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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青人社发[2012]33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4.28

【实施日期】201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2〕33号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引导行业企业做好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提高本市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蓝领培训是指围绕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求,立足于推动行业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通过政府投入引导、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筹资方式,采取院校与企业结合、理论与实训结合的办法,培育造就职业道德好、专业技能水平高、实践创新能力强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金蓝领培训侧重学员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在重点提高学员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同时,提高思想和职业道德素养。

金蓝领培训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为培养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金蓝领培训计划确定的培训项目。

第五条金蓝领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培训项目的确定

第六条培训项目由行业、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生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提出,内容包括:高技能人才培训需求、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数量和培训层次等。其中,对涉及的新职业(工种),还应提报相应的职业标准、培训大纲、计划和教材。

单位申请实施培训项目,应于每年11月上旬前申报下年度培训计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我市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审核确定。

第七条培训项目涉及的职业(工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工种)已列入国家职业分类目录;

(二)应有国家职业标准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行业企业标准,并明确设定了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级。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和申报培训项目计划情况,编制确定全市年度培训项目计划,在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实施。

第三章培训基地的资质认定

第九条培训项目依托金蓝领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实施。具备条件拟承担培训项目的行业企业、技工院校、高等(高职)院校和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经审核评估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培训基地。

第十条承担培训项目的院校型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满足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理论培训和技能操作训练需要的教学场所、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

(二)具有从事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其中技师以上培训的专业技术理论教师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能训练教师须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或高级技师资格;

(三)技工院校、高等(高职)院校应有大中型企业作为实习场所;

(四)能够按照行业、企业技能人才需求状况,开展校企合作,设置课程内容,协调和组织实施教学及培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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