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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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30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
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棚改办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市城中村改造办关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土地确权操作程序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市城中村改造办关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土地确权操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1•【字号】市政办发[2008]185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市城中村改造办关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土地确权操作程序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18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制定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土地确权操作程序》已经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4届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土地确权操作程序(市国土局、市城中村改造办二○○八年九月八日)为了规范城中村改造中土地确权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特制定如下操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在国务院批准的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建成区的城中村,经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村委会转为居委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转为股份公司后,均可以申请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二、操作程序(一)申请改造后的股份公司申请土地确权,应提交下列材料:1.土地确权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对该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
4.区政府关于完成无形改造工作的文件。
5.公安机关关于完成农转居工作的确认文件。
6.股东(或居民)大会关于同意办理土地确权和申请用地的决议。
7.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8.规划定点图及勘测成果表。
9.超过城中村改造用地标准的,附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签订的剩余土地收购储备协议。
10.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1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1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讨论稿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农民转为居民,撤觥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改制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和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范对原有建筑形态进行改建、翻建的行为;第三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西安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场运作、改制先行、改建跟进、尊重民意、利民益民”的原则实施;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接受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集中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接受委托部门的监督;市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可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执法职能;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综合治理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在所在地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照城中村改造目录逐步实施;二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二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城中村改造目录由市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城中村改造,每个改造村只能有一个实施主体,可以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土地统征储备机构,各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经济实体,社会投资商;第九条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由以下部分构成:一城中村土地出让金、储备土地的增值收益金扣除应提取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利建设基金、农业开发基金后的余留部分;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同级税收留成部分;三城中村改造中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按照西安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方案制定第十条城中村改造应编制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一经批准即列入改造计划;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应包含:村庄现状资料,清产核资、集体经济改制、资产分配、旧村拆迁安置方案、控制性详规及建设方案等;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改造;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须经村民或户代表大会通过形成决议后,由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初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实施改造过程中,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确需变更的,应报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审定;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如建设方案有较大调整,拆迁安置方案有较大变化等,应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三章改制第十三条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村民农业户口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转变为城市居民户口换发户口簿的工本费,由各区财政负担,其他费用免收;第十四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结果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研究确认并公示;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尖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第十五条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产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备案;改制后组建的经济组织,承担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负责原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撤销村民委员会,建立居民委员会;新建立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现行的规定和标准执行;第十七条完成撤村建居的城中村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按城市管理体制和标准执行;第四章土地利用第十八条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城中村改造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九条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居住、生活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在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前,城中村居住、生活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可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居住、生活后的剩余土地可发展生产开发建设;涉及旅游、娱乐、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第二十条城中村改造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储备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工作;土地资源紧缺的城中村可以实行货币或异地安置;进行异地安置的土地可按等价置换方式进行,也可在城中村改造土地储备中给予解决;第二十一条除城市规范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市级以上含市级重大公益建设项目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外,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的城中村现有集体所有土地,不再审批与城中村改造无关的项目;第二十二条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1987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办理;1987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发2004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土地法颁布实施后,各区在土地改革尝试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应当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二十四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五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主要街区、风景名胜周边的城中村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通过公开竞标方式征集,并组织公开展示征求市民意见;第二十六条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第二十七条除城市绿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外,城中村改造安置村民生产、生活用地指标原则上人均不高于65平方米;第二十八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建设用地的,应当持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选址意见书等文件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第二十九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新建种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持建设用地证件、土地证件及建设项目有关文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经审查合格,交纳城建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安置村民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动工建设;第三十一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出售前,应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得预售;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应当纳入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