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纳税人权利构建税权
从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平等性看纳税人权利
从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平等性看纳税人权利「摘要」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平等性是基于法治理念、公共财政理念的现代租税理论的一部分,是确认纳税人权利内容,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理基础。
中国税收正经历着传统思想向现代思想的转变,纳税人权利的确认和保护需要更新观念和制度,以适应国家税收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
「关键词」税收法律关系平等性纳税人权利中国问题改善「正文」纳税人权利问题一直为学界所重视。
原因在于中国的经济、法制发展史上长期存在的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误解和和纳税人权利的轻视,已经对国家的税收工作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笔者认为,要研究纳税人权利,就要从税收法律关系入手,因为前者存在于后者特定的框架之内。
只有在理论上研究清楚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确定主体之间的地位和权利内容,再与纳税人权利现状进行比较,才能得出针对中国纳税人主体的权利现状的改善建议。
本文亦将沿此思路展开。
一、正确认识税收法律关系与纳税人权利有学者定义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所调整而形成的,在税收活动中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简言之,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收关系在税法上的反映。
由于参与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比较复杂,因此也就有了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税权划分法律关系(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税收救济法律关系(纳税人、征税机关与相关国家机关之间),以及税收权益分配法律关系(主权国家之间)等等。
可见国家、征税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其他主权国、纳税人都成了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但也有学者指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国家赋予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意在指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仅为两面——国家和纳税人。
笔者较赞同第二种观点。
因为税收是为满足公共需求,基于法律的根据,将一部分国民财富转移至国家之手,[3]所以税收活动主要发生在国家及其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被税法所调整就成为税收法律关系。
权利体系视角下纳税人权利保障制度的构建
2 1 年 5 月 00
贵 州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U N L O UZ U U I E ST ( oi c n e ) O R A F G IHO N V R IY Sc l Si cs a e
V0 _ 8 N . l2 o 3 M . 0 0 a 2 1 y
这十 四项权利 可分 为三 个层 次 ,即税 收征 管 中 的权 利 ,税收立法 中的权 利以及 宪法 基本 权性 质 的权 利 。
一
收监督权、税收法律救济权 等在内的十四项权利。
、
一
收稿 日期 :2 1 0 2 00- 3— 8
作者简介 :王怡 璞 (97 ,女 ,河北邯郸人 ,中国人民大 学 财政金 融学院研 究生 ; 18 一)
的研 究 还不 深 ,导 致 税 收 收 人 上 去 了 ,但 纳 税 人 的权 利 却遭 到 了侵 害 。对 此 ,应 逐 步 纠正 任 务 治
税 的想法 ,税收任务不能单纯以收入完成为核心 , 而应将重点放在应 收尽 收与保 障纳税人权 利两个 方面上 ,让依法治税 的理念深人人 心。这里的法 , 该 公告 的发 布 ,标 志着 我 国在保 障纳 税人 权 利方 面 不仅 包括 税 收征 管 法 ,更 应 包 括 税 务 人 员 应 遵守 迈出了新的一步。保障纳税人权利不仅要完善其应 的 《 纳税服务标准》 《 纳税服务行为规范》 《 中华 然谢 十 ,更要注重实然保障的制度构建。为此 ,我 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等。从 长远来看 ,将税 收 们将纳税人的权利保障分为三个层面分析:税收征 征管置于法律 的制约和监督下 ,纳税人 的权 利才 管过程中的权利保障、税收立法过程中的权利保障 有 可 能真 正实 现 。 2 健全保障纳税人权利 的考评制度体系 . 与宪法基本权 的权 利保 障。 近几 年 ,IO 0 0质 量 管 理 体 系 逐 渐 在 一 些 S 90 税收征 管过 程 中 纳税 人权 利保 障 税 务 机关 中推 广 ,但 在 推 广 过 程 中局 限性 E益 突 t 制度的构 建 出:体系中缺少纳税人直接对税务机关 的监督和 评价 ;考核方法并未有效结合实践 中的业务流程 , 以保障纳税人权利为 出发点,我们可以在各级 使得考核只停 留在一些浅层次 的指标上 ;定性与 税务机关的征管过程中推行战略规划 ,并将规划 的 主观评价较多 ,缺少定量与客观数据等。税务机 目的定位 为 “ 加强 税务 人 员 约束 制 度建设 ,构建 现 关应 围绕纳 税 人 权 利 的保 障 ,建 立 一 个 融 政 策 落 代化纳税服务制度 , 拓展纳税 ^ 维权的渠道” 。 实 、绩效提高、纳税人满意 度为一体 的现代纳税 ( )加 强税 务人 员约束 制 度 建设 一 服 务 质量 考评 制度 。 1 .建立促进 “ 依法治税 ” 的制度 在 考 核 方 式 上 ,注 重 定 性 与 定 量 考 核 结 合 , 现行税款的征 收已 由依 据指令性计划 转为依 人工与计算机考核结合 。考评可来源于三个部分 : 据指导性计划 ,但 在实际操作 中依然存在很 多问 是税务 机关 内部评 价 ,量化效 率和质量指标 ; 题。收人计划仍 在传统 的考 核 中 占据 主导地位 ; 二是实行纳税人直接评价 ,在办税服务窗 口全面 少数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权利保 障的意识不足 ;偏 启用电子行 风测评 系统 ;三是 引进第三方评价 , 重 于分析 税 收收 入 的硬 性 指 标 ,对 征 管 质 量 指 标
纳税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纳税⼈的权利主要包括哪些⽅⾯纳税⼈的权利是指纳税⼈在依法履⾏纳税义务时,由法律确认、保障与尊重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当纳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纳税⼈所应获得的救助与补偿权利。
下⾯店铺⼩编来为你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税收知情权纳税⼈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享有被告知与⾃⾝纳税义务有关信息的权利。
纳税⼈的知情权主要包括:(1)税收政策知情权。
(2)涉税程序知情权。
(3)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
(4)救济⽅法知情权。
⼆、保密权纳税⼈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商业秘密及个⼈隐私保密。
包括纳税⼈的储蓄存款、账号、个⼈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个⼈隐私,符合现⾏法律规定的做法、经营管理⽅式、⽣产经营、⾦融、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
只要纳税⼈不愿公开的信息,同时⼜不是违法⾏为,税务机关就应该尊重纳税⼈的这项权利,履⾏为被检查⼈保守秘密的义务。
纳税⼈的税收违法⾏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依法申请税收优惠权纳税⼈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即纳税⼈有权根据税收法律规定及⾃⼰的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但必须依据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申请、审批。
