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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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标准版本(5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标准版本(5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标准版本金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矛盾纠纷登记制度矛盾纠纷交办制度督查、督办制度共同调解制度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度为完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规范依法调解,切实发挥基层调委会在地方稳定中的作用,金地社区调委会对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度。

1、在辖区内全面实行责任制,年初与各片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每月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登记,年终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对片区调委会总体考核之中。

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培训调解员、建立完善调解防范网络,参与直接疏导化解疑难纠纷。

3、工作站站长兼任社区调解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全面工作,社区开展调委会负责调解或参与辖区内疑难民间纠纷的调解;协助社区工作站化解疑难问题和参与综合治理、信访等工作。

4、委员兼任社区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受理的民间纠纷;负责对片区调委会指导,要深入基层、了解基层,精通业务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指导管理调委会工作;指导和参与基层调委会的疑难纠纷的调解。

5、基层调委会全面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全面工作。

调解员采取包段、包片等责任包干的工作岗位。

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及例会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当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全体调解员、矛盾纠纷信息员会议,组织学习有关政治、业务知识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及时学习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每月进行一次工作分析例会,对本辖区、本单位的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进行一次预防、排查和调处工作的分析,进行交流、讨论民调工作方法,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三、每月、每季度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做好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社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社区的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1. 人民调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依法独立行使调解职权的非政府组织,其设立和组织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群众需求,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委员会的宗旨是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进行调解。

第五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公正、保密、及时。

第六条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包括民事争议调解、邻里纠纷调解、劳动纠纷调解、商业纠纷调解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委员会设立组织机构,包括主任、副主任、调解员和秘书。

第八条委员会主任为一名,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生。

第九条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组织选举产生。

第十条委员会聘请调解员,根据需要确定调解员数量和工作范围。

第十一条委员会设立秘书负责协助组织工作,由主任指定。

第十二条委员会可设立办公室,提供工作场所和设施。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委员会应受理并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调解会应当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和主持。

第十五条调解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六条调解结束后,委员会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选择签字确认或不签字。

第十七条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委员会应当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调解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十九条委员会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十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在章程范围内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补充规定。

2. 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选拔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民调解委员会⼯作制度⼈民调解委员会⼯作制度⼀、⼈民调解委员会的⼯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调解;2、在双⽅当事⼈⾃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调解;3、尊重当事⼈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阻⽌当事⼈向⼈民法院起诉。

⼆、⼈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作的情况。

三、⼈民调解员⼯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4、不得泄露当事⼈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四、纠纷受理范围、申请⽅式和管辖1、受理范围。

⼈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采⽤民间调解⽅式解决的;(2)⼈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2、申请⽅式。

当事⼈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申请,也可以⼝头申请。

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但当事⼈表⽰异议的除外。

3、地域管辖。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地的⼈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五、⼈民调解⼯作程序1、受理纠纷当事⼈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受理纠纷的条件:(1)有明确的对⽅当事⼈。

申请受理⼀⽅,必须说明与谁发⽣争议,谁侵犯了他的权益。

(2)要有具体的请求⽬的。

申请⼈必须说明请求调解要达到什么⽬的,解决什么问题。

(3)要有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

申请⼈必须提出发⽣纠纷的基本事实及相应的证据、理由。

(4)纠纷属于⼈民调解委员会主管和管辖。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四篇)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四篇)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一、在村民委员会领导和镇司法所指导下,调解各类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政策,使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三、及时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四、按上级要求建立各类台帐,并准确地进行登记造册,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调解主任职责一、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履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带领全体同志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三、经常组织人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学习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两个”素质。

四、组织制订调委会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检查和督促。

五、不断实践,努力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勇于开拓进取。

调解委员会纪律一、不得私立章法。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和变相施行处罚。

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五、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的态度。

六、不得接受当事人去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活动。

七、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八、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调委会工作原则一、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片包干各负其责,做到一般纠纷不出片,大的纠纷不出村。

二、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三、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四、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调解或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前提,合情合理为基础,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工作制度一、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受理调解纠纷,没有申请也可以主动受理调解。

