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章保险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保险机构监管
机构。可分为: 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专业保险公司和综合性保险公司; 保险股份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劳 合公司; 商业性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 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
投保人:需求方,又称“要保人” 区别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保险中介人:为了提高保险市场效率,降低 交易成本的专门组织或个人。包括:保险 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及其他 中介人。 1.保险代理人: (1)专业代理人:专业的保险代理公司,业务范围:代
在大多数国家,善意兼并或收购时通常的做法。这些行动 成功与否取决于保险人是否愿意合作、保险人的财务状况、
其他公司的善意程度以及监管机构的威信和强制力
(二)正式的纠正或处罚措施
包括:
要求公司在从事某些交易之前必须获得监管机构的允 许。
限制或停止承包新业务
增加资本 停止从事某些业务
(三)对公司进行整顿
第五条 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 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 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1. 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 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 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 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 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 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 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 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相关性(2)时效性(3)易得性
(4)全面性(5)可靠性(6)可比性
(7)一致性
2、现场检查
2009版《新保险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旧法: 第一百五十条 对违反 本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 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 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 责令予以撤换,处以二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个人保险代 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 格证书。 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 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 保险公 同旧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 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保险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 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 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 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 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 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 险费率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 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 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 务许可证。
旧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 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 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 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 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 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 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 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 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 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 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 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第7章 保险监管习题与答案
第七章保险监管习题与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实行保险监督和管理的根本依据是( B )。
A.行政手段 B.保险法规 C.保险行业协会规定 D.社会道德规范2.保险行业自律组织通常以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同业公会的形式出现,( C )。
A.起着纵向协调的作用 B.具有官方性C.具有非官方性 D.常常作出强制性决定3.现实生活中,保险信用评级结果一般对保险消费者的影响( A )。
A.比较明显 B.几乎没有 C. 依险种而定 D. 负面大于正面4.由政府制定出一系列有关保险经营的基本准则要求保险人共同遵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这种方式是( B )。
A.公示方式 B.准则方式 C.实体方式 D.许可方式5.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 A )。
A.实际偿付能力除以最低偿付能力B.最低偿付能力除以实际偿付能力第一章风险与保险2 C.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D.认可资产除以认可负债6.根据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解散的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B )。
A.要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才能解散B.不得解散C.在保险监管部门的安排下可以解散D.解散要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7.保险监管的核心是( C )。
A.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管 B.保险市场行为监管C.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D.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8.下列各项中,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无关的是( D )。
A.保险费率厘定过低B.准备金计算错误导致各项准备金提取不足C.风险程度估算不准确D.保险中介发育不充分9.以下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性原则第一章风险与保险3关系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D )。
A.安全性与流动性成正向变动关系B.安全性与盈利性正向变动关系C.安全性与流动性成反向变动关系D.流动性与盈利性成正向变动关系10.保险合同的( C ),使得对保险条款的监管成为保险经营监管的主要部分。
A.双务性 B.有偿性 C.附和性 D.射幸性11.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很多国家都有本国通用的保险条款,对通用保险条款( C )。
8.第七章 保险法 《商法学》 马工程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概说
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 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 恪守合同的约定。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第四节 保险业法
一、保险业法概述 二、保险业组织 三、保险辅助人 四、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节 保险业法
一、保险业法概述 保险业法可以指代保险行业也即以经营保险为业的组织体法律规范,还可
以指代保险业组织规范之外的保险行业的经营规则以及保险业监管规范等。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业贯彻“专营原则”与“分业经营”原则。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境内的保险活动实行“限投原则”,即中国境
2.从数学和统计学角度,精算和大数法则构成保险的数理基础。保险既 是风险转移的方式,也是风险分散的方式。
二、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1.保险法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关系、保险组织(保险业)关系、保险监管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的保险立法
从学科划分的意义上看,保险法属于商法,属于民商法的特别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范健主编
第七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业法
本章要点
1.掌握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体会保险法规范的特殊性,学习 保险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理解保险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内容,体会不同类型保险背后 法律的不同价值取向。 3.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 件。把握保险合同在履行中的相关具体制度。