⾏使享受税收优惠权的申请⼈,必须是纳税义务⼈,不能是代扣代缴义务⼈。
纳税⼈同时符合同⼀税种两个或两个以上优惠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个享受,不能重复享受。
四、陈述与申辩权纳税⼈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陈述权是指纳税⼈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所享有的陈述⾃⼰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是纳税⼈认为税务机关对⾃⼰所为在定性或适⽤法律上不够准确,根据事实和法律进⾏反驳、辩解的权利。
如果纳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的⾏为合法,税务机关就⽆权对其实⾏⾏政处罚,即使纳税⼈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机关也应当解释其⾏政处罚⾏为的原因,并将纳税⼈的陈述内容和申辩理由记录在案,以便在⾏政复议或司法审查过程中能有所依据。
纳税人权利及其法律保护
浅谈纳税人权利及其法律保护摘要:随着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在税收法制建设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并已成为我国构建和完善现代税制的重要问题。
因此,如何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本文从分析纳税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入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与强化纳税人权益法律保护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法律;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099-01一、我国纳税人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征纳双方缺乏纳税人权益保护观念目前我国征纳双方重纳税义务,轻纳税人权益的现象很突出,在意识上均缺乏权益保护意识。
1、纳税人知道自己负有纳税义务的多,享有权益的少。
有的纳税人虽然知道自己的权益,却不知道如何主张权益;有的纳税人认为保护自身权益就是与税务机关过不去,“胳膊拧不过大腿”,主动放弃权益的保护;2、有些税务机关、税务干部不知也不愿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部分税务干部在执法中处处以国家管理者身份出现,只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不知道去保护纳税人权益或知之甚少。
(二)现行税收立法对纳税人权益保护不足1、我国宪法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宪法只在56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没有明确税收法律主义原则;2、现有的纳税人权益规定过粗,缺乏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差。
目前,除申请复议权、诉讼权有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复议、诉讼的条件、程序等做出具体、明确规定外,纳税人的其它权利基本上只有实体性规定,没有程序性规定。
(三)对纳税人权益的司法保护不足1、缺乏专门的税收司法审判机构。
目前我国没有独立的税收司法组织,缺少独立、专业的税收司法审判机构。
由于税务案件较少,各级法院甚至连专门的税务法庭都没有,同时,我国专业的税收司法审判人才也严重缺乏,严重制约着税收司法对纳税人权益的有效保护;2、税收司法权过小。
论“税权”的纳税人权利内涵
管权 的 同时 ,亦应 不可 免除 地负有 依法征 税 的责任 : 同 样, 纳税人不 仅有义务诚 实纳税 , 也依税法享有 不可剥夺 的各项纳税 人权利 。税 收征管权 与纳税人权利则 在其 中
起 着直接 的主导作用 。纳税人应 当具有权利救济 或制约 税 收权力 ,以应 对可 能出现的税收权 力滥用或失衡 。所 以, 从 这个 角度来 看 , 税 权作 为税收 法律关 系 的内容 , 不 仅包 括 了征税权 力 , 亦 应包括 了纳税人权力 , 是各方 主体 享有 的权利 ( 力) 的概括 。 . ! !
纳税 人权利 ,从而纠 正纳税人权 利义务 的失衡 状态 。所
以, 对税 权作广 义的理解 , 使其包 含 国家税权 力和纳税人 权利 . 统 一于权力 和权利 , 具有法权 公平保护 的意义 。
二、 税 权的 辨析
( 一) 从税 收 法律 关 系的权 利义务 内容 来看 税收法律关 系是指 国家和纳税 人之间 ,在税 法所调
整 的税 收活动 中所发生 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 。在税 收法律 关 系的征税 主体 与纳税 主体 中,征税 主体既享 有税收权 利—— 税收债权 , 也 享有税 收权 力—— 国家征税权 ; 纳税 主体则 相应享有 纳税人权 利与作为 整体 享有 的税 收 同意 权。 r 3 ] 从权 利义务对 等关系来看 , 税 务机关在享 有税收征
认为税 权是权力 与权利 的统一 。[ ] 现代 法学认 为法作为 调整人们外 在行为与社 会关系 的强制规 范 ,以权利 和义务在 不 同主体 间的配置 为手段 来实现 在法律 现象 的所有 环节 以及 法律运行 的全过程 中. 通 过对权 利 、 义务 的设 置 , 实现 “ 权利 为本” 的价值 。 其 强调法学研 究 的重 点和核心 , 应 当是 权利 。[ : ] 在研究 税收 法律关 系中的纳税 人权利 义务 时 ,不仅要 改变过去 过分
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制度的法律完善
我 国 纳 税 人 权 利 保 障 制 度 的 法 律 完 善
谭建淋 ,王丽萍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湖南 长沙 410 116)
摘要:保障纳税人权利对建设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具有重要 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在税收理论、税收立 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要使我国纳税人权利得到充分实 现,应从 完善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健 全税收司法、建立纳税人权利自我保护制度等四个方面来完善 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制度体系。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保障;法制完善 中图分类号: 9 文献 标识码:A 失具有深厚的 传统 法律 文化 背景,虽 然税 法体 系 在逐 步充 实,但也遗留了若干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第一,我国宪法没有发挥在纳税人权利保障体系中应有 的作用。和不少国家的规定一样,我国宪法几乎没有直接涉 及到纳税人基本权利的条文。笔者认为,宪法没明确规定纳 税人对税的使用进行监督的权利,甚或提起诉讼和享受国家 利用税收为其提高 公共 服务 的权 利等 这些 纳税 者的 “ 基本 权利” ,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第二,我国缺少一部税收基本法,现有税收法律法规效 力层次较低,部门立法不规范,时有矛盾冲 突之处,部门办 法随意制定,缺乏一个原则理念作指导。这种混乱的税法体系 千变万化,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生产经营也因此而受影响。 第三,尽管我国整个税法 涉及纳 税人的 条款 也不算 少, 但显然缺少纳税人在税务立法阶段的权利规定,忽视了纳税 人对税收支出的监督权。另一方面,法律缺少对征税用税成 本节约限制的规定。导致税收征收与支出成本过高。纳税人 对自己交纳的税款无法知晓明确去向,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就 要受到影响。 完善 (一) 完善税收立法 1. 改革现行税收立法体制,让纳税人权利入宪 一方面,我国目前应改革税收立法程序,扩大社会公众 税收立法的参与度;要规范税收立法权力,提高税收法律阶 次,增强税收法律效力。同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在起草 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另一 方面,我国要尽快实现纳税人权利入宪。宪法是税法的立法 依据和立法渊源,也是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制度体系的 关键。鉴于纳税人权利的极端重要性,我国应依照法定程序 通过宪法修正案,专门规定纳税人的宪法权利作为公民的一 项基本权利,并明确规定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从而为纳税人 权利保障的立法提供宪法依据。 2 . 制定纳税人权 利保障 专门 法,进 一步 明确 侵害 纳税 人权利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的冲突和协调
