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包括哪些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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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渎职罪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渎职罪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在现实⽣活中,国家机关⼯作⼈员需要严格遵守⾏业规范,以⾝作则,更好的为公民提供服务,如果滥⽤职权、玩忽职守,就会构成渎职了犯罪,那么,赎职罪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渎职类包括哪些具体内容我国刑法第九章对渎职犯罪进⾏了规定,具体包含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政枉法裁判罪等罪名。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七条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作⼈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条国家机关⼯作⼈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作⼈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渎职罪的追诉时效为多久通常情况下,渎职罪的追诉时效如下:法定最⾼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年;法定最⾼刑为⼗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年;(三)法定最⾼刑为⼗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四)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年。

如果⼆⼗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

渎职罪作为⼀类犯罪,具体包括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罪名,渎职罪也需要遵守追诉时效的规定,例如法定最⾼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追诉;法定最⾼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年不追诉。

渎职罪各罪名量刑标准

渎职罪各罪名量刑标准

渎职罪各罪名量刑标准所谓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三、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枉法裁判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章 渎职罪

第二十五章 渎职罪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第1页 第二十五章 渎职罪本章总体上要注意的宏观问题:(一)主体:除特殊情况外,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还有的是某种特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2.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渎职犯罪。

(二)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

有一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有特殊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等,应优先定特殊罪名,只有不能定特殊罪名时,才可定一般罪名。

(三)犯受贿罪又犯本章规定的渎职罪的,原则上以受贿罪与所犯的渎职罪数罪并罚。

但因受贿而犯徇私枉法罪以及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四)渎职犯罪与共犯的界限: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共同渎职的定罪量刑1.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渎职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渎职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渎职罪的认定是怎样的(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

(三)徇私舞弊型渎职罪。

一般我们说对渎职罪的认定,其实是指对渎职犯罪主体的认定。

由于渎职犯罪属于类犯罪,其中包括了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以及徇私舞弊型渎职罪等三种不同类型的犯罪,因此在对主体进行认定的时候就会比较复杂,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知识。

一、渎职罪的主体认定是怎样的我国刑法关于渎职类犯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渎职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是指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机构序列的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及监狱。

这些机关,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机构,是属于当然的国家机关,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类人员是指一些法律、法规授权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罪名35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罪名35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罪名35个:
1、越权类渎职案件罪名有10个: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失职类渎职案件罪名有10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3、徇私舞弊类渎职案件罪名15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29章渎职罪

第29章渎职罪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 •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 果时,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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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上产生积怨,怀恨在心,经过事先准备和预谋,于11月9日3时许,
在文昌市东路镇木材切片厂内,持刀将林某某及其12岁、10岁的两个 儿子杀死。其后,谌黄业回家洗澡换了衣服,又骑自行车到大致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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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37
一家小吃店吃早餐、并喝了酒。6时许,谌黄业到大致坡镇派出所投案, 自称在文昌市东路镇杀了3个人。值班民警张翔见其满身酒气,只是简 单询问了情况,并电话报告值班所领导许继松。
243月15日20时30分左右,新密
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主井西大巷第一
绕巷发生电缆着火事故,当班入井31 人,只有 6 人安全升井, 25 人不幸遇 难。据检察机关调查,该企业属乡镇 个体技改矿井,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系违法擅自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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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 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 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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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
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展于滥用职权。
在此期间,许继松、张翔均未对谌黄业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致使其
骑自行车离开派出所。离开后,谌黄业又窜到海口市大致坡镇第二市

什么是渎职行为

什么是渎职行为

什么是渎职行为渎职行为,也称为失职渎职罪,指的是公职人员或者特定职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故意或者出于明显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政策,造成重大损失、事故、事件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渎职行为需要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件:第一,被告人应当是公职人员或者特定职业人员。

公职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特定职业人员主要指的是医生、教师、律师、会计师等职业人员。

第二,被告人在履行职责时存在渎职行为。

渎职行为指的是公职人员或者特定职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政策,失职、玩忽职守,或者以职权谋取私利,致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该行为可以是故意造成的,也可以是出于明显过失造成的。

第三,被告人的渎职行为应当造成重大损失、事故、事件等严重后果。

该后果应当是实际发生的,不是虚构的,而且应当具备一定的严重性,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渎职行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后果,严重影响国家利益、社会秩序或者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还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其他罪名。

在具体立案时,公安机关将综合考虑有关法律法规、案件的事实情况、损失后果的严重性、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等因素来进行判断。

只有在满足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才会对渎职行为进行立案追诉。

总之,渎职行为(失职渎职罪)是公职人员或者特定职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政策,造成重大损失、事故、事件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是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以及案件的事实情况来判断的。

最高法院关于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7日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九章渎职罪

