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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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

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

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徇私枉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破坏了社会公正和法制建设,更是对人民群众权益的侵害。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建设,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

一、徇私枉法罪的定义《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明确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在司法、执法、审批、监管等工作中,为谋取个人私利或者满足个人感情,违背法律法规,不当地干预案件处理、审批决定、执法行为、监管措施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规定了徇私枉法罪的三个构成要件:1. 徇私:指以个人私利为出发点和归宿,为谋取个人私利,而不顾法律法规和公正原则,以违反法律法规的手段干预案件处理、审批决定、执法行为、监管措施等。

2. 枉法:指违反法律法规,不当地干预案件处理、审批决定、执法行为、监管措施等。

3. 造成严重后果:指徇私枉法的行为导致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

三、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为了保证徇私枉法罪的立案公正、客观、准确,我国制定了《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

标准规定了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条件和立案标准。

1. 立案条件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条件包括:(1)有明确的案件线索或者举报材料;(2)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徇私枉法的事实;(3)徇私枉法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2. 立案标准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1)徇私枉法的行为必须是明显的;(2)徇私枉法的行为必须是有意的;(3)徇私枉法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四、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来确定。

一般来说,徇私枉法罪的刑期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可以并处罚金。

五、徇私枉法罪的预防和打击为了预防和打击徇私枉法的行为,我国采取了多种措施:1.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 加强法律监督和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司法独立、审判公正、执法规范、监管有力的机制。

对裁判不公,要敢于说不,如何举报枉法裁判罪?

对裁判不公,要敢于说不,如何举报枉法裁判罪?

对裁判不公,要敢于说不,如何举报枉法裁判罪?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通过以上关于枉法裁判罪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枉法裁判罪的构成是有严格标准的:第一、枉法裁判罪要求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如果发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则会构成徇私枉法罪等其他犯罪;第二、构成枉法裁判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裁判结果违背事实和法律而故意为之;第三,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也就是法官为了达到一方的裁判的目的,而违法作出不公正的裁判结果;第四,客观方面存在枉法裁判的结果,也就是造成了错误的裁判;第五,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就是说,由于枉法裁判造成了严重的结果。

上述要件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换句话说就是,枉法裁判罪应把故意违法和枉法裁判结果及情节严重相结合。

三、枉法裁判的法律后果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

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

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
随着人民对法治的要求不断提高,对枉法裁判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

但是,要想有效打击枉法裁判,就必须明确罪立案标准,否则就会导致一些明显的枉法裁判无法得到有效制裁。

那么,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应该是什么呢?
首先,枉法裁判罪应该是一种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应该与其他犯罪行为相同。

具体来说,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即判决人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导致判决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二是客观方面,即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其次,枉法裁判罪应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枉法裁判不仅是一种单纯的犯罪行为,同时也是对法治的侵犯。

因此,在制定罪立案标准时,要考虑到法治的重要性,并对枉法裁判的犯罪行为进行更为严格的惩处。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的制定要遵循法律适用的原则,即以法律为准绳,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立案标准。

只有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才能有效打击枉法裁判这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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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枉法裁判罪枉法裁判罪司法解释

什么叫枉法裁判罪枉法裁判罪司法解释

什么叫枉法裁判罪枉法裁判罪司法解释什么叫枉法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问题司法实务中,办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一是立案标准中的“财产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还是指间接经济损失。

本文主张以直接经济损失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以公民经济损失3-5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15-20万元以上为追诉起点;二是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范围应当明确。

法院调解、执行都属于广义上的民事审判活动,但是枉法裁判与枉法执行的罪名应该分立,分别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三是审判、执行人员枉法裁判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应依第399条第4款之规定,以法条竞合的法定择一重罪原则处罚;四是在检察机关内部管辖分工上,民行检察部门对于涉民的贪污,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等多种职务犯罪,都具有侦查管辖权;五是对受理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枉法执行非罪案件,构成违纪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依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依法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高检发释字〔2006〕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枉法裁判的认定是怎样的

法官枉法裁判的认定是怎样的

法官枉法裁判的认定是怎样的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而导致枉法裁判,自然这肯定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我国《刑法》中也规定的有枉法裁判罪,不过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之前,还是有必要先对法官枉法裁判的行为进行认定,那此时法官枉法裁判的认定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而导致枉法裁判,自然这肯定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我国《刑法》中也规定的有枉法裁判罪,不过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之前,还是有必要先对法官枉法裁判的行为进行认定,那此时法官枉法裁判的认定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法官枉法裁判的认定是怎样的1、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

案件事实发生在诉讼之前,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及其发生、变更、消灭,必须由审判人员进行认定,认定的依据就是证据。

