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核实表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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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7年百色市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量化评分标准
(100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桂职办〔2016〕6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量化评分办法,具体如下:
一、学历11分
二、资历20分(计实数,截至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止)
1.从事教学、教研及教育管理的每满一年计1分,不满一年不计分,满分为12分。
2.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后,每满一年计1分,不满一年不计分,满分为8分。
三、德、能、勤、绩、廉年度考核,满分为15分
以2012、2013、2014、2015、2016年年度考核情况计分,考核为优秀的每年计3分,考核为合格的每年计2分,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不计分。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四、任现职以来获得党委、政府部门奖励,满分为10分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获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师德标兵、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教育工作者、优
计分办法:一年内同时获得两个级别以上奖励的,只计最高级别奖励分;任期内先后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可以累计加分,但总分不能超过10分;多次获得同一级别奖励的,可以累计加分,但总分不能超过该级别的最高分;属于县(市、区)、乡镇校级奖励的,不予计分。获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表彰的,除提供荣誉证书外,还必须同时提供表彰决定文件。
五、任现职以来撰写的对口专业的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满分为6分
1.在国家级教育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一篇计4分,两篇以上计6分。
2.在省部级教育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一篇计3分,两篇以上计5分。
3.在市厅级教育学术刊物或网站上发表论文,一篇计2分,两篇以上计4分。
4.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乡村教师,不做论文发表要求,但须提交论文,一篇计2分,两篇以上计4分。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0年的,提交论文一篇计3分,两篇计6分。
计分办法:在任现职以来分别在国家级、省部级教育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各1篇的计5.5分;分别在国家级、市厅级教育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各1篇的计5分;分别在省部级、市厅级教育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各一篇的计4.5分。同一篇论文多处发表的,只计最高报刊级别分。没有论文发表的也可以申报教师职务资格,不计论文分,但必须按文件规定提交对口专业论文(此论文须获县(市、区)级论文评比二等奖以上),否则不予申报和评审。专业对口的界定:在高中、初中任教的,文科专业教文科、理科专业教理科;文科教理科、理科教文科,其转教学科教学工作在五年以上且教学效果比较好的视同专业对口。在小学(幼儿园)任教的,非师范大中专毕业后在小学(幼儿园)任教五年以上且教学效果比较好的视同专业对口。对论文计分的规定:“发表的论文”是指在经国家批准公开发行的省级及以上刊物(“ISSN”或“CN”刊物),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刊物或网站发表的论文,只有属于此级别发表的论文才能计分。与教育教学有关的业务文章、经验总结算论文。凡在各种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复习资料、纯练习题、试题集、消息报道、小说等以及境外注册的刊物发表的均不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不是论文的或者发表的论文专业不对口,不计分。
六、现任教育教学管理职务和业务技术骨干,满分为10分
1.现任教育教学管理职务满分5分。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后,现任市教育局业务科室正职领导、学校校长(园长)、市县(市、区)教研员、学校党委书记(党支书)的计5分;担任县(市、区)教育局业务股室正职领导、学校副校长(副园长)、学校党委副书记的计4分;担任县(市、区)教育局业务股室副职领导、学校中层正职领导、团委书记、少先队总辅导员的计3.5分;担任班主任或德育教师2年以上的计3分;担任学校中层副职领导、年级组长(一个年级3个教
学班以上的才算)、女生辅导员(或校级团支书)、少先队辅导员的计2分。
计分办法:在任期内如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可以累计加分,但总分不能超过5分。
2.现任教育教学骨干满分5分。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后,现任教研组长、科研课题组长、学科带头人、兼职教研员的计1分。中学任期内有1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生物、地理学科教师7-8年级;其他科目7-9年级),每满一届计2分,满分5分。小学(幼儿园)任期内,小学大循环教学(义务阶段1-6年级)统考科目每满一届计5分,小循环教学(幼儿园小班-大班,义务教育1-3年级、4-6年级),非统考科目每届计2分,满分5分。教学点教师每六年作为一个大循环教学经历,计5分;每三年可作为一个小循环教学经历,计2分,满分5分。
计分办法:在任期内如同时担任两项以上教学骨干任务的,可以累计加分,但总分不能超过5分。
以上两项合计分不能超过10分。申报者必须提供所担任职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成绩奖励,满分为20分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后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知识竞赛、期考、学年度水平统测、中考、毕业学考、高考获优秀指导奖、组织奖或本人参加教学技能大赛、优质课比赛、艺术竞赛、体育达标竞赛、论文比赛等教育教学活动获得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科研单位及教育学会奖励。
1.获国家级奖的,一等奖计8分,二等奖计7分,三等奖计5分,最高不能超过20分。
2.获省(自治区)部级奖的,一等奖计6分,二等奖及5分,三等奖计4分,最高不能超过15分。
3.获市厅级奖的,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3分,最高不能超过12分。
4.获县处级奖的,一等奖计4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2分,最高不能超过9分。
5.获乡科级奖的,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计1分,最高不能超过6分。
6.获市级学校奖的,一等奖计2分,二等奖计1分,三等奖计0.5分,最高不能超过3.5分。
计分办法:任期内参加上述教学活动获得两个级别以上奖励的,可以累计加分,但总分不能超过20分。在任期内多次获得同一级别奖的,可以累加,但得分不得超过该级别的最高分(如果证书上只写“指导奖”、“优秀奖”等不分等次的,按同等级别三等奖计分)。同一年同一种竞赛只计最高级别分;同一篇论文即发表又获奖的,只计其中一项最高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社会团体、民间学术机构组织的教学评比结果不得作为教师晋升评分的依据。
八、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满分为8分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立项并结题的科研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