保险统筹管理制度范本
保险统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规划和统筹本公司的保险业务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所有保险业务管理工作,并适用于公司内各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公司对保险业务管理采取统筹、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证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对保险统筹管理实行定期检查、评估和改进机制,确保保险业务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统筹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本公司设立保险统筹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保险业务的统筹管理。
第七条保险统筹管理委员会由董事长、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董事长担任主席。
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由总经理领导。
第八条保险统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公司保险业务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二)审核、批准公司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三)协调和处理公司内部保险相关事务;(四)其他与公司保险业务相关的事宜。
第九条保险统筹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工作;(二)组织、策划和推动公司保险业务的发展;(三)定期向保险统筹管理委员会报告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本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保险统筹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履行好本职工作,确保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保险产品管理第十一条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客户权益。
第十二条保险产品的设计、定价、推销和服务应合理、安全、便民。
第十三条保险产品应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十四条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和保障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十五条本公司的保险产品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核和核查机制,确保产品的合规性。
第四章保险服务管理第十六条本公司的保险服务应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七条本公司应建立客户服务中心,为客户提供咨询、投诉和理赔服务。
第十八条本公司应定期对保险服务进行评估和改进,提升服务水平和客户满意度。
医疗保险全部 第7章 医疗保险监督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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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医疗保险机构行为的监督
• 一、对医疗保险机构行为监督的必要性 • 二、对医疗保险机构行为的监督 • 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
医疗保险工作人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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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要点 • 重要概念
• 医疗保险监督
• 思考题
• 1.社会医疗保险监管的内容、原则和手段有哪些? • 2,试述在社会医疗保险的实际工作中,应该怎样
医疗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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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内容
•第七章 医疗保险监督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医疗保险监督概述 对医疗服务供方行为的监督 对医疗服务需方行为的监督 对医疗保险机构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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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点
(一)掌握医疗保险监督的概念和分类。 (二)熟悉医疗保险的作用和基本原则、定 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的内容和常 用方法及社会医疗保险供方和需方监督。 (三)了解医疗保险需方监督的意义以及定 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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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机制和途径
• 1.监督机制
• 制度相关监督和管理制度;强化服务协议管理; 建立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建立医保预警预报监控 制度
• 2.监督内容
• 不合理用药;违规用药;药房换药;不必要检查; 违规记账;乱收费;不坚持出院标准;利于职务 之便多开药;虚报医疗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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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医疗保险监督概述
• 一、医疗保险监督的内涵
• 1.医疗保险监督的内涵
•
医疗保险监督(supervision of medical
insurance )指享有监督权的监督主体,通过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31•【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6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0月31日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康复等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意外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责任的医疗损害,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第三条健康保险是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健康保险的保障属性,鼓励保险公司遵循审慎、稳健原则,不断丰富健康保险产品,改进健康保险服务,扩大健康保险覆盖面,并通过有效管理和市场竞争降低健康保险价格和经营成本,提升保障水平。
保险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保险责任法律规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责任法律规定,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免除或者限制其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活动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八条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
第九条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投保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六)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七)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八)争议解决方式;(九)订立合同的日期。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生效前,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以下情形除外:(一)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二)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三)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五条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约定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责任包括:(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费退还责任;(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金支付责任。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
(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六)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扩大业务范围;
(五)变更注册地、营业场所;
(六)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七)修改保险公司章程;
(八)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二)设立保险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和风险控制体系等;
(三)筹建方案;