和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第六章拆迁安置第三十二条各改造村应当结合本村的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第三十三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运迁前需要进行房屋估价的,估价单位应具有一级房地产估价资质;第三十四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实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中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应当与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银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未经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同意,该银行不得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第三十五条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以城中村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依据;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不予补偿;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前,城中村已建成房屋二层不含二层以上部分的面积按残值即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涉及商业用房的,以土地原始批准用途为准,凡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按住宅用房处理;第三十六条利用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或全体成员集资自行改造的,可自行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过渡补助标准;引进投资商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其补偿安置方案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安置及过渡补助标准;第三十七条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二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得,依据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户型安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不少于65平方米;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地价和建设配套费与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二原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不低于65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相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在价结算;第三十九条原户口在城中村的现役义务军人、在校学生、服刑人员和户口尚未迁出的出嫁女在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应当与被拆迁村民享受同等待遇;第四十条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的标准应不低于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安排被拆迁人在外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相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三倍支付过渡补助费;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应当与被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度期限;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第四十二条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依据本村村民安置补偿方案及本办法,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决;第七章罚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中村改造中,弄虚作假,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的,由有关部门责令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进行城中村改造,擅自改变改造工作方案,进行与城中村改造无关建设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第四十五条城中村改造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相应的土地、建设、规划、财税、城市拆迁等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外的其他区县城中村改造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4日发布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3月5日下发的关于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05]155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04
【实施日期】2005.07.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55号2005年7月4日)
近期,我市接连发生几起开发商因征地拆迁补偿问题殴打村民,致使多人受伤的恶性事件,从而引发群众不断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也暴露出我们工作上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
各级城中村改造管理部门对此要举一反三,堵塞工作漏洞,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工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迅速平稳地向前推进。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街办一级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做好监管工作
凡有城中村改造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均必须尽快组建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做好政策宣传、矛盾调解和处理工作,并对改造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改造工作健康、顺利、有序进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堡子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堡子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市政告字[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堡子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告字〔2009〕39号)中堡子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是我市2009年城中村改造重点项目。
该项目的实施对于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缓解交通拥堵,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项目拆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中堡子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范围为:(一)东至汉城南路,西至龙钢集团东墙,南至昆明路,北至红光路;(二)中堡子村村域集体土地。
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和测量成果表为准。
二、中堡子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工作由莲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住宅户、商业户要妥善安置,具体实施以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为准。
三、改造范围内的单位和住宅户、商业户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安置协议,搬离拆迁现场。
四、在拆迁改造过程中,暂停办理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手续并停止新建、改建、扩建行为;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五、拆迁工作要坚持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公正拆迁。
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拆迁法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及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市市政、建设、规划、国土、工商、城中村改造等部门和莲湖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中堡子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
七、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城市建设。
对扰乱拆迁正常秩序,煽动群众闹事,打骂拆迁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土地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土地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市政发[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土地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9〕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搞好我市土地储备工作,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有效保护城市后备土地资源,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市政发〔2007〕129号)规定,现就城中村改造中土地储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安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西安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为我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储备的主体,负责城中村改造土地储备的资金筹集和土地征收储备等相关工作。
二、为确保将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之外的土地全部纳入储备,凡列入我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和浐灞生态区除外),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吸收土地储备主体参与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和土地储备方案,协调土地储备主体与城中村改造主体签订土地储备框架协议后,下发城中村改造批准文件;由市规划局负责同步办理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和储备土地的规划定点手续,直接为储备土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完成控制性规划编制审批手续;由市国土局负责同步办理城中村改造用地和储备土地的征收报批手续。
三、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原则上按照土地级别确定用地面积,一、二级土地为人均65平方米,二级以下土地级别每下降一级,人均用地面积增加3平方米;为节约用地,综合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3;综合用地要合理选址,综合用地原则上按不低于25%的比例分摊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面积。
四、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减少基础设施征地环节,理顺投资收益体制,凡基础设施用地占用储备土地的面积超过本幅储备土地面积10%的部分,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应向土地储备主体支付该部分储备土地的储备成本。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告字[2011]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告字[201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1b0b87e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cf.png)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告字〔2011〕9号)南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是我市2011年城中村改造重点项目。