一
、
相 关概 念界 定
然也 享 有诸 多权 利 。所 谓 纳 税 人权 利 , 是 指 在 税 收
法律 关 系 中 , 纳税 人 所享 有 的与 纳 税 义务 相 对 应 的 各项 税 法权利 的总 和 。根 据 不 同 的标 准 , 可 以对 纳
( 一) 国 家税 权界 定
“ 税权” 一词 近 年来 使 用 频 繁 , 但 争议 颇 多 。该
表现形式不同 , 可 以分为程序性权利和实质性权利; 按 照权 利与 纳税 人 的关 系 不 同 , 可 以分 为专 属 权 和 般权 ; 按照 权利 是否 独立存 在 , 可 以分为原 权利 和
一
税政 、 集 Biblioteka 税 权 、 公 平税 负 ” 作 为指 导 新 一 轮 税 制
救 济权 等 。
税 人权 利做 不 同 的划 分 。 比如 , 按 照 权利 的效 力 和
词首次 出现在立法文件中是在 1 9 9 1 年3 月, 第七届 全 国人 大第 四次 会 议 通 过 的《 国 民经 济 和 社 会 发展
十年 规 划和 第八 个 五年计 划 纲 要 》 明确 指 出 , 以“ 统
一
改 革 的原 则 。 … 由于 缺 乏 权 威 解 释 和 论 述 , 学 界 至
我 国法 学界 曾对 纳税 人权利 内容 进行 过深人 的
今对“ 税权” 一词 的含义莫衷一是 , 虽然学界 尚未达
成 一致 , 但 是我 们仍 不 能偏 废 税 权 概 念 对 税 法 学理
论 研究 的积极 意义 。
J u n e . 2 0 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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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权 与纳税 人权 利的冲突和协调
第三章 国家税权与纳税人权利
3.停留时间标准 当事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本国连续或累计停留的天数达到了 规定的标准,他就要按本国居民的身份纳税。 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 国的税收居民。而我国的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 判断: 1.某外国人2012年5月31日—2013年5月31日在我国工作,他是我国 的税收居民吗? 2.某外国人2011年5月31日—2013年5月31日在我国工作,他是我国 的税收居民吗?
长期性住所 性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经济关系密切) 国籍 习惯
2.约束对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决定由哪个国家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
(2)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1.经营所得(营业利润):常设机构 例如:一家英国居民公司根据合同向我国一家公司销售 一批货物,该英国公司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并且这批 货物是通过该常设机构销售的,但销售合同的签订地点 在英国。根据常设机构标准,应在我国征税。 2.劳务所得: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规范,有些按居住国征 税 3.投资所得:支付人所在国与所得受益人所在国共享。一 般支付人所在国按一个较低的税率对股息、利息征税。
1.常设机构标准(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 常设机构: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门经营活动的固定 营业场所,包括分支机构、管理机构、办事处、工厂、 车间、建筑工地等。 如果一个非居民公司在本国有常设机构,并且通 过该常设机构取得了经营所得,那么就可以判定这笔 经营所得来源于本国,来源国就可以对这笔所得征税。
2.居所标准 居所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间但又不准备永久居 住的居住地。如果某人在一国拥有可由他支配的住房, 那么该人在本国就有居所。 居所与住所的区别: (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 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 (2)住所通常涉及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 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指个人长期有效使用的房产, 该标准强调的是人们居住的事实。
纳税人权利保护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的立法构建
第14卷第2期2012卑3月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 na l of N o r t h e a st e rn U ni ver s i t y(Soci al Sci e nce)V ol14.N o2M ar.2012纳税人权利保护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的立法构建姜庆丹1一,赵研3(1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2辽宁中医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0323.辽宁大学研究生院,辽宁沈阳110036)摘要:主权在民理论确立的公民主权所有者地位是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政治根基,公共物品理论揭示的税收与公共物品之间的对价关系是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经济考量,权利义务相一致理论要求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称平衡是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理解读。
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理念和经验,分析和审视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和不足,从宪政、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个方面对纳税人权利进行立法构建。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税制改革;宪政;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中图分类号:D91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3758(2012)02.0147.06税收创造了人类文明,税收造福了人类社会。
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用精辟的法律语言概括了税收在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作用:“税收是文明的对价。
”有关资料显示,且前税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提供公共物晶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马克思曾言:“税收是喂养政府的奶娘o"[2J税收既然如此重要,那么作为税源主体——纳税人——的地位应该非常高,但是,很长一段时问以来,纳税人是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的,纳税被视为国民一项当然的义务。
直到资产阶级革命爆发,随之诞生的新的“课税根据”理论才将纳税人权利提到一个正当的位置。
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率先确立了“征税必须取得国民同意的原则”,从法律层面触及到了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
