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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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大金重工证券代码:002487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六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5,503.00万股的0.90%。其中首次授予4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5,503.00万股的0.72%;预留1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5,503.00万股的0.18%,预留部分

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

2017年,公司首次公告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1519.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220.0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299.00万股,截

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加上本次激

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500.00万股,合计2019.0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

额55,503.00万股的3.64%。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2.81元/股。

五、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核心管理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第一章释义 (6)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7)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0)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2)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5)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6)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0)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2)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4)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7)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9)

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32)

第十五章附则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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