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外语条件(沪人[2007]5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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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沪人社力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0)44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28号),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二日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一)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

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四)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

人发[1998]54号晋人职字[2007]45号

人发[1998]54号晋人职字[2007]45号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外语学习,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专业技术人员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的竞争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事部在总结近年来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从1999年开始,实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简称职称外语统一考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称外语统一考试贯彻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考试成绩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或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相应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二、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标准,依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对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的要求确定。

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一定外语水平的,今后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参加职称外语统一考试。

考试等级划分和适用范围如下表:三、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

其中,英语划分为综合与人文、理工、卫生、财经4个专业类别,其它语种不分专业类别。

试题主要测试参考人员阅读理解外文专业基础文献的能力。

考生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任选一种语言及类别应试。

四、考试时间定于每年4月的第3个星期六上午。

五、对参加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者,发给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中A级证书有效期为4年(自考试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下同),B、C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干部)部门可按照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合格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本部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外语成绩要求(当年有效),并报我部备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首批职称考核认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首批职称考核认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首批职称考核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沪人社专〔2024〕75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首批职称考核认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十二届市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以及国际职业资格和职称评价衔接机制,探索与国际接轨的人才评价体系,构建更具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本市对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提供便利保障服务及职称比照认定的通知》(沪人社专〔2023〕310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首批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认定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境外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本次考核认定工作。

二、考核认定范围在本市合法工作的《上海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C类项目持证人员,可申报认定相关系列(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其境外专业经历、工作业绩、创新贡献等可作为评价依据。

其中,生物医药、信息技术、工程技术领域持证人员考核认定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金融与管理领域持证人员根据证书项目分别考核认定会计或经济专业人员副高级职称(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内,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现有职称基础上申请参加高一级职称的考核认定。

三、考核认定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3.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沪人[1993]3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事局【发布日期】1993.03.10【实施日期】1993.03.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1993]32号)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落实简政放权的具体措施,促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提高工作效率,现将进一步下放若干人事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经区、县和主管部、委、办、局审核批准的高、中、初级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范围内,均可实行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在单位内所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的高、中、初级各档次开展。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取得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聘任。

聘任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除学历、外语条件外,基本参照各系列《试行条例》所规定的相应任职条件。

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在上级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对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平聘或低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单位内部自主聘任了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国家统考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工资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经费自筹解决,单位内部有效。

二、关于提高高级专家、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待遇审批手续问题(-)关于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干部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的审批手续问题。

按市政府沪府发[1981]66号文件规定、原由市人事局审批的获得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干部符合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手续问题,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的范围、条件和幅度认真审查,填写《英雄模范人物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审批表》,报区、县和主管局审批,并由区、县和主管局抄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

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
一、职称外语统一考试贯彻“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成绩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或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须取得相应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二、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标准,依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对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的要求确定。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一定外语水平的,今后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参加职称外语统一考试。考试等级划分和适用范围如下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外语学习,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专业技术人员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的竞争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事部在总结近年来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从1999年开始,实行全国专知如下:
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人发[1998]54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8.07.28
【实施日期】1998.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
(人发〔1998〕54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和《2012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1.10.24【实施日期】2011.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和《2012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公布《2012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和《2012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

2012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培训鉴定的学员(以培训机构开班日期为准)应按《2012年上海市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的要求申报鉴定。

上述文件,自即日起可在上海职业培训指导服务网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1:2012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为了加强职业资格鉴定管理,便于各有关方面组织培训和申报鉴定,现将2012年本市职业资格鉴定日程安排等事项公告如下:一、鉴定职业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经济与产业发展需要,在《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列入的职业及国家统一开发的新职业范围内组织实施。