此后,伴随着相关理论的发展和权利斗争的推进,纳税人权利保护不断受到关注,进入学界研究的视阈和国家税制改革考量的范围。
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上的领导讲话
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上的领导讲话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的基础环节,是衡量—国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提高纳税遵从度、减少税收成本意义重大。
下面就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上的领导讲话,仅供参考。
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上的领导讲话(一)同志们:今天,全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在这里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近年来全系统纳税服务工作,分析当前纳税服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研究部署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纳税服务工作,推动“三个一流”目标早日实现。
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积极探索,纳税服务工作实现新突破近年来,全省地税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三个一流”工程建设,着力突出地税机关的服务职能,全面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纳税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各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一)纳税服务资源有效整合。
几年来,各地高度重视各类服务资源的整合与配置,部分市局在机构设置、办税服务厅集中统一管理、服务职能的整合等方面领跑全省、全国,资源的利用率逐年提高,为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特别是在2008 年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到位后,省局审时度势,在全国省级税务机关中率先成立纳税服务处,实现了纳税服务工作管理归口、职能清晰、责任明确的目标。
各级地税机关按照省局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或利用征收分局,或利用机关内设机构,先后设立纳税服务机构。
到2008 年11 月底,全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机构自上而下全面设立,在全国率先实现机构到位、职能到位、人员到位。
目前,全系统直接从事纳税服务工作的正式干部1947 名,占全省地税干部总数的12.97% ,为更好地推进全省纳税服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在加强机构建设的同时,各地按照扁平化、专业化要求,优化纳税服务职能配置,科学划分纳税服务机构与征管、监察、税政、法规等部门的职责范围,形成纳税服务工作合力。
各地把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和门户网站整合到各省辖市局的纳税服务中心。
浅议建构有效税收遵从应解决的几个问题
了足够 的空间, 而政府征税权 的不当使用不仅严重侵害纳税人权 利 , 税 收 遵 从 一 直 是 困 扰 我 国 税 收 管 理 一 大难 题 ,尤其 在 经 济 社 会 而且 会对 正 常 税 收 遵 从 带 来 致 命 破 坏 。 此 , 约 政 府 征税 权 尤 为 重 因 制 转型时期 ,我 国税收遵从 问题尤为突 出。各种花样 百出的避税和 骗 要 。 税 , 府 征 税 权 的 不 当使 用 以及 随意 用 税 等 问题 普 遍 存 在 , 收管 理 政 税 首 先 , 明 晰 税 收 立 法权 限 , 格 控 制 授 权 立 法 。 坚持 和 维 护税 应 严 任重道远。如何有效遏止国家税收流失 , 塞税收管理漏洞 , 堵 提升 纳 收法定原 则, 立法法》 按《 的要求 , 对涉及纳税人权 利与义务 的基 本税 税人税收遵从 , 规范政府征 税及用税行 为 , 需要 我们认真加 以研 究 , 收制度 必须 由立法机关制定税收法律。 尽快 由最高立法机关 出台《 税 采取持续有效 的税收管理措施逐步加 以改观。 笔者认 为, 建构有效税 收基本法》 明确纳税人 的基 本权 利和义务 , , 界定政府征 税权使用 的 收 遵 从 应 重 点 解 决 好 如 下 四个 方 面 的 问 题 。 范围 , 规定税收征收的基本原则 , 确保税法的立法层 次。对现有 的授 1 强 化 纳 税 人 权 利 保 护 意 识 。 决 纳 税 人 权 利保 护 乏 力 问题 解 权 立 法 , 严 格 控 制 范 围 , 时 加 强 对 授 权 立 法 的 监督 。 制定 严 格 的 要 同 长期 以来 , 我国纳税人权利 保护意识 非常薄弱。 由于受传 统思想 税 收 授权 立 法 的批 准 制 度 和 备 案 制 度 ,凡 涉 及 税 收 基 本 法 律 制 度相 和 计 划 经 济 的影 响 ,我 国纳 税 人 的地 位 、 权 利 远 没 有 得 到 应 有 的 尊 关 的 实施 IN 应 坚 持 严 格 的审 查 制 度 , 大 限度 杜 绝 越 权 立 法 。 I I 最 重 , 收 征 纳 活 动 中 纳 税 人 权 利 被侵 犯 的 现 象 比 比 皆是 。 不 仅 严 重 税 这 其 次 , 现 行 税 收 行 政 立 法 中 应 尽 可 能地 做 到 民主 立 法 , 大 公 在 扩 扭 曲 了税 收 征 纳 关 系 , 且 使 本 已薄 弱 的 纳税 遵 从 显 得 更 为脆 弱 。 而 因 民的立法参 与权 。我 国现行 的税收管理体制决定了大量税 收行政 法 此 , 构 有 效 税 收 遵 从 必 须 从 纳 税 人 权利 保 护 入 手 。 建 规 的 存在 ,事 实也 证 明 了政 府 税 收征 收 机 关 在 税 收 管 理 过 程 中 主 要 在全社会树立 良好 的税 收法律文化观 ,以培育有效保护纳税人 依赖税收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来开展工作。现行的税收行政立法 权利 的文化土壤来 强化纳税人权利保护意识。解决纳税人权 利保护 过 程 中 “ 门立 法 ” 征 明显 , 税人 和 公 众 很 少参 与 , 部 特 纳 这样 不可 避 免 乏力问题 必须 高度 重视税 收文化 的宣传教育功能 ,充分发挥税收文 造成税 收行政 立法中 “ 公权 ” 意识 过于浓厚 而纳税人 “ 权 ” 护不 私 保 化宣传 的作用 。 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 , 长期有注重 足 , 导致公权 的不 当扩张。在税收行政立法中应树 立“ 民本” 意识 , 凡 国家权利 、 轻视公 民权利的文化传统。加上新中国成 立以后 , 又经历 涉 及 纳 税 人权 益 的 税 收行 政 立法 都 应 该 事 先 公 布 草 案 ,向 全 社 会 公 较 长 时期 的计 划经 济 时期 ,无 税 ” “ “ 、 厌税 ” “ 税 ” 想 根深 蒂 固 , 、恶 思 使 开 征 求 意 见 , 可采 取 问卷 调 查 、 家座 谈 、 专 媒体 辩 论 、 演 听 证 等 多种 预 得我 国税 收职 能大大弱化 , 纳税人纳税概 念模糊 , 纳税人主体地位迷 形 式 , 纳 税 人 合 理 的 诉 求 尽 可 能 的体 现 在 税 收行 政 立 法 中 , 强税 将 增 失 , 税 人 权 利 不 被 尊 重 , 税 人 权 利 保 护 基 本 上 处 于 空 白状 态 , 纳 纳 税 收 行 政 立 法 的 科 学 性 , 制 度 顶 层 设 计 面减 少 税 收 遵从 的人 为 阻却 。 从 收法律 文化观极 为缺 失。改革开放 以来 , 尤其 是进 入新世纪 以来 , 随 再 次 , 有 效 规 范 税 收 征 收 机 关 的税 收行 政 自由裁 量 权 , 保依 应 确 着社 会主义市 场经 济的发展 ,纳税人权利始得全社会 的广泛关注与 法 行 政 。 税 收 征 收 实 践 中 大 量 的纳 税 纠 纷 都 与 税 收 行 政 自 由裁 量权 重视 。 但是 , 由于 多种原 因, 纳税人权利并未得到充分有效保 护。 有效 不 当使用密切 相关。 如何有效地规范税收行政 自由裁量权 , 关键 在于 改变这一状况 , 其一 , 要注重宣传纳税 人的主体地位 , 出纳 税人 的 严格制定税收行政处罚的原 则和具体细密 的标准。这样税收征 收管 突 权 利 意 识 , 强 纳 税 人 的 “ 人 翁 ” 识 , 分发 挥 纳 税 人 在 税 收活 动 理 人 员 在 行 政 执 法 中才 能做 到标 ; 增 主 意 充 佳一致 , 罚 相 当 。 同 时 , 收 征 收 过 税 中 的 主体 作 用 。 