第九章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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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情报罪的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的客体不同。 (2)客观构成要件不同。 (3)主体要求不同。 (4) 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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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侵犯 商业秘密罪的主要区别为: (1)犯罪的客体不同。 (2)主体不同。 (3)犯罪的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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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 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 (2)客观方面存在差异。 (3)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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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 399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将原罪名“枉法裁判罪”修改为现罪名。)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 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 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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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 条)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念 与特征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 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 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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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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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玩忽职守罪(第397条)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特征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 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 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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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 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了重大损失。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管理 活动。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九章渎职罪《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共有34个具体罪名。

渎职犯罪具有以下共性:(一)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认定犯罪主体原则上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可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同于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远小于国家工作人员,仅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

由于不仅渎职罪中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刑法》其他章节中若干罪名也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所以如何准确认定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显得十分重要,对此,需要把握以下几点:1.对刑法意义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国家机关的认定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机构”,其外延应大于“国家机构”,如理论和实务中一般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的公职人员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结合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刑法意义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原则上采取“职务论”而非“身份论”。

典型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 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主体范围作出了扩大化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按照这一法律解释,这些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的渎职犯罪规定处罚。

再如,根据最高人员检察院2002年4月24日《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虽然尚未列入公安机关的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实施渎职侵权行为的,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

渎职罪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渎职罪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渎职罪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渎职罪是惩罚国家机关⼯作⼈员违反职责⾏为的,国家机关⼯作⼈员才能构成此类犯罪,其他⼈员不能构成。

那么,渎职罪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渎职罪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最⾼⼈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案标准的规定》渎职犯罪案件:(⼀)滥⽤职权案(第三百九⼗七条)滥⽤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作⼈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造成死亡1⼈以上,或者重伤2⼈以上,或者重伤1⼈、轻伤3⼈以上,或者轻伤5⼈以上的;2.导致10⼈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第9项规定情形之⼀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七条的规定以滥⽤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作⼈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或者不认真履⾏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为。

法律规定渎职罪的认定(3篇)

法律规定渎职罪的认定(3篇)

第1篇摘要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渎职罪有明确规定,本文旨在对渎职罪的认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渎职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

一、引言渎职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渎职犯罪案件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因此,加强对渎职罪的认定和打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渎职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二、渎职罪的概念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渎职罪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罪等。

三、渎职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客体要件渎职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具体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 主观要件渎职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

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表现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4. 行为要件渎职罪的行为要件包括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责,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四、渎职罪的认定标准1. 满足构成要件认定渎职罪,首先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满足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行为要件。

渎职罪的概念和量刑

渎职罪的概念和量刑

渎职罪的概念和量刑渎职罪涉及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和职责的行为,主要包括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挪用公款等。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公职人员的职责和义务,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因此,渎职罪被视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罪行。

一、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渎职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违背职责、谋取私利或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行为、特殊主体、客体、主观方面的要件和客观方面的要件。

行为方面的要件:包括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行为。

徇私舞弊指公职人员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在办理业务中违背程序、规定或原则,为特定的个人或组织谋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指公职人员基于怠慢、不负责任等原因,未能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滥用职权指公职人员不合法地使用其拥有的职权,扩大职权范围或者与他人勾结,违背职责,谋取非法利益;挪用公款指公职人员占有、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支配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公款。

特殊主体方面的要件: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军队、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客体方面的要件:渎职罪的客体是指国家机关、军队、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财产等。

主观方面的要件:渎职罪的主观方面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犯罪故意和主观上的特殊动机,例如徇私舞弊行为中的谋取私利、滥用职权行为中的谋取非法利益等。

客观方面的要件:渎职罪通常需要有一定的后果发生或准备发生,例如徇私舞弊行为中的非法利益实现、滥用职权行为中的权力扩大、挪用公款行为中的公款占有等。

二、渎职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渎职罪的量刑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渎职罪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其量刑依据包括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

渎职罪的主要刑种有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9第九章渎职罪

9第九章渎职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为。
35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要 构成特征是: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司 法工作人员构成。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工 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监管 活动。
36
九、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 外执行罪(第401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 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 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或者暂 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 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情节严重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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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1、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3、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 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 外执行的行为。 4、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罪犯 的监管改造活动。
第九章 渎职罪
本章要点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
1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 案件立案标)渎职罪的概念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 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渎职罪
(三)负有特定职责或权限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7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9章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的规定,渎 职罪包括36种具体罪名,重点要求 掌握其中的5个罪名(罪名前带★ 标志的)。

第29章 渎职罪

第29章  渎职罪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的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一、渎职罪的概念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 法,徇私舞弊,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责活 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 为。
二、渎职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责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实施的


3.正确处理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 裁判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 人员贪赃枉法,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行为, 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的,依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08年司考单选题

某中级法院的主审法官甲收受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乙 的家属现金1万元后,伪造乙防卫过当、自首的证 据,欺骗该院审判委员会,导致原本可能被判死刑 的乙最终仅被判处3年徒刑。对甲应当以何罪论处? ()
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

掌握渎职罪的概念和特 征、各种渎职罪的概念和 主要特征,尤其是滥用职 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 枉法罪等常见罪。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 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 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 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四》。