二、调解纠纷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通过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三、易激化纠纷应主动调解,控制局势,及时报告,防止事态恶化。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设立的一种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

以下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的范文: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制度范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上级机构的规定,制定以下组织机构设置制度:第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职工、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自愿组成的调解组织机构。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并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调解工作,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工作,并承担代理主任职责。

第四条委员是具有一定社会声望和调解经验的人员,通过考核等方式产生。

第五条秘书处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文件管理、档案管理、会议记录等事务。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工作总结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调解员培训班,提升调解员的业务水平。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宣传工作,提高社会成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需要设立调解研究机构,推动人民调解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制度范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具体案件的特点,制定以下调解程序制度:第一条调解受理:当申请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后,受理人员应核实申请人身份并登记相关信息。

第二条调解调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派出调解员进行现场走访、座谈等方式,调查矛盾纠纷的原因和潜在解决方案。

第三条调解安排:根据调查结果和申请人的意愿,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是否召集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安排调解时间和地点。

第四条调解程序:调解员根据调解原则,通过协商、解释法律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五条调解结果确认:当事人经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对调解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调解书。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记录、考核制度范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具体要求,制定以下记录、考核制度:第一条记录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设立档案,对每起调解案件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村级调解室工作制度

村级调解室工作制度

村级调解室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村级调解室的建设,规范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调解室设置村级调解室设在村办公楼内,面积适当,设置办公桌椅、档案柜、调解记录用品等办公设施,确保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条调解室人员组成村级调解室设调解员若干名,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法律工作者等组成。

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纠纷。

第四条调解室工作原则(一)自愿原则:调解工作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不得强迫。

(二)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保持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合法原则:调解工作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四)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迅速进行,尽量减少纠纷对当事人的影响。

第五条调解室工作内容(一)调解村民之间的各类纠纷,包括土地承包、邻里关系、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

(二)参与村内重大决策的制定,为村委提供法律意见。

(三)开展法律宣传,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处理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事务。

第六条调解室工作程序(一)受理纠纷:调解室收到纠纷投诉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并核实纠纷情况。

(二)调解安排:调解员应尽快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约定调解时间。

(三)调解过程: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依法、依情、依理进行调解。

(四)调解达成:调解成功后,调解员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调解结束: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调解室应将调解资料归档,并进行回访,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

第七条调解室工作制度(一)调解室工作日志制度:调解员应做好工作日志,记录调解工作的情况、纠纷处理过程和结果。

(二)调解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调解员进行法律、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提高调解员素质。

(三)调解室例会制度:定期召开调解室例会,研究调解工作中的问题,分享调解经验。

(四)调解室保密制度:调解工作涉及的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调解员应严格保密。

村居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

村居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

村(居)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一、工作目的为了解决村(居)民之间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法依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每一位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职责1认真履行人民调解职责,依法依规代表和协调当事人处理纠纷;2.工作人员应以"调解"为中心,协调各方达胡口解协议,维护公平公正;3.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养,以法律为依据进行调解工作;4.处理村(居)民之间的民事纠纷及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纠纷,并按照相关程序处理;5.维护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并严格遵守秘密保护制度;6.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的联系,发挥社会资源的协调作用,提高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三、工作流程1.接收纠纷调解申请:村(居)民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向调解机构提交调解申请。

2.受理申请并分派工作人员:调解机构对接收到的调解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工作人员的专业背景和具体情况分派工作人员。

3.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约定调解时间、地点等事项。

4.进行调解工作:调解工作人员在调解现场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工作。

5.达成调解协议: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工作人员将调解协议书装订成册,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6.书面确认:调解协议签字确认后,调解工作人员将调解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归档,并及时向当事人发放调解协议书和调解通知书。

四、注意事项1.调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独立、中立、公正。

2.调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调解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好秘窗保护工作。

3.调解工作人员应当注重服务精神,关注村(居)民的需求,做到及时快捷地解决问题。

4.调解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的联系,充分发挥社会资源的协调作用。

5.调解机构应当着力提高自身工作水平,开展培训和交流,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社区调解工作制度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社区调解工作制度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社区调解工作制度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社区调解工作制度一、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

二、排查制度坚持执行每半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分流制度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