该项目的实施对于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缓解交通拥堵,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项目拆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南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范围:东至东姜村,西至杜城村,南至欧亚学院,北至双桥头村。
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和测量成果表为准。
二、南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工作由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
对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住宅户、商业户要妥善安置,具体实施以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为准。
三、改造范围内的单位和住宅户、商业户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安置协议,搬离拆迁现场。
四、拆迁工作要坚持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公正拆迁。
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拆迁法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及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市市政、建设、规划、国土、工商、城中村改造等部门和雁塔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南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
六、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城市建设。
对扰乱拆迁正常秩序,煽动群众闹事,打骂拆迁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拆迁改造中,暂停办理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手续并停止新建、改建、扩建行为;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丰禾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告字[2010]1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丰禾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告字[2010]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2e68174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ec.png)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丰禾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丰禾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告字〔2010〕18号)丰禾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是我市2010年城中村改造重点项目。
该项目的实施对于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缓解交通拥堵,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项目拆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丰禾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范围为:东至星火路,西至西瑞集团西围墙,南至陇海线,北至丰禾路。
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和测量成果表为准。
二、丰禾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工作由市大兴路地区城市综合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由莲湖区政府组织实施。
对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住宅户、商业户要妥善安置,具体实施以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为准。
三、改造范围内的单位和住宅户、商业户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安置协议,搬离拆迁现场。
四、在拆迁改造过程中,暂停办理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手续并停止新建、改建、扩建行为;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五、拆迁工作要坚持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公正拆迁。
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拆迁法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及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市市政、建设、规划、国土、工商、城中村改造等部门和莲湖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丰禾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
七、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城市建设。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市政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0〕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改造工作步伐,确保被拆迁群众按时回迁。
根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和《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回迁安置工作问题(一)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原则,各区城改办为安置房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各项工作。
(二)各区城改办应制定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方案。
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方案应依照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并符合经批准的该项目拆迁实施方案以及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上报市城改办备案。
二、关于安置房建设问题(三)根据我市城中村改造实际情况,在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城改办质安站)成立前,质监机构未介入但已开工建设的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工程,在符合改造方案、规划、消防等要求,并进行了强制性检测质量合格后,由市城改办指导,各区城改办及项目改造主体等相关单位对安置房建设工程可先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待相关手续齐备后,在市城改办质安站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对于市建委质安站已介入监督的改造项目建设工程,由市建委质安站完成后续监督工作,待手续齐备后,在市建委质安站办理备案手续。
市城改办质安站成立后,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城改办质安站办理相关手续。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后,由市城改办以项目为单位给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函委托进行房屋测量并出具测量成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8•【字号】市政发[2008]77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规范本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维护棚户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沿革形成的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不成套、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分为市管项目和区管项目。
市管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统一筹资、统一组织实施。
区管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区人民政府自行筹资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是本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计划管理、改造方案审核、预决算及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是本市棚户区改造市管项目的法人,负责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申报、改造项目实施委托以及改造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区管项目的法人及实施单位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后报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改造项目管理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全市城建投资计划,实行专项计划管理制度。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市政发[2010]6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市政发[2010]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b383449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a8.png)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市政发〔2010〕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在《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7〕157号)的基础上,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问题城中村(包括已撤村建社区,但还未完成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是城中村改造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村民(农转居民)的根本利益,市、区农业或农工部门应切实组织实施好改制工作;市工商部门应本着从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解决城中村问题,使城中村改造顺利实施的原则,研究制定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公司注册办法和程序,确保改制后公司注册顺利进行;加强改制公司管理工作,确保改制公司依法有序管理和经营,促进公司发展。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注册公司可遵循以下原则进行:(一)改造村的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经村民会议(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所在区农业或农工部门依法审批(个别区部分改造村由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可由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后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根据我市城中村改造实际,各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注册为有限公司。
对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人数的,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可以选举股东代表代表全体村民进行注册,其他村民通过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利。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c3a904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e8.png)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七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公告