实践 中 , 的 地 方 开 展 纳税 排 行 评 选 , 税 人 访 谈 , 有 纳 请 机 关 应 建 立 严 密 的 内部 控 制 机 制 ,强化 征 收 机 关 内部 之 间 的 互 动 制 纳 税 人 当义 务 监察 员 ,请 纳 税 人评 税 评 廉 等 活动 就 是 非 常有 效 的宣 约 , 入 行 政 绩效 考核 机 制 , 行 税 收执 法 责 任 制 和 执 法 风 险 防 范 机 引 推 传 活动。其二 , 要注重培养纳税人群体 自身的权利意识 , 促使纳税人 制 , 以有 效 防 控 税 收 行 政 自由裁 量 权 的滥 用 ,促 使 税 收 行 政 规 范 有 权利意识觉醒。 纳税 人群体 自身权利意识 的培养 , 方面 需要政府通 序 。 一 过有效地宣传纳税人权 利、公开征税 的具体程序 有意识地培养纳税 3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 善 税 收 征 收 模 式 , 决 税 收 征 收 效 率 不 高 完 解 人 群 体 自身 的 权 利 意 识 ,并 为 纳 税 人 群体 自身权 利 意识 的形 成 创 造 问题 良好 的外 部 环 境 , 一 方面 更 需要 纳 税 人 自觉 培 养 自身 的 权 利 意 识 。 另 西 方发 达 国 家 ,尤 其 是 美 国 都 非 常 重视 纳 税 服 务 对 于 提 升 有 效 纳 税 人 权 利 意 识 是 纳 税 人 对 于 自身权 利 的 感 觉 、 识 和 确 认 。 税 人 税 收遵 从 的作 用 。 国 国会 和 政 府 认 为 , 税人 税 法 遵 从 度 的高 低 与 认 纳 美 纳 权 利 意 识 的高 低 是 衡 量 现 代 民主 社 会 国 家 的 重 要标 杆 。我 国 的纳 税 税务 机 关纳 税 服 务 质 效 有 直 接 的 关 系 。 国联 邦 税 务 局 提 出 了“ 税 美 纳 人 由于 受 传 统 文 化 的影 响 , 有 彰 显 自身权 利 的 自主 意 识 , 没 更没 有 现 服 务 +税 收执 法 =税 法 遵 从 ” 治 税 理 念 , 纳 税 服 务 摆 在 突 出 位 的 将 代 民主 社 会 勇 于 捍 卫 自身 权 利 的 抗 争 意 识 。 这 种 自身权 利 意 识 的缺 置 , 使 税 务 人 员 牢 固 树 立 纳税 服务 有利 于 提 高 税 法 遵 从 度 的 理 念 。 促 失 , 重阻却 了纳税 人权利 的保护, 严 主观上促成 了纳税人权利 保护乏 目前 , 美国纳税 自愿遵从率接近 8 %, 4 居世界各国前列 。 而我国多年 力的现状 , 而纳税人权利 意识 的缺 失 , 又客观 上削弱 了税 收遵从 , 导 来 税 收 工 作 “ 管理 、 服 务 ” 重 轻 的理 念 盛 行 , 度 强 调 税 收执 法 , 视 过 忽 致 税 收征 管 难 度 的增 加 。 我们 可借 鉴 西 方 国 家如 美 国 、 国 、 拿 大 、 纳 税 服 务 , 视 纳 税 人 合 理 需 求 , 有 正 确 处理 好 税 收执 法 与纳 税 服 英 加 轻 没 澳 大 利 亚 等 国 家 的做 法 ,如 成 立 纳 税 人 协 会 或 纳 税 人 商 会 等 纳 税 人 务的关系 , 这不仅导致纳税人税收遵从意识 不强, 而且最终造成税 收 群体 组织 , 由政 府加 以合理引导 , 从而发 挥纳税人协会 应有的作用 。 征收效率不佳 , 影响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因此, 税务部 门必须转变 其三 , 要注重汲取西方法律文化的合理 内核 , 大力改造我国传 统法律 观 念 , “ 势 管理 型 ” “ 动 服 务 型 ” 变 , 面 推 进 纳 税 服 务 , 由 强 向 主 转 全 建 文化 。 国 传 统 法 律 文 化 属 典 型 的 “ 法 合 ~ ” 宗法 伦 理 和 “ 治 ” 我 礼 , 人 色 立健全纳税服务体 系 , 注重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 重全 注 彩 浓厚 , 西 方 法 律 文 化 强 调 “ 利 至 上 ” 更 注 重 “ 人 本 位 ” “ 而 权 , 个 与 权 过 程 全 员 服 务 , 重 纳 税 �
第2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宣传条幅
第2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宣传条幅篇一:税收宣传标语税收宣传标语:见证三十年税制改革历程20XX年12月21日20:23:37编辑:金冈来源:江苏国税网——江苏国税“税收与改革开放三十年”征文记得小时候,生产队里开会特别频繁,每当有人抱怨的时候,生产队长就说“共产党会多,国民党税多”。
后来,进入税务部门才知道,那是一个“非税论”盛行的年代,全国只有“工商统一税”一个主要税种,省以下税务机构也被撤并。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奏响改革开放的号角,1979年,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先行军,财税体制改革率先进行。
此后,于1983年和1984年分别实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和第二步利改税。
此间,县级税务局成立。
1985年,我跨入税务门槛的时候,税收宣传的重点就是利改税的意义,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等税种的课税对象、计征方法以及税收的定义等。
标语大抵是“产品税的征税对象为??”、“商品零售营业收入的税率为??”、“税收是国家参与分配的一种规范形式”等内容。
在日常的税收征管中,我们明显感觉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意识普遍不高,漏税、欠税普遍存在,偷税、抗税亦时有发(:第2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宣传条幅)生。
在此背景下,1986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漏税、欠税、偷税和抗税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1988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治税思想的核心就是“以(依)法治税”。
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的李鹏在听取会议汇报时指出:“必须树立以法治税的观念,以法治税与发展生产力并不矛盾,税务部门要从严治税。
”此后,依法治税力度不断加强,1992年,又通过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并配套制定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这期间,税收宣传的强制性色彩明显增强,“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坚持以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偷税抗税行为”、“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监督”、“偷税处以五倍以下罚款”等税收宣传标语比比皆是。
税法的核心价值与纳税人权利
税法的核心价值与纳税人权利作者:邢树东,刘超群来源:《财经问题研究》 2013年第7期邢树东,刘超群收稿日期:2013�03�18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内生于税制的税收弹性:优化与创新”(12AJY010)作者简介:邢树东(1967-),男,吉林农安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财政理论与税收方面的研究。
E�mail:xingshudong@163�com刘超群(1989-),女,黑龙江双鸭山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税收理论与实践研究。
E�mail:liuchaoqun413@yahoo�com�cn(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吉林长春130117)摘要:税法的核心价值应是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
但因居于最高位阶的宪政税收仅设定义务,进而导致现实中纳税人的维权意识淡薄或权利受损。
因此,必须还原、补足属于纳税人的权利并加以保护。
关键词:核心价值;税法;纳税人权利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13)07�0072�05由于宪政税收位阶上纳税人的原生权利缺失、税收程序法位阶上纳税人的派生权利不足以及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纳税人权利不断受到非正义税或非正确税额的侵扰。
所以,还原、补足和保护纳税人权利将在很长时期内成为立法者、政府和纳税人博弈的焦点。
一、文献述评1�关于税法的核心价值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关于税法核心价值的论述不多,而且并未取得共识。