对中心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移送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调处服务中心对所有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1、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2、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会同党政办、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农经站会同国土资源所、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国土资源所、司法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5、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城镇建设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6、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和管理等矛盾纠纷,由经济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7、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处。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3篇)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3篇)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级纠纷化解工作,促进村民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村调解委员会是村级纠纷化解机构,负责处理村级纠纷及其他与村民利益相关的事务。

第三条村调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村干部及相关专家组成,主任由村委会主任担任。

第四条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简便、及时地处理纠纷,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第五条村调解委员会应当保密当事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处理纠纷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由村委会根据需要确定。

第七条村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和安排。

第八条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项调解组,负责处理特定类型的纠纷。

第九条村调解委员会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纠纷的调解。

第十条村调解委员会与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等组织有密切联系,互相支持、协作。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一条村调解委员会接到纠纷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调解。

第十二条调解应当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第十三条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尽量促使当事人达成互利互惠的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若调解不成功,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记录调解过程及结果,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权责及执法监督第十六条村调解委员会依法行使调解权力,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七条村调解委员会有权决定调解方案,但调解方案必须得到当事人的充分认可。

第十八条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纠纷,不得拖延和推诿。

第十九条村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条村委会、人民调解员、村民代表大会和其他组织对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县乡镇审核后方可实施。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一、概述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是指由人民群众在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内选举产生的专门从事调解工作的机构。

调委会是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二、调委会的主要职责1.接受委托,进行矛盾纠纷调解。

2.组织调解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3.监督和指导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4.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5.受理简单刑事案件调解委托,协助有关单位组织调解。

6.处理其他社区事务。

三、调解员的接受和培训调委会的调解员由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选举产生,调委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调解员的实际情况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其调解技能和法律水平。

四、调解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保障调解人员权益。

调解员应当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给予他们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守住调解的公正性。

调解员应当把握好事实依据和适用法律,遵守职业道德,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加强调解保密工作。

调解员应当认真履行保密职责,对处理的矛盾纠纷及人员信息做出保密处理。

五、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调委会主要由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组成,他们负责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并指导和监督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委员会主席是委员会的主要领导人。

六、调解委员会的经费来源调解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基层政府的财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有关机构和个人的捐赠。

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妥善使用经费。

七、调解委员会的改革与完善为了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调委会需要逐步拓展工作领域,扩大调解范围,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八、结语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离不开调委会这一基层机构的不断完善和拓展。

不仅需要加强规范性管理,还需要通过不断创新,使调委会更好地履行其职能,为社会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村民事调解工作制度

村民事调解工作制度

村民事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村民事调解工作制度是为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促进村民团结,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村民事调解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意愿,充分发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作用。

第三条村民事调解工作制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设立调解委员会,负责村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调解组织第四条村民委员会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委员可以从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调解能力的村民中产生。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村民间的纠纷调解工作,及时处理村民间的各类纠纷。

三、调解员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聘请一批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熟悉村民事务、有威望的村民担任调解员。

调解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调解能力。

第七条调解员负责具体执行调解工作,协助调解委员会主任处理村民间的纠纷。

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应当保持公正、中立的态度,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意愿。

四、调解工作程序第八条村民间的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二)请求村民委员会调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村民向村民委员会请求调解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调解申请。

调解申请应当载明纠纷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请求。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应当在了解纠纷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引导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一条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也可以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第十二条调解员应当根据村民间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促进纠纷的解决。

第十三条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村民民事调解工作制度

村民民事调解工作制度

村民民事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村民民事调解工作,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民自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民事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调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通过调解解决村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和谐。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设立民事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村民民事调解工作。

民事调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族长、妇女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主任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四条村民民事调解工作范围包括:(一)婚姻家庭纠纷;(二)相邻关系纠纷;(三)土地、山林、水面、草原等资源权属纠纷;(四)损害赔偿纠纷;(五)生产经营纠纷;(六)其他民事纠纷。

第五条村民民事调解工作程序:(一)受理调解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民事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民事调解委员会成员主动进行调解。

(二)调解前调查。

民事调解委员会应当对纠纷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事实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三)进行调解。