为有利于鉴定组织安排,现将面向社会开考的职业资格鉴定作以下分类:(一)技能操作类职业资格鉴定;(二)计算机应用类职业资格鉴定;(三)管理类职业资格鉴定。

二、鉴定日期(一)技能操作类职业资格鉴定日期:1、“理论知识”鉴定日期:本表式内各鉴定日期具体对应的鉴定职业及等级详见附表一。

2、“操作技能”鉴定日期原则上安排在本职业“理论知识”鉴定之后,视鉴定实际情况确定。

(具体鉴定时间另行通知)。

(二)计算机应用类职业资格鉴定日期:本表式内各鉴定日期具体对应的鉴定职业及等级详见附表二。

(三)管理类职业资格鉴定日期:1、“笔试、机考”部分鉴定日期:。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职称办关于二○一○年本市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事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职称办关于二○一○年本市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事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职称办关于二○一○年本市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10•【字号】沪农委职称(2010) 3号•【施行日期】201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职称办关于二○一○年本市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事宜的通知沪农委职称(2010) 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人事部《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及上海市人事局沪人[1999]52号文精神, 为做好本市农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二〇一〇年本市农业系列高评委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你们,请按通知要求组织好申报工作。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和相关表格在21世纪人才网()的“职称专家栏”和上海农委政务网()的“网上办事”栏内“办事项目”中查询或下载。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职称办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一、评审对象和范围:1、本市(包括已取得《上海市居住证》在沪工作满一年的外省市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开发、生产指导、技术监督和农业科技管理工作的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2、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土壤肥料、植物保护、园艺、农学、畜牧、兽医和中兽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土壤肥料专业包括土壤调查、土壤管理与应用、肥料测试、土地利用规划、土壤环保。

植物保护专业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预测预报、病虫草鼠害防治、植物检疫、农药与植保机械应用。

园艺专业包括果树、蔬菜、茶叶、花木、蚕桑。

农学专业包括作物栽培和作物育种。

上述四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农艺师。

畜牧专业包括家畜、家禽、蜂和特种经济动物的饲养管理,遗传育种,品种保存与利用,畜禽繁殖,畜、禽产品检(监)测,环境保护与动物卫生保健,饲料生产与加工产品检(监)测,饲料、饲料添加剂技术服务以及相关方面。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31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31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31号)各区、县、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现将《上海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上海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本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深化就业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中专毕业生”),是指根据本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中专学校”)统一招生计划(含经本市招生部门认可的外地中专学校在本市招生计划)招收的国家任务、委托培养、农村定向、自费生及招生并轨改革后招收的国家任务收费生,经统一招生考试后进入中专学校就读,完成教学计划并取得中专毕业学历证书的学生。

第三条凡国家任务招收的取得毕业资格的普通中专学校公费生、收费生以及自费生,毕业后实行在国家及本市就业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上述毕业生中属本市生源的(指入学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纳入本市统一招生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包括市属外地单位原上海籍职工子女),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

特殊行业所办学校的公费生,毕业后实行在一定范围内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委托培养、农村定向的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回委托或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为配合《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的实施,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实施细则》、《上海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上海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实施意见》和《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等六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办理了《工作寄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或本市相关的申报条件,即可自主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申报服务机构申报。

申报服务机构是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改办)委托的受理职称申报的专门服务机构,申报服务机构名单和委托受理范围由市职改办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应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二、个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三、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四、主送论文或论著;五、学历、职称(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接受继续教育以及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六、2寸证件照一张;七、评委会需要的其它材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9.01•【字号】沪人社力发[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1]53号)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试行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六款所称的“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范围如下:(一)金融重点机构1、在沪金融要素市场。

2、总部在沪银行及其在沪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在沪分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沪分行、政策性银行在沪分行,以及上述银行在沪持牌运营机构。

3、总部在沪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A级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和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

4、总部在沪且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公司在沪分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5、外资法人银行,外资保险子公司。