(四)保险公司章程草案;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附件1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切实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根据《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监督举报、审计暂行规定、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一系列法律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法高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本制度所指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1,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全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即年度终了前~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审批.各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各级人社部门资金基金监管科或股,以下简称“监管科或股”,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人社部门各经办机构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人社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基金预算的执行。
各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人社行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九条、基金预算的调整。
第七章保险法精品课件
要求:
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 通知各保险人 。
赔偿:按比例
四、保险事故的处理
施救措施
申请赔偿
部分损失
残余价值
代位请求赔偿
请求赔偿的除斥期间:
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六节 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事故:
如果多种原因既有保险事故,又有
非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非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除外事故
案例1:
一艘船投保了定期保险,在保险期
内的一次航行中受损,保险公司因 为该船存在设计缺陷不适航,拒绝 赔付。法院认定损失由不适航和恶 劣天气共同造成,近因有两个。恶 劣天气是承保风险,设计缺陷造成 的不适航在被保险人非明知的情况 下不是定期保单的除外风险。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 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第四节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索赔和理赔 保险欺诈及法律后果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三)最大诚信原则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原则。”
(四)损害赔偿原则
“任何人不能通过损失而获取利益”
重复保险
(五)保险代位原则
保险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 保险人按照约定赔付了被保险人的 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之后, 取代被 保险人的地位, 行使被保险人所拥 有的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救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3号——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3号——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01•【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3号《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已经2018年1月1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2018年2月1日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业务许可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九)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章-保险监督管理
第七章保险监督管理第一节保险监督管理概述一、保险监督管理的概念保险监督管理是指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保险业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保险监督管理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司保险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
(一)保险监督管理的主体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部分国家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是财政部,在财政部设立专门的部门从事保险监督管理;二是有的国家设立独立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
(二)保险监督管理行为的性质一方面,保险监督管理是以法律和政府行政权利为根据的强制行为。
[考试大整理]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险监督管理的性质实质上属于国家干预保险经济的行为。
(三)保险监督管理的领域、内容和对象保险监督管理的范围仅限于商业保险领域。
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是保险经营活动.保险产品的核心概念是保险保障.现代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是通过三个层次来体现的:一是核心产品“保险保障”;二是与此相关的保险公司为业务处理提供的直接服务;三是为顾客的问题而提供的其他服务,可以称之为“功能保险”。
保险监督管理的对象是保险产品的供给者和保险中介入。
(四)保险监督管理的依据保险监督管理的依据是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保险监督管理的必要性保险监督管理的必要性一方面在于保险市场运行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在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市场失灵”的问题。
其主要表现有:1.市场功能有缺陷。
2.市场竞争有失灵。
3.市场调节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4.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市场失灵。
(一)保险经营的公共性一方面表现为保险公司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社会上的千家万户;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能否持续经营将会广泛、长期地影响到其客户的绝大部分利益。
第7章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卫生部党组书记高强说:“三鹿集团……在相当长的时 间内没有向政府报告”。
第七章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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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社会营销理念—天安保险的“酒后驾车险”
中的地位
第七章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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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一)自有资本金 (二)非寿险责任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赔偿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 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
(三)寿险责任准备金
第七章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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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投资的原则
(一)安全性 (二)收益性 (三)流动性
参考视频:经典大连话-倒鸭子-保险理赔 交通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可以不理赔
第七章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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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险投资
一、保险投资的意义 (一)实现保险企业最大市场价值的重要途径 (二)有利于降低保险费率水平,增加保险公司业务量 (三)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经营新产品的能力,提高保险
公司的竞争能力 (四)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提高保险业在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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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承保与理赔
一、保险承保
保险承保是保险人对愿意购买保险的单位或个人(即投保人) 所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接受和如何接受的 决定的过程,即对投保人的投保邀约进行甄别与承诺的过程。
(一)保险承保的内容
1、审核投保申请
2、控制保险责任
审核投保人的资格;
控制逆选择;
审核保险标的; 审核保险费率
2003年1月1日,天安保险公司推出“非常事故损失特约 险” ——即业界和媒体所俗称的“酒后驾车险”。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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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保: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 3)总准备金
人保: 1)1年以内的,与财保相同 2)1年以上的,实行均衡保费制,其准备金的计
