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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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原因与对策研究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原因与对策研究

62006.9法律经纬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原因与对策研究□董邦俊(南昌科技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摘要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新刑法设立的一个罪名。

刑法设立这一罪名对于打击行政枉法裁判行为意义深远。

但对于这一犯罪需要从根本上加以预防,以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审判。

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行政枉法裁判罪原因对策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76-03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新刑法确立的一个罪名,这个罪名的设立考虑到了我国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关系的现状。

对行政审判中枉法裁判罪产生的原因、引起的危害以及相关的对策予以完备深入的研究,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原因分析历史早已证明,只有实现法治、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范围内履行职能,才可能达到“民治”,保证普通公民自觉守法。

针对行政审判中枉法裁判的危害、探索其深层次的原因进而找出对策,是一个非常有实际意义的问题。

本文只针对行政审判中负有审判职责者的枉法裁判行为而言。

一般认为:“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限于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或者说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案件的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定和判决,并且这种故意只限于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和过失。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出颠倒、歪曲事实的认定和曲解法律的判决、裁定。

根据司法实践,行政审判中存在枉法裁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政权干预司法权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行政权对司法权仍然保持着很大程度上的强势地位,以至司法权不能很好的监督和审理行政权的行使是否合法。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行政权出现在司法权之前。

传统的政治制度下的统治者为了维护和巩固集权统治,一般都具有垄断司法组织的倾向,行使行政权的同时履行着相应的司法职能,实行诸权合一的制度。

第29章之四、枉法裁判罪

第29章之四、枉法裁判罪

(三)主体特征
本罪主体为司法机关的民事、 本罪主体为司法机关的民事、行政审判 人员及其主管人员。 人员及其主管人员。
(四)主观特征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必须是行为 人明知而故意地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人明知而故意地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二、枉法裁判罪的司法认定
三、枉法裁判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 399条第2款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 条第 罪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严重的,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要正确处理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 要正确处理枉法裁判罪、 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根据《刑法》 399条第 款之规定, 条第3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之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 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 385条规定之罪的 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要把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区别开来。 要把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区别开来。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虽然二者侵犯的客体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虽然二者侵犯的客体 有所不同。前者侵犯的是民事、行政审判的公正, 活动与民事、行政审判的公正,后者侵犯的是刑 事诉讼的正常活动与刑事司法的公正。(2)客观 事诉讼的正常活动与刑事司法的公正。(2)客观 表现不同。 表现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中,而后者则既可能发生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也可能发生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 中,也可能发生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3) 行为对象不同。前者针对民事、 行为对象不同。前者针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 人,后者则针对一般公民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 人或被告人。 人或被告人。

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

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

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徇私枉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破坏了社会公正和法制建设,更是对人民群众权益的侵害。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建设,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

一、徇私枉法罪的定义《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明确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在司法、执法、审批、监管等工作中,为谋取个人私利或者满足个人感情,违背法律法规,不当地干预案件处理、审批决定、执法行为、监管措施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规定了徇私枉法罪的三个构成要件:1. 徇私:指以个人私利为出发点和归宿,为谋取个人私利,而不顾法律法规和公正原则,以违反法律法规的手段干预案件处理、审批决定、执法行为、监管措施等。

2. 枉法:指违反法律法规,不当地干预案件处理、审批决定、执法行为、监管措施等。

3. 造成严重后果:指徇私枉法的行为导致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

三、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为了保证徇私枉法罪的立案公正、客观、准确,我国制定了《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

标准规定了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条件和立案标准。

1. 立案条件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条件包括:(1)有明确的案件线索或者举报材料;(2)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徇私枉法的事实;(3)徇私枉法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2. 立案标准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1)徇私枉法的行为必须是明显的;(2)徇私枉法的行为必须是有意的;(3)徇私枉法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四、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来确定。

一般来说,徇私枉法罪的刑期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可以并处罚金。

五、徇私枉法罪的预防和打击为了预防和打击徇私枉法的行为,我国采取了多种措施:1.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 加强法律监督和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司法独立、审判公正、执法规范、监管有力的机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几个问题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几个问题

