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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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出台《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
来源:山西日报作者:丁园 2010-11-04 0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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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于今冬供暖季正式执行。该办法对之前标准不一的特殊层高建筑供热费收费和供热分户计量收费进行了明确,对如何办理停热做了具体要求。
太原市居民建筑层高超过2.8米、非居民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按供热面积计算的热费的3%。文化、教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100%为止。
凡符合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的新建建筑和完成改造的既有建筑可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不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仍实施按面积计价收费。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实行两部制计费办法,即用户热费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构成。前者的计算方法为基本热价×供热面积(建筑面积),后者的计算方法为计量热价×热表读数。
供热计量用户应在当年10月31日前,以按面积收费方式向供热单位一次性预交热费。供热单位于次年4月30日前,将用户该采暖期热量表读数及所用热量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在次年5月31日前,供热单位依据每户结算单与用户结算,多退少补。
用户提出停止用热的,应向供热单位提出停热书面申请(已实行分户控制的在每年10月10日前,未实行分户控制的在9月30日前)。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供热单位于收到停热申请后10日内与用户签订停止供热协议,但停止供热用户还应缴纳基本热费。对于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
全运行的,不予办理停止用热。
对于整栋、整单元未售出的房屋,经房屋建设单位申请,可以办理停热,但应缴纳基本热费。对已部分入住并实施供热的建筑,未售出或未入住的房屋第一个采暖期不能停热,由房屋建设单位按供热面积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新入网的建筑,第一年进行供热热态试验,运行一个采暖期后,经供热单位、房屋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的,用户可根据需要申请停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