算方法复杂而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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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是保险监管的最根本的目的。 对偿付能力监管的指标体系有: 1)资本金 2)保证金 3)责任准备金 4)保险保障基金 5)最低偿付能力
人,通过法律明确其地位、资格、执业条件。 有严重过失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给予经济处罚, 取消注册。 5、精算制度的监督管理
精算是指运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进行 保险业务数理计算的科学。精算从业人员被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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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监管 1、对资本金和保证金的监管
1)开业之初,有赔偿能力 2)业务量大时,风险过于集中 2、对准备金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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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监管的产生与发展
(四)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发展
1980年以前:只有保险经营,没有实质上的保 险监管。
1980—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兼任我国的保险 监管机构
1998.11.18日: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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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监管的原因
(一)保险业涉及公众利益 (二)保险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三)保险业是最易于产生过度竞争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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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行业自律组织 1、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指在保险及其相关领域从事活动的非官
方组织。 2、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性质 1)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一种民间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8•【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7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6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3月18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保险资管产品或者产品)业务,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保险资管产品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保险资管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产品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
第四条保险资管产品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第五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服务保险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防范利益冲突。
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24•【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3号《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8月19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10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1月24日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全面、持续、穿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集团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并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以上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公司。
第二章设立和许可第四条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公司股东资质条件,股权结构合理,且合计至少控制两家境内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二)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成员公司;(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四)具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六)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和信息系统;(七)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0年《保险原理与实务》习题集-第七章保险监督管理
2010年《保险原理与实务》习题集-第七章保险监督管理《保险原理与实务》单元练习题(2010年版吴定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七章保险监督管理练习题(单项选择题)1.保险监督管理的制度通常包括( D )。
A.保险法规宏观指导与管理B.专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C.公众监督管理D.《保险法》的宏观指导管理以及监管机构的行政管理。
2.设立独立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国家包括( B )等。
A.日本 B.美国C.新加坡 D.俄罗斯3.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是( A )。
A.中国保监会 B.中国人民银行C.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D.中国银监会4.在美国,由各州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组成的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属二( D )。
A.政府机关,有监督管理权 B.政府机关,无监督管理权C.非政府机关,有监督管理权 D.非政府机关,无监督管理权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 C )。
A.1996年 B.1997年 C.1998年D.1999年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于( A )。
A.国务院 B.中国人民银行 C.财政部 D.国资委7.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蚤员会在成立之前,中国保胸监督管理柳构是( B )。
A.发改委 B.中国人民银行C.财政部 D.国资委8.国家保险监管机构进行保险监督管理行为的性质属于( A )。
A.强制性 B.选择性C.自愿性 D.保护性9.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两者之间所依据的关系是( D )。
A.行政关系 B.会员关系C.授权关系 D.产权关系10.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监督管理的范围主要是( C )。
A.互助保险领域 B.社会保险领域C.商业保险领域 D.共保领域1 1.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D )等方面。
A.监督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中介的市场行为B.督促保险公司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c.监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D.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12.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B )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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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保险监督管理第一节保险监督管理概述一、保险监督管理的概念保险监督管理是指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保险业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保险监督管理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司保险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
(一)保险监督管理的主体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部分国家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是财政部,在财政部设立专门的部门从事保险监督管理;二是有的国家设立独立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
(二)保险监督管理行为的性质一方面,保险监督管理是以法律和政府行政权利为根据的强制行为。
[考试大整理]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险监督管理的性质实质上属于国家干预保险经济的行为。
(三)保险监督管理的领域、内容和对象保险监督管理的范围仅限于商业保险领域。
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是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产品的核心概念是保险保障。