比如,刘源和朱曦认为,税法的核心价值如果从发源的角度分析,是指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法产生之初,人们最迫切需要的目的或结果。
因而,税法的核心价值就在于限制国家征税的权力、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充分实现[1]。
笔者认为,该论断并没有切中要害,即“限制国家征税的权力、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充分实现”应该是宪法的核心价值。
张美红认为,税法的核心价值是指税法所追求的目标即公平、效率和秩序中最重要和本质的价值。
现代税法的核心价值应做出“公平与效率兼顾,如不能兼顾则以公平优先;国家利益与纳税人利益兼顾,如不能兼顾则以纳税人利益优先”的理性选择[2]。
纳税人在纳税中有哪些权利
纳税⼈在纳税中有哪些权利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应尽的法定义务。
纳税⼈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税务,如果逾期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进⾏处罚。
⽽纳税⼈在税款征收中,享有⼀定的权利,那么纳税⼈在纳税中有什么权利?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纳税⼈在纳税中有哪些权利纳税⼈在税费征收中,享有的权利包括:1、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政法规;2、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3、进⾏陈诉、说明;申请⾏政复议等权利。
4、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规定纳税⼈、扣缴义务⼈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扣缴义务⼈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扣缴义务⼈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扣缴义务⼈的情况保密。
纳税⼈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扣缴义务⼈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政复议、提起⾏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扣缴义务⼈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员的违法违纪⾏为。
⼆、企业怎样做好税收筹划在实践中,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作,⼀般可以从以下⼏⽅⾯着⼿:1、筹划企业的基本情况与需求分析:任何企业在做税收筹划前,都需要从企业经营的组织形式、经营状况、财务现状、对风险态度等⽅⾯,进⾏分析,只要这样才能根据企业实际作出最合适的税收筹划⽅案。
2、筹划企业相关财税政策盘点归类:企业通过税收筹划避税,实质就是尽可能利⽤国家财税优惠政策避税,只有事先充分了解国家现⾏税收政策,才能够作出既合法⼜最⼤程度少缴税的税收筹划。
3、筹划企业纳税评估与剖析:根据企业年度⼯作计划、企业发展计划等资料,对企业所缴纳的税款进⾏预先评估,有着⾮常重要的意义,既利于制定最好的企业税收筹划,⼜能在事后检验税收筹划的效果。
4、税收筹划⽅案设计与拟订:(1)、在准备⼯作做完后,就是设计出具体的税收筹划⽅案了,⼀般前⾯的⼯作做好后,是⽐较容易制定书⾯⽅案的。
新《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哪些权利
新《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哪些权利新《税收征管法》⼤量增加了保护纳税⼈合法权益和纳税⼈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和条款。
下⾯店铺系⼩编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增加了纳税⼈享有知情权。
新《税收征管法》第⼋条第—款规定:纳税⼈、扣缴义务⼈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这就在法律上赋予了纳税⼈享有知情权。
⼆、增加了纳税⼈享有情况保密权。
新《税收征管法》第⼋条第⼆款规定:纳税⼈、扣缴义务⼈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扣缴义务⼈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扣缴义务⼈的情况保密。
三、重申了纳税⼈享有税收减免申请权。
四、重申了纳税⼈享有申诉权。
五、继续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都享有检举权。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条将“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保密”修改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保密”,表明除了税务机关要为检举⼈保密外,其他国家机关凡收到检举和负责查处的,也都要为检举⼈保密。
这样修改更贴近实际,更有利于保护检举⼈利益。
六、进⼀步明确了纳税⼈享有检举、控告征税⼈的违法⾏为的权利。
新《税收征管法》在第⼋条第五款明确了如下规定:纳税⼈、扣缴义务⼈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员的违法违纪⾏为。
七、新增了纳税⼈可以选择纳税申报⽅式。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条规定:纳税⼈、扣缴义务⼈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或者其他⽅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从⽽赋予了纳税⼈、扣缴义务⼈可以根据需要⾃由选择纳税申报⽅式的权利。
⼋、继续规定了纳税⼈享有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权利。
九、强调核定农业税必须按照税法进⾏。
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新《税收征管法》在第⼆⼗⼋条第⼆款中增加了以下规定: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明确⾮税务⼈员⽆权征收或者参与征收税款。
新《税收征管法》在第⼆⼗九条增加以下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不得进⾏税款征收活动。
自考税法第二章税权与纳税人权利
自考税法第二章税权与纳税人权利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识记)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在国家征税机关与纳税单位、个人之间的基于税法事实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一)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税法是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的基础。
税法在调整税收关系时,即在确认和保护税收关系中,就形成了税收法律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是基于税法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税法事实是税法规范所设定的能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依据。
税法事实是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或依据。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权的税收机关没有国家征税机关作为主体一方参加的税收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
(四)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向国家转移的无偿性税收只能是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向国家方面的无偿转移。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机关与纳税人都有其各自的权利(力)和义务。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法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即承担税收权利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征税主体(识记)征税主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税权的一方当事人。
