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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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1984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1985年3月1日实施)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火炸药制造厂。
1标准的分级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标准值
2.1 火炸药厂硫酸浓缩车间硫酸雾的单位产品排放量及排放浓度一级标准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类别排气筒高度m 最高容许排放量
kg/t(酸)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mg/Nm3
火药厂30~45
60~80 0.52
1.20
260
600
炸药厂30~45
60~80 0.60
1.38
260
600
2.2 火炸药厂硫酸浓缩车间硫酸雾的单位产品排放量及排放浓度二级标准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类别排气筒高
度m
最高容许排放量kg/t(酸)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Nm3
用重油作
燃料
用柴油或气体作
燃料
用重油作
燃料
用柴油或气体作
燃料
火药厂30~45
60~80
1.00
2.30
0.60
1.38
500
1150
300
690
炸药厂30~45
60~80
4.60
10.60
2.30
5.30
2000
4600
1000
2300
2.3 火炸药厂硫酸浓缩车间二氧化硫的单位产品排放量及排放浓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排放设备名
称排气筒高度m 最高容许排放量
kg/t(酸)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g/Nm3
鼓式浓缩机
或
锅式浓缩机30
45
60
80
3.4
6.8
11.0
19.0
2.0
4.0
6.5
11.2
2.4 火炸药厂锅式浓缩器排放的废水中酸和硝化物(以梯恩梯计)的单位
产品排放量及排放浓度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项目一级二级
酸最高容许排放量
kg/t(酸)
—12.8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或
pH值
pH6~9 0.08%(重量百分比)
硝化物最高容许排放量
kg/t(酸)
0.08 0.24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mg/L
5 15
3其他规定
3.1 为了有效地减少硫酸浓缩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
各厂硫酸浓缩的主要工艺条件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浓缩设备名
称
规格成品酸最高浓度% 最高日产量,t(以100%硫酸
计)
φ2824
L=10500
三室
96
95
130
150
φ2824
L=13000
四室
95
97
180
150
φ2824
L=11000
四室
97 100
鼓式浓缩器φ2624
四室
97 80
φ2100
四室
97 45
一室气相最高温度: 285℃(成品酸浓度不大于97%)
265℃(成品酸浓度不大于95%) /
梯恩梯废酸中硝化物含量不得大于0.8%
梯恩梯稀硫酸中硝化物含量不得大于0.35%
锅式浓缩器塔顶最高温度:160℃
梯恩梯废酸中硝化物含量不得大于0.8%
梯恩梯稀硫酸中硝化物含量不得大于0.35%
3.2 火炸药厂在硫酸浓缩过程中产生的酸渣,必须处理到中性后在指定地点堆放。要有防止流失的措施。以免造成污染。
3.3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兵器工业部第五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希瑞。
本标准委托兵器工业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