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青人社发[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8号第一条为促进全市人才引进,激发人才队伍活力,畅通人才成长渠道,满足事业单位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行岗位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在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情况下,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第四条特设岗位的设置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实行人岗合一。
设置总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5个。
第五条特设岗位的等级应当根据事业单位岗位需要和拟聘用人员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技能技术等级等确定。
第六条事业单位在下列情形下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一)事业单位通过人才引进程序引进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⒈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前3位完成人;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和知名人士等。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劳动关系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劳动关系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2.12•【字号】青人社办字[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劳动关系工作要点》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5]46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2015年全市劳动关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强化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2月12日2015年全市劳动关系工作要点2015年全市劳动关系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服务全局中心工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从加强劳动关系法治建设,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健全协调机制等方面入手,夯实工作基础,提升服务水平,把改革创新、依法行政贯穿于劳动关系工作各个环节,不断推动全市劳动关系工作取得新进展,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加强劳动关系法治建设1.推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立法。
会同市人大及市总工会等三方成员单位,研究青岛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规定,协同推进立法工作,规范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组成、职责、会议制度、经费保障以及三方会议介入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等。
2.依法依规加强劳务派遣管理。
出台《青岛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并做好《青岛市劳务派遣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开展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网上备案工作,形成行政许可监管劳务派遣单位与网上备案动态监管用工单位的立体式、全方位监管体系。
3.出台规范医疗期政策。
针对医疗期不规范、职工"泡病假"等问题,研究拟定规范医疗期政策文件,维护职工权益,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4.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指引。
根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拟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指引,提高用人单位对女职工保护意识,有效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查询划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查询划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青人社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查询划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9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支行、银监局各监管办事处:根据山东省人社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做好查询划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查询划拨工作,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应收尽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社会保险费案件移交工作流程1.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按《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办法》(青人社发〔2012〕6号)文件规定,依法受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瞒报、漏报职工人数而少缴社会保险费案件。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受理用人单位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瞒报、漏报缴费基数而少缴社会保险费案件。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调查,认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载明劳动者的姓名、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限等内容,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未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案件按下列原则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各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属于在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送交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由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移交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人社发〔2013〕26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L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8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设立的医疗保险专用账户,用于记录、存储个人账户资金,并按规定定向用于医疗消费。
第三条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中的个人自负部分以及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
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只能对下列医疗用品提供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刷卡消费服务:(一)药准字类药品。
(二)中药饮片。
(三)计划生育用品(包括药品和避孕工具)。
(四)卫消字类用品。
(五)一次性医用材料和医用器械(包括管械准字、器监准字、医械准字)。
(六)国食健字类保健食品。
第四条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滚存积累,超支不补。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予以注销,有余额的可按规定继承。
第五条个人账户记入额按《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标准为参保人员逐月记入个人账户资金;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个人账户暂停记入,待单位和个人补缴后个人账户本金予以补记。
第七条参保人员调离青岛市行政区域时,个人账户金随同社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账户金结存余额转入其本人具有结算功能的银行账户,同时注销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青人社办字[2015]146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5]146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所(基地):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公平、公正,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7月3日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提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切实发挥职业标准引导教育培训、劳动者素质提升、企业用人和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文件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统一的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期间,应指定专人值班,设立值班电话,并按规定通知考点和考生。
第六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按规定严格收支管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1.12•【字号】青人社办字[2014]331号•【施行日期】2015.01.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4]331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有关处室、单位:今年以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重点建设项目与就业联动机制促进城乡充分就业的通知》(青政字〔2014〕65号),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4〕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9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21号)等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城乡一体的就业创业政策体系。
为广泛宣传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扩大政策社会知晓面,推动政策落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特制定《"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一、宣传时间2015年1月份二、宣传主题就业帮扶进万家,创业助推惠民生三、宣传内容按照"紧贴实际、注重实效、全面铺开"的原则,广泛宣传我市城乡一体的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政策,宣传就业创业帮扶措施,深入解读就业创业经办流程,让老百姓熟悉政策内容,了解办理程序,切实提升政策知晓度。
四、宣传方式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联动宣传,深入开展"进企业、进高校、进基地、进社区(村)、进家庭""五进"宣传活动,营造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政策宣传氛围。
(一)全方位宣传1、召开新闻发布会。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青人社字〔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青人社字〔2024〕40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强化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效能,打造集多元调解、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总工会决定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在调处劳动争议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提高调解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力争将80%以上符合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纳入案前调解,依法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源头治理。
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二)坚持依法调解。
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问题,坚持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做到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及时化解劳动争议。
(三)坚持自愿调解。
运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的,不得诱导、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坚持灵活高效。
