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中医药扶持政策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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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中医药扶持政策摘要

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摘自国发〔2009〕22号)

一、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基本原则

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中医与西医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一)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办法。完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二)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要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

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按照中西药并重原则,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品种,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要充分考虑中药特点,鼓励使用中药。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摘自渝府发[2010]124号)

一、发展目标

到2015年,建立与“健康重庆”相适应的功能完善、特色明显、方便有效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初步建成居西部地区前列的中医药临床、教育和科研中心,建立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促进中医药服务的政策体系和运行机制,使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总体水平达到西部地区前列和全国中等水平。

二、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

(一)支持中药制剂的研究与利用

鼓励将传统名方和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中药制剂,简化中药制剂审批过程。支持医疗机构委托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加工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中药制剂在全市医疗机构中调剂使用。

(二)完善中医药投入倾斜政策

全市各级财政要逐年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力度,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补助政策。完善《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助暂行办法》,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各区县(自治县)要设立发展中医药专项资金,积极推进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

(三)优化中医药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扩大中医药报销范围,在现有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目录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医特色诊疗项目、中药品种、中药免煎颗粒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鼓励患者就诊中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和门诊慢病治疗起付标准降低一个档次,报销比例适当提高。

(四)多策并举发展中医药

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有利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价格政策,结合我市医疗保障水平,在制定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公立中医药机构基本建设和其他重点项目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人力社保部门要支持中医药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部门要加大对中医药科技工作支持力度,扶持中医药科技发展。

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摘自开县府发[2011]34号)

一、发展目标

到2015年,建立与“健康开县”相适应的功能完善、特色明显、方便有效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实现中医医疗、中医预防和中医健康“三位一体”,形成有利于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促进中医药服务的政策体系和运行机制,巩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县建设成果,使我县中医药事业总体水平进入全市前列。

二、创造中医药发展的良好条件

(一)完善中医药投入倾斜政策。财政部门要逐年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力度,落实对中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补助政策。县财政设立发展中医药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医机构的房屋设施、重点学科和专科建设、人才培养、中医科研等工作。

(二)多策并举发展中医药。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中医药机构的基本建设和其他重点项目予以优先安排,适当调整中医专家门诊和传统中医诊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价值;人力社保部门要在中医药人员的职称晋升、岗位设置、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

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服务项目目录时对中医药予以政策倾斜,提高中医药及其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其他涉及中医药工作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主动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县医保局已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涉我院中医药诊疗项目提高了10%的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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