民事调解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平公正,自愿合法。

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协议内容。

(五)协议的履行。

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

民事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村民民事调解工作制度:(一)民事调解委员会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民事调解工作中的问题,协调处理重大民事纠纷。

(二)民事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提高民事调解工作水平。

(三)民事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档案,妥善保管调解协议和相关材料。

(四)民事调解委员会应当保守调解工作中的秘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任务一、调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司法所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一、调解“四前”制度∶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二、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人民调解工作政策规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意识和责任感。

调解委员会坚持每月至少组织人民调解员集中学习一次。

三、例会制度∶调解委员会要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情况汇报,分析调解工作形势,研究部署下一月人民调解工作任务。

四、重大复杂矛盾纠纷研判制度∶调解委员会要对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及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对策措施,作出工作部署。

五、统计、报告制度∶建立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统计报表和人民调解工作月报表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将调处的矛盾纠纷及时录入河南司法行政基层管理信息平台。

遇到重大民情社情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

六、岗位责任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结合实际,根据矛盾纠纷的内容、发生地和当事人所在地的情况,结合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进行分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人民调解员职责任务一、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实现矛盾纠纷排查日常化。

重大矛盾纠纷线索隐患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二、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对适合调解的矛盾纠纷做到应调尽调,调解成功的,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三、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及辖区矛盾纠纷的类型、特点,开展有针对性地法治宣传教育。

四、及时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信息录入司法行政基层管理信息平台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服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管理,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和方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公正和公正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基层组织和机构的人民调解工作。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是解决纠纷和争议的一种去法院化、简易化的途径,具有自愿、公正、快捷、便利、费用低廉的特点。

第四条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积极协助、促进和谐、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

第五条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发挥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的作用,形成多元化的解决纠纷机制。

第六条人民调解工作应当贯彻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第七条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公开、信息公开和案件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评估和监督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章人民调解机构第九条人民调解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设立,具备一定的人员和物质条件,具有一定的管理和服务能力,能够独立、公正、高效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第十条人民调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三章人民调解人员第十三条人民调解人员应当具备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第十四条人民调解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十五条人民调解人员应当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主动开展调解活动,维护人民调解工作的公正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第十七条人民调解人员应当维护自身的权益和利益,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不得从事违法、不正当的活动。

第四章人民调解程序第十八条人民调解程序包括接待和登记、调查核实、调解协议、审核和公证等环节。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人民调解是指当事人、社区组织、机关单位在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通过调解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方式。

人民调解是一种依法进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它具有快捷、廉价、灵活等优点,因此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运用。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六个环节:(一)调解申请调解申请可以是当事人自愿提出的,也可以是相关部门或单位推荐的。

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可以书面、口头或者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提出。

(二)申请受理人民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登记、归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调解机构受理的时间、地点和调解程序,告知申请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三)调解工作调解工作主要包括分析争议矛盾的事实、采集证据以及证人证言等,同时还需要邀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当地风土人情且具有一定社会声誉的人士担任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并保障调解全程的公正、公平。

(四)达成协议当事人经过共同协商、自愿达成共识,达成协议,可以用文字、视频等方式形成协议书并签字盖章。

(五)确认协议调解员应当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进行确认,并告知双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应当要求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以确认协议的有效性。

(六)监督执行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协议。

人民法院会以调解协议为依据,对态度消极的一方进行责令履行。

人民调解工作机构主要以基层为主,具体包括街道(乡)、社区、村(居)等。

街道(乡)、社区、村(居)的许多机构和人员都可以担任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岗位,例如街道调解委员会、社区调解委员会、村民调解委员会等。

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关键岗位,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平和良好的社会形象,有服务意识,善于沟通,能够平稳处理矛盾纠纷。

2、有相关专业知识,有执法等工作经验者优先。

3、经过调解培训并考试合格。

人民调解工作机构的运作需要按照制度程序进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工作提出指导和督导,并对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各项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组织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组成,设置办公室、人民调解员队伍等,以确保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2. 调解员选聘: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通过公开招聘、自荐、推荐等方法选聘具备调解能力和道德素质的人员,形成多层次、多领域的调解员队伍。