界定集体讨论型枉法裁判⾏为的责任主体要从集体讨论者对案件是否具有决定权和集体讨论者⽀持枉法裁判决定的主观故意两⽅⾯进⾏判断。

执⾏⼈员是审判⼈员的⼀部分,执⾏中的枉法裁定⾏为,损害了当事⼈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审判程序,因此执⾏⼈员枉法裁定可以构成民事、⾏政枉法裁判犯罪。

枉法调解的本质与枉法裁判的本质相同,都是审判⼈员滥⽤职权的司法⾏为,因此枉法裁判⾏为应包括枉法调解。

⼀、枉法裁判⾏为的认定 由于民事、⾏政案件事实本⾝的纷繁复杂,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分散庞杂,审判⼈员的业务能⼒参差不齐,在民事、⾏政诉讼过程中,对同⼀案件、同⼀事实产⽣不同的观点、看法是正常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别是允许的,出现错误也是难以避免的。

因此要把枉法裁判同有⼀定争议的判决、法官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由裁量权、裁判确定当事⼈承担权利义务的⽐例有⼀定的偏差等情形区别开来。

民事、⾏政枉法裁判⾏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为。

⾸先是故意违背事实的⾏为。

案件事实发⽣在诉讼之前,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及其发⽣、变更、消灭,必须由审判⼈员进⾏认定,认定的依据就是证据。

审判⼈员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认定事实的过程。

民事诉讼证据原则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因⽽审判⼈员违背事实的⾏为,也是对证据原则的违背。

具体包括: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对证据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伪造、毁灭证据。

其次是故意违背法律的⾏为。

民事⾏政审判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故意违背法律是审判⼈员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法官法规定的审判⼈员的职责和在适⽤法律时故意曲解法律、滥⽤法律。

民事、⾏政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内容⼴泛,数量众多,在适⽤时弹性很⼤,审判⼈员有很⼤的⾃由裁量权。

由于关系到切⾝利益,当事⼈及代理⼈都会尽量提供有利于⾃⼰的法律、法规规定,推荐给审判⼈员。

对当事⼈举荐的法律,审判⼈员有鉴别和确定的职责和权利。

什么叫枉法裁判罪枉法裁判罪司法解释

什么叫枉法裁判罪枉法裁判罪司法解释

什么叫枉法裁判罪枉法裁判罪司法解释什么叫枉法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问题司法实务中,办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一是立案标准中的“财产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还是指间接经济损失。

本文主张以直接经济损失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以公民经济损失3-5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15-20万元以上为追诉起点;二是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范围应当明确。

法院调解、执行都属于广义上的民事审判活动,但是枉法裁判与枉法执行的罪名应该分立,分别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三是审判、执行人员枉法裁判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应依第399条第4款之规定,以法条竞合的法定择一重罪原则处罚;四是在检察机关内部管辖分工上,民行检察部门对于涉民的贪污,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等多种职务犯罪,都具有侦查管辖权;五是对受理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枉法执行非罪案件,构成违纪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依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依法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刑法试题1-3

刑法试题1-3

刑法试题1一、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刑法的解释按其效力可分为()。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C、学理解释D、文理解释E、论理解释2.按照中国刑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不论罪行轻重、法定刑高低,均适用我国刑法的中国公民是()。

A.工人 B、军人C.因私出国的国家工作人员 D、国家工作人员E.因公出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3.我国刑法中属于限制责任能力的人有()。

A.又聋又哑的人 B、盲人C.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D、醉酒人E.限制刑事责任的障碍人4.下列犯罪,构成实质一罪的是()。

A.想象竞合犯 B、结果加重犯C.连续犯 D、继续犯E.结合犯5.剥夺政治权利包括()。

A.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B.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C.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D.剥夺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E.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6.下列行为中,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有()。

A.某私营企业会计甲涂改帐目,偷拿自己经管的公司资金挥霍B.某国有公司会计涂改帐目,偷拿公司的钱C.某合资企业保管员深夜潜入本公司会计室,偷拿11000元D.合资企业业务员甲谎报单价,将货款占为己有7.下列行为中,构成绑架罪的有()。

A.为勒索财物,用暴力掳走他人B.出于政治目的,用麻醉方法掳走他人C.为要挟司法机关释放罪犯,乘人不备,将公安人员的幼子领走D.以出卖为目的,强行掳走某女8.哪些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可以成为洗钱罪的对象?()A.走私毒品罪 B.走私淫秽物品罪C.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D.制造毒品罪9.下列行为中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有()。