审判人员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认定事实的过程。

民事诉讼证据原则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因而审判人员违背事实的行为,也是对证据原则的违背。

具体包括: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对证据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伪造、毁灭证据。

2、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

民事行政审判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故意违背法律是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法官法规定的审判人员的职责和在适用法律时故意曲解法律、滥用法律。

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内容广泛,数量众多,在适用时弹性很大,审判人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关系到切身利益,当事人及代理人都会尽量提供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法规规定,推荐给审判人员。

对当事人举荐的法律,审判人员有鉴别和确定的职责和权利。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法规明确、具体,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审判人员没有充分、法定的理由而予以拒绝,并作出错误裁判的,应当认定为故意违背法律。

3、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必然导致枉法裁判。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枉法裁判的案件法律效力(2篇)

枉法裁判的案件法律效力(2篇)

第1篇摘要:枉法裁判是司法领域的一大顽疾,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从枉法裁判的定义、法律效力、成因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对枉法裁判案件法律效力的认识。

一、引言枉法裁判是指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故意违背法律规定,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的行为。

近年来,枉法裁判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旨在分析枉法裁判案件的法律效力,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

二、枉法裁判的定义枉法裁判是指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故意违背法律规定,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 故意曲解法律,适用法律错误;2. 故意隐瞒、伪造证据,使案件审理结果不公正;3. 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 故意拖延审理期限,影响案件正常审理;5.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枉法裁判案件的法律效力1. 枉法裁判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故意违背法律规定,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裁定的,应当依法撤销。

”枉法裁判的法律文书违背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2. 当事人可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再审,以纠正枉法裁判。

3. 司法机关可依法撤销枉法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撤销。

”司法机关可依法撤销枉法裁判,恢复案件的正常审理。

四、枉法裁判的成因1. 法官素质不高。

部分法官法律素养、职业道德、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不足,容易导致枉法裁判。

2. 制度缺陷。

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有哪些不同

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有哪些不同

Those smiling eyes scattered with the wind are like the emotional verses of a lonely poet, one after another,staggered.(页眉可删)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有哪些不同1发生的时空条件不同,徇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察、审查起诉、审判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只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2主体范围不同,徇私枉法罪主要为公、检、法机关中具体负责办理刑事案件的人员及主管人员。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则为法院中具体从事民事、行政审判的工作人员和主管人员。

对于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由于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因而也导致很多人无法区分,但其实这属于两个不同的罪名,虽然也有一定相同的地方,但是从本质上来讲还是不一样的。

那到底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之间有哪些不同呢?下文中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有哪些不同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一)犯罪发生的领域不同。

前者发生在刑事诉讼的侦查、检察、审判领域之中;而后者则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领域之中。

(二)犯罪的成立对犯罪情节的要求不同。

前者的成立则不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成立的必备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徇私枉法的行为即构成该罪,情节是否严重以及是否特别严重只是确定其应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标准;而后者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实施了枉法裁判的行为,而且要求这一行为必须“情节严重”,否则,不能成立该罪。

二、构成徇私枉法罪的行为有哪些?(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的行为。

所谓无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也包括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人,还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所谓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无罪人员不应该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但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无罪的人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

控告部门受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举报的规范

控告部门受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举报的规范
院. 后 中级 人 民 法 院 不 开庭 审理 , 维持 原 判 。 张 某后 至 因 向 检 察 机 关 控 告 部 门 举 报 原 审 案 件 承 办 法 官 犯 民
控 告 部 门举 报 中级 人 民 法 院承 办 法 官 .举 报 理 由 为 其 事 、 行政枉 法裁判罪 ( 以下 简称 “ 本 罪” ) 并 要 求 检 察 机 向 中院 缴 纳 8 0 0 0元 上 诉 费后 . 中院未开庭审理属 于严 关 对 涉 案法 官 进 行 调 查 的情 形 已愈 来 愈 多 . 但 多 数 情
1 . 应 为 错 案 的 理 由 。我 国 《 宪法 》 规 定 了人 民 法 院
随 着 人 民 群 众 法 律 意 识 的 提 活动 的深 入人心 . 人 民群众对 向检察机 关举 报职 作 为 我 国 唯 一 的 审 判 机 关 . 独立行 使 审判权 . 不 受 任
检 察 机 关 控告 申诉 部 门受理 举 报 的 重要 组 成部 分 但 因该 罪 目前 没 有 明确 的受 理 标 准 . 在 受理 此
类案 件 时存 在 所 需材 料 不 明 确 、 处理 流 程 不规 范等 情 形 . 引起 大量 缠 访 闹访 。基 于这 个 原 因 , 本 文
明确 该 罪应 为“ 错 案 +责任 追 究+涉嫌 犯 罪 ” 的 三层 递 进 式 受 理 标 准 . 重 新 构 建 符 合 法律 逻 辑 和 司
[ 案例二 ] 林 某举报 某基层 法院法官案 。林 某所诉 告 部 门 的 不 予 受 理 或 移 送 产 生 不 满 情 绪 . 乃 至 有 缠 访 民事案件 经过基层 法院一审、 中级 法院二 审、 高级 法院 闹 访 甚 至 过 激 行 为 该 情 形 已成 为 控 告 部 门 急需 解 决