3. 调解员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包括法律知识、调解技巧、情绪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4. 调解案件登记与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统一的案件登记系统,对接受的调解案件进行登记和管理,确保案件信息的完整、准确和保密。

5. 调解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工作,包括接受申请、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等环节,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公平和权威性。

6. 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和监督,确保协议的履行和效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7. 风险防范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对可能引发纠纷的领域、行业进行预防和干预,减少纠纷的发生和扩大。

8. 绩效评价和奖励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通过奖励激励机制,提高调解员队伍的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以上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

为了更好地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制度。

下面将从组织机构、工作程序、人员素质和权益保障四个方面介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各项制度。

一、组织机构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主席、副主席、委员和秘书等成员。

主席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负责组织和指导工作。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分管具体事务。

委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成员,担负调解工作。

村级调解室规章制度模板

村级调解室规章制度模板

村级调解室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村民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村民间矛盾纠纷的和谐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组织法》和《村民自治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村级调解室是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调解机构,是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对村内发生的民事纠纷、邻里纠纷等进行调解。

第三条村级调解室的任务是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调解权利,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村级调解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章的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村级调解室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协商、公平公正、权责分明、诚实守信。

第二章村级调解室组织第六条村级调解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调解员若干名。

主任由村委会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村级调解室设立调解室办公室,配备办公用具和资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村级调解室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成立专门的调解小组,对特定类型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条村级调解室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规程,明确工作流程,规范调解行为,确保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条村级调解室应当定期进行调解员的技能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一条村级调解室接到调解请求后,应当及时联系当事人,了解纠纷情况,制定调解方案。

第十二条村级调解室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自愿原则,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三条村级调解室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调解过程和结果。

第十四条调解结果应当经当事人确认并签字同意,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调解效果第十五条村级调解室成功调解一起纠纷,应当及时向所在村委会和上级组织报告,做好案件记录和资料保存工作。

第十六条村级调解室调解的纠纷应当始终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七条村级调解室应当加强对已调解案件的跟踪检查工作,确保调解效果的持久性。

第五章责任和监督第十八条村级调解室的主任负责本调解室的日常工作,对调解效果负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制度(村)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制度(村)

调委会职责1.做好辖区社会矛盾的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调处社会矛盾,促进邻里团结,维护辖区稳定。

2.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减少纠纷发生。

3.妥善调处社会矛盾,防止纠纷激化,防止发生民转刑案件。

4.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5.及时向村和有关单位反映社会矛盾和调解工作情况,依靠群众和各级组织共同做好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

6.指导网格开展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

7.做好社会矛盾调处工作的登记录入、统计上报。

8.做好档案整理,分类归档,方便查阅。

调委会主任、副主任职责主任负责村社会矛盾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在主任领导下,协助主任抓好具体工作。

1.做好辖区矛盾和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调处民间纠纷,促进邻里团结,维护辖区稳定。

2.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减少纠纷发生。

3.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调处矛盾纠纷,防止纠纷激化,防止发生民转刑案件。

4.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5.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依靠群众和各级组织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创造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6.做好民间纠纷调处工作的登记、统计上报。

调解员工作职责1.调解员在调委会的领导下,具体从事调解工作;2.调解员服从调委会的领导和工作安排;3.主动向调委会汇报工作,反映纠纷情况;4.在调解社会矛盾过程中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遵法守法、依法办事。

5.积极参加调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调委会专职工作人员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社会矛盾调处化解的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组织落实调委会工作安排部署。

2.实施调委会工作计划,负责对各网格(社)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检查各网格(社)开展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

村(居)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

村(居)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

村(居)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1)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2)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向村、支两委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情况;(3)依法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各类热点、难点问题;(4)协调解决跨组、庭、院之间的矛盾纠纷;(5)指导组调解信息员开展工作;(6)完成村、支两委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村级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一)纠纷排查实行“一周一排查”;(二)排查的内容要详细、具体;(三)对排查出的纠纷实行分类、汇总,并及时作好汇报及分级分流工作;(四)对排查调解的纠纷实行调处、化解、销号登记,并做好跟踪回访。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以及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分流、指派,行政机关移交和诉中委托调解的纠纷。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下列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未委托、移交或者已解决的。