A.某甲是某公司的技术人员,掌握着该公司大量的商业秘密,后从该公司辞职到了另一家公司,并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披露给另一家公司B.某甲从其所在的公司窃取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C.某甲通过金钱利诱的方法获取了某公司的商业后进行使用,获取非法利益D.某甲从某乙处获取了一项技术成果,但其应知该项技术成果是某乙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而仍然使用10.下列行为中,构成放火罪的有()。

从构成要件浅析徇私枉法罪的立法原意

从构成要件浅析徇私枉法罪的立法原意

从构成要件浅析徇私枉法罪的立法原意摘要:官员的职务犯罪,是各个国家刑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刑事司法,作为和平时期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依法实施更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中国现行立法关于徇私枉法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入手,以立法者的立法原意和立法目的为准绳,分析现行法律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字:徇私枉法罪;立法原意;缺陷一、徇私枉法行為主体的特殊性我国历代统治者为了整饬纲纪,减少吏弊,提高统治效能,都十分重视惩治司法腐败。

《左传、昭公十四年》中,叔向援引《夏书》的记载总结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其中,“贪以败官为墨”。

这里所说的“墨”,是中国古籍中记载最早的官吏职务犯罪的罪名。

在统治者看来,官吏处于“操鞭捶”、“制万夫”的地位,治吏对治民来说就像“摇木之本”,“引网之纲”。

职务犯罪之所以重要,与其犯罪主体是官吏这一点密不可分。

官吏是国家事务的重要参与者及管理活动的主要实施者,官吏守法对民众守法起着领头羊的示范作用,官吏的枉法则是对民众违法犯罪的鼓励和唆使。

对官吏违法犯罪的姑息容忍最易激起民众对法律的逆反心理。

如格吕恩特·雅克布斯教授所说:“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是以角色相遇的,对其角色的期待依赖于其角色,准确的说,期待是角色的一部分。

”对于不同类型的人赋予不同的期待要求,是社会发展的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

而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较高标准,是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相联系而形成的。

在任何社会,公职人员的行为是社会普遍行为的写照,也是社会行为的榜样。

因此,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提供了不好的示范和暗示。

而且公职人员掌握国家利器,其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影响范围大,会造成国民经济、社会生活以及国民的人身和民主权利的重大损害,同时普遍蔓延的公职犯罪将离间国民和国家的关系,损害国家威信和国家形象,使国民失去对国家的信赖,失去对法律的信仰,其后果是极其恶劣和严重的。

再谈许正福民事枉法裁判、受贿案

再谈许正福民事枉法裁判、受贿案
造、 买卖 国家机关 的公 文 、 印章 的行 为 。而 所谓 伪 造 , 是 指行 为人 在 无 权 限 的情 况下 以制 作 机关 的名 义 制 造 假 的公 文 、 印章 。 造是 指 用涂改 、 变 抹擦 、 接 、 充 拼 填
公文行为则属公安机关管辖 。 对此案 的管辖权认定问 题, 一度 曾引起了争议 。 一方认为, 此虚假判决书非审 判行为 , 不能代表审判机关 , 以伪造公文罪 由公安机 关立案较妥。 另一方认为 , 作为法官 , 利用职权违法制 作 虚假公文 、 加盖单位公章 , 显属民事枉法裁判罪范
上,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万元 , O 但问接经济损失
10 0 万元以上 的; 四是伪造、 变造有关材料 、 证据 , 制造 假案枉法裁判 的 ; 五是 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 , 毁灭证 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 的;六是徇私情 、 私 利, 明知是伪造 、 变造 的证据予以采信 , 或者故意对应 当采信 的证据不予采信 ,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 , 或 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 的; 七是其他情节严
《 青海检 察》 2 1 年第 2期 0 1
青海检察 案例探讨
务之便 , 伙同原告诉讼代理人为谋取通过司法诉讼程 序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 目的 , 在明知商标侵权行为不 存在的情况下 , 帮助提供虚假被告 , 采取伪造虚假商 标侵权证据 , 虚设被告等手段 , 进行虚假诉讼 , 枉法裁 判, 并从 中收受贿赂3 万元 的犯罪事实 , 院对许正 0 法
关 的正常活动。其客观方 面表现为在 民事 、 行政审判
活 动 中违 背事 实 和 法律 作 枉 法 裁判 ,情 节严 重 的行 为。 而所谓 情 节严重 , 据高 检院 立案标 准 : 根 一是 枉法

