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本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包括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以及临时设施费。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市安监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技术规范,并给出各类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典型详细清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建规[2018]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8.05.07
【实施日期】2018.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
(深建规〔201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择优与竞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投标担保
招标工程投标担保仅限于保证金和银行保函两种形式: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银行保函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所在网点或其上一级银行机构出具。
招标人不按上述原则设置投标担保,并导致围标、串标情形的,由招标人承担招标失败的相应责任。
二、关于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项目范围
为了提升招标质量,节约招投标成本,以下工程招标人在确保投标人不围标、串标前提下,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审查:
(一)单个标段预算价8000万以上的装饰工程,要求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且采用设计。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8•【字号】深府〔2015〕73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18日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工程质量水平,落实“深圳质量”“深圳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
(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检测鉴定、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水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太阳能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按照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统一进行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评标、定标公开制度。
评标专家库、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报告、定标情况应当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以下简称交易网)公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方式的意见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采购招标投
标方式的意见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深建规[2010]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0.03.10
【实施日期】2010.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方式的意见
(深建规〔201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部署,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又好又快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简政提效强力推进固定资产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深府〔2009〕74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简化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方式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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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深建规[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0〕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中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资金的监管,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招标投标。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4月2日)深府〔2004〕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利用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中,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交通、水务部门及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环节和办事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预选承包商制度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前款预选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大型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其范围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整。
第五条成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每年一次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发布。
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方式的意见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方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3.10•【字号】深建规[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方式的意见(深建规〔2010〕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部署,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又好又快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简政提效强力推进固定资产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深府〔2009〕74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简化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方式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或者集体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本意见所称"服务"包括水土保持方案设计、专项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咨询、设计咨询、试验研究、监测、检测、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图审查等,不包括监理、建筑方案设计。
监理、建筑方案设计招标的简化办法另行制定。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包括本数)的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不少于3名投标人参加投标,开标方法建议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中标价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
国家、行业或者省、市政府有取费标准的,服务费按收费标准下浮一定比例计取。
具体下浮比例参照上年度同类招标项目中标价平均下浮比例,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不宜采用抽签法定标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选用以下简化方式:(一)经资格审查后,在合格投标人中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零星服务项目或者同类的服务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批量招标方式进行一次性集中采购。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2月2日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是指为实现一定的技术目的,有关主体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技术标准或要求。
前款所称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落实国家安全工作需要的技术规范,可依法编制特区技术规范。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技术规范的立项、专家评审和报批发布等工作。
经信、规划国土、交通、教育、公安消防、建设、水务、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作为组织起草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起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技术规范的立项申报、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负责特区技术规范的法律审查工作。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2.06.07•【字号】深建市场[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的通知(深建市场〔2002〕10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2年6月7日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以下简称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四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招标人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有工程技术、经济方面中级以上的职称。
第六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可以选择组建综合评标委员会或分别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分别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七条综合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是七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分别不得少于三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是五人以上的单数,分别由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组成。
第八条分别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先结束评审工作的标评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密封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存放,由后结束评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将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审结果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形成评标报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建设单位: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是否属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情况进行判断。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商登记证明、企业信用资料等,判断有关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社会投资。
建设单位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提交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的股权结构证明,未能提供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证券交易网站最新发布的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列举的前十大股东或主要股东进行判断。
