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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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为人民群众提供调解服务的基层组织,以调解处理诉讼外的矛盾纠纷为工作主要内容。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成员应熟悉法律、熟悉社情民意,廉洁奉公,积极工作,维护社区稳定和谐。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为委员会制。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代表、专业人员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成员具有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二)热心公益事业,关心社区群众利益;
(三)具有一定的调解技巧和知识背景;
(四)具备较高的社会公信力。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由委员会成员从
中推举产生。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成立工作导则小组,由调解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调解工作的协调、组织和监督。第三章职能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社区情况,做好调解沟通工作,推进各类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法律意识和调解意识;(三)备案登记、派遣调解人员,承接社区居民的调解申请;(四)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谈判,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五)建立长效调解机制,确保纠纷及时、协调、公正地解决;(六)定期分析研判社区纠纷情况,提出调解建议;
(七)开展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八)协助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开展综合治安工作。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社区调解工作,做好以下
工作:
(一)及时了解和收集社区的矛盾纠纷信息;
(二)主动联系当事人,劝导当事人接受调解;
(三)具体调解工作的程序和方式;
(四)贯彻执行调解协议,监督协议履行情况;
(五)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四章权力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有权对社区居民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
达成和解协议。
第十二条调解委员会主导和组织调解工作,对调解结果具有
约束力。
第十三条调解委员会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调解工
作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调解委员会有权根据需要开展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第五章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后,调解委
员会应及时受理,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解工作:
(一)调解委员会对受理的纠纷进行初步研判,决定是否受理;(二)确认受理后,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员通过沟通协调,推动当事人和解;
(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由调解委员会予以确认;(五)调解委员会对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如无法和解,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当事人终止调解,根据需要将纠纷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当事人应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配合调解委员会进
行调解工作。
第六章协调
第十七条调解委员会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十八条调解委员会应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对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保密。
第十九条调解委员会应协调纠纷双方,推动双方实现和解。
第二十条调解委员会应加强与社区其他组织的协作,共同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第七章监督
第二十一条整个调解过程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调解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十二条调解委员会应建立调解案件记录档案,做好调解工作的资料保存和信息整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调解委员会应对调解结果进行监督,确保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调解委员会应定期对调解工作进行评估,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第八章处理纠纷
第二十五条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处理社区居民的调解申请,提
供满意的调解服务。
第二十六条调解委员会应根据需要建立长效调解机制,快速
高效地解决矛盾纠纷。
第二十七条调解委员会应积极推动社区纠纷的多元化解手段,提供多样化的调解渠道。
第九章规章
第二十八条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对工作表
现突出的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调解委员会应开展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能力和
素质。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所有。
第三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所述即为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的范本,旨在明确定义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职责、权力、工作流程等方
面的内容,以便更好地引导和规范调解工作的开展。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具体条款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