法官枉法裁判的44条全文

法官枉法裁判的44条全文

法官枉法裁判的44条全文一、引言法官作为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公正、中立和权威的角色。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可否认,存在一些法官枉法裁判的情况。

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对法官枉法裁判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背景与定义2.1 法官枉法裁判的概念法官枉法裁判指的是在司法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法官违背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不公正或错误的判决。

2.2 法官枉法裁判的表现形式•对证据不准确理解或处理不当•忽视相关案例和先例•偏向某一方当事人•违反程序规定•刻意违背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等三、原因分析3.1 司法独立与干预压力之间的矛盾法官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来自政府、社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干预压力,导致偏离公正与合法的判断。

3.2 法官素质和职业道德问题一些法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正确理解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同时,一些法官也存在职业道德问题,以个人利益为重,而非公正判决。

3.3 监督机制不健全司法监督机制存在不完善的问题,导致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力度不够。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一些不良行为得以滋生。

四、对策建议4.1 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与教育通过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与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加强对相关案例和先例的学习和引导,确保法官正确理解并正确适用相关规定。

4.2 完善司法考试及选拔机制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司法考试及选拔机制,确保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背景调查和道德评估,排除不适合担任法官岗位的人员。

4.3 加强对法官行为的监督与惩处建立健全的法官行为监督机制,加强对法官行为的监督与惩处。

严格执行司法纪律,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公开曝光。

4.4 加强社会参与与舆论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司法活动,并加强舆论监督。

建立公开、透明的司法信息发布机制,让公众了解案件进展和判决结果,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

认定民事枉法裁判行为的难点及对策

认定民事枉法裁判行为的难点及对策

认定民事枉法裁判行为的难点及对策作者:李如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4期摘要民事枉法裁判行为因为认定困难,在实践中很难被查处,因而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需要对其认定困难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民事诉讼民事枉法裁判司法公正作者简介:李如君,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131-02民事枉法裁判行为作为影响民事审判公正、损害司法权威的严重违法行为,历来备受社会关注。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能够被发现并查处的民事枉法裁判行为并不多见。

一、认定民事枉法裁判行为的难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民事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该行为在被发现、被查处以及认定过程中容易产生分歧,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由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特殊性,难以判断审判人员认定案件事实错误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受文化程度、举证能力及客观条件所限,极有可能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了免证事实、推定实事和证据失权等制度,甚至还规定了认定事实的证据优势规则。

因此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是审判人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等相关规定来确认的案件事实,即将“高度盖然性”作为确认民事案件事实的标准。

案例: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也可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案例: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也可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案例:虚假诉讼的当事⼈也可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版权声明】:图⽂转载于⽹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禁⽌⽤于商业⽤途,如有异议,请联系本公众号删除。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湖南省岳阳市中级⼈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岳中刑⼆终字第86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阴县⼈民检察院。

上诉⼈(原审被告⼈)周某,⽆业。

因涉嫌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3年10⽉12⽇被湖南省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25⽇被逮捕。

2013年12⽉24⽇经湖南省湘阴县⼈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姚远,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原审被告⼈)黄某甲,个体户。

因涉嫌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3年10⽉25⽇经湘阴县⼈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汪双云,湖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湘阴县⼈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阴⼈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周某、黄某甲犯民事枉法裁判罪⼀案,于⼆0⼀五年六⽉⼗五⽇作出(2015)湘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周某、黄某甲不服,提出上诉。

湖南省湘阴县⼈民法院于2015年7⽉13⽇向本院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2⽇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湖南省岳阳市⼈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时成出庭履⾏职务,上诉⼈周某及其辩护⼈姚远与上诉⼈黄某甲及其辩护⼈汪双云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被告⼈黄某甲与被告⼈周某达成了以⼈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周某所有的位于湘阴县江东路中医院门诊部西侧的燃⽓⼤楼的五缝门⾯及上⾯房屋的协议。