第四条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该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深建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定《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11月12日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异议的提出和处理第三章投诉的提出和处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市、区(含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11.18•【字号】深建规[2008]6号•【施行日期】2008.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08〕6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5项)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0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02建筑起重机械登记03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04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0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01号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登记内容市管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二、设定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四十九条;(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4年8月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五十九条;(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7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第四条;(四)《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深建字〔2003〕63号)第十五条;三、登记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以备案。
四、登记条件(一)房屋建筑项目:1.建设单位已组织竣工验收,且验收结果为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2.项目已通过消防专项验收;3.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已通过电梯专项验收;4.项目已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1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10月25日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评标专家入库、出库及日常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和监督专家库组建人组建和管理专家库,对专家库的组建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专家库接入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组建人,主要是指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也可以作为专家库组建人,组建并管理专家库。
第五条专家库组建人履行以下责任:(一)根据本办法规定组建专家库,遴选专家,并负责专家的入库、出库及日常管理;(二)收集专家的基本信息、履职信息、信用记录等信息,建立专家档案,并将上述信息及时上传至专家库管理系统;(三)负责专家的培训和履职考核;(四)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考核指标;(五)其他应当由组建人承担的责任。
前款第(二)项所称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所在单位名称、职称、注册执业资格、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工作年限、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程业绩、奖惩情况等。
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目录
发布机关
1
地方性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地方性法规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规章
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பைடு நூலக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
4
规章
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深建市场〔2017〕2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6
其他政策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招标工程履约保证金额度的通知
深建市场〔2018〕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7
其他政策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提升建设工程招标质量和效率工作指引》的通知
深建市场〔2018〕8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8
其他政策文件
深建规〔2020〕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11
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20〕3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12
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建规〔2020〕1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建市场〔2016〕13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1
其他政策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深建市场〔2016〕16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2
其他政策文件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深建规[2010]7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建规〔2010〕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其他文件的决定除外)。
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建字〔2003〕41号)2.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29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30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市场〔2002〕3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5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6〕134号)8.关于发布《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3〕5号)9.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深建字〔2006〕169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6〕187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若干技术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0号)12.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3号)13.关于简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4号)14.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63号)15.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16.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7号)17.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8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159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3〕79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2号)21.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科〔2005〕24号)22.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房改〔2005〕8号)23.关于废止《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决定(深国房〔2005〕33号)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3日深建市场〔2002〕36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市政府令第10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施行《招标投标中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施行《招标投标中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施行《招标投标中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招标投标中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办法》经2000年1月4日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即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二000年一月七日招标投标中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目前我市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具体情况,就当前招标投标中的若干问题制定如下暂行处理办法,当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出台后,再另行修改完善。
第一条招标人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条招标人在招标前应成立招标机构,招标机构一般为七人以上的单数。
招标机构负责人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其中工程技术、经济方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者,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审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招标投标的,均不得成为招标机构的成员。
发布招标公告前,招标人须将招标机构的组成名单、人员简介,其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以书面形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机构的组成不符合本办法的,不得发布招标公告。
第三条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须通过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1.深圳市建设工程发包申请表2.计划批文(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深圳市人防工程核准单5.工商登记(直接发包项目)6.燃气工程图纸审查意见申报表7.勘察设计合同(已备案)8.建设工程装饰许可证(装饰工程)9.监理合同(已备案)10.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第四条招标人对发布的招标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市场[2012]7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市场[2012]72号)一、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一)房屋建筑工程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施工总承包招标。
以下专业工程可单独招标:1.“三通一平”工程;2.地基与基础工程(含土石方、基坑支护、桩基础等);3.幕墙工程;4.二级资质企业承接范围外的钢结构工程;5.二次装修工程。
(二)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工程等市政工程以及水务工程均应采用大标段总承包招标。
在工程建设规模过大时,招标人可根据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具备的经济、技术、经营管理实力,合理地划分总承包标段,市政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价原则上不宜低于5亿元人民币,水务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价原则上不宜低于2亿元人民币,低于上述规模的市政、水务工程应实行一次性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再分标段,分专业多次招标,但桥梁和隧道工程,以及因征地拆迁等原因,不能同时开工需分开招标的或因技术原因必须划分标段的工程除外。