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公告为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顺利进行,依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现将截至2009年6月底前取得《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的项目名单予以公布(第一批)。
凡未取得《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的,不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得实施改造。
凡取得《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规划、拆迁、土地、施工、预售等相关手续。
请广大市民监督和关心支持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确保城中村改造规范、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取得《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的项目名单(第一批)(共83个)新城区(5):八府庄、含元殿村、胡家庙一村、胡家庙二村、北张家庄碑林区(17):李家村、西何家村、仁义村、黄雁东村、星火村、东何家村、北沙坡、刘家庄、皇甫庄、南沙坡村、仁厚庄、南郭村、南关村(振兴路地区)、草场坡村、永宁村、祭台村、边家村莲湖区(12):大马路村、五一村、任家口村、马军寨村、新桃园村、北火巷村、东桃园村、李家庄村、陈家寨村、郭家口村、白家口村、大土门村雁塔区(14):长延堡、东三爻村、西三爻村、西三爻堡、辛家坡村、鱼化寨、东姜村、延北村、齐王村、西姜村、春临村、郝家村、双桥头村、北寨子村未央区(15):张家堡、刘南堡、刘北堡、红光村、文家村、孙家湾、炕底寨、三家庄村、范南村、红旗村、辛家庙村、泘沱村、杨家庄村、十里铺、吕小寨村灞桥区(6):枣园刘村、尉家坡村、穆将王村、董家门村、草北村、新市村经开区(13):南李村、北康村、杨家村、北李村、董家村、王前村、贾村、南党村、三九村、盐东村、池东村、翁家庄村、刘家村曲江新区(1):新小寨。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7]15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7]1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2a6ca1a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16.png)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7〕157号2007年11月27日)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加快工作步伐。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和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以内列入改造实施计划的城中村和已批准改造工作方案的城中村,应按照“改制先行,改建跟进”的原则,实施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
二、无形改造中涉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工作,由市、区政府共同负责;涉及农业户口人员一次性转为城市居民户口(以下简称“农转居”)、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经济体制改革、撤销村委员会,、建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撤村建社区”)的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涉及四个开发区的无形改造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发区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三、对已经完成农转居工作的城中村,不再安排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快撤村建社区工作。
四、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全市城中村无形改造的指导协调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城中村“农转居”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城中村清产核资、股份制改造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城中村撤村建社区工作、“农转居”人员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农转居”人员子女服役期间和复员退伍后优抚安置政策的落实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农转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农转居”人员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国家“两免一补”政策的落实工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农转居”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月1日起,分步骤、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主要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
二、自2019年6月1日起,在本市建成区内(以西安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为中心,向南扩展至南横线、堰渡路、三星快速干道连线以北,西汉高速以东、西柞高速以西围合区域;向北扩展至西咸北环线以南、包茂高速以东、西禹高速以西围合区域;阎良区、临潼区、蓝田县、鄠邑区、周至县结合辖区实际自行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自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应使用已申报登记的机械,且在机械进场前将机械的环保标识码和数量等信息录入西安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系统(http:// 132.232.197.23:82/)。
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八、西咸新区参照执行。
特此通告。
西规〔2019〕005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31号2019年5月17日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在村镇规划管理中的职责,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方家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告字[2009]2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方家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告字[2009]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3480276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3f.png)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方家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方家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告字〔2009〕25号)方家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是我市2009年城中村综合改造重点项目。
该项目的实施对于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缓解交通拥挤,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项目拆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方家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范围为:东至未央路,西至方新住宅小区东围墙,南至时代明丰苑北围墙,北至纬二十九街。
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和测量成果表为准。
二、方家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工作由未央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具体实施以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为准。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房屋及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手续并停止新建、改建、扩建行为;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四、改造范围内的单位和住宅户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安置协议,搬离拆迁现场。
五、拆迁工作要坚持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公正拆迁。
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拆迁法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及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市市政、建设、规划、国土、工商等部门和未央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全力以赴配合做好方家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
七、改造范围内的拆迁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城中村改造和城市建设。
对扰乱拆迁正常秩序,煽动群众闹事,打骂拆迁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西安城中村改造办法拟定(人均安置面积最低65m2)

西安城中村改造办法拟定(人均安置面积最低65m2)一、城中村改造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中村改造实行目录管理。
二环以内的城中村现已全部纳入目录。
二环以外的城中村,由各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村庄名单,经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列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目录,并定期面向社会公布。
未经立项审批的城中村,不得实施城中村改造(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二、村民变居民享受医保等多种优惠城中村改造后,村民农业户口一次性转变为城市居民户口,按照市政府建立的失地农转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可享受就业培训指导、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优惠政策,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指标的,可依法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实行城市计划生育政策。
在转制前,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已领取的第二胎生育指标继续有效。
三、重点区域改建方案市民可公开评选城中村改建时,必须对市政基础设施、文化体育设施、教育设施、交通设施、卫生医疗设施、无障碍设施和园林绿化,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投资,同步建设。
主要街区、风景名胜周边和市民群众特别关注的城中村的改建方案,可以组织公开展示或市民公开评选。
在文物保护范围、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区周边进行城中村改建的,其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必须符合历史文化名城、文物园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旧村拆迁应先建安置楼旧村拆除后,拆迁人必须先建设安置楼,对未建安置楼而建商品房的,由市村改办或拆迁办责令立即停建、限期改正。
限期未改的,责令将商品房安置被拆迁人,价格按拆迁补偿已确定的价格执行。
城中村房屋二层(含二层)以下建筑面积为合法有效拆迁面积。
拆除涉及商业门面房屋的,以房屋建设原始审批为准,凡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五、两层以上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被拆迁人可自主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建设面积等因素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市政发〔202x〕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年六月二十二日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遏制城中村乱搭乱建的行为,规范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确定专职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中村村民建设房屋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审批宅基地及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