现代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是通过三个层次来体现的:一是核心产品“保险保障”;二是与此相关的保险公司为业务处理提供的直接服务;三是为顾客的问题而提供的其他服务,可以称之为“功能保险”。
保险监督管理的对象是保险产品的供给者和保险中介入。
(四)保险监督管理的依据保险监督管理的依据是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保险监督管理的必要性保险监督管理的必要性一方面在于保险市场运行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在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市场失灵”的问题。
其主要表现有:1.市场功能有缺陷。
2.市场竞争有失灵。
3.市场调节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4.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市场失灵。
(一)保险经营的公共性一方面表现为保险公司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社会上的千家万户;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能否持续经营将会广泛、长期地影响到其客户的绝大部分利益。
(二)保险经营的负债性所谓负债性,是指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来履行其赔偿或给付职能。
(三)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四)保险交易过程的特殊性三、保险监督管理的目的(一)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四、保险监督管理的原则(一)依法监督管理的原则(二)独立监督管理原则(三)公开性原则(四)公平原则(五)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原则(六)不干预监督管理对象的经营自主权的原则五、保险监督管理的方式与监督管理目标模式(一)公告管理公告管理亦称公示主义,(二)规范管理规范管理亦称准则主义,目前有不少国家采用这种方式。
(三)实体管理实体管理亦称批准主义,由瑞士创立的,与上述两种管理方式相比最为严格、具体。
目前世界各国的监督管理模式大致分为三种,一种是重点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英国。
另一种模式是主要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如日本。
还有一种是既监督管理市场行为,如美国。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提出一种新的监督管理模式:即把公司治理结构与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并列的模式。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实行的是偿付能力监督管理和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并重的模式,并逐步过渡到以偿付能力监督管理作为主要监督管理内容的监督管理模式。
第二节保险监督管理内容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偿付能力的监督管理;二是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偿付能力监督管理(一)偿付能力概念1.偿付能力与偿付能力额度。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其到期债务的能力。
偿付能力大小以偿付能力额度表示。
偿付能力额度等于保险人的认可资产与实际负债之间的差额。
2.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一般分为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即在某一时点上保险公司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3.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是指由保险法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布有关管理规定来规定的,保险公司必须满足的偿付能力要求。
如果保险公司认可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低于这一规定的金额,即被认为是偿付能力不足。
[考试大整理](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管理影响偿付能力的因素有很多,①资本额和盈余。
②定价和产品,③投资。
④再保险。
⑤保险准备金。
⑥资产负债匹配。
⑦与子、支公司的交易。
⑧公司管理。
偿付能力是整个保险监督管理的一个核心内容。
2.偿付能力评估的含义与内容。
(1)预防性的保险偿付能力指标监督管理。
(2)强制性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督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第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第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3.偿付能力不足处理。
包括责令保险公司补充资本金、办理再保险、转让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产结构等措施直至对保险公司接管。
4.偿付能力监督管理体系。
一个完善的偿付能力监督管理体系包括:完整准确的数据收集系统、合适的偿付能力边际、资产负债的适当评估以及风险预警体系。
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督管理体系较为典型,它包括三个部分:保险监督管理信息系统(IRIS)、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FAST)和法定风险准备金监控(RBC)。
保险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由两个阶段组成,第一个阶段是统计阶段。
第二个阶段是分析阶段。
二、市场行为监督管理保险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的核心是保险费率监督管理。
(一)保险机构监督管理1.对保险人的组织形式的限制。
2.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的许可。
3.保险公司停业解散的监督管理。
4.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经营范围的监督管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人可否兼营保险以外的其他业务,非保险人可否兼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即兼业问题;二是同一保险企业内部,是否可以同时经营性质不同的保险业务,即兼营的问题。
(三)保险条款的监督管理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关于保险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对于保险条款的监督管理,主要是通过保险条款的审批和备案进行操作。
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1.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经营该项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执行该条款;2.由保险公司自行拟定条款,报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3.由保险公司拟定并使用,但在使用后一定时间内,需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备案后对条款进行审查,如发现条款中有法律禁止项,或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项或显失公平项,则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修改该条款,或终止执行该条款;4.法律允许的,由保险同业协会依法制定条款。
我国保险法修改以前主要采取的是第一种方式,2002年修改后的保险法赋予了保险公司制定某些保险条款的权限,在一些保险合同中允许采用第二种方式,体现了保险合同自由订立的原则。
(四)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方式大致可以分为强制费率、规章费率、事先核定费率、事先报批费率、事后报批费率和自由竞争费率等。
(五)再保险的监督管理对再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有利于保险公司及时分散风险,保持经营稳定,限制保险费外流,保护本国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坚持优先国内分保原则。
(六)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资产按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投资性的资产,其目的在于保值增值;另一类资产属于保险公司营业用等资产。
保险资金的运用应遵循投资的基本原则:安全性原则、多样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和收益性原则。
[考试大整理]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与规定如下:1.银行存款。
2.买卖政府债券。
3.买卖金融债券。
4.买卖中央企业债券。
5.长期大额协议存款。
6.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
7.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8.债券回购。
9.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
10.直接股票投资。
第三节保险监督管理方法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督管理与非现场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一、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派出监督管理小组到各保险机构进行实地调查。
现场检查有定期和临时检查两种,现场检查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检查准备阶段,第二,检查实施阶段第三,报告与处理阶段,第四,执行决定与申诉阶段;第五,后续检查阶段。
二、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是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和分析保险机构各种报告和统计报表,依据报告和报表检查审查保险机构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这两种方法各有其优势和特点。
一般说来,非现场检查方法,限于反映一个时点信息,它完全依赖资产负债表等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