第一节
第二节
渎职罪概述
六、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在刑法第399条第2款后增 加一款,即为本罪。
(一)概念和构成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机关工
作人员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 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此 罪为新罪名。

刑法学习之渎职罪

刑法学习之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即刑事诉讼中的侦、检、审人员故意乱判案。

本罪的法益为刑事追诉活动的正当性以及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1.犯罪构成要件2.特别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的,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前者属于过失犯罪。

后者属于故意犯罪,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属于特别关系。

法律拟制为一罪: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徇私枉法、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特殊规定,将数罪并罚拟制为一罪。

(除此之外,收受贿赂而实施其他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1)先受贿再犯这三个罪,才能按照一罪论处。

(2)先犯三个罪后收受不正当报酬的、索取贿赂后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3)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四)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五)渎职犯罪的法条竞合关系及处理方法(六)真题与解析1.(多选题)关于滥用职权罪与相关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警察甲逮捕正在哺乳期的犯罪嫌疑人,明知其家中有婴儿无人喂养而置之不理,最后导致婴儿饿死。

甲构成滥用职权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B.政府工作人员乙滥用职权为犯罪人出具办理虚假身份证件所需要的证明材料,窝藏犯罪人。

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窝藏罪的想象竞合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丙滥用职权,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致使举报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失职渎职罪量刑标准 [失职渎职罪的特征与简介]

失职渎职罪量刑标准 [失职渎职罪的特征与简介]

失职渎职罪量刑标准 [失职渎职罪的特征与简介]渎职和失职在字面意思是相近的,都是不尽职。

在刑法中的区别仅仅用法不一样,渎职罪做为分则章节的总称,而失职罪和具体罪名相联系。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失职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则罪名的一个分类,列在分则第九章,共有33个罪名第九章中有7个罪名用到“失职”二字例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渎职罪构成特征有:首先犯罪主体是特殊群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一种犯罪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即新《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

其次,渎职犯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

其规定的数十种罪名具体可划分为三大类: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这类犯罪占渎职罪的绝大部分,如徇私舞弊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3、既能由故意构成,又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第三,渎职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所谓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

第四,渎职行为既可能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能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但无论哪种形式,行为人的行为都与其职务紧密相联。

主体要件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

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时,滥用权力、违法行为或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活动,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对101个职务犯罪罪名的解读:1. 贪污: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侵吞、骗取或非法索取公共财物。

2. 受贿:指公职人员以职务为由或者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者享受的其他利益。

3. 渎职:指公职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

4. 泄密: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披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等权益受到侵犯的信息。

5. 虚报案件:指公职人员为谋取私利,编造、虚构、故意夸大案件事实,致使误判或影响司法公正。

6. 流氓行为: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故意伤害、恶意纠纷、滋扰他人等不正当行为。

7. 非法采矿:指担任矿产资源管理职务的人员,违法规定侵占、探测、开采、加工、销售矿产资源。

8. 假冒文职人员:指冒用或冒充行政机构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身份,以非法手段从事各种诈骗活动。

9. 窝藏罪:指担任执法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包庇、窝藏、帮助逃避追责的犯罪分子。

10. 虚报承包项目: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虚报工程承包项目的价格等行为。

11. 贿赂陷害: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并以此诬陷、陷害他人。

12. 集资诈骗:指在特定职务下,利用公司、基金、信托等集资形式进行欺诈行为,骗取他人财物。

13. 职务侵占: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以非法手段占有、据为己有属于公共利益的财物。

14. 贪污受贿行为:指同时涉及到贪污和受贿两种犯罪行为,即利用职务之便同时私自占有公款和非法接受他人财物。

15. 经济犯罪:指在特定职务下,以不正当手段获得非法利益或者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

这些罪名只是职务犯罪中的一小部分,每个案件都有其具体背景和相关法律条款。

全面了解这些罪名的定义和解读,有助于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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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包括哪些罪名?摘要:渎职罪包括哪些罪名、什么是渎职罪、武汉渎职罪律师、详情请看下文:渎职罪包括哪些罪名?什么是渎职罪?下文法律直通车小编为你详解,欢迎阅读:【更多法律资讯,请上法律直通车】什么是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2013年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发布,释放出从严惩处渎职犯罪的信号,致死1人以上应定罪。

渎职罪包括哪些罪名?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渎职罪办案一本通渎职罪办案一本通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罪名详解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三、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后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九、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四百零五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四百零七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三、环境监管失职罪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四、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六、放纵走私罪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七、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第四百一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八、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将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十九、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假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三、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四、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

上面问题你都了解了吗?由于每个刑事案件具体犯罪情节以及犯罪的原因都是不一样的。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还是聘请专门的刑事律师进行辩护,【为你提供:在线查找律师】这样才能更有针对性,也更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如果你想获得更多律师的观点,请戳:网上律师咨询/xsbh/cjzm/duzhizui/2015/0326/18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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