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技巧,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专家服务基层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专家服务基层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专家服务基层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人事(组织)处: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1〕123号),发挥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简称“专家”)的智力优势,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建立专家服务基层常态化机制。
现将《青岛市专家服务基层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青岛市专家服务基层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23号),结合我市专家管理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充分发挥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以下称“专家”)的智力优势,帮助基层单位破解关键技术难题、培养急需紧缺人才、转化前景良好的科技成果,建立青岛市专家服务基层的常态化长效机制,推动基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青岛市专家服务基层的主要任务,一是组织专家通过技术指导、决策咨询、项目合作、联合攻关等方式,破解基层中小企业、专业户、农户等面临的关键技术难题,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新方法,提高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二是组织专家深入基层开展巡回讲学、专题授课、技术培训、对口指导等,推动基层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结成产学研联盟,加快基层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全面提升基层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
三是鼓励和支持专家利用专业优势领办、联办、协办各类经济实体,培育一批高科技、高成长性、人才集聚效应突出的科技示范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14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14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职业培训机构(企业):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21号)、《关于加强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14号)以及市级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方式改革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就业技能培训(一)培训招生。
定点培训机构根据认定的培训类别、培训专业自主招生。
招生时,应将政府培训补贴政策告知报名人员(包括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等)。
对已享受过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再次参加培训报名时,须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费。
(二)开班备案。
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报名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后(每班次人数不超过50人)应及时开班,在培训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就业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对培训人员信息实行网上申报备案,并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确认。
未经网上申报备案的不给予培训费补贴。
(三)过程管理。
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就业技能培训的监管,对每个培训班次应在培训过程中进行不少于3次的现场抽查。
主要抽查培训内容、时间是否与培训计划、教学大纲一致,查验培训人员参加培训出勤情况及对培训效果的满意度等。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青人社字[2014]88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青人社字[2014]88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精神,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意见》(鲁发〔2012〕15号)、《关于做好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劳动关系和谐城市表彰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3〕576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青办发〔2012〕16号)等文件,现就我市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新要求。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
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和抓手,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效举措。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动员企业、工业园区、社区(村)、街道(镇)、区(市)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为我市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总目标,以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为重点,以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为原则,以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为载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突破难点,坚持企业共建、区域联创、整体推进,进一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格局,推动我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青人社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13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和驻青各有关单位人事(组织、政工)处:现将《青岛市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青岛市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事管理工作,有效预防人事争议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青岛市事业单位聘用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人事争议的预防工作:㈠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退、辞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㈡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之间因辞退、辞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㈢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㈣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用人单位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本单位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的第一责任。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承担对所属单位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责任。
第四条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具体承担;尚未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组织人事(政工)部门承担。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1.27•【字号】青人社办发[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事争议处理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4]14号各区市(保税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的出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以及部、省、市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效能建设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同时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并广泛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对原《青岛市兼职劳动仲裁员管理办法》的修订、补充和完善。
《办法》的出台将对我市兼职仲裁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加强合议庭审理争议案件,缓解仲裁机构办案力量不足,提升调仲裁效能建设水平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各区市要以《办法》的出台为契机,对目前已聘任的兼职仲裁员队伍的现状,进行梳理和分析,查找当前兼职仲裁员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按照《办法》的规定,提出下步规范兼职仲裁员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于11月底前,连同兼职仲裁员花名册及聘任管理情况,一并书面报市仲裁委和市人社局。
二、要按照《办法》要求,积极开展兼职仲裁员聘任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兼职仲裁员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中的作用,认真总结聘任兼职仲裁中的经验和做法,不断规范完善兼职仲裁员管理。
特别要探索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选聘兼职仲裁员的途径,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
要通过选聘兼职仲裁员,增加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合议庭的数量,提高合议质量,充分发挥兼职仲裁员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青人社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税港区组织人事局: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7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办法第一条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工作,依法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活动,促进劳务派遣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与行政审批部门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无缝衔接。
及时认领审批部门推送的许可信息,建立健全监管台帐,按照“凡进必受监督”的原则,确保纳入监管范围。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新审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服务,采取主动上门核查、电话微信指导等形式,引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制度,开展劳动用工备案、裁减人员方案备案、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及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建立劳务派遣用工台帐,加强经营场所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广双随机工作机制,科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8.13•【字号】青人社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6月29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适用本办法。
中央驻青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岗位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而采取的无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行业特点或受季节等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劳动者连续作业,采取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1.08•【字号】青人社字[2014]71号•【施行日期】2015.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71号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经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将《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遵照执行。
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为支持非政府组织参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激发引才融智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经市委组织部同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外国专家局)与海外非政府组织签约设立的引才引智机构。
青岛国际工商中心有限公司派驻境外的各“青岛工商中心”,经批准后可加挂“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牌子,在引智引才方面接受市委组织部、市外国专家局的统一指导。