(三)若部分专业工程因图纸未齐全而影响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可设置“专业工程暂估价”项,暂估价部分可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5%,“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的结算价款应当依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按中标“净下浮率”下浮后确定。
(四)鼓励招标工程采用项目总承包、项目代建、设计施工一体化、BT、BOT等新型建设招标模式,促进不同类型企业的融合,实现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五)规范分包行为,强化总包责任。
总承包单位可将专业工程或劳务分包给符合资质的承包商,并及时进行分包合同备案。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9.21•【字号】深建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09〕1号)各有关单位: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进行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从工程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到招投标完成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的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阶段。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认为所涉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条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深建市场[2013]13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深建市场〔2013〕13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行政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根据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总体思路,现就我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深建市场〔2012〕72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条件简化建设工程招标前置条件。
对于已办理计划立项或备案手续,但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尚不完备的项目,只要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招标人可先行办理招标手续,但招标人应出具承诺函,自行承担因项目投资、规模、用地、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导致招标失败而需重新招标的风险。
二、关于招标备案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制度。
招标人对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报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收文回执,并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发布。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提醒所有潜在投标人,如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或投诉,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投诉时限内,向招标人、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招标人、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相关投诉或异议后应当及时处理,必要时可组织召开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
对违反规定的,招标人应予以纠正,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
三、关于施工总承包大标段招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原则上采用总承包方式招标,但下列工程可单独组织招标:(一)“三通一平”工程、土石方、基坑支护、桩基础、边坡处理、软基处理等地基与基础工程;(二)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承接范围内的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智能化工程、装修工程;(三)大型设备(含机电)安装工程;(四)机场、医院、影剧院、体育馆、实验检验机构等项目中的特殊专业工程。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深建规〔2018〕3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择优与竞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投标担保招标工程投标担保仅限于保证金和银行保函两种形式: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银行保函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所在网点或其上一级银行机构出具。
招标人不按上述原则设置投标担保,并导致围标、串标情形的,由招标人承担招标失败的相应责任。
二、关于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项目范围为了提升招标质量,节约招投标成本,以下工程招标人在确保投标人不围标、串标前提下,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审查:(一)单个标段预算价8000万以上的装饰工程,要求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且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或EPC)方式招标的工程;(二)单个标段预算价5000万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要求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且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或EPC)方式招标的工程。
上述工程以外的其他设计施工一体化(或EPC)招标项目,不得采用资格预审方式,但招标人可设置未中标单位设计方案补偿机制。
三、关于资格预审方式的相关要求前述工程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招标入围家数原则上不得少于7家,具体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二)招标人应在开标后对投标报价竞争充分与否进行评估,如最低投标报价存在异常情况(如,报价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水平),招标人应及时终止招标。
(三)工程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定标方式须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
价格竞争定标法原则上应采用低价中标方式,但与最低投标报价相差不超过一定比例的(比例不超过3%,详细规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视为同等报价,并在同等报价的投标人中,采取等概率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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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文字号】深建规[2010]6号
【颁布时间】2010-04-06
【实施时间】2010-04-06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中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资金的监管,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应当进行招标。
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
未达到前款规定限额,但使用财政性资金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市财政主管部门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行简易招标。
施工招标中已包含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的,不再单独进行货物招标;但施工招标仅设置主要材料、设备的暂定价的,中标后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标准和控制价,由中标单位按照前述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六条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只有唯一符合条件货物供应商的;
(三)必须保持原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货物供应商供应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的货物采购,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
(二)招标人向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采用资格预审的,发出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对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确定合格投标人;
(五)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组织答疑与澄清;
(六)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澄清需求,对问题进行澄清答疑,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七)截标、开标、评标;
(八)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九)向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公示中标结果;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一)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限额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定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限额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货物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二)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相关技术资料,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四)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已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向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连续发布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但公告内容应当与在交易中心发布的一致。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函,同时将招标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公布。
投标邀请函还应当载明邀请的投标人名称。
第十四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法律、法规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条件使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5名的,视为不合理条件,应当降低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但符合最低资格预审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5名的除外。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在交易中心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参照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含否决性条款);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招标所需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中对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详细、具体,能够满足评标的需要。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条对于集成系统类货物,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深化、优化设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技术需求,以及最终要求达到的目的和效果,投标人可以自行设计方案,自行研究并制订实施方案,并最终达到招标人提出的目的和效果。
如果系统设计中有部分产品、系统、技术属于招标人专门研发的,具有唯一性,招标人应当将该部分的合理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并予以授权。
招标人应当接受投标人以不低于招标人提供的报价,整体性的列入其投标价格中。
涉及进口设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