双⽅⼝头约定后,被告⼈黄某甲分多次向被告⼈周某⽀付了⼈民币30万元的购房款。

因资⾦不⾜,被告⼈黄某甲邀其朋友⽢某甲共同购买该房产。

该房产系原湘阴县液化⽯油⽓站所有,经诉讼后,由岳阳市中级⼈民法院于1996年在执⾏中裁定确认抵债给罗城公司所有。

诉讼中罗城公司实际权利⼈为被告⼈周某,其挂靠在罗城公司对外承包施⼯项⽬,因此,该房产确认抵债后⼀直由被告⼈周某使⽤、占有、处分。

【法律常识】枉法仲裁罪司法解释

【法律常识】枉法仲裁罪司法解释

一、枉法仲裁罪司法解释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枉法仲裁罪构成要件:主体方面草案规定枉法仲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

(1)何谓“依法”?既然是枉法仲裁罪,那么依据的应该是仲裁法,但是仲裁法却没有“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的配套规定。

(2)何谓“仲裁职责”?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关系不同于法官与法院,仲裁员不是仲裁机构的常驻工作人员,仲裁庭独立于仲裁机构,主导仲裁程序的进行,独立作出裁决,不受仲裁机构的干预;同时,根据中国仲裁法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机构和仲裁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有权就仲裁管辖权、仲裁员指定、回避、延长裁决期限等作出决定;另外,在必要时仲裁机构的核稿人员、专家委员会成员可以研讨仲裁案件并向仲裁庭提出修改建议。

以上种种活动,是否都属于“仲裁职责”呢?建立在以上两个模糊概念上,枉法仲裁罪草案对于主体的规定自然也是模糊不清。

当然,如果参照草案的下文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作狭义解释,似乎只有“作裁决”的人员才可以构成枉法仲裁罪的主体,而实际上仲裁裁决仅是以仲裁庭名义作出的。

但是既然草案没有明确的将主体限为仲裁员,自然有扩大解释“作裁决”的人员的考虑,所以无论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工作人员、核稿人、专家委员会成员,甚至参与仲裁工作的翻译、鉴定人员、证人等均有被入罪的危险。

基于这个理由,笔者在本文中以“仲裁人”统称枉法仲裁罪的可能主体。

客体方面参照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的客体应当是正常的仲裁活动和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观方面根据草案,枉法仲裁罪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枉法仲裁罪。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却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科学、明确的判断标准,因而枉法仲裁罪有被滥用于仲裁人过失情况的巨大风险。

客观方面根据草案,枉法仲裁罪的客观方面是“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

枉法裁判的案件法律效力(2篇)

枉法裁判的案件法律效力(2篇)

第1篇摘要:枉法裁判是司法领域的一大顽疾,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从枉法裁判的定义、法律效力、成因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对枉法裁判案件法律效力的认识。

一、引言枉法裁判是指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故意违背法律规定,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的行为。

近年来,枉法裁判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旨在分析枉法裁判案件的法律效力,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

二、枉法裁判的定义枉法裁判是指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故意违背法律规定,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 故意曲解法律,适用法律错误;2. 故意隐瞒、伪造证据,使案件审理结果不公正;3. 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 故意拖延审理期限,影响案件正常审理;5.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枉法裁判案件的法律效力1. 枉法裁判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故意违背法律规定,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裁定的,应当依法撤销。

”枉法裁判的法律文书违背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2. 当事人可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再审,以纠正枉法裁判。

3. 司法机关可依法撤销枉法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撤销。

”司法机关可依法撤销枉法裁判,恢复案件的正常审理。

四、枉法裁判的成因1. 法官素质不高。

部分法官法律素养、职业道德、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不足,容易导致枉法裁判。

2. 制度缺陷。

公务员须知:职务类犯罪罪名梳理

公务员须知:职务类犯罪罪名梳理

公务员须知:职务类犯罪罪名梳理华图教育陈茜近年来职务类犯罪在公共基础知识中有涉及到题目,并且考点集中且考点多,所以在这备考过程中我们要结合这类条文的刑法罪名学习相关知识点。

华图教育专家现将知识点归纳如下:1、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l)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这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者缺一不可。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①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一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会发生侵害公共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2、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本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l)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什么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什么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什么是民事、⾏政枉法裁判罪当前社会中,⼀些审判⼈员在民事、⾏政审判活动中,可能会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为,这是违法的。