6、其他金融重点机构。

(二)贸易重点机构1、本市重点发展的电子商务机构。

2、具有商务部核发的融资租赁牌照的非金融类融资租赁机构。

(三)航运重点机构1、航空领域的交通管制、适航审定、客货运机构和运输机场等机构。

2、航海领域的航运市场、航运保障、规划、监管、设计以及船舶验收、船舶客货运等机构。

(四)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包括: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先进重大装备、电子信息制造、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航天等,上述领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予以重点支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沪人社专〔2020〕459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减少人才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部分职业领域调整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制定以下办法并通知如下:一、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对于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共16项,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相关系列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聘任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需具备理工类学历。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对于取得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共19项,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相关系列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聘任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需具备理工类学历。

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与职称对应办法对于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共9项,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

四、其他(一)对于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如企业法律顾问、质量、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矿业权评估师等),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三)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沪人[1994]94号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沪人[1994]94号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1994年7月30日沪人〔1994〕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聘用制干部的管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从原非国家录用制干部的人员中聘用到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其确立的是岗位任用关系,在聘期内待遇随岗而定,享受同职、同类人员的工资待遇,解聘下岗后不再保留聘用制干部身份和待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原则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本单位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确定管理人员所占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制订岗位规范。

第五条聘用制干部与所在单位的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第六条干部实行聘用制,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技能;(四)有三年以上工龄;(五)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六)身体健康。

第八条聘用程序:(一)公开竞争,择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二)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统一制发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三)首次聘用,应有六个月的试用期。

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职发[1991]4号

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职发[1991]4号

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职发〔1991〕4号)为贯彻落实《企事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认真做好一九九一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就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外语条件。

这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质量,提高专业技术工作水平的必要措施。

对于贯彻执行改革开放政策,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吸收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正常化工作中,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对外语条件要坚持从严要求,原则上可采用考试和考核的办法。

考试工作要采取措施,严密组织,严格纪律,不得事先明确考试内容或范围,对于确实具有较高外语水平予以免试的人员,要进行认真的考核,考核要有具体标准和方法,加强民主监督,坚决杜绝一切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行为。

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该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或取消本人申报评审的资格。

三、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对外语条件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各专业技术系列和职务层次对外语的不同需要,适当考虑长期坚持基层工作和老年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的现状,制定必须要求达到的标准和切实可行的考试、考核方法。

黑人发[2007]49、50号文件和黑人函[2007]87号文件

黑人发[2007]49、50号文件和黑人函[2007]87号文件

职称外语、计算机知识认定今年仍按省人事厅黑人发〔2007〕49号、黑人发〔2007〕50号、黑人函〔2007〕87号和黑人保发[2009]40号文件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发[2007]49号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职称外语考试(一)公派出国学习、进修、讲学及从事科研工作一年以上的,或自费出国进行语言培训、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及正规学校进修一年以上的;(二)独立完成外文专著5万单词以上,或独立完成译著、译文累计6万汉字以上,并经出版和发表部门证明的(译著、译文含汉译外、外译汉);(三)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四)在地市及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五)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六)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七)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国家承认的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含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八)取得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BFT考试合格证书的;(九)取得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卷面总分60%以上的;(十)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十一)符合黑人发[2004]84号及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绿色通道”政策,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十二)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按国家人事部确定的各语种、级别、类别的全国通用标准,结合我省情况,确定省内当年通用标准。

(一)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在评聘正、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一直有效;外语考试成绩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在评聘正、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两年有效。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7]31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7]31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7]31号)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3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2、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免于外语考试(含第二外语)。

1、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2、取得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3、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4、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三、根据各系列(专业)的特点和岗位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持合格成绩或当年考试成绩申报职称评审,外语成绩作为参考要素。

1、经审核确认,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做出重要贡献的;2、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等专业技术工作申报高级职称的。

四、申报职称的其它外语要求,仍按京人发〔2004〕96号文件精神执行。

本通知自2007年起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结束——。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沪人社专〔2023〕229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办法》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条件和程序第三章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第四章资格审核、考核和聘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上海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聚焦国家重大需求和城市发展战略使命,放眼全球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建立管理规范、灵活高效、简便快捷的招聘高层次人才制度机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6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3号)及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所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以用人单位和市场需求为主,用人单位可自行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对高层次人才进行认定,重点关注一批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物、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和跨学科、跨领域创新团队;一批掌握前沿科技、关键技术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一批服务乡村振兴的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高层次专业人才;一批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文化专门技术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一批城市规划设计、市政管理、环境工程、信息技术、勘探监测、应急预防、防灾减灾和经济管理、基层社会治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12.21•【字号】沪人社专发[2009]4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09]45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12月7日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3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6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聘是指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三条本市所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法类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除下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的;(三)涉密岗位的;(四)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任用,并经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嘉定区江桥小学

