工程项目经过专项审计,存在问题不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改正期间,属于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财政部门暂缓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由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二OO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