徇私枉法罪立案量刑标准

徇私枉法罪立案量刑标准

徇私枉法罪立案量刑标准徇私枉法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司法职务期间,为了满足自身或他人的利益,违背不利于审理案件正义的原则,主持审理案件或者作出司法行政行为而损害机关公正性,并构成犯罪。

徇私枉法则是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行为的范围,明确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或者职责不当而产生的犯罪案件定性,以及裁判和量刑规范。

徇私枉法罪立案量刑标准是指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或者不当行使职责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时,司法机关应该审查工作人员的行为,并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措施,以确保司法机关公正审理案件。

一、案件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或不当行使职责,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司法机关应当给予立案。

具体而言,徇私枉法罪包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审查、审判、执行及行政处罚等司法行为中,违反司法程序规定,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采取徇私之行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行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做出枉法裁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索取他人利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公务秩序,以谋取私利等。

二、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徇私枉法罪涉及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需要严格按照量刑标准加以裁判。

徇私枉法罪的处罚措施从重到轻通常有:警告、拘留、行政拘留、没收财产、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一般应当受到公检法机关的刑事追究,并且受到处罚。

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徇私枉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合理量刑,确保公正正义,同时保护司法机关的威信。

三、结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威胁着司法机关的正义公正,损害了社会的公正正义,应当受到严厉惩处。

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徇私枉法罪立案量刑标准》严格规范徇私枉法罪行为的立案和量刑,确保司法机关的正义公正,全面维护社会公正正义。

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枉法裁判罪⽴案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司法⼯作⼈员是司法活动中的重要⾓⾊,他们活动的⽬的是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正义。

但是,在当今社会中竟有⼀些司法⼯作⼈员违反法律的规定枉法裁判。

那么枉法裁判罪⽴案标准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枉法裁判罪⽴案标准是什么
枉法裁判罪⽴案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关于枉法裁判罪的规定
枉法裁判罪⽴案标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政枉法裁判罪;执⾏判决、裁定失职罪;执⾏判决、裁定滥⽤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作⼈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罪的⼈⽽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法定执⾏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措施,致使当事⼈或者其他⼈的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或者其他⼈的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作⼈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为的,同时⼜构成本法第三百⼋⼗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枉法裁判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为了使国家审判机关的活动能够正常进⾏,必须对侵害其活动的⾏为进⾏打击。

如果您情况⽐较复杂欢迎您在店铺进⾏法律咨询。

对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适用

对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适用
对于民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适用
文 陈重喜 姚钟炼 ◎
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属于 《 中国人 民共和国刑
. 法》 , , 中渎职罪 的一种 , 是特殊 主体 的职务犯 罪 。 理审判员 、 民陪审 员)审判委员会成员 , 人 、 而书记员 、 司法警察 、 行政工作人员 因不担负审判工作 、 不行使审
有前三款行为的 .同时又构成本法第 35 8 条规定之罪 的. 照处罚较重 的规定定罪处罚 。 这一规定 。 依 ” 是查处 民事、 行政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 , 是在对 以前查处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犯罪进行 总结和
归纳 的基础上 的立法完善 , 将原《 刑法》 18条的适 第 8
判权 而不能成为民事 、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 。 但是 随 着实践 的变化 . 罪的主体范围也在扩展 . 该 法律也予 以 了调整 。独任庭 、 合议庭组成人员是 当然的民事 、 行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 则审判 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案件 的审判活动 .并对案件 的处 理结果行使最终决定权 , 客观上具有构成 民事、 行政枉 法裁 判罪的资格和条件 但实际上存在审判人员以外 的人员构成 民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情况 . 其中包括 : ( ) 一 上级法院 审判员或有关领导 , 求或暗示下 要 级法院就某一案件进行枉法裁判 .下级院领导或审判 员秉承其意愿 , 进行枉法裁判 , 不构成共 同犯罪 。 因为 , 我国法院体制 中, 上下级法院不是 领导与被领导关 系。 上级法院无权直接指挥下级法院案件 的审理 上级法
就部分争议较大的问题逐一 阐述。