征税主体包括国家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2.纳税主体(识记)纳税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按照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纳税主体可以分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三类;按照承担纳税义务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无限纳税义务人与有限纳税义务人。
在纳税人之外,纳税主体还应包括纳税担保人,即以自己的信誉或财产保证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者。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领会)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征纳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税法主体权利和税法主体义务。
它决定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其核心。
征税主体的权力与纳税主体的义务,征税主体的义务与纳税主体的权利往往是相互对应的。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识记)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简称税法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和作用的客观对象。
国家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的冲突和协调
国家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的冲突和协调张学博;王蓉【摘要】For the government,the basis of exercise of its function is material wealth,and the vast majority of material wealth comes from state taxes;For taxpayers,the material wealth gained in accordance with law is lawful private property of citizens and should be protected by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s. National tax power and taxpayers′rights are a social contradiction that can not be eliminated for ev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ir awareness of social rights,taxpayers increasingly cherish their rights,and thus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tax power and the rights of taxpayers has also become increasingly intensified,which will inevitably affect rationality and legitimacy of the allocation model of social resources,and be bound to affect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in China. Therefore,how to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ational tax power and the taxpayer′s rights is one of the major issues that decision-makers must tackle.%对国家而言,职能行使的基础是物质财富,而物质财富的绝大部分来源于国家税收;对纳税人而言,合法的物质财富是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征税主体税权与纳税主体权利的平衡
征税主体税权与纳税主体权利的平衡税权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涉及税收权力的总称。
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的强制要求纳税人为或不为的资格和能力。
近些年来,在税收学界和税法学界使用它频率颇高。
但人们通常是在狭义上来使用税权的概念,而且对于税权内容的认识并不一致。
狭义税权的主体应当是国家或政府,其具体内容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
税收立法权是基本的、原创性的权力。
税收征管权是最大量、最经常行使的税权,包括税收征收权和税收管理权。
税收收益权,也称税收入库权或税收分配权,是税收征管权的一项附随性的权利,因税收征管权的实现而产生。
这三类税权中,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收益权主要是相关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分权问题,而税收征管权则主要涉及到征税主体同纳税主体的关系。
这里着重讨论的是税收征管权。
在税法学领域,另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如何看待纳税人的权利。
这集中体现在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增加了很多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的内容和条款。
目前,各方面都已经意识到了提高纳税人权利的重要性,但同时又存在很多的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在阐述的过程中进行系统的梳理。
一般而言,平衡是指矛盾双方在力量上相抵而保持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
这里讨论平衡是指纳税人权利与国家和征税机关的税权的清晰的界定,及在界定过程中所秉承的平衡的立法理念。
一、政治上的平衡税法的合法化过程是在宪法上确认纳税原则的过程,而这一原则又与纳税人的权利紧密相关。
它是两者平衡的第一道政治法律保障。
税法的“合法性”,一方面来自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及税收实现方式的合理性。
另一方面来自税法自身的制定程序和其结构的合理性。
国家和征税机关的税权并不是无限度的,必须赋予纳税人足够的权利来保护自己,以防止权力的无限扩张而引发的合法性危机。
而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纳税人和征税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制定税收征管法的过程中就更应注意权利义务的平衡性。
二、经济上的平衡在经济上,权利的平衡表现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实体上的权利的平衡,也就是税制设计上的平衡的经济分析,更多的是论述纳税人权利与国家税权的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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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纳税人权利构建税权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纳税人权利意识逐渐觉醒的同时,争取自身权利保护和限制税权滥用的呼声亦趋强烈。
而有关“税权”一词的内涵和外延,自其出现以来,学者们就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和观点。
文章从纳税人权利角度出发,认为此乃税权产生之根本,决定了税权的内容,同时体现了税权的功能和界限,并且进一步指出,税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在税收立法、税收征收和管理等方面的权力。