嘉定区江桥小学

嘉定区江桥小学关于2009学年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办法根据《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09学年度嘉定区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嘉教人[2009]42号)文件精神,为建立按需设岗、按岗聘任、择优录用的机制,进一步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现将2009学年度江桥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1.在编在岗教师。

2009年12月31日之前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今年评审范围。

2.外省市引进或本市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专业人员,现在教师岗位上任教,应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职务的任职条件参加转岗评聘。

二、评聘工作的组织机构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任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的考核及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聘任委员会由7人组成,校长任聘任委员会主任,校聘任委员会中有教代会(或工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参加。

聘任委员会主任:唐敏聘任委员会委员:秦锡根、李珏、陈音华、姚忠、甘承志、郭枫三、教师职务评聘程序1.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根据本单位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公布招聘岗位和任职条件。

2.申报人员提供能反映本人教育教学能力及研究水平和教育教学成果的有关材料,并在学校指定的场所内公开展示。

3.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申报人员提交的所有材料,审核过的材料须有单位书面审核意见,并由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主任签名、加盖公章后报区教育局职改办。

4.区教育局职改办受理学校提供的申报人员的评议材料,教师职务审核委员会组织专家学科评议组,评议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等。

学科评议组成员以投票表决形式确定评议结果。

审核委员会对申报人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以投票表决形式确定审核意见,决定申报人是否具有受聘中级教师资格,并将评审结果通知学校。

5.学校聘任委员会根据岗位和竞聘人员情况,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区教育局行政部门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校长签署聘任书。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9.05.20•【字号】沪人[1999]52号•【施行日期】199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2号)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9年5月20日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适应上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建立符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评聘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培育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评聘分离,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所聘任的岗位(职位)确定的制度。

第二章职称(资格)的个人申报第三条(个人申报)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或向市职改办委托的机构申报。

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额的限制。

第四条(申报材料核实)个人申报职称(资格),应当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实践、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书面材料,以及相关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书面材料,所在单位或有关人事代理机构应当进行核实,需要公证的可通过司法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三章职称(资格)的社会评审第五条(评聘分级分类管理)初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以考代评或只聘不评的办法,不再组织职称(资格)的评审和认定;中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以考代评、资格评审的办法;高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资格评审、资格审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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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2007]54号
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人事部最近下发了《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

根据不同专业对外语的不同要求,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落实人事部《通知》精神,调整职称外语考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具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并在国外留学期间取得国家认定的本科以上学历的;
2、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已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3、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由单位或出版部门证明的;
4、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翻译或教学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5、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6、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任教5年以上,现仍在农村任教的;
7、从事民族传统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工作的;
8、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二、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不同领域对外语的实际需要,以及不同年
龄人员的实际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放宽职称外语要求:
1、放宽对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要求,市职称管理部门在当年
合格分数线下,另行确定合格标准;
2、农业系列和工程系列农机专业技术人员,长期且目前仍在乡镇以下第一线工作的,由市职称管理部门另行确定要求。

三、以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采取考核古汉语或医古文的方式:
1、从事中医、中药专业和中西医结合专业的;
2、从事汉语广播电视播音、群众文化、图书资料、文物博物专业的;
3、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从事档案、新闻专业的。

四、对取得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参照各系列制定的申报标准要求,经相关评审委员会确定,并报市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直接进入评审。

五、实行“只聘不评”和考试取得资格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在首次受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应按照以上要求或其他现行规定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六、其他人员申报职称的外语要求,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
二00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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