那么,究竟什么是民事、⾏政枉法裁判罪?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民事、⾏政枉法裁判罪民事、⾏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员在民事、⾏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为。

民事、⾏政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如下:(⼀)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在民事、⾏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为。

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为的具体⽅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胁迫他⼈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的诉讼权利;等等。

枉法裁判们必须发⽣在民事、⾏政审判活动中。

这⾥是⼴义的概念。

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

枉法裁判的⾏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虽有枉法裁判的⾏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违纪⾏为,应以⾏政纪律⼿段处理。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作⼈员。

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政审判⼯作的审判⼈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职权⽽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的⾏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民事、⾏政枉法裁判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的情节特别严重,⼀般是指犯罪动机、⼿段⼗分恶劣,因枉法裁判⽽使国家、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巨⼤损害等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8.08.26•【文号】法发〔1998〕1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审判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第三条违法审判责任,应当依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平、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四条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事,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

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七条审判人员擅自干涉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

第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九条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十条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

对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适用

对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适用
对于民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适用
文 陈重喜 姚钟炼 ◎
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属于 《 中国人 民共和国刑
. 法》 , , 中渎职罪 的一种 , 是特殊 主体 的职务犯 罪 。 理审判员 、 民陪审 员)审判委员会成员 , 人 、 而书记员 、 司法警察 、 行政工作人员 因不担负审判工作 、 不行使审
有前三款行为的 .同时又构成本法第 35 8 条规定之罪 的. 照处罚较重 的规定定罪处罚 。 这一规定 。 依 ” 是查处 民事、 行政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 , 是在对 以前查处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犯罪进行 总结和
归纳 的基础上 的立法完善 , 将原《 刑法》 18条的适 第 8
判权 而不能成为民事 、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 。 但是 随 着实践 的变化 . 罪的主体范围也在扩展 . 该 法律也予 以 了调整 。独任庭 、 合议庭组成人员是 当然的民事 、 行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 则审判 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案件 的审判活动 .并对案件 的处 理结果行使最终决定权 , 客观上具有构成 民事、 行政枉 法裁 判罪的资格和条件 但实际上存在审判人员以外 的人员构成 民事、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情况 . 其中包括 : ( ) 一 上级法院 审判员或有关领导 , 求或暗示下 要 级法院就某一案件进行枉法裁判 .下级院领导或审判 员秉承其意愿 , 进行枉法裁判 , 不构成共 同犯罪 。 因为 , 我国法院体制 中, 上下级法院不是 领导与被领导关 系。 上级法院无权直接指挥下级法院案件 的审理 上级法
就部分争议较大的问题逐一 阐述。

院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 的便利条件指使下级法院枉法
裁判 . 则下级法院有关人员 的行为构成枉法裁判 , 上级 法院有关人员的行为则可能属于如行贿 、 斡旋受贿 、 违 纪等 . 而不构成共 同犯罪。 ( ) 司法实践中 . 二 在 某些地方尤其是偏僻地区 。 尚 有书记员或招聘人员或实 习学生或刚分配到法院但 尚 未取得审判员资格 的人单独审理案件或与审判员一起

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或者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徇私枉法罪是发生在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犯罪,此时法律中规定能够构成此罪的属于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

而在主观上面,其实也要求是具有故意,如果是过失实施实施了相关行为的话,那就无法认定为此罪。

而定罪的时候,除了要看实际的行为外,同时还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要求。

那么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刑法第399条第1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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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

法官在对案件作出判决的时候,必须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允许出现枉法裁判的行为,否则的话就会构成《刑法》中规定的枉法裁判罪。

判断是否构成此罪,可以看实际的行为是否满足该罪的构成要件内容,那到底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第2款),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

枉法裁判们必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

这里是广义的概念。

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

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违纪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

过失不能构
成本罪。

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二、枉法裁判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枉法裁判而使国家、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巨大损害等情况。

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在对枉法裁判行为做出认定的时候,就可以从这方面入手,当然此时要需要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那么才能认定构成犯罪。

至于对此罪的处罚,一般情况下是对罪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这方面来看犯枉法裁判罪也是有机会争取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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