关键词:纳税人;税权;税收立法;税收征收;财政收入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11-0101-02
一、关于税权研究的现状和看法
税权作为一个合用的词汇,或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最早在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提出来的,从它以“统一税收,集中税权,公平税负”的原则被提出来用以指导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开始,关于它的内涵外延之争就几乎未停过。
即便近年来税法学界仍频繁适用,但有关税权一词的权威解释尚不存在。
学者们往往按照自己的理解加以辨析,立场不同,赋予它的内涵也就各不相同。
有学者认为:“税权是由国家主权派生的,国家对税拥有的取得
权(课税权)和使用权(支出权)。
”也有学者认为:“税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在税收立法、税收征收、税务管理等方面的权力或权利,是取得财产所有权之权。
”还有学者认为:“从法律的维度上看,税权在不同层面、不同参照系中的坐标是不尽相同的。
在国际层面上,税权是一国对税收事务的管辖权。
在国内层面上,税权又分为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国家税权包括税收权力和税收权利。
前者是国家的征税权,后者是国家的税收债权;国民税权包括国民总体的税收权力和个人享有的税收权利。
”
从上述的各种有关“税权”的论述中,不难发现有人主张税权的国家属性(权力属性),有人主张税权的双重属性,即权力与权利属性,但他们的共同点是都不否认税权的权力属性,因此在这仅有的共识基础之上去展开探讨,站在一个台阶上去把事情说清楚、讲明白才能保证得出的结论是让人信服的。
否则难免出现见仁见智的观点,而不利于达成有关税权概念认识的共识。
不管“税权”是税法的故有概念,还是借用概念,既然已经纳入税法的体系之中,就应该从税法角度对其进行阐释,从税收法律关系入手理顺其内容,从宪政高度把握其旨意。
而不是让“税权”像个口袋似的什么都能装,何必强调他的上位作用,而结果是莫衷一是,搞得分崩离析。
我不明白为什么很多学者要让“税权”一词成为上位概念的想法,就好像在找一个词把行政权和相对人权利都囊括在一起一样,这不仅是徒劳无益,反而是自找麻烦。
也有学者不赞同将“税权”定位为所有税法权利(力)的上位概念,并认为这
与行政权无法统领行政法上的权利(力)是同理的。
事实上税权也不能作为一个上位概念来是使用,否则反倒不好对其规范、约束乃至限制了,因为它既然包含了权利的要素,作为公法上的研究对象,目前并不存在禁止权利滥用说,何况相对于国家强大的权力,公民个人权利的对抗是微不足道的。
虽然众多学者都对税权的研究深表兴趣,且都各执一词,但至今未有定论。
他们中有的观点、看法存在共识,但我不认为都是可以接受的。
总之我认为税权就是一种国家权力,没有必要、也没有意义添加权利因素。
相反应该以纳税人权利观来构建我国税权,以纳税人权利制约税权。
税法是调整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关系的法,因此税法本质上属于公法的范畴,属于“经济性质的行政法体系”。
而从行政的概念看,“法律是以人们之间的权利(力)关系为基础的,法律调整相互对立的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
因此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实质是纳税人权利与征税机关权力之间的关系,按照马克思经典主义把握事物主要矛盾的观点来看,税法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有效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以及纳税人权利,也就是如何有效地防止国家的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
因此从保护纳税人权利角度看,应以纳税人权利作为税法的本位,以保护纳税人权利观作为立法和执法的理念来构建税权。
二、从纳税人权利看税权
与以往学者的研究角度不同,我们并非仅就税权入手进行探索,也不从“法权”的视域进行阐述,而是从纳税人权利为切入点进行
剖析,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角度进行诠释,只有把税权放在纳税人权利的对立面,且是平等的对面来看才能真正了解其内涵,否则很难避免出现“远近高低各不同”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情形。
对纳税人权利的重视和保护是为了尊重和实现人的价值,是人权观念在税法上的当然反映,但这种保护也是需要成本的,即便是法律有所规定也并非能够落到实处,毕竟“徒法不足以自行”。
正如“自由和相关的权利也需要成本,赋税就是支付的成本,建立保护权利和执行法律的机构”。
在征税国家中,税收占到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税权促使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也可以说是税权提供了保护纳税人权利所需的“制度”得以运行,如此说来,纳税人权利与税权也是相互依存的。
在现代社会,纳税人权利应当享有法律所保护的更大的自由,而税权作为权力的一种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主要原因在于“公民滥用权利的行为容易得到惩罚和纠正,而国家机关一旦滥用权力却可能极难得到补救”。
因此,国家在行使税权时一定要慎重,也因此税权要受到制约。
在分析之前学者对税权概念的有关研究成果以及从纳税人角度“平视”税权后,借鉴赵长庆对税权下的定义,我认为税权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在税收立法、税收征收和管理等方面的权力。
因为税权主体是国家通过人民的授权取得的,从纳税人角度看,这是公民权利的体现。
首先,“税权本是公民授予国家的一项权力”,但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机构却是政府,它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因此“国家税权和政府税权是两
个不同含义的概念”。
其次税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税收,最终是取得财政收入,因为税收占其90%以上,以此来为实现国家的职能提供经济基础,也为保障纳税人权利创造条件。
最后,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和税收行政权(税收执法权),这是由纳税人权利所决定的,后者由前者产生,受它监督并对它负责。
而不包括税收司法权,因为税收司法权并不来源于税权,相反却为监督税权的正确行使提供进路,是一种针对违法行使税权(尤指国家征税权)而提供的对纳税人权利予以救济的途径。
三、结语
综上分析,从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角度入手,对现有税权理论进行分析,以及结合我国宪法的相关理论,在此基础之上,我认为构建中国特色的税权应该是:以纳税人权利为基础,同时反过来保护纳税人权利为宗旨,以国家为主体,以税收立法权为中心,以政府行使税收行政权为基本,在遵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适当地授权给政府部分税收立法权,并且对其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对于政府在行使税权过程中侵犯纳税人权利的情形,必须在国家税权之外提供司法救济。
税权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代表,而不是行使税权者的任何个人利益。
由于税权与国家强制力相联系,因此税权还意味着其行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这样或那样行为,否则就构成失职或违法,而纳税人权利则具有选择性。
这样构建的税权概念才是符合纳税人权利保护理念,且能够实现税收的功能,适应社会
发展方向的要求。
因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已经不在单独强调把法治看作“实现国家秩序或社会治安的手段”,而逐渐转向“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而对国家权力本身加以必要的限制”的法治观,因此在纳税人权利保护理念基础上构建税权概念具有理论和实践
的双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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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柳科名(1986-),女,辽宁鞍山人,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法学专职教师,助教,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