第三条工作站由市外国专家局负责设立和日常管理,并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工作站的设立第四条凡有意成为工作站的海外组织或机构,应当向市外国专家局提出设站申请。
第五条提出申请的海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对我友好,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
(二)具备从事开展国际人才智力交流业务必备的人员、场所和设施。
其中全职工作人员不低于3人,在所在城市中心城区或科研机构、高科技产业聚集地带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具有与当地政府、科研机构、知名企业良好的沟通能力,了解当地人才智力资源的相关情况。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青人社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促进“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保障失能人员基本医疗护理需求,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纳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以下称护理保险)覆盖范围。
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参保人,经评估鉴定后符合条件的,自核准之日起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第三条护理保险资金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定期划转,护理保险筹资机制和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护理保险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职工护理保险资金和居民护理保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统一支付,分开核算收入、支出和结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护理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卫生计生、老龄办、总工会、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经办的原则,分别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管理。
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第五条根据参保人医疗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服务形式:(一)医疗专护,是指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护理院医疗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护理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标 签】劳动用工检查,备案【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 号】青人社字﹝2014﹞51号【发文日期】2014-10-20【实施时间】2014-11-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民政局联合制定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民政局 2014年10月20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用工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部队所属单位招用非军籍人员,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定期进行数据分析,提供咨询服务,实行动态管理的行为。
2017年山东青岛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细则
2017年山东青岛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细则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2016年11月30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降低工伤发生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年度,下同)的工伤发生和工伤保险费支付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支缴率是指一个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金额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属于一类、二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三类至八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
第四条上年度内没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以下标准:(一)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80%执行;(二)支缴率大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第五条上年度内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以下标准:(一)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二)支缴率大于120%、小于等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20%执行;(三)支缴率大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50%执行。
第六条上年度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上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缴费费率不得下浮:(一)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二)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三)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青人社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32号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青岛市技师工作站建设,规范技师工作站管理,切实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技术革新、技术交流、技艺传承、技能培训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青政发〔2011〕4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高技能领军人才发挥骨干作用,使其立足本行业企业并面向社会开展技术革新、技术交流、技艺传承、技能培训等活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技师工作站(以下简称技师工作站)是围绕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由政府引导,以行业企业为主体,以高技能领军人才为核心,在企业或公共实训基地等培训机构设立的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技能领军人才是指具有高超技艺、精湛技能和较强创新能力,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主要包括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市首席技师、技能型拔尖人才、市级以上技术能手、有突出贡献技师以及其他行业公认具有绝技绝活的技师和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
高技能领军人才是进入技师工作站的主体。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青人社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33号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引导行业企业做好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提高本市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蓝领培训是指围绕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求,立足于推动行业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通过政府投入引导、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筹资方式,采取院校与企业结合、理论与实训结合的办法,培育造就职业道德好、专业技能水平高、实践创新能力强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金蓝领培训侧重学员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在重点提高学员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同时,提高思想和职业道德素养。
金蓝领培训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为培养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金蓝领培训计划确定的培训项目。
第五条金蓝领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培训项目的确定第六条培训项目由行业、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生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提出,内容包括:高技能人才培训需求、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数量和培训层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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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青人社发[2012]33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4.28
【实施日期】201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2〕33号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引导行业企业做好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提高本市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蓝领培训是指围绕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求,立足于推动行业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通过政府投入引导、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筹资方式,采取院校与企业结合、理论与实训结合的办法,培育造就职业道德好、专业技能水平高、实践创新能力强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金蓝领培训侧重学员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在重点提高学员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同时,提高思想和职业道德素养。
金蓝领培训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为培养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金蓝领培训计划确定的培训项目。
第五条金蓝领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培训项目的确定
第六条培训项目由行业、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生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提出,内容包括:高技能人才培训需求、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数量和培训层次等。
其中,对涉及的新职业(工种),还应提报相应的职业标准、培训大纲、计划和教材。
单位申请实施培训项目,应于每年11月上旬前申报下年度培训计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我市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审核确定。
第七条培训项目涉及的职业(工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工种)已列入国家职业分类目录;
(二)应有国家职业标准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行业企业标准,并明确设定了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级。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和申报培训项目计划情况,编制确定全市年度培训项目计划,在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实施。
第三章培训基地的资质认定
第九条培训项目依托金蓝领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实施。
具备条件拟承担培训项目的行业企业、技工院校、高等(高职)院校和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经审核评估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培训基地。
第十条承担培训项目的院校型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满足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理论培训和技能操作训练需要的教学场所、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
(二)具有从事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其中技师以上培训的专业技术理论教师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能训练教师须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或高级技师资格;
(三)技工院校、高等(高职)院校应有大中型企业作为实习场所;
(四)能够按照行业、企业技能人才需求状况,开展校企合作,设置课程内容,协调和组织实施教学及培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