第五条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受市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的审批工作。
村民建设房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需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二)经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依照法定程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按照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标准图集。
(四)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边家村黄雁西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边家村黄雁西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2•【字号】市政告字[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边家村黄雁西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告字〔2009〕17号)边家村、黄雁西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是我市2009年城中村改造重点项目,结合我市城市管理提升年活动,决定对该地区实施综合改造。
该项目的实施对于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缓解交通拥挤,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项目拆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边家村、黄雁西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各宗土地具体如下:(一)东至边东街,西至边西街;南至友谊医院,北至大学南路小学、边家村商场。
约74.866亩。
(二)东至职工第三小学、边家村安置楼,西至信合银行家属院;南至西何家村,北至省地震局。
约14.19亩。
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和测量成果表为准。
二、拆迁和安置工作由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对边家村、黄雁西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住宅户要妥善安置,具体实施以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为准。
三、拆迁工作要坚持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公正拆迁。
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拆迁法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及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改造范围内的单位和住宅户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安置协议,搬离拆迁现场。
五、市市政、建设、规划、国土、工商等部门和碑林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做好边家村、黄雁西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对改造范围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抢占土地搭建的所有建筑、违章建筑及占道市场进行坚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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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七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
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
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城中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改造。
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迁入城中村。
第十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决定合并改造。
城中村改制完成后,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是城中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以及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合作成立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
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方案制定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根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以及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方案,由其管委会组织编制,其中涉及改制的内容应当与所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协商一致。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方案、清产核资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第十三条?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区域内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通过后,由管委会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
城中村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改制第十五条?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同步转变的原则。
第十六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七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八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条?新经济组织组建后,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
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第二十二条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照比例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前款规定的政府承担的费用,以城中村土地依法收益中支付。
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城中村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环境卫生由区环卫部门按照城区环卫管理方式和标准管理。
第四章土地利用第二十四条?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应当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应当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执行。
改造综合用地之外该城中村的其他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定储备。
第二十五条?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
除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用地外,其余的改造综合用地,可以变更为经营性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实施改造城中村范围内的少量国有土地,可以根据城中村改造需要,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城中村改造。
第二十七条?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村庄整体拆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体改造,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第五章规划建设第二十八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主要街区、文物景点周边城中村的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也可以公开征集方案。
第二十九条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城中村改造同步进行。
第三十条?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城中村改造所有建设项目免缴工程定额测定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其他用于原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
第六章拆迁安置第三十二条?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
旧村拆除应当在所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监督下实施。
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拆迁安置。
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补偿标准,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应当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动迁之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该监管资金未经市城中村管理办公室同意,银行不得拨付。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实施房屋拆迁,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接受委托单位不得再次转让。
第三十六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动迁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估价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前,城中村已建成房屋二层(不含二层)以上部分的面积按残值(即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数额。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转户前城中村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5平方米,并结合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第三十九条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和楼面地价)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二)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差安置。
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算。
第四十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安排被拆迁人在外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3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城中村改造主体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决。
第四十三条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作为改造主体实施改造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结合本村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过渡补助费标准。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过渡补助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经原村民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