人民调解受理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二)有具体的调解要求;(三)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和依据;(四)申请调解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五)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分流、指派和其他部门移交、委托调处的纠纷应予受理。

人民调解流程当事人申请→审查是否符合受理范围→纠纷受理登记→调查→调解→制作协议书→协议履行→回访→上报。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权利及义务一、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三)向村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一、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二、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三、对本辖区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六、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八、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公章,生效后,统一保管。

九、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一、负责调委会全面工作,组织调委会委员及调解员、调解小组组长学习政治、业务知识,提高其业务素质。

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带领调委会工作人员牢记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两个文明建设,遵纪守法,廉政勤政。

三、组织制定调委会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落实,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之处,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加强信息反馈。

四、组织对本调委会调处的矛盾纠纷案件情况的讨论,制定实施方案,妥善解决好民间纠纷。

五、建立、健全本调委会各项工作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制度管人。

六、带领本调委会工作人员积极完成街道、(乡、管委会)调委会下达的年度目标管理任务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人民调解员职责1、负责受理调解辖区内民间纠纷。

2、负责对辖区内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掌握了解社情动态,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处置意见。

3、及时向上级汇报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的纠纷发展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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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1)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2)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向村、支两委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情况;
(3)依法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各类热点、难点问题;
(4)协调解决跨组、庭、院之间的矛盾纠纷;
(5)指导组调解信息员开展工作;
(6)完成村、支两委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村级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纠纷排查实行“一周一排查”;
(二)排查的内容要详细、具体;
(三)对排查出的纠纷实行分类、汇总,并及时作好汇报及分级分流工作;
(四)对排查调解的纠纷实行调处、化解、销号登记,并做好跟踪回访。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以及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分流、指派,行政机关移交和诉中委托调解的纠纷。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下列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
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未委托、移交或者已解决的。

人民调解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二)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三)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和依据;
(四)申请调解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
(五)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分流、指派和其他部门移交、委托调处的纠纷应予受理。

人民调解流程
当事人申请→审查是否符合受理范围→纠纷受理登记→调查→调解→制作协议书→协议履行→回访→上报。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一、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登记制度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2、发生纠纷的情况。

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址、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3、纠纷的调解过程。

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法、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
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4、调解结果。

调解结果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

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

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5、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回访制度
1、定期回访。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处的复杂纠纷,如涉及多方当事人、有激化或反复可能、时间跨度大的纠纷要指派专人及时进行回访,并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定期回访,以巩固调解成果。

2、针对性回访。

对履行调解协议的关键人,有可能反悔的人以及有利于履行协议的调停、斡旋的人要进行回访。

3、回访的内容。

主要了解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特别是易反悔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反响;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等;回访工作必须形成记录。

4、分析研究,制定对策。

对有各种隐患、纠纷动向、激化苗头的,要采取措施,重大纠纷险情要及时上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予以纠正和改进。

矛盾纠纷听证评议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

(三)坚持事前告知,保障矛盾纠纷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回避权的原则。

(四)坚持“宜疏不宜堵”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一)经3次以上调解未果的矛盾纠纷;
(二)情况复杂,处理有争议的矛盾纠纷;
(三)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四)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的矛盾纠纷;
三、工作程序。

(一)评议的提起。

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委员会认为需要采取群众评议方式的。

(二)评议的准备。

在群众中选择一些德高望重、办事公道,有一定政策法律水平的居民、老党员、老干部作为评议员,且人数为奇数。

在进行评议的3日前向评议的方式、时间、地点、评议事项及评议员姓名、人数,以适当方式告知矛盾纠纷当事人。

(三)组织评议。

采取集中方式进行评议,评议时,向评议员分发评议表,评议员填交评议表后,由评议主持人在村民代表监督下汇总评议意见,评议活动即告结束
遇到矛盾纠纷怎么办
当您发生矛盾纠纷时,首先向村级人民调解委员申请调解,在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当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时,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遇到山林、土地、水利等行业纠纷时、应先向林业、国土、水利等行业部门申请调解。

当各级、各行业调解委员会也解决不了时,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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