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评估复议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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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评估申请复议的补充说明
根据《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下文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现对复核评估流程进行补充说明:
1.被征收人在2012年3月9日前(含)未签收《青岛地铁(M3)青岛火车站站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分户评估表》(下文简称《分户评估表》)的,评估机构将协助征收单位、中山路街道办事处于3月10日起7日内将《分户报告表》送达被征收人处,被征收人拒不签收的,由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2.被征收人对“房屋价格或装修补偿价格”有异议的,请自签收《分户评估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房地产权人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
3.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的规定,“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被征收房地产权人自签收《分户评估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的,并同时预交评估咨询服务费500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咨询服务费不足300元的,按每房屋300元计收。
抄送:
评估复议申请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