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事管理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委托人事管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
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人事管理等到事宜,达成本委托人事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
双方有关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人事管理等事宜,适用本合同。
第二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合同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定义
3.1. 附件:本合同中“附件”指双方另行签订的所有关于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或相关约定等:附件是本合同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2. 人事管理服务:本合同中的“人事管理服务”指双方在本合同的附件中约定的,由甲方选择的,由乙
方提供的人事管理,以及与前述人事管理相关联系的服务。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委托管理费:本合同中的“委托管理费”指甲方因委托乙方提供人事管理服务而应支付给甲方的各种
费用的总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甲方享有的权利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双方约定的人事管理服务。
第五条乙方享有的权利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按月向甲方收取委托管理费。
第六条甲方履行的义务
6.1.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按月向乙方足额支付委托管理费。
6.2. 甲方应于每月十五日前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员工的人事变动信息。由于通知滞后造成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多缴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责支付。
第七条乙方履行的义务
7.1.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各类选定的人事管理服务。
7.2.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人事变动信息,在政府规定的办理期限内提供各类服务。
第八条甲、乙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和共同履行的义务
8.1. 本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草稿、附件、报价、往来传真信函等,均为双
方之商业秘密,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否则应承担相
应之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
8.2. 双方有权对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另一方义务赔
偿由于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3. 甲方或乙方搬迁办公地址,均应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对方损失
的,搬迁应承担相应之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人事管理服务项目
第九条服务项目选择
乙方提供的人事管理服务项目一般如下所列,但具体应根据甲方在附件中的选择为准。
9.1. 代办理员工录用和退工手续
根据附件一确定的名单,在手续齐全的条件下,两周内负责到甲方员工所在劳动服务机
构办理录用和退工手续。
9.2. 代保管人事档案
按用工手续将甲方员工的人事档案调入乙方,并根据人事档案保管规定,做好保管和转
移工作。
9.3. 代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开户
按照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代为甲方员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缴纳费用由甲方支付。
9.4. 代缴纳住房公积金及开户
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代为甲方员工缴纳当月住房公积金,并建立个人帐户,
缴纳费用由甲方支付。
9.5. 代办理各类商业保险业务
可根据甲方的委托要求,为甲方员工代办理人身意外险,家庭财产险,医疗险等保险业
务。投保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9.6. 代办理出国(境)手续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规定,为甲方员工办理出国(境)护照及边防通行证,申办费用由甲方支付。
9.7. 代办理各类证明身份的证明和行政关系
为甲方员工办理结婚、公证、各种行政关系等证明;包括员工的连续工龄证明,员工的组织关系挂靠。
9.8. 代办理职称评定
根据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甲方员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9.9. 代办理外地员工工作寄住证
根据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甲方外地员工在沪工作期间办理工作寄住证。申办费用由甲方员
工支付。
9.10. 代办理集体户口挂靠
乙方根据上海市人事局户口管理的规定,办理甲方员工的户口挂靠。费用由甲方员工支
付。
9.11. 代办理蓝印户口
乙方根据上海市人事局户口管理的规定,为符合政策的外地员工代办蓝印户口。费用由
甲方员工支付。
第四章费用及结算
第十条委托管理费的确定
10.1. 委托管理费根据甲方所选择的人事管理服务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于本合同的附件一
中,并以每月二十日乙方的〈〈付款通知书》为当月委托管理费结算依据。
10.2. 委托管理费可以人民币或者等值于人民币的外币报价结算。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月
十五日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为准。
10.3. 双方应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自每年四月一日起相应地调整社会保险费;自每年七月一日起相应地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