院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 的便利条件指使下级法院枉法
裁判 . 则下级法院有关人员 的行为构成枉法裁判 , 上级 法院有关人员的行为则可能属于如行贿 、 斡旋受贿 、 违 纪等 . 而不构成共 同犯罪。 ( ) 司法实践中 . 二 在 某些地方尤其是偏僻地区 。 尚 有书记员或招聘人员或实 习学生或刚分配到法院但 尚 未取得审判员资格 的人单独审理案件或与审判员一起

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

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

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
近年来,一些枉法裁判案件频频出现,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为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我们亟需明确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裁判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裁判结果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

只有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枉法裁判罪。

其次,针对第一个方面,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考虑裁判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以及他们在判案中是否有故意或疏忽的行为;二是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综合权衡其影响和后果;三是要考虑裁判员是否存在其他不当行为。

最后,针对第二个方面,裁判结果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二是裁判员是否适用了正确的法律条款和规定;三是裁判结果是否符合当时的司法实践和社会公认的正义标准。

综上所述,明确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加强司法监督和打击枉法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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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部门受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举报的规范

控告部门受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举报的规范

控告部门受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举报的规范作者:任宗祺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3期摘要:我国《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受理举报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因该罪目前没有明确的受理标准,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存在所需材料不明确、处理流程不规范等情形,引起大量缠访闹访。

基于这个原因,本文明确该罪应为“错案+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三层递进式受理标准,重新构建符合法律逻辑和司法规律的受理程序。

关键词:举报枉法裁判受理标准程序一、问题引入[案例一]张某举报某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案。

张某在某基层法院起诉后不服判决,上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后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张某后至控告部门举报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举报理由为其向中院缴纳8000元上诉费后,中院未开庭审理属于严重的不作为行为,已经构成渎职犯罪,要求检察机关受理。

后因未受理发生闹访行为。

[案例二]林某举报某基层法院法官案。

林某所诉民事案件经过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高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后,持大量书面材料向检察机关举报一审承办法官犯有民事枉法裁判罪并有“证据”证实,要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三]孙某、薛某某举报某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案。

二人在中级法院一审未裁判期间来控告部门举报承办人法官收受对方当事人贿赂,且无任何线索和证据,声称只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一查就都知道了”,要求检察机关受理。

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检察机关举报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向检察机关举报职务犯罪已经不再陌生。

审判权作为司法权的核心、审判活动作为诉讼活动的主导,在司法腐败尚未有效根治的背景下,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已成为刑法规制的重要方面。

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当事人因各种原因向检察机关控告部门举报原审案件承办法官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以下简称“本罪”)并要求检察机关对涉案法官进行调查的情形已愈来愈多,但多数情形下均达不到立案甚至受理的条件,但举报人因检察机关受理标准不明确且与检察机关认识不同,常因控告部门的不予受理或移送产生不满情绪,乃至有缠访闹访甚至过激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院枉法裁判的法律规定(3篇)

法院枉法裁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枉法裁判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为了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法院枉法裁判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关于法院枉法裁判的法律规定。

一、枉法裁判的定义枉法裁判,是指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地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裁定、决定等行为。

枉法裁判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违反法定程序:在审判过程中,法院未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判决等程序,或者故意拖延诉讼程序,导致案件无法公正处理。

2. 违反实体法规定:在审理案件时,法院未依法适用法律,故意曲解法律条文,或者作出与法律相悖的判决。

3. 受贿枉法:法院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

4. 故意规避法律:法院工作人员故意规避法律,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法律规定的责任,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

二、我国关于枉法裁判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了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责任:“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审判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请求,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在民事、⾏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为。

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为的具体⽅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胁迫他⼈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的诉讼权利;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作⼈员。

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政审判⼯作的审判⼈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职权⽽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的⾏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

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

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1、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枉法裁判的事实与证据,是否可证实;
2、枉法裁判是否是公开发表的,也就是正式公布;
3、枉法裁判是否是违背宪法和法律;
4、枉法裁判是否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当事人是否受到实质性损害;
6、当事人是否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7、当事人是否合法行使诉讼权;
8、当事人是否有权追究责任;
9、其他相关事实和证据。

以上是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依法行政机关对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应当在上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以具体案例情况进行考量,依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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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
根据本条规定,徇私徇情可以表现为下列几种基本形式:
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

所谓无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又包括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人,还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等的人。

所谓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无罪人本不应该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但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无罪的人立
案侦查、起诉或审判。

二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所谓有罪的人,是指构成犯罪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所谓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含采用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此外,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诉的,以及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等等,都应以本罪的徇私枉法行为论。

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其与前两种情况有所不同,上面两者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都可以成为行为的主体而构成本罪;而这种情况则仅发生往刑事审判过程中,只有刑事审判人员才能实施这种行为而构成本罪。

所谓枉法裁判,则是指有罪判